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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00:53  浏览:8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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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对公益性项目债务的核算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载: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定稿).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115/001e3741a2cc0e4ae90401.doc
附件: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部分 总说明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的核算和报告,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生的公益性项目债务。
本办法所指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相关规定的融资平台公司。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项目,如市政建设、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指的公益性项目债务,是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平台公司)因公益性项目建设发生的债务。
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全部经济业务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公益性项目债务相关的业务和事项设置辅助账簿体系,进行辅助核算和报告。
第三条 融资平台公司对公益性项目债务进行辅助核算,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辅助账科目。发生公益性项目债务相关业务和事项时,应当援引相关原始凭证编号,编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辅助账,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
第四条 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辅助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五条 融资平台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编制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公益性项目债务报表。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报表由债务增减变动表、公益性项目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一览表、逾期公益性项目债务明细表、担保情况表组成。

第二部分 辅助账科目及其使用说明
第六条 公益性项目债务辅助账科目名称及编号。
序号 名 称
一、偿债资金类
1 已收款项
一般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预算外
非财政性资金
2 应收款项
待分配
项目支出
转贷
应计利息
担保损失支出
财政性资金
非财政性资金
二、债务资金类
3 银行借款
未逾期
逾期
4 应付债券
5 应付利息
未逾期
逾期
6 应付款项
第七条 公益性项目债务辅助账科目使用说明。
一、“已收款项”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融资平台公司收到的、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非财政性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政府性基金预算”明细科目下应设置“注入融资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因公益性项目建设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返还”、“ 车辆通行费”、“其他”等明细科目,“非财政性资金”明细科目下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三)已收款项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财政性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贷记“应收款项——财政性资金”科目。
收到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非财政性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非财政性资金),贷记“应收款项——非财政性资金”科目。
2.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时,借记“银行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应付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融资平台公司收到的、尚未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
二、“应收款项”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融资平台公司经核实认定应当收取的、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
(二)本科目应当设置“待分配”、“项目支出”、“转贷”、“应计利息”、“担保损失支出”、“财政性资金”、“非财政性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照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中,“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可根据需要按照支出类型设置“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购建”、“设备购置”、“其他”等明细科目,“财政性资金”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偿债资金来源设置“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等明细科目,“非财政性资金”明细科目下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三)应收款项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公益性项目债务资金时,按照核实认定的公益性项目债务金额,借记本科目(待分配),贷记“银行借款”、“应付债券”等科目。
2.将公益性项目债务资金用于支付项目支出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项目支出),贷记本科目(待分配)。
3.将公益性项目债务资金转贷时,按照实际转贷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转贷),贷记本科目(待分配)。
4.计提公益性项目债务利息时,按照核实认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5.对外债转贷形成的公益性项目债务,应当于会计期末按照期末汇率计算调整本科目以及“银行借款”、“应付利息”等科目的期末余额,按照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待分配、项目支出、转贷、应计利息),贷记或借记“银行借款”、“应付利息”等科目。
6.收到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财政性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已收款项——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门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金额,借记“银行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应付款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性资金)。
收到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非财政性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已收款项——非财政性资金”科目,贷记本科目(非财政性资金)。
7.项目完成且对应的公益性项目债务偿还完毕,下年初对相关科目进行冲转,按照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借记本科目(财政性资金、非财政性资金),贷记本科目(项目支出、转贷、应计利息)。
8.发生属于公益性项目的担保损失时,按照核实认定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担保损失支出),贷记“应付款项”科目。收到用于支付担保损失的财政性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已收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财政性资金)。收到用于支付担保损失的非财政性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已收款项”科目,贷记本科目(非财政性资金)。偿付担保损失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应付款项”科目,贷记“已收款项”科目。
担保损失偿付完毕,下年初进行冲转,借记本科目(财政性资金、非财政性资金),贷记本科目(担保损失支出)。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融资平台公司应收未收的、用于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的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
三、“银行借款”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融资平台公司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借入的,经核实认定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各种借款。
(二)本科目应当根据债务是否逾期设置“未逾期”和“逾期”明细科目,并按照债权人、项目、偿债资金来源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银行借款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银行借款资金时,按照核实认定的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金额,借记“应收款项——待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未逾期)。
2.债务逾期时,按照逾期债务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未逾期),贷记本科目(逾期)。
3.偿还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银行借款本金时,按照实际偿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已收款项”科目。
财政部门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偿还银行借款本金的,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款项——财政性资金”科目。
4. 对外债转贷形成的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银行借款本金,应当于会计期末按照期末汇率计算调整本科目以及“应收款项”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按照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应收款项——待分配、项目支出、转贷”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银行借款本金。
四、“应付债券”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融资平台公司发行的、经核实认定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债券本金。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券编号、项目、偿债资金来源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债券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发行债券取得资金时,按照核实认定的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金额,借记“应收款项——待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2.偿还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债券本金时,按照实际偿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已收款项”科目。
财政部门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偿还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债券本金的,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款项——财政性资金”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债券本金。
五、“应付利息”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计提的应付利息。
(二)本科目应当根据债务是否逾期设置“未逾期”和“逾期”明细科目,并按照债权人或债券编号、项目、偿债资金来源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利息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计提公益性项目债务利息时,按照核实认定的金额,借记“应收款项——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本科目。
2. 债务逾期时,按照逾期债务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未逾期),贷记本科目(逾期)。
3.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利息时,按照实际偿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已收款项”科目。
财政部门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偿还公益性项目债务利息的,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款项——财政性资金”科目。
4.对外债转贷形成的公益性项目债务利息,应当于会计期末按照期末汇率计算调整本科目以及“应收款项”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按照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应收款项——应计利息”科目,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公益性项目债务利息。
六、“应付款项”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中除银行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付款项,如担保损失支出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债权人、项目、偿债资金来源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款项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属于公益性项目的担保损失时,按照核实认定的金额,借记“应收款项——担保损失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用于支付担保损失的财政性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已收款项”科目,贷记“应收款项——财政性资金”科目。收到用于支付担保损失的非财政性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已收款项”科目,贷记“应收款项——非财政性资金”科目。偿付担保损失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已收款项”科目。
2. 发生除担保损失外的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应付款项时,按照核实认定的债务金额,借记“应收款项——待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用于偿还应付款项的财政性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已收款项”科目,贷记“应收款项——财政性资金”科目。收到用于偿还应付款项的非财政性资金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已收款项”科目,贷记“应收款项——非财政性资金”科目。实际支付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已收款项”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还的属于公益性项目债务的其他各种应付款项。

