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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路支线经营管理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36:33  浏览:88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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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铁路支线经营管理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路支线经营管理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4月5日,铁道部

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为了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深化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动铁路支线走向市场,根据铁道部《关于运输企业建立自主经营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铁办〔1995〕13号),特制定《铁路支线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四月五日

铁路支线经营管理改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深化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动铁路支线走向市场的步伐,在全路有组织、有规划、有步骤地推进铁路支线的经营管理改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线是指由干线分支出的主要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或为某企业、某一专项工程服务并设有营业站的铁路。
第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国家铁路的亏损支线,对于按第四条测算有盈利的支线不执行本办法。本办法以下所称支线均指亏损支线。
第四条 为了准确核算支线的盈亏,全路所有的支线都要进行收支核算。在全路统一运价和现行清算体制下,按下述方法核算支线的经营状况。
支线的收入(清算收入):按支线年完成的周转量与全路平均运价率(如果该支线执行特定运价,按特定运价的运价率)计算。
支线的成本:按铁路运输分线成本计算的有关办法计算。
根据以上计算的收入和支出,考虑相应的税金,核算支线的盈亏水平,在全路运输企业全面亏损的情况下,如该支线的收入利润率小于-10%(即亏损超过10%)时,认定该支线为亏损支线,否则不为亏损支线。
第五条 为了推动铁路运输企业走向市场,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各铁路局对支线可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采取合营、租赁等多种经营方式。
第六条 铁路支线经营改革的原则是:支线由原来的运输企业承担亏损变为支线自负盈亏,为铁路运输企业走向市场创造条件,铁路运输企业拥有对管内支线的经营决策权,但为了便于管理、统计以及运输组织的统一协调,各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应将每一支线的经营方式报部核备。

第二章 支线的经营改革
第七条 经营管理改革,可以采取有偿转让、合资、同地方企业联营、合作经营等方式,也可由铁路多经企业租赁、承包经营。有条件的支线均可采取放开经营的政策。
第八条 配合清产核资工作,对现有支线的全部净资产进行界定和重新评价。在明确资产状况的基础上,可采用以下方式改革支线的经营管理:
1、有偿转让
根据支线的资产价值,由路外企业出资一次购买,支线所有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及职工身份将作相应的变动。
支线资产有偿转让后,收取的转让金增列运输企业资本金,财务隶属关系作相应的变动。
2、合资
将支线作为运输企业的投资,并接受路外单位的投资,共同组建一个实体,独立核算,运输企业同支线的关系是出资者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合资后的支线单位,根据投资方出资的比例或实际控股情况决定财务隶属关系。
3、同地方企业联营、合作经营
将现有的支线同路外企业联营,或者通过同地方政府或企业合作经营,享受优惠政策;支线独立核算,利润各联营方分成。
联营、合作经营后,联营各方根据从支线企业中分得的利益情况进行合并报表。
4、铁路多经企业承包经营
对于现有的支线,由路内的多种经营企业进行承包,支线进行独立核算,按规定向运输企业上交一定的利润。
5、铁路多经企业租赁经营
由路内的多种经营企业进行租赁,向运输企业交租金,支线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九条 支线按有偿转让方式进行经营改革以后,由于资产关系已发生变化,其与国家铁路的直通运输将通过合同方式确定或经过批准办理,支线单位的工作量等各项指标将不再在国铁中统计。
除有偿转让以外的其他各种经营方式,都要把支线从运输企业中分离出去,建立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以下称支线单位),支线单位和铁路局、分局之间的关系要从行政领导关系转变到出资者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支线单位的工作量等各项指标比照临管线的办法统计,单独列报。
第十条 支线经营改革以后,支线的折旧资金自提自用,运输企业将不再对其进行无偿投资。
第十一条 支线经营改革以后,通过独立完成运输任务取得运输收入或与相关铁路局、分局进行清算获得清算收入;根据收支配比的原则负担相应的成本、费用。凡是通过支线经营改革后从地方政府争取到的加价收入应该全部清算给支线单位;凡是与运输企业有互补劳动的,应该严格按照相关工作量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有偿转让、合资、联营、合营支线的劳动工资问题的处理,部将另行规定;多经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支线有关劳动工资问题的处理,按铁路多经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支线经营改革以后,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应当根据《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精神,赋予支线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三章 支线的关闭与自营
第十四条 对于运量极小、无经营价值的支线,运输企业在征得地方政府的同意后,可以封闭。
第十五条 所谓自营,即铁道部不再对支线的技术标准、运量计划、投资多少进行规定,各铁路局可以通过减少人力、资金、设备等方法,达到减少支线亏损的目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铁路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但铁路局不得截留本办法赋予支线单位的自主权。实施细则要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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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卫生厅印发江西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江西省卫生厅


江西省卫生厅印发江西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赣卫信息发〔2006〕3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加快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规范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促进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我厅信息中心联系。




