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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0 22:54:11  浏览:96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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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1]4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对外汇期权市场发展,满足经济主体汇率避险需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8号),现就银行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期权组合是指客户同时买入一个和卖出一个币种、期限、合约本金相同的人民币对外汇普通欧式期权所形成的组合,具体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一)外汇看跌风险逆转期权组合:客户针对未来的实际结汇需求,买入一个执行价格较低(以一单位外汇折合人民币计量执行价格,以下同)的外汇看跌期权,同时卖出一个执行价格较高的外汇看涨期权。
(二)外汇看涨风险逆转期权组合:客户针对未来的实际购汇需求,卖出一个执行价格较低的外汇看跌期权,同时买入一个执行价格较高的外汇看涨期权。
二、银行对客户办理期权组合业务应坚持实需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期权组合遵循整体性原则。客户对期权组合的任何操作(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反向平仓、交割方式选择)必须针对整个期权组合,不能选择期权组合中的单一期权交易进行,且银行与客户的期权组合业务签约及任何变更均应体现在同一产品确认书中。
(二)期权组合签约前,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基础商业合同并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保客户叙做期权组合符合套期保值原则。
(三)期权组合到期时,仅能有一个期权买方可以行权并遵循客户优先行权原则,即仅当客户决定对其买入的期权放弃行权后,银行方能选择是否对自身买入的期权行权;如果客户选择行权,银行应放弃行权。
对于任一期权买方行权,银行必须对客户交割的外汇收支进行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客户作为期权卖方如果无法履约,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处理。
(四)期权组合到期后,如客户与银行均未选择行权,客户可凭相关单证叙做一笔即期结售汇业务。
(五)期权组合中,客户卖出期权收入的期权费应不超过买入期权支付的期权费。
三、取得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资格和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可以对客户办理期权组合业务。取得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分支机构,经其法人(外国商业银行分行视同为法人)授权后,可以对客户办理期权组合业务。
四、银行办理期权组合业务,应按照汇发[2011]8号文等有关规定,分别计量和管理组合中所有期权交易的Delta头寸。
五、银行办理期权组合业务,应遵照执行以下统计要求:
(一)银行应将期权组合业务中任一期权买方对期权的行权,视为客户远期结售汇履约,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的规定,纳入《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旬)报表》的远期结售汇履约统计。
(二)银行应将期权组合业务中的所有期权交易,逐笔纳入《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日报表》和汇发[2011]8号文规定的统计报表。其中,汇发[2011]8号文附件2规定的《银行对客户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业务统计》,按照本通知附件的规定进行调整。
六、银行办理期权组合业务的客户范围、交易期限、期权费币种、反向平仓、交割方式等事项,按照汇发[2011]8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即转发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85、68402313。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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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科技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科学技术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厅、局)、外经贸委(厅、局)、财政厅
(局)、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
司、合作司:
为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落实科技兴贸行动计划,扩大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落实有关鼓励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并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科技部、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共同组织编制了《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
目录》)。
列入本《目录》的产品,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享受国家给予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优惠政策。《目录》中的产品在出口时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中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和《中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本
《目录》将适时调整。现将《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附件:排序索引表
一、电子信息
01100000 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网络
01101000 电子计算机
01102000 显示设备
01103000 打印设备
01104000 存储设备
01105000 其它外部设备
01106000 网络设备
01107000 计算机应用产品及系统
01108000 计算机和外围设备零、部件及消耗品
01109000 计算机机房设备
01110000 仿真系列产品
01111000 控制器与工业控制机
01200000 微电子及电子元器件
01201000 电子元件及部件
01202000 光电子元器件
01203000 单片集成电路
01204000 混合集成电路
01205000 片式元件与表面组装用机电组件(SMT)
01206000 半导体分立器件
01207000 电真空器件
01208000 微电子、光电子和电子元器件工艺设备
01209000 微波电路