第三部分 报表及编制说明
第八条 公益性项目债务报表及编制说明。
报表名称 编制期
债务增减变动表 月报、年报
公益性项目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一览表 月报、年报
逾期公益性项目债务明细表 月报、年报
担保情况表 月报、年报
一、债务增减变动表
(一)报表样式


债 务 增 减 变 动 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债务类型 年初数 当期增加 当期减少 期末数
公益性项目 非公益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 非公益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 非公益性项目 公益性项目 非公益性项目
一、银行借款                
1                
2                
…                
小计                
二、应付债券                
1                
2                
…                
小计                
三、应付利息                
1                
2                
…                
小计                
四、应付款项                
1                
2                
…                
小计                
五、合计                
(二)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融资平台公司某一会计期间债务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
2.本表“债务类型”栏应当按照债权人名称填列。
3.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本表“期末数”栏内数字填列。
4.本表“当期增加”栏数字,反映债务从年初到当期期末的增加情况。其中,“公益性项目”栏应当根据辅助账“银行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应付款项”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非公益性项目”栏应当根据企业账簿有关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5. 本表“当期减少”栏数字,反映债务从年初到当期期末的偿还情况。其中,“公益性项目”栏应当根据辅助账“银行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应付款项”等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非公益性项目”栏应当根据企业账簿有关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6. 本表“期末数”栏数字,反映债务期末余额。其中,“公益性项目”栏应当根据辅助账“银行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利息”、“应付款项”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分析填列,“非公益性项目”栏应当根据企业账簿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二、公益性项目与非公益性项目债务一览表
(一)报表样式