江西省卫生厅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快我省卫生信息化建设,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运用计算机、数据通讯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在卫生系统建立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开发信息资源等工程。
第三条 我省卫生系统编制卫生信息化工作规划,制定卫生信息化标准和规范,建设卫生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和利用卫生信息资源,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卫生信息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 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的规划、管理、协调和监督;制定并发布全省卫生系统信息化工作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
省卫生厅信息中心是全省卫生信息的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与实施、评审与评估等工作,总结和推广信息化经验,指导各地开展卫生信息化建设,组织专业培训。
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下设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全省卫生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提供咨询和建议,并参与信息化项目的方案论证、项目评估。
第二条 各设区市卫生局设立卫生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行政区域内卫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管理和指导;总结、推广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经验。

第三章 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与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标准和规范,遵循并采用国际和国家标准。确保项目建成后能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第四条 各设区市卫生局和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建立计算机网络系统应符合机房建设、网络安全的要求,并配备专职系统管理员,建立操作人员岗前培训、网络运行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五条 承接我省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证及行业标准证,并只能在其核定的资质等级许可和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第六条 凡在我省卫生系统推广应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必须有版权证明,必须符合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有行业专家评审鉴定书。
第七条 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符合卫生部和我省卫生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项目建设前,最终使用单位应对项目进行论证并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应有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专职管理人员;确保项目所需的人员、技术、资金和管理措施到位。

第四章 卫生信息人员的管理与培训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应高度重视卫生信息化人才的培养,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培养卫生信息化人才,特别要注意培养既懂医学卫生知识又懂信息化技术的复合型人才;要采取措施调动从事卫生信息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第九条 卫生系统信息化工作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系统管理员和计算机操作人员定期接受省卫生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的专业技术指导与培训。

第五章 卫生信息网络的安全管理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信息化的安全工作应予以高度重视,各单位信息化管理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信息化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要严格遵守有关信息安全保密规定,严防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各级信息化管理机构应制定本地区、本单位的信息化安全管理制度、计算机网络安全保障制度,接受安全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严格计算机网络密码和操作权限的管理,需要对外公开或发送到因特网等公共网的信息资源,必须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批。
第十二条 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对网络运行、安全、保密等负有主要技术责任,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计算机操作规程,加强对计算机病毒的防范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和灾难应急准备,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和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实施本辖区、本单位的卫生信息化建设项目,并将年度卫生信息化建设规划书面报省卫生厅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建建[2003]532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局《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第30号令)和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标GB-50500-2003),制定了《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

 

根据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第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计委第30号令),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以及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标GB50500-2003)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施工投标报价要体现市场形成价格、企业自主报价的特点,评标定标要体现“物有所值”、“科学择优”的原则,营造一个技术力量强、管理水平高、投标报价优的投标人的市场竞争机制。

第二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文件一般应当载明招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方式以及投标报价格式。

第三条 工程量清单主要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分部分项工程量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措施项目包括:临时设施、施工(技术)措施、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施工措施、特殊地区及不利施工条件下的施工措施和对履行合同的要求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等内容。

其他项目包括:暂定金额项目、指定金额项目、总承包服务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等内容。

暂定金额项目是指招标人因局部施工图纸不全等因素,对某一分项或分部所作的估算金额项目。

指定金额项目是指招标人单列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或材料、设备而预留金额的项目。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投标人为配合协调招标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设备采购所需的费用。

零星工作项目费是指投标人为完成招标人提出的,不能以实物量计量的零星工作项目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 开列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投标报价应采用工料单价法或综合单价法。

采用工料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另行计算。

采用综合单价法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五条 投标报价格式共分总报价表、措施费用报价表、其他项目费用报价表、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以及主要工日、材料、机械台班数量和投标价格表等六大类,详细表式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另行制订。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照各类市场要素价格信息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成本报价。

第六条 评标标准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一)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

(二)综合评估法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施工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根据工程技术要求的不同,编制不同的评标办法。对行之有效的评标办法,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及时总结并以案例形式提供给招标人(或代理单位)参考。

第七条 评审。

(一)技术标的评审。

1、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法的,技术标可采取下列方式评审:

(1)合格与不合格:一般工程可采用此方式,被评为不合格的技术标随同商务标退还。

(2)按技术标得分筛选:当工程有一定难度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筛选办法,确定技术标得分高的前几名进入商务标评审,其余投标文件退还。

2、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技术标进行评审,被评为不合格或未达到规定的合理分值的,随同商务标退还。

(二)商务标的评审。

商务标在开标之后、评标委员会评审之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内容包括:

1、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响应程度分析;

2、总价及各分部造价的汇总对比;

3、主要分项及主要单价的汇总对比;

4、主要措施费项目和其他项目报价的汇总对比;

5、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其他表式的汇总分析(如主要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等);

6、计算误差分析;

7、商务报价与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的对应情况分析;

8、需要澄清、说明、补正的问题。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统计分析和投标人对所需澄清、补正问题的说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列出投标总报价的排序或得分数额,以及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认定。

第八条 定标。

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采用最低投标价格法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人中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技术标和商务标合并评审得分最高人中标。

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应依次排列,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政府对确定中标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工程以外的工程项目,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或者参照定额消耗量编制工程量的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十月一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