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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8:29:20  浏览:91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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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阳江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阳办发〔2005〕15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江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8月11日

阳江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目标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的力度,调动全市引进资金、项目的积极性,加快工业化进程,推动我市经济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和市直具有经济管理、行政审批职能的处级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二、考核目标任务
(一)目标制定

由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县(市、区)的实际情况,年初提出各县(市、区)每年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的初步目标任务,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根据目标,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要与市政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
(二)任务指标
1、各县(市、区)的任务。
合同利用外资比上年增长 %;
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比上年增长 %;
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 %;
工业税收比上年增长 %;
工业项目投资额比上年增长 %;
出口交货值比上年增长 %;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比上年增长 %;
2、第一类市直考核单位以全市计划指标为考核任务,第二类市直考核单位不下达具体任务指标,重点考核服务质量,同时与挂点县(市、区)进行捆绑考核。
(三)考核内容
1、招商引资情况。主要考核该年度合同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和市外资金(包括向上级政府和部门争取的资金)情况、项目跟踪落实情况等。
2、工业发展情况。主要考核各级工业总产值、工业税收、工业项目、工业素质、出口交货值、安全生产等方面内容。
3、服务情况。主要考核服务对象对当地政府或部门服务质量的评价等。
三、考核评分办法
(一)对各县(市、区)的考核(基本总分100分,总分不设上限)。
1、招商引资情况(45分)。

(1)合同利用外资(10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超过年度目标任务的,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每差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2)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25分)。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超过年度目标任务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10分;未完成的,每差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25分为止。

(3)招商项目跟踪落实情况(10分)。其中积极参加市统一组织招商活动计5分,每少一次参加市统一组织的招商活动扣1分,扣完5分为止。签约项目履约率达到50%的计5分,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4)引进市外资金给予加分。引进市外资金达500万元加3分,每超过500万元加3分,最多加10分,引进资金以当年到位资金为准。
2、工业发展情况(45分)。

(1)新增工业项目(10分)。以当年新增工业项目投资总额计算,完成年度新增工业项目投资额任务的得满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没有完成任务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2)技改工业项目(8分)。以当年技改工业项目投资总额计算,完成年度技改工业项目投资额任务的得满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没有完成任务的,每减少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8分为止。
(3)工业税收(10分)。完成任务的计10分;增幅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4)工业总产值(7分)。完成任务的计7分;增幅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7分为止。
(5)工业出口交货值(5分)。完成任务的计5分;增幅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增幅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6)安全生产(5分)。当年没有发生重大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计5分;发生1宗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扣3分,扣完5分为止;如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除取消当年的获奖资格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7)工业素质。每增加一项国家级名牌产品(包括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国家免检产品)或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计5分;每获批准组建一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包括省级技术创新平台)称号计3分;每获一项“阳江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计1分;每获一项省级名牌产品(包括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计3分;每获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或广东省专利奖项目计2分;每新增1个ISO系列国际质量认证企业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计1分;每新增1个年产值超亿元的企业计2分;每增加1个年产值超5000万元的企业集团计1分。
3、服务情况(10分)。
(1)服务措施(3分)。有加强和改进服务的具体切实可行措施的计3分,否则扣3分。

(2)服务质量(7分)。全年没有发生客商投诉事件或发生客商投诉经查不属实的和没有因服务质量或乱收费等问题被媒体曝光或上级领导点名批评的计7分,每发生一起合法合理投诉事件,经查属实的扣1分;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或乱收费等问题被省级媒体曝光的扣3分,被中央媒体曝光的扣4分,被境外(包括港澳台媒体)曝光的扣5分,如同一事项被投诉和被省、中央和境外媒体曝光的,按扣分最多的执行。没有按照对外公开的承诺办结时限办理企业申办事项的,每件扣1分。被中央、省领导点名批评的,取消评奖资格。
(二)市直单位的考核(基本总分100分,总分不设上限)。
1、第一类单位的考核。
第一类单位是与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有密切关系的单位,包括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等4个单位。
(1)全市利用外资情况(45分)。

①全市合同利用外资(15分)。全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超过年度目标任务的,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5分;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每差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15分为止。