公 益 性 项 目 与 非 公 益 性 项 目 债 务 一 览 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年初数 当期增加 当期减少 期末数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本金 利息
一、公益性项目                
(一)                
(二)                
(三)                
…                
小计                
二、非公益性项目                
(一)                
(二)                
(三)                
…                
小计                
合计                
(二)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及非公益性项目债务的增减变动及余额情况。
2.本表“项目名称”栏反映各类项目的具体名称。融资平台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项目或项目类别填报。
3.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本表“期末数”栏内数字填列。
4.本表“当期增加”栏内“本金”栏数字,反映各项目或各项目类别对应的债务本金从年初到当期期末的增加情况。其中,“公益性项目”应当根据辅助账“银行借款”、“应付债券”、“应付款项”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非公益性项目”应当根据企业账簿有关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本表“当期增加”栏内“利息”栏数字,反映各项目或各项目类别对应的债务利息从年初到当期期末的增加情况,其中,“公益性项目”应当根据辅助账“应付利息”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非公益性项目”应当根据企业账簿有关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5. 本表“当期减少”栏内“本金”栏数字,反映各项目或各项目类别对应的债务本金从年初到当期期末的偿还情况。其中,“公益性项目”应当根据辅助账“银行借款”、“应付债券”、“应付款项”等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非公益性项目”应当根据企业账簿有关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本表“当期减少”栏内“利息”栏数字,反映各项目或各项目类别对应的债务利息从年初到当期期末的偿还情况,其中,“公益性项目”应当根据辅助账“应付利息”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非公益性项目”应当根据企业账簿有关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6. 本表“期末数”栏内“本金”栏数字,反映各项目或各项目类别对应的债务本金期末余额。其中,“公益性项目”应当根据辅助账“银行借款”、“应付债券”、“应付款项”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分析填列,“非公益性项目”应当根据企业账簿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本表“期末数”栏内“利息”栏数字,反映各项目或各项目类别对应的债务利息期末余额,其中,“公益性项目”应当根据辅助账“应付利息”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分析填列,“非公益性项目”应当根据企业账簿有关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三、逾期公益性项目债务明细表
(一)报表样式
逾 期 公 益 性 项 目 债 务 明 细 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债权人 一般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预算外 非财政性资金
年初逾期 当期新增 当期偿还 期末逾期 年初逾期 当期新增 当期偿还 期末逾期 年初逾期 当期新增 当期偿还 期末逾期 年初逾期 当期新增 当期偿还 期末逾期 年初逾期 当期新增 当期偿还 期末逾期




合计
(二)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融资平台公司当期逾期公益性项目债务增减变动及结余情况。
2.本表“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非财政性资金”栏内各“年初逾期”栏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本表“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非财政性资金”栏内各“期末逾期”栏内数字填列。
3.本表“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非财政性资金”栏内各“当期新增”栏数字,反映从年初到当期期末新增的逾期债务,应当根据辅助账“银行借款——逾期”、“应付利息——逾期”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4.本表“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非财政性资金”栏内各“当期偿还”栏数字,反映从年初到当期期末偿还的逾期债务,应当根据辅助账“银行借款——逾期”、“应付利息——逾期”等科目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5.本表“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预算外”、“非财政性资金”栏内各“期末逾期”栏数字,反映逾期债务的期末余额,应当根据辅助账“银行借款——逾期”、“应付利息——逾期”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分析填列。
四、担保情况表
(一)报表样式
担 保 情 况 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元
担保项目 担保金额 已核实认定的担保损失年初余额 当期核实认定的担保损失 当期实际赔偿金额 已核实认定的担保损失期末余额








合计
注:融资平台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政府出资比例为 %。
(二)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融资平台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及经核实认定的担保损失的增减变动情况。
2.本表“担保项目”栏目,反映对外提供担保的项目的具体名称。本栏目应当根据辅助账簿及有关文件、合同的信息填列。
3.本表“担保金额”栏目,反映对外提供担保的金额。本栏目应当根据有关文件、合同的信息填列。
4.本表“已核实认定的担保损失年初余额”栏数字,应当根据上年年末本表“已核实认定的担保损失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
5.本表“当期核实认定的担保损失”栏目,反映从年初到当期期末核实认定的属于公益性项目的担保损失。本栏目应当根据辅助账“应付款项”科目有关明细科目本期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6.本表“当期实际赔偿金额”栏目,反映从年初到当期期末实际偿付的赔偿金额。本栏目应当根据辅助账“应付款项”科目有关明细科目本期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7.本表“期末核实认定的担保损失”栏目,反映已核实认定的属于公益性项目的担保损失期末余额。本栏目应当根据辅助账“应付款项”科目有关明细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分析填列。

