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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烟草行业现用标准适用性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9:49:56  浏览:98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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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烟草行业现用标准适用性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对烟草行业现用标准适用性征求意见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
为提高行业现用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发挥标准化工作在规范行业各项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国家局决定对行业现用标准、尤其是烟用材料标准中有关抽样方法、技术指标、检验方法及判定规则的先进性、适用性向行业各单位以及部分行业外烟用材料供应企业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组织所属各有关单位开展对现用标准的适用性进行研讨,并将具体修改意见、建议和相关的依据说明等填报“烟草行业现用标准征求意见单”(见附件)后,于4月1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联系人:韩云辉;电话:0371-67672677;传真:0371-67672682;电子邮箱:hanyunhuiycbz@163.net)。
请各省级工业公司负责组织征求本辖区行业外烟用材料供应企业的有关意见。烟用材料供应企业也可将意见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直接反馈至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
国家局将在汇总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针对普遍反映的共性问题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果确定相关标准的修订工作。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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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


(1999年4月29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1997年4月28日外交部副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

(1993年11月4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请示
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
拘留”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国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民事
法律的当事人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处以罚款、拘留;法律规定
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拘留的,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