01300000 广播电视设备
01301000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设备
01302000 广播、电视发送设备
01303000 无线电话、电报、无线电广播接收设备
01304000 有线电视设备(CATV)
01305000 应用电视设备
01306000 音频视频产品
01400000 通信设备
01401000 交换设备
01402000 数据通信和信息服务系统
01403000 移动通信设备
01404000 卫星通信及卫星应用设备
01405000 光纤通信设备
01406000 通信终端
01407000 通信配套设备
01408000 邮政通信设备
01409000 通信电缆、光纤、光缆配套设备
01410000 微波及多路接力通信设备
01411000 通信用户接入网设备
二、软件
02100000 系统软件
02200000 支撑软件
02300000 应用软件
02400000 其他软件
三、航空航天
03100000 航空器、航空设备及仪表
03101000 空中交通管制系统
03102000 机场设备
03103000 民用飞机
03104000 民用直升机
03105000 轻型、超轻型飞机
03106000 其它航空器
03107000 民用航空发动机
03108000 机上导航系统
03109000 机上液压操纵系统
03110000 机上燃油控制系统
03111000 机上刹车制动系统
03112000 地面飞行训练及地面运动模拟装置
03113000 机上雷达探测系统
03114000 机上自动驾驶仪系统
03115000 航空仪表
03116000 其它机载设备
03117000 地面飞行训练及地面运动模拟装置

03200000 运载火箭产品及设备
03201000 运载火箭动力系统
03202000 运载火箭遥测系统
03203000 运载火箭结构系统
03204000 运载火箭发射与控制设备
03300000 应用卫星产品及设备
03301000 应用卫星产品
03302000 应用卫星结构系统产品
03303000 应用卫星推进系统
03304000 应用卫星控制系统
03305000 应用卫星能源系统
03306000 航空、航天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未列名零部件
四、光机电一体化
04100000 激光与光电子元器件及仪器设备
04101000 激光器件
04102000 光传送及光传感元器件
04103000 光学零部件
04104000 光电子仪器设备
04105000 激光加工机械设备
04106000 光电显示仪器设备及工艺
04200000 自动化机械及设备
04201000 立体仓库、自动控制传输设备
04202000 自动化纺织机械
04203000 真空镀膜设备
04204000 表面组装设备
04205000 自动、半自动控制港口设备
04206000 数控加工设备
04207000 林业机械
04208000 加工中心
04209000 自动化冶金、矿山机械
04210000 基础零件、部件
04211000 带数据处理的试验机
04212000 自动化轻工机械
04213000 机器人
04214000 自动控制包装机械

04300000 仪器仪表
04301000 通信测量仪器
04302000 纺织测试计量、分析监测仪器
04303000 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
04304000 电子测量仪器
04305000 试验及检测设备
04306000 气象专用探测仪器、设备
04307000 工业自动化仪表
04308000 电工仪器仪表
04309000 光学仪器
04310000 分析仪器
04311000 高能射线检测设备
04312000 标准计量仪器
04313000 条码设备及检测仪
04314000 其他专用测试与测量仪器
五、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
05100000 医药卫生
05101000 垂体(前叶)或类似的激素及其衍生物
05102000 人用基因工程疫苗
05103000 人用疫苗、菌苗
05104000 兽用基因工程疫苗
05105000 化学纯糖、糖醚、糖酯及其盐
05106000 人血治病、防病或诊断用动物血制品
其他毒素,培养微生物及类似产品
05107000 现代生物工程新型药物制剂
05108000 医用药用酶
05109000 合成微生物药物
05110000 微生物发酵产品
05111000 氨基酸系列产品
05112000 微生物多糖及糖酯
05113000 诊断试剂与试剂盒
05114000 新型工业用酶制剂
05115000 化学合成、半合成药物及其制剂
05116000 中成药产品
05117000 抗血清、其他血粉及修饰免疫制品
不论是否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
05118000 天然药物及其制剂
05119000 生化制品

