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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50:09  浏览:82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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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 2002 ] 7号




关于调整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精神,结合几年来我国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实践,参照国际通行管理惯例,现对《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中《国家限制进口的可利用作原料的废物录》内的十类废物进口管理进行调整:

对未纳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41号公告《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第一批)内的铜废碎料、铝废碎料、钢铁废碎料、废纸等可用做原料的废物(见附件),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管理。海关暂凭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分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标注自动进口许可字样和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对未列入国家“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做原料的废物目录”的与固体废物有关的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管理。

2001年12月31日前(含)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准予使用至2002年3月31日(含),自2002年4月1日起一律凭2002年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验放进口废物。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 四部、委章 )

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http://www.zhb.gov.cn/eic/649086798147878912/20030307/1047061906669.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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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住房函[2004]28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现就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要通过资质管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应当如实向相应的资质审批部门提交《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和有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房地局,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房地局应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报送我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可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realestate.gov.cn)下载。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统一印制,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统一订购;订购费用应列入各资质审批部门行政预算,不得向企业收取和转嫁。

  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可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王策,010-683931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下载: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4052101.doc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咨询计薪日的规定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咨询计薪日的规定



  文件依据:沪劳保综发(2003)2号
  1、在制度工作日内请病假的日工资计算:按以下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发生当月的计薪日。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上法定休假日。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
  2004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