第四部分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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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把打假斗争推向纵深发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把打假斗争推向纵深发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质检[2001]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组长李岚清在上海考察工作时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抓好三个源头:一是依法打击取缔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窝点,把好企业准入关;二是要对印刷假商标、标识、包装的印刷企业进行大力整顿,使假冒伪劣产品难以乔装打扮混入市场;三是要大力发展现代商业业态,推进物流配送连锁经营,采用先进的流通方式,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总局要求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立即组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贯彻落实李岚清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把打假斗争引向纵深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的重要意义
李岚清副总理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切中要害,对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尤其是打假工作指明了方向,明确了治本之策。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不仅是保证经济正常运行的需要,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市场经济新秩序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一定要本着对党、对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要迅速召开专题会议,作出具体安排,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加大从源头打假的力度,务求取得实效。
二、要从源头抓起,依法打击取缔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窝点,把好企业准入关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抓住食品、农资、棉花、汽车配件及各地方确定的重点产品,加大从生产源头打假的力度。一要广泛发动群众和企业举报制假线索。对重要案件深度挖掘,扩大案源;对制假案件凡涉及跨地区生产的都要实行跨地区联查。二要依法坚决取缔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窝点,没收制假工具、设备、原辅材料和包装物,使制假者彻底丧失制假能力。三要严格执法,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对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要提请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吊销;对该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把制假活动打疼打死。四要加快信息网络建设,将制假违法分子列出专门清单,实现打假信息共享,建立查处及时的协作机制,对制假分子实行有效监控和防范。五要坚持把打假和保护名优结合起来,与名优产品生产企业联手打假。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的产品要依法严格实施检验检疫,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三、要对印刷假标识假包装物的印刷企业进行大力整顿,狠狠打击印制假标识假包装物的违法活动,使假冒伪劣商品难以乔装打扮混入市场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主动与新闻出版、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假标识、假包装物的印制企业进行大力整顿,严格管理。一要严厉打击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冒用他人质量标识,以及标识内容与标准规定不符等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截断假冒伪劣产品混入市场的非法标识、包装物来源。二要以查实的案件为线索,深挖假标识、假包装物的走向,及时通报涉案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迅速查处。三要积极推广防伪技术,实行打防结合,为保护名优企业和名优产品提供服务。
四、要积极配合商业业态改革,在推进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流通方式中,做好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的有关工作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积极配合经贸、商贸等有关主管部门开展商业业态改革。按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法定职责主要做好四项工作:一要帮助物流配送企业制订和完善企业标准,为保证产品质量提供生产检测依据;二要协助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严把商品质量关;三要为企业培训质量监督管理人员,提高企业素质和管理水平做好服务;四要大力开展委托检验,为物流配送连锁经营企业提供大宗货物验货服务,帮助企业把好进货质量关。
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积极配合,主动联合,高度重视从源头加大打假力度。要对查办的每一起案件毫不留情,决不手软,切实做到“五不放过”,即案情没有搞清的不放过,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和流向没有查明的不放过,制假售假责任者没有依法处理的不放过,该移送司法机关没有移送的不放过,支持参与制假售假的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受到追究的不放过。要积极探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符合WTO/TBT规则的产品质量监控制度,从加强政府监管、促进企业质量自律、发挥市场机制引导作用等方面入手,建立从源头上抓好产品质量的有效机制,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作出新的贡献。