②全市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情况(30分)。全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满分;超过年度目标任务的,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10分;未完成的,每差1个百分点扣2分,扣完30分为止。
(2)全市工业发展情况(35分)。

①新增工业项目(8分)。以当年新增工业项目投资总额计算,完成任务得满分;完成任务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未完成的,增幅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8分为止。

②技改工业项目(6分)。以当年技改工业项目投资总额计算,完成任务得满分;完成任务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未完成的,增幅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6分为止。
③工业税收(8分)。完成任务的计8分;增幅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8分为止。
④工业总产值(5分)。完成任务的计5分;增幅每提高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每降低3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5分为止。
⑤工业出口交货值(4分)。完成任务的计4分;增幅每提高3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3分;增幅每降低3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⑥安全生产(4分)。当年没有发生重大工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计4分;发生1宗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扣3分,扣完4分为止;如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除取消当年的获奖资格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⑦工业素质。每增加一项国家级名牌产品(包括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国家免检产品)或一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计5分;每获批准组建一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包括省级技术创新平台)计3分;每获一项“阳江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计1分;每获一项省级名牌产品(包括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高新技术产品)计3分;每获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或获广东省专利奖项目计2分;每新增1个ISO系列国际质量认证企业或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计1分;每新增1个年产值超亿元的企业集团计2分;每增加1个年产值超5000万元的企业集团计1分。
(3)服务情况(20分)。
①服务措施(3分)。有加强和改进服务的具体切实可行措施的计3分,否则扣3分。
②工业企业的评价(10分)。每年组织工业企业对涉工市直部门进行评议,将评议得分按10%的权重计算该项得分。

③服务质量(7分)。全年没有发生客商投诉事件和没有因服务质量或乱收费等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上级领导点名批评的计7分,每发生一起合法合理投诉事件,经查属实的扣1分;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或乱收费等问题被省级媒体曝光的扣3分,被中央媒体曝光的扣4分,被境外(包括港澳台媒体)曝光的扣5分,如同一事项被投诉和被省、中央和境外媒体曝光的,按扣分最多的执行。没有按照对外公开的承诺办结时限办理企业申办事项的,每件扣1分。被中央、省领导点名批评的,取消获奖资格。
2、第二类考核单位。
这些单位分别与7个县(市、区)挂钩,实行捆绑考核(具体安排见附表)。各单位挂钩的县(市、区)每年轮换一次。
(1)捆绑考核得分(50分)。按挂钩单位得分的50%计算。
(2)服务情况(20分)。
①服务措施(3分)。有加强和改进服务的具体切实可行措施的计3分,否则扣3分。
②工业企业的评价(10分)。每年组织工业企业对市直部门进行评议,将评议得分按10%的权重计算该项得分。

③服务质量(7分)。全年没有发生客商投诉事件和没有因服务质量或乱收费等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或上级领导点名批评的计7分,每发生一起合理投诉事件扣1分;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或乱收费等问题被省级媒体曝光的扣3分,被中央媒体曝光的扣4分,被境外(包括港澳台媒体)曝光的扣5分,如同一事项被投诉和被省、中央和境外媒体曝光的,按扣分最多的执行。没有按照对外公开的承诺办结时限办理企业申办事项的,每件扣1分。被中央、省领导点名批评的最多扣7分,同时取消评奖资格。

3、对引进外资、市外资金和取得上级计划外专项资金的市直单位给予加分。具体办法是第一类考核单位引进外资和用于工业项目的市外资金不予加分;引进用于其它项目的市外资金予以加分;第二类考核单位引进的所有外资和市外资金均予以加分。

引进100万美元外资加10分,每增加100万美元加5分。争取到市外资金或上级计划外专项资金100万元加5分,每增加100万元加2分。其中第一类考核单位该项得分直接加入总分;第二类考核单位该项得分按照30%的权重计入总得分。
四、考核依据及认定
1、利用外资的考核,以外经贸部门批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境外汇款凭证、设备进口清单为依据,按照国家规定的认可方式予以确认。

