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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报销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0:52:36  浏览:98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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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报销试行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报销试行办法

【文号】京劳社医发[2006]176号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6-11-01
【生效日期】2007-04-01
【法律层级】规范性文件



  为减轻肝移植、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及造血干细胞移植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肝移植、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医疗费用问题 

  (一)参保人员实施肝移植、肝肾联合移植手术住院当次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肝移植手术出院后实施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抗排异治疗及相关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肝肾联合移植手术出院后实施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抗排异治疗医疗费用,参照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相关报销办法执行。 

  (四)肝移植术后进行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出院时带抗排异治疗药品不得超过一周用量。 

  二、关于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问题 

  (一)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二)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应符合以下适应症: 

  1、白血病;

  2、淋巴瘤;

  3、多发性骨髓瘤;

  4、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5、再生障碍性贫血。

  (三)参保人员进行造血干细胞移植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

  器官(组织)源的取材费、运输费、供受双方的配型费及其它与供体有关的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凡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参保人员须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就医手续。到非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以及未办理就医手续发生的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参照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相关规定办理就医手续。 

  四、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进行肝移植、肝肾联合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及造血干细胞移植医疗费用报销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7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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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政办发〔2004〕39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朝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朝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5月26日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共同遵守,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条款。

第四条 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登记制度和合同档案保管制度。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在用工之日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制或认可的制式文本,一式两份,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用人单位和其法定代表人加盖印章。

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代码证、劳动者身份证、户口簿、失业证、毕业证或社区出具的无业证明,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并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劳动合同签订及鉴证后,用人单位必须交付劳动者本人一份签收,并保存签收凭证。

第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七)教育与培训;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以固定期限作为劳动合同条款的,合同期限不能少于30日。

补签的劳动合同,以劳动关系形成之日为起始日,合同期限自补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6个月。

第九条 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条款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应当支付合理的劳动报酬。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约定的试用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不得超过15日;

(二)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不得超过30日;

(三)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不得超过60日;

(四)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3年以下的,不得超过90日;

(五)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不得超过6个月。

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延长试用期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其变更合同期限,或者要求对延长的试用期限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必须应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变更合同期限,或者支付非试用期标准的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必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在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基础上实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也可以单独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自动失效。

用人单位在与需要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不得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和其他证件,也不得附加限制劳动者权利的任何条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

(一)双方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三)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有效部分的履行。

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已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已履行部分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按《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在进行改制、改组时,应当依法与劳动者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与劳动者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3日内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告知其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其他有关权利。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在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办结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每人5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被收取人数每人1000元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克扣、无故拖欠劳动报酬,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招用其他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劳动者提供虚假证明而造成的录用不当,用人单位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朝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审计技术提示第2号—会计报表公布日后发现的事实》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审计技术提示第2号—会计报表公布日后发现的事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帮助注册会计师做好会计报表审计工作,针对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会将不定期发布审计技术提示。审计技术提示不属于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准则、规则范畴,仅供注册会计师参考。现将《审计技术提示第2号—会计报表公布日后发现的事实》予以印发。

2002年9月23日


附件:审计技术提示第2号—会计报表公布日后发现的事实

注册会计师发现公布的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应当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减轻审计责任。以下内容旨在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处理此类问题的建议,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参考。
一、在会计报表公布日后,注册会计师没有义务对已审计会计报表作进一步的询问。如果知悉审计报告日已存在的可能导致修正审计报告的事实,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讨论如何处理,并考虑是否需要修改已审计会计报表。
二、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同意修改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审阅管理当局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所有会计报表使用人了解这一情况,并对修改后的会计报表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三、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重新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增加说明段,说明被审计单位修改会计报表的原因以及修正前的审计报告,并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修改会计报表的原因。新出具的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管理当局签署修改后的会计报表的日期。
四、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所有会计报表使用人了解这一情况,并拒绝按照注册会计师的建议修改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律师征求意见,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会计报表使用人继续依赖原审计报告,并将拟采取的措施告知管理当局。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监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