2001年6月11日

河北省农业四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农业四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6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以下简称农业四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有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都必须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履地纳税义务或代征、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第三条 农业四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农林特产税、契税、农业税的征收,可由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情况,本着有利征收和简化手续、防止偷税的原则,确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代扣、代缴。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四条 征收机关应及时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和资料,有关部门或单位有义务向征收机关提供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和资料,并支持和协助征收机关做好农业四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五条 征收机关可在乡村建立协助征税的群众组织,负责宣传农税征管政策,及时反映情况,协县征收税款。
第六条 建立健全农业四税征收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征收管理。
(一)加强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税率、依率计征税额,以及纳税单位或个人等基础数据和情况的管理。县级征收机关应掌握乡、村的基础数据和情况;乡级征收机关应掌握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基础数据。各级征收机关应建立基础数据、情况档案,做到数字增减有依据,情况变动有手续,准确无差错。
(二)县、乡征收机关应当按期核查农林特产税税源、计税面积、实际产量和收入等基本情况。在地、市征收机关统一制定的基本计税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本县计税价格,并按省统一规定的征收办法,结合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组织征收。占用农业税计税土地种养农林特产时,按有关规定缴纳农林特产税。纳税人原负担的农业税由征收机关予以扣除,扣除的农业税额由征收的农林特产税税抵补。
(三)耕地占用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征收。申请占地单位办理占地手续时,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四)契税纳税人在办理房产契证时应及时缴税。凡未按规定到征收机关缴纳契税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发宅基证,房产部门不发房产证,公证部门上不予公证。由业务主管部门代征的,税款应按规定解缴财政机关。
第三章 纳税申报
第七条 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实行申报纳税制度。纳税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及时向征收机关提供有关纳税资料。
(一)农林特产税纳税人在取得农林特产品实物前,十五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征收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鉴定,并按规定核定税额。
(二)耕地占用税纳税人的申请占地时,应提前申报预缴税款;自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地征收机关办理正式纳部手续。
(三)契税纳税人在契约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时,须事先向征收机关报告。征收机关可酌情准予延期,同时核定纳税额。纳税人接到延期纳税通知后,应按征收机关确定的数额预缴部分税款,待申报纳税后结算。
第九条 纳税人超过申报期限未向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的,征收机关有权确定其应纳税款,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税款5%的滞纳金。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期限的最后一日如遇公休、假日,可以顺延。
第十条 新垦荒山、荒坡、荒地、滩涂水面, 自有农业或农林特产收入之年起,应及时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农业税或农林特产税免税事宜。征收机关审核后上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免税期限。免税期满后,三十日内向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章 税款征收
第十一条 农业四税实行就地征收的方式,纳税人应依法向当地征收机关缴税。
第十二条 农业四税的具体征收方式,可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一般采取下列征收方式:
(一)农业税征收可驻粮站征收、到村和到户征收或委托有关部门代征。
(二)农林特产税实行产地据实征收、评产征收、查帐征收、设站查验征收,也可委托收购部门代征、代扣等。
(三)耕地占用税由纳税人到征收机关缴纳税款,也可征收机关到户征收。
(四)契税征收可到户征收、查验征收和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征收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货物和应税财产进行查验、登记。
第十三条 代征人须按农业四税有关规定办理代征、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征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付给代征人手续费。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主管部门和当地行政组织、村民(居民)委员会有配合、协助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税款的义务。
第十五条 已征收的税款应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税款的,可以从超缴之日起,一年内向原征收机关提出退款申请。原征收机关接到退款申请后,应及时报经县级征收机关批准,退还超收款项。对逾期申请者,征收机关不予受理。
第五章 税款减免
第十六条 农业四税的减免,必须按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扩大减免税范围。减免政策界限不清的可逐级向上请示,上级征收机关应在接到请示后三十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纳税人要求减免税,应向当地征收机关提出局面申请,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管理权限逐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在未经批准之前,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遇到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农业税或农林特产税的,下级征收机关可逐级向上请示。上级征收机关应根据情况尽早下达减免指标,做到先减免后征收。确因客观原因已经征收的,减免指标下达后可办理退库手续,把减免的税款职数退还给纳税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减免税款。减免税款有结余时,按超收处理,并如数缴入国库。
第六章 纳税检查
第十九条 农业四税的税务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金融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纳税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纳税人和代征人应该认真接受征收机关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刁难,更不得使用非法手段抗拒检查。农业四税征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农业税检查证。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依法纳税后,征收机关应当开具完税证明单。纳税人出售或外运农林特产品时,征收机关有权对其进行检查,发现没有完税证明单或证物不符的,可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征收机关应当为检举者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奖励。对群众检举、揭发的问题,有关征收机关应该认真及时查处。
第七章 票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征收机关应建立健全农业四税征收票证管理制度,加强樯证和有关纳税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种征收票证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统一制定格式、统一编号后委托地、市征收机关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和使用不规范的征收票证。
第二十五条 征收机关与征收、代征、代扣人员办理税款结算时,应办理有关票证交销手续。各级征收关对交销的票证应该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乡级征收机关按月向县级征收机关填报《票证交销报告》,县级征收机关定期向上级征收机关汇报票证使用情况。
第八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六条 征收机关处理建章案件时,均应立案,查清现实,按规定权限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其具体权限如下:
(一)纳税人违反税法偷税、欠税时,由乡级征收机关处理。
(二)纳税人违反税法偷税、抗税时,由乡级征收机关提出意见报经县级征收机关批准后处理。
(三)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或采取其它行政措施无效时,由县以上(含县)征收机关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县以上(含县)征收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和代征、代扣、代缴的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征收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提供纳科依据和资料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代征、代扣、代缴义务的;
(四)未按照本规定管理、使用征收票证的;
(五)拒绝接受征收机关检查的。
第二十八条
(一)对有漏税者,征收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漏税款外,并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漏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对欠税者,征收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欠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回收所欠税款千分之五滞纳金。
(三)对偷税者,征收机关除令其限期照章补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所偷税款五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怂恿偷税行为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抗掊者,征收机关除令期限期照章补缴税款和处以所抗税款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吮使、包庇、支持抗税行为者,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偷税、抗税案件,可先由征收机关按管理权限进行查处。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征收机关应将全案材料移送当地检察院,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纳税人或其它当事人同征收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征收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然后在十日内向上 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征收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复义决定。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农业四税征收机关和征收、代征、代扣人员应模范遵守和执行国 家有关税收法规和政策,严格以法征税、廉洁奉公,对违反规定乱征、乱收、乱罚 或随意减免者,有关部门应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