05200000 轻工食品
05201000 天然色素及食品添加剂
05300000 其他生物技术及医药设备及产品
05301000 生物化工新产品
05302000 放射性元素
05303000 生物医学用金属材料
05304000 生物医用陶瓷
05400000 医疗器械
05401000 X射线诊断设备与器件
05402000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05403000 临床检验与生化分析仪器
05404000 激光手术设备
05405000 人工器官、医用生物材料及制品
05406000 手术急救与病房设备
05407000 电磁波诊断与治疗设备
05408000 医用记录仪
05409000 核医学诊断装置
05410000 中国传统医学与治疗诊断仪器
05411000 高能射线治疗设备
05412000 医用超声装置
05413000 新型医药制取设备
05414000 医用光学设备
05415000 生物信号诊断及监护设备
05416000 其他
六、新材料
06100000 金属材料及产品
06101000 高纯半金属元素:硅、硼等
06102000 高纯贵金属及稀有金属:金、银、镓、锗、铟等
06103000 高纯重有色金属:镍、钼、锌、锡、锑、铅等
06104000 高纯难熔金属材料
(钨、钼、钽、铌、钛、锆、铪等)
06105000 有色金属粉末及丝材
06106000 磁性材料
06107000 半导体材料
06108000 稀土材料
06109000 高性能特殊金属材料
06110000 高效电池材料
06111000 触媒材料
06200000 无机非金属材料及产品
06201000 功能陶瓷
06202000 结构陶瓷
06203000 功能薄膜材料
06204000 高纯超细粉体材料
06205000 人工晶体
06206000 特种玻璃及制品
06207000 特种涂料
06208000 高纯非金属元素

06300000 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06301000 工程塑料及合金
06302000 功能高分子材料
06303000 纺织新型材料
06304000 特种纤维
06305000 精细化工材料及产品
06306000 特种密封、摩擦材料
06400000 复合材料
06401000 复合材料
06500000 催化剂及石油化工产品
06501000 催化剂
七、新能源和节能产品
07100000 新能源
07101000 新型高能电池
07102000 新能源及应用
07200000 高效节能产品
07201000 工业窑炉及应用系统
07202000 高效节能型高温炉窑
07203000 新型节能灯及电子镇流器
07204000 新型高效锅炉设备
07205000 新型节能泵与风机
07206000 新型高效压缩机
07207000 节能型空调器、冷藏柜、高效制冷机
07208000 高效热交换及余热回收
07209000 煤气发生炉
07210000 原动机
07211000 电机
07212000 输变电设备
07213000 继电保护及自动化
八、其他(环境保护产品:地球、空间、海洋)
08100000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08101000 高效多功能除尘装置
08102000 新型高效工业废气净化装置
08103000 汽车尾气净化装置
08200000 水污染防治设备
08201000 工业废水处理及重复利用装置
08202000 生活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装置
08203000 高效沉淀澄清装置
08204000 高效过滤分离装置
08205000 膜分离废水处理装置
08206000 好氧处理及供氧曝气装置
08207000 厌氧处理装置
08208000 消毒装置
08209000 空气调节
08300000 废弃物处理(处置)设备
08301000 废弃物焚烧处理装置
08400000 环境监测仪器
08401000 水质测试仪
08402000 水质污染监测系统
08403000 环境大气采样器
08404000 烟气颗粒物采样器
08405000 环境大气质量测定仪
08406000 烟气污染源污染物测定仪
08407000 噪声监测仪器
08408000 放射性和电磁污染防护仪器
08500000 环保用新材料及药剂
08501000 环保用新材料及药剂

09100000 能源、矿产资源的勘探
09101000 地球物理勘探仪器
09102000 特种钻探、掘进设备及专用工具
09103000 石油地震勘探仪器设备
09104000 石油测井仪器设备
09105000 石油钻井及采油电子测试仪器
09106000 煤矿井下地质勘探与矿山测量
09107000 选矿设备
09200000 固体地球观测设备
09201000 地震观测设备
09202000 地震救灾设备
09300000 大气观测实验仪器、设备
09301000 人工影响天气设备
09400000 大型工程、海底设施基础稳定性勘探监测设备
09401000 大地形变、边坡稳定、大坝变形监测设备
10100000 船用配套设备
10101000 船用配套设备
10200000 海洋工程
10201000 海洋工程
10300000 海洋观测实验仪器、设备
10301000 海洋台站设备
10302000 海洋环保设备
10303000 调查船用设备
10304000 浮标系统



1999年12月7日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在调处山林权属争议中,伪造、涂改证据或者指使、胁迫、诱骗、贿赂他人作伪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国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砍伐林木等林事活动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从事林事活动或者其他生产建设
活动的设施、工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