2、利用市外资金的考核,以合同、营业执照、汇款凭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设备购买发票,考核组实际调查、测算和评估结果为依据进行确认。
3、对工业项目的考核,除提供上述依据外,要通过考核组实地察看予以确认。
4、引资兴办农业开发、商贸流通、市场建设等项目以及学校、医院、福利院等公共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考核时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
5、争取到的国内外捐赠(或计划外无偿使用资金),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项目,考核时按实际到位资金150%计算。

6、引进的无息资金,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资金使用期为1年的,考核利用市外资金目标时按20%计算,每多使用1年增加10个百分点,直至100%。

7、引进的偿还本息资金,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资金使用期为1年的,考核利用市外资金目标时按实际引进资金数额的10%计算,使用期每增加1年提高5个百分点,直至30%为止。
8、引进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考核利用市外资金目标时,按实际引资数额的30%计算。
9、计划外或工作范围外引进的政策性资金可以抵顶目标任务,按50%计算。
10、多方共同引进的项目,可协商按比例计算,但不重复计算。
11、国家和省统一规划布点、不是由地方引进或直接投入资金建设的项目不列入考核。
五、考核的组织实施

1、成立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黄强(市委副书记)同志担任,副组长由丘志勇(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钟毅(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业明(副市长)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副主任由协调外经贸和工业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担任,办公室成员由市纪委、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市统计局、市投资服务管理中心、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等单位派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
2、每年1月20日前,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向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开展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的情况资料及证明材料复印件。

3、市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各单位的上报资料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认真审核后,在2月份根据考核内容和标准到被考核单位进行具体考核,到投资项目现场或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核实。根据资料和现场检查核实情况,进行综合评审,逐项打分,在3月15日前形成考核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4、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奖惩单位后,在实施奖惩前将奖惩单位名单及其原因在阳江日报、阳江广播电视台和阳江信息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六、奖惩措施
(一)奖励措施

1、对责任单位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及考核评分结果进行排序。对完成年度任务且排名前3名的县(市、区)和前8名的市直单位召开全市大会进行隆重表彰。对前三名的县(市、区)给予40万、30万、20万元的奖励。市直单位第一名奖励15万元,第二、三名给予10万元奖励,第四、五名给予6万元奖励,第六、七、八名给予3万元奖励,奖金由受奖单位直接奖给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的有功人员。奖金由市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对引进或引荐的境外和市外投资项目,按《阳江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阳府〔2004〕118号)的规定,对引资者进行奖励,即:对成功引进投资项目的引荐者,在引进项目正式投产后,按照企业投产后一年内应交纳的属于地方税收总额的10%给予奖励。

3、每年从受表彰单位中评选出若干名先进个人,市委、市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先进工作者”或“发展工业先进工作者”称号,给予5000—10000元奖励,并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对在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德才兼备的干部优先提拔使用。
(二)处罚措施

第一年考核未完成任务指标且评分排在后1名的县(市、区)和排在后5名的市直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和优秀公务员等次。
连续二年考核未完成任务指标且评分排在后1名的县(市、区)和排在后5名的市直单位,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进行诫勉谈话,给予黄牌警告,单位和单位领导均不得评为优秀。
连续三年考核未完成任务指标且评分排在后1名的县(市、区)和排在后5名的市直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副职要在全市大会进行检讨,当年不提拔、不调动,并视情况予以免职、降职处理。
七、落实责任

1、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要把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相应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考核奖惩办法,层层分解工作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工作格局。

2、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要不断优化投资环境,积极营造重商、安商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对引资项目的跟踪落实,每个项目由专人负责跟踪联系,提高招商引资的实效,努力实现招商引资新突破;对工业企业要加大扶持力度,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其做大做强,推动工业加快发展。

