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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21:50:52  浏览:95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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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为规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现予公布,自即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六年三月四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击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建立行贿犯罪档案系统,并对外受理查询。
第二条 行贿犯罪档案目前录入的范围为: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
第三条 检察机关对外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负责承办。
第四条 向检察机关提出查询申请时,单位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单位证明,个人应当出具书面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条 检察机关应当对受理的查询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书面告知查询结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检察机关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申请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以下内容:
(一)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
(二)判决的时间和结果;
(三)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提供查询的检察机关请求复核。受理复核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第八条 检察机关不干预、不参与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查询结果的处置。
第九条 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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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农业机械部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农业机械部的决议

(1959年8月26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明确水电工程安全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工业部关于明确水电工程安全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



电力部于1997年1月和4月相继颁发了《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和《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分别就水电站运行期和建设期的大坝及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了做好建设期和运行期大坝及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衔接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暂行规定》,已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工作,并有“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指经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或其下设的枢纽工程专项验收组确认的报告,下同)的水电站,工程竣工后第一次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工作,原则上安排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工作完
成五年后进行。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大坝运行性态等情况,由主管单位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经会商后确定是否需要提前进行第一次大坝安全定检。
二、第一次大坝安全定检之前,水电厂在开展安全文明生产达标,创一流企业以及大坝安全注册等项工作中,需要大坝安全定检成果的,由“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代替。
三、为有利于建设期工程安全鉴定与运行期大坝安全定检工作的衔接,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应派员参加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工作;工程项目法人应将“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抄送部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备案。
请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或中国水电水利建设咨询公司),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等鉴定单位认真总结经验,在今后的鉴定工作实践中积极探索,不断改进和完善鉴定方法,注意做好蓄水安全鉴定与竣工安全鉴定以及与大坝安全定检工作的衔接,提高安全鉴定工作
质量。项目法人应组织建设各方提前准备好鉴定工作所需的各种工程资料,配合好鉴定单位的工作,保证安全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