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请推荐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遴选指标体系编制专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31:04  浏览:88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请推荐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遴选指标体系编制专家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请推荐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遴选指标体系编制专家的通知

国中医药函〔2007〕187号


各省、直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在全国建设10所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着力形成中医药继承和自主创新的平台,决定成立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遴选指标体系编制专家组,启动开展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遴选指标体系编制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指导意见》要求,结合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实际需要而组建,主要承担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遴选指标体系编制及相关工作。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推荐1名中医药专家作为专家组候选人员,并确保所推荐的专家能按要求参加专家组的各项工作。专家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方面的条件:中医药临床研究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专科(专病)带头人、中医药管理专家、中医药科技人员等。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附表要求,认真如实地填好后于11月30日前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我局办公室。
四、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规划财务处
武东、刘群峰;
联系电话:010—65930716、65955972;
传 真:010—65930728;
电子邮件:liuqunfeng@satcm.gov.cn。

附件: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遴选指标体系编制专家推荐表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遴选指标体系
编制专家推荐表
推荐单位(盖章):
专家姓名 性 别 职务/职称
年 龄 工作单位 专业特长
工作经历
参加国家级学会/承担国家级课题及有关任务情 况
备注
说明:1、此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作为推荐单位填报,每省区市限推荐1名中医药专家;
2、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将填好后的表格于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颁发和管理《全国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办法

国家旅游局


关于颁发和管理《全国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办法

(1991年1月28日 国家旅游局发布)

一、为了加强对《全国旅游行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颁发的管理,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依据国家旅游局制定的《关于旅游企业岗位培训的试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颁发对象: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服务公司)管理人员。
三、颁发条件:旅游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含上岗、转岗),按教学计划学完规定课程(学时一般不低于240学时,培训形式视情况可分为脱产或半脱产),经考核合格者,方可颁发岗位培训证书。各种短期、单项的适应性培训,不发此证书。
四、发证程序:根据岗位培训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负责大型旅游企业正副总经理和举办的其他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统一归口管理本地区旅游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国旅、中旅、青旅三个集团负责本集团内各分支社(分公司)经理岗位培训证书的颁发和管理;跨地区委托办班或联合办班的,由学员派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负责证书的颁发和管理;有培训能力的大中型旅游企业承担岗位资格培训的任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审核同意其办学条件、教学计划和教材,方可开展培训。培训结束,经审核部门验收后颁发岗位培训证书。
五、签章:本着谁负责培训谁签章的原则,证书分别由组织培训的国家旅游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或岗位职务培训指导委员会和培训单位签章,并在一寸照片处加盖培训单位的钢印章。跨地区委托办班或联合办班的,“管理部门(签章)”一栏由学员派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签章,“培训单位(签章)”一栏,由负责培训的单位签章。
六、编号:为了统一规格,使填证简便,证书编号一律采用编码和简写方式。编码按类划分:“01”为旅行社,“02”为旅游饭店,“03”为旅游车船公司,“04”为旅游服务公司。在“旅岗培证字号”一栏前填写颁发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如:河南省某饭店餐饮部经理第一位取得岗位资格培训证书,正确填写形式为:“豫旅岗培证字020001号”,“按旅游饭店餐饮部经理岗位规范标准,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质检总局关于为出国(境)人员办理健康证明的通知

质检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为出国(境)人员办理健康证明的通知

国质检卫联[2003]162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外事办:

  当前,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呈全球性传播和蔓延,世界上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SARS发生和流行,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对来自SARS流行区的国家和地区的人员入境或申报签证时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有的要求出具健康证明。为保护出入境人员身体健康,防止疾病传播,确保对外交往的正常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我出国人员在境外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现将在“非典”时期出国人员办理无SARS体症健康证明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检验检疫局所属国际旅行保健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并根据目的国(地区)的要求和本人申请办理,对有关出国(境)人员实施SARS健康检查并出具无SARS体症的健康证明(出具健康证明的具体要求视目的国要求而定)。

  二、各地检验检疫局所属国际旅行保健中心对出国(境)人员实施SARS健康检查时,必须在出境前3日内进行,要给健康检查者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凡需我出国人员提供无SARS体症健康证明的国家(地区),将由外交部统一在网上公布,网址为:www.fmprc.gov.cn。

  四、对其他出具健康证明与此件有冲突的,以此件为准。

  五、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通知。对出现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健康证明  

  二〇〇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Health Certificate

健康证明

Validity of certificate: 7 days from date of examination

证明有效期:自检查之日起七天



Name/姓名 Sex/性别:

Date of Birth/出生年月: Passport No./护照号码:

Nationality/国籍:

Permanent Address/居住地址:

Contact Phone/联系电话:

Contact address and Phone in destination country(region)/目的国(地区)联系地址及电话:



I have examined the above and found him/her to be free from the following symptoms

我已对上述人员进行了检查,未见他/她出现下列症状

Fever>38℃/Cough/ Difficult Breathing

体温高于38℃/咳嗽/呼吸困难



Name of Doctor/医生姓名:

Telephone/电话号码: Fax/传真号码:

E-mail/ 电子邮箱地址:

Address of Doctor/医生地址:

Signature/签字: Date/日期:

Official Stamp/印章: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