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南京市取缔无证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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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南京市取缔无证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江苏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南京市取缔无证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工商局拟定的《南京市取缔无证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南京市取缔无证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市工商局 2006年3月)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无证照经营取缔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5〕16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对无证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紧密配合、通力协作的良好局面,特制定南京市取缔无证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汪振和、市工商局副局长陆广陵、监察局副局长杨平任召集人,市卫生局、新闻出版局、环保局、公安局、质监局、安监局、市容局、烟草专卖局、国土局、药监局、交通局、农林局、民政局、市政公用局、旅游局、盐务局等16个部门的分管局长为成员;各成员单位负责相关工作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联络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二、联席会议主要任务
1、协调、指挥和组织全市无证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
2、研究制定全市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加强对查处取缔工作的检查督促和分类指导;
3、交流和通报各部门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
4、加强调查研究,分析具体情况、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解决全市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中出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三、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1、情况通报机制:各职能部门对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涉及到其他成员单位的,要及时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2、协调配合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由召集人主持召开临时会议。对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涉及多个部门的,各单位要共同配合,综合治理。
3、检查督办机制:联席会议上议定的事项,要由牵头部门或具体单位负责落实,落实情况在下次联席会议上报告。
4、责任追究机制:由市监察局、工商局按照宁政发〔2005〕169号文件要求,对各职能部门的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履行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关于修订《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关于修订《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25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村经济发展局:
鉴于我市村级动物防疫员防疫工作的艰巨性,结合我市农村动物防疫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对2005年制订的《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大财农〔2005〕110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农村基层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完善动物防疫体系,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为我市畜牧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承担村级动物防疫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按每人每年4000元标准执行。如需提高补助标准,由各区市县(先导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确定,并承担高出标准部分的补助费用。
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其中,市财政承担60%,县财政承担40%。
第五条 享受补助费的村级动物防疫员数量按行政村设置,原则上每村设一名防疫员。对于畜牧专业村或动物饲养数量较大的村,如确因防疫任务重难以完成防疫任务的,经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审定后,可增设一名防疫员。对未经核准增加的防疫员,市财政不予发放补助费。
第六条 严格选聘村级动物防疫员,选聘按下列条件、程序进行。
(一)动物防疫员聘用条件:
1、坚持原则、爱岗敬业,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工作能力;
2、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身体健康,年龄在20—55岁之间的公民,特殊情况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具备执业助理兽医以上资格。
5、自从事兽医工作以来未有较重大失误和责任事故。
(二)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聘用程序:
动物防疫员由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村委会民主推荐,经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区市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区市县(先导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考核,考核合格后由乡镇政府聘用。
第七条 动物防疫员聘用期原则上一年一定,工作称职的可以续聘,对工作不负责或不适应此项工作的,经区市县(先导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核实后,可由原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第八条 乡镇政府在审核聘用动物防疫员时,应邀请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监察、财政部门参加。
第九条 动物防疫员主要职责
(一)动物卫生和畜牧方面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宣传工作;
(二)动物免疫具体实施工作。按业务部门规定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带耳标,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等;
(三)动物产地检疫具体实施工作。按业务部门规定协助实施临栏产地检疫,验看免疫情况;
(四)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发现动物疫情,按业务部门规定及时上报,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普查等;
(五)消毒具体实施工作。按业务部门规定对运输车辆实施消毒,以委托单位等名义出具相关消毒凭证;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饲养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六)死亡畜禽收集和统计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死亡原因分类统计、死亡畜禽流向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收集、按规定要求无害化处理等;
(七)畜禽饲养统计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要求定期实施本行政村(涉农社区)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情况调查、统计、报送等;
(八)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具体实施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要求,依法开展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疾病防治咨询、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有关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工作;
(九)日常巡查工作。按业务管理部门及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的要求定期对本行政村(涉农社区)等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法行为、问题等应及时上报乡镇动物防疫监督所等业务管理部门,并协助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有关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执法工作;
(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条 乡级政府要与动物防疫员签订《动物防疫协议书》,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任务、职责和奖惩措施等。
第十一条 动物防疫员的补助费每年分两次(半年、年终)拨付,每年在半年、年终检查后,依据《动物防疫协议书》规定,按工作完成情况予以兑现。
第十二条 为了鼓励动物防疫员积极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每年由辖区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按《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评分标准》(附后)对专职动物防疫人员进行考评,对工作特别突出的个人给予适当奖励,对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指标的,在下半年相应扣发补助费,对不称职的,予以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的申报及发放程序:
年末由所在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向所在乡镇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区市县(先导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区市县(先导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共同审核后,联合行文于3月10日前分别报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大连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对各区市县(先导区)上报的动物防疫员数量、资格进行确认,并于3月20日前将确认意见送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按核实结果于3月31日前将上、下半年的动物防疫员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区市县(先导区)财政部门按照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考核结果,将上、下半年的动物防疫员补助分别于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发放给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发放情况必须张榜公示。
第十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领取必须由本人签字、盖章,严禁代领。各核算单位和报账单位不得利用下拨的补助款扣还各种借款、费用,更不准挪做他用,以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第十五条 年终,各区市县(先导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村级专职动物防疫员补助费发放明细表上报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造成资金浪费的,或对动物防疫任务没有完成的区市县(先导区)和乡镇,视情节轻重扣减或取消补助资金,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大连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补助费管理办法》(大财农〔2005〕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协议书(略)
2、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略)
关于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性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和贴息的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性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和贴息的规定
1987年1月9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为支持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创造条件吸引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现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开发性贷款利率和贴息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实行差别利率的范围,包括征用土地、平整场地、通路、通水、排污、通电、通讯、通气等公用设施的开发性贷款,不包括用于标准厂房建设、商品房建设和项目建设等可以通过经营盈利偿还本息的贷款。全国实行差别利率的开发性贷款总额不得超过20亿元人民币。
二、实行差别利率和贴息的标准。实行差别利率的开发性贷款,按贷款期限分为下列两档:五年以下的贷款利率由现行的年息9.36%调整为5.88%,银行对贷款单位按年息2.88%计收利息;五年以上贷款利率由现行年息10.80%调整为年息7.32%,银行对贷款单位按年息4.32%计收利息。中央财政对开发性贷款按年息3%的利率予以补贴,由经办行将财政应补贴利息部分,逐级汇总上划总行,由总行按季向中央财政结算,中央财政核拨资金。
三、第一条所列实行差别利率范围的开发性贷款,允许适当延长还款期至十五年,原签定借款合同还款期限过短的,经银行同意也可以延长至十五年,到期必须归还。此类贷款逾期不还时,停止补贴利息,改按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息,并在此基础上加收罚息。
本办法自1986年12月2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