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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48:22  浏览:93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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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199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各音像出版单位和复制单位: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际著作权条约的实施,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的精神,防止未经授权或假授权出版境外音像制品,保护著作权人和音像制品制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家版权局决定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具体办法如下:   

  一、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包括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各种音像制品(配合出版图书而出版境外音像制品除外),应将出版合同报国家版权局登记。出版音像制品种类包括: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其他音像制品。   

  二、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应取得境外作品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授权,并签订合同。合同应包括双方当事人名称、地址,出版的音像制品名称,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名称或姓名,导演和主要表演者姓名,发行数量、出版范围和合同有效期限等。合同签订后应将合同报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由境外音像制品权利人授权或转让其他人后再授权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还应出示原授权或转让合同。   

  三、音像出版单位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时,应呈送合同正本和副本各一份。国家版权局登记后在合同上加盖国家版权局合同登记章,将合同正本退还音像出版单位。为应出版急需,音像出版单位也可用传真方式将合同报国家版权局,同时将合同正本寄送国家版权局。音像出版单位还应将合同副本一份交所在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备案。   

  四、国家版权局制作了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表(见附件一、附件二)。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表(之一)及附表适用于主要录制音乐作品的音像制品,如录音带、激光唱盘、卡拉OK录像带和卡拉OK激光视盘等;出版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表(之二)适用于以录像带、激光视盘等形式出版外国电影、电视剧等和其他音像制品。音像出版单位可事先填写合同登记表的有关内容并将合同登记表与合同一并送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   

  五、凡属国家版权局指定境外认证机构事先认证范围的,音像出版单位还应要求对方提供由认证机构开具的权利证明书。目前,国家版权局已指定香港影业协会和国际唱片业协会(IFPl)为其会员的认证机构(权利证明书样本附后)。有关上述两个协会会员的情况可向国家版权局查询。   

  六、国家版权局在收到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登记,并定期将登记合同主要事项(双方当事人、授权内容)予以公告。   

  七、音像出版单位应在音像制品上注明合同登记号。对不进行合同登记而出版境外音像制品的音像出版单位,国家版权局将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理,并建议音像行政管理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理。因履行未登记的合同而造成侵权的,国家版权局将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音像出版单位在委托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出版境外音像制品时,除按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与音像复制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外,还应向音像复制单位出示经过登记的出版合同 。

  九、音像出版单位与境外音像出版单位合作出版音像制品,应签订合作出版合同。有关合同登记的办法按上述规定执行。   

  十、为配合出版外国图书而出版外国音像制品的合同,由出版单位所在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进行登记,具体规定按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 》(国权〔1995〕1号)执行。   

  十一、本通知施行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二、本通知的各项规定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将本通知转发本地区的音像出版单位和复制单位,并监督本地区出版境外音像制品的合同登记工作,定期检查合同登记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将视情况授权地方版权局对未进行合同登记而侵权的音像出版单位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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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金四姑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43号




关于小金四姑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四川小金四姑娘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小金四姑娘山保护区位于亚热带山地向青藏高原的过渡地区,拥有典型的森林生态系统和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对大渡河流域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示范功能。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4.85万公顷;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即核心区面积1.6万公顷,缓冲区面积1.35万公顷,实验区面积1.9万公顷。

三、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要严格按规划安排好实验区内居民的安置和生活问题,即吸收一部分居民参加保护区管理工作,引导一部分居民从事为旅游服务的第三产业,以减轻对保护区资源的压力。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鉴于该地区又是风景名胜区,应积极发展生态旅游,适度开展其它多种经营项目。开发项目应进行科学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估。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科学研究规划。重点应进行生物多样性的编目、资源恢复与管理以及生态监测等方面的研究。

六、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建设项目不宜过多,应压缩规模,分期分批进行,避免投资上的浪费,并与当地景观相协调。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图书发行网点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国家计委 建设部


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图书发行网点建设若干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国家计委、建设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出版工作的决定》(中发〔1983〕24号)指出:“全国城镇增加图书发行网点和仓库的问题,应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由各地计划、城建部门和新华书店、外文书店共同研究落实”。按照这一决定,近几年各地新闻出版、计划、城建部门共同协商,尤
其是在计划、城建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图书发行网点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对扩大图书发行、繁荣出版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很好的作用。但是,也有一些地区对图书发行网点建设重视不够,在建设规划中未作统筹安排,建设计划又不落实。严重影响了这些地区图书
发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农村供销社售书点因无利可图也在逐年减少,广大农民买书难的问题十分严重。为此,特对书店图书发行网点建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图书发行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繁荣民族文化、发展科学和教育、支持科技兴农等方面,书店担负着十分重要的任务。随着改革的深入、国家对科学文化的重视、“星火计划”的实施和乡镇企业的蓬勃兴起,广大群众对科学、技术、文化的要求越来越迫
切。因此,搞好图书发行网点建设,大力加强图书发行,应该成为各级新闻出版、计划、城建等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该认识到:图书发行是党的重要宣传阵地。这项工作做的好坏,关系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否得到正确的贯彻,直接影响着“两个文明”的建设。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应对书店发行网点的建设加强领导。要根据本省(区、市)的经济、地理、科技、文化等具体情况,商计划、城建部门,制订切实可行的图书发行网点建设规划,并常抓不懈,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图书发行网点严重不适应两个
文明建设的状况有所改变。
在制订图书发行网点规划中,要特别注意农村供销社售书点的恢复。县、乡(镇)人民政府对设立农村供销社售书点问题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各级城建部门要将图书发行网点的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图书发行网点的建设应同城市、工矿区建设结合起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改造城镇繁华地区或街道以及新建居民住宅区设立商业网点时,必须同时考虑图书发行网点的建设。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有的图书发行网点确因统一规划需要拆除改建的,原则上应当先建后拆或在适当的地段安排不小于原来面积的新图书发行网点。
四、各级计划部门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对图书发行网点的建设给予关心和支持,将图书发行网点的改建或新建列入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在资金和建筑材料安排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五、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应集中适当的资金用于图书发行网点建设;各级书店的生产发展基金,除合理补充流动资金外,应主要用于经营场所的扩建、改建和新建。



199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