3、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及时向市考核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送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的进展情况,如实反映存在问题;对考核所需的资料和数据要及时详细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拒绝、拖延或不如实提供与考核认定有关的资料,影响招商引资考核认定工作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4、市考核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详细认真审核各县(市、区)的考核材料,深入现场了解具体情况,公正客观地进行打分,对加分和扣分的项目都要作出说明,确保考核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对在考核中玩忽职守,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帮助或参与编造、伪造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真相、知情不报,造成有关单位或个人骗取招商引资或发展工业奖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之前制定的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九、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工业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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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8〕35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大举措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支持廉租住房开发建设,保障民生,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制定了《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银行要严格按照《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要求,抓紧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做好支持廉租住房开发建设的金融服务工作。人民银行、银监会各分支机构应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和各方反映,并及时报告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附件: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廉租住房建设,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建设贷款是指用于支持廉租住房新建、改建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从事廉租住房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廉租住房项目应已纳入政府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并按规定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已与政府签订廉租住房回购协议。

(三)在贷款银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四)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五)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已取得所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改建廉租住房已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

(六)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20%的比例;改建廉租住房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30%的比例。

(七)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纪录。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建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加强贷款审查。借款人应按要求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条 贷款申请金额不得高于回购协议确定的回购价款。

第七条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具体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

第九条 一个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贷款业务原则上由一家银行主办。对规模较大的项目,可以由主办银行组织银团贷款。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单独管理,设立单独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并进行单项统计。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应实行封闭管理,在项目资本金投入项目建设后,按照工程进度进行资金拨付。贷款人应通过专用存款账户对资金的流入和流出等进行有效监控管理,并建立单独台账,对每笔贷款发生时间、流向、用途、收款单位、金额、审核人等进行详细记录。借贷双方应另行签订封闭管理协议。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监督借款人按以下原则用款:

(一)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二)先使用项目资本金,后使用贷款。

(三)按项目进度用款。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逐笔审查贷款使用情况;借款人应按期通报贷款使用情况、廉租住房建设进展情况以及财务状况。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应为担保贷款。借款人不能提供足额抵(质)押的,应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第十五条 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可做如下处理:

借款人挪用贷款,贷款人可以停发贷款,并收回已发放贷款;

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或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以按合同约定计收罚息;

经借贷双方协商,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贷款,贷款人可以不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

第十六条 凡开办廉租住房建设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中国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城市和地区的廉租住房建设贷款质量等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宁波市卫星城市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市卫星城市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179号



  《宁波市卫星城市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8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10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一○年九月二日




宁波市卫星城市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卫星城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规范委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委托卫星城市人民政府实施行政许可和市、县(市)区行政机关委托卫星城市人民政府所属的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市、县(市)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卫星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有关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机关。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委托实施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充分放权、依法下放、权责统一”的原则。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委托实施的行政执法权,委托机关都应当依法下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发展卫星城市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市卫星城市工作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卫星城市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委托机关应当认真梳理本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确定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责任、期限、法定依据等材料,报市卫星城市工作机构备案;

  (二)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委托协议;

  (三)卫星城市工作机构应当将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范围、权限、责任、期限和法定依据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报刊等载体进行公告。

  第七条 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委托行政执法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法定依据;

  (三)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四)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委托协议示范文本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制定。

  第八条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工作情况等发生重大变更,需要对委托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权限、责任、期限、法定依据等内容进行调整的,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受委托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第十条 市、县(市)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卫星城市设置的派出机构,原则上行使市、县(市)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权。

  第十一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第十二条 委托机关委托实施的行政执法权限纳入受委托机关综合性办事机构职能。

  市、县(市)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设置的派出机构,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可以和卫星城市人民政府综合性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第十三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受委托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受委托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法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救济途径。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浙江省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

  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加盖公章的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委托机关应当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提供受委托机关履行职能所必需的公文、印章和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实现的公共服务事务,受委托机关原则上应当实行服务外包。

  第十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委托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卫星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专职的法制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政府法制工作。

  第二十条受委托机关和派出机构应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界定行政执法职责,保证行政执法活动有序高效。

  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应当将受委托机关和派出机构纳入考核对象。

  第二十一条委托机关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者受委托机关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 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星城市,是指按市有关规定经批准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镇。

  本办法所称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是指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将行政许可权按照规定程序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委托实施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将行政处罚权按照规定程序委托给有关组织实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委托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委托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符合委托条件的,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委托实施条件的,不得再委托实施。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行政执法权,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委托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