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41:26  浏览:8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07]1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三个序列。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原则上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14个专业工程类别(附表2);除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四个专业工程类别设丙级资质外,其它专业工程类别不设丙级资质。事务所不分等级。

  一、资质标准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不少于3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二、业务范围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建设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三)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含二级)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四)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五)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除外。



附表 1

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单位:人)

序号 工程类别 甲级 乙级 丙级
1 房屋建筑工程 15 10 5
2 冶炼工程 15 10  
3 矿山工程 20 12  
4 化工石油工程 15 10  
5 水利水电工程 20 12 5
6 电力工程 15 10  
7 农林工程 15 10  
8 铁路工程 23 14  
9 公路工程 20 12 5
10 港口与航道工程 20 12  
11 航天航空工程 20 12  
12 通信工程 20 12  
13 市政公用工程 15 10 5
14 机电安装工程 15 10  

注:表中各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是指企业取得本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


附 件: 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

http://www.cin.gov.cn/zcfg/jswj/jzsc/200706/P020070601590668327764.xls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队教练员廉洁自律规定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队教练员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

各厅、司、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为了加强体育行风建设,促进国家队教练员廉洁执教,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现将《国家队教练员廉洁自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国家队教练员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体育行风建设,促进国家队教练员廉洁执教,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体育总局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队教练员是指由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任用或聘任的中方各类教练员。


第三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国家的形象、荣誉和利益。


第四条 严格遵守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国家队的组织纪律和训练竞赛纪律,不准向外透漏涉及国家队训练比赛的技术战术秘密。


第五条 人事工资关系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国家队教练员不准兼任地方、行业体协和其他单位教练或顾问职务。


人事工资关系不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国家队教练员,不准兼任本省以外任何单位的教练职务,需兼任本省教练职务的须报所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批准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六条 不准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在选拔运动员,确定运动员参赛资格等事项上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第七条 不准接受运动员及其亲属和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感谢、慰问、奖励等名义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对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必须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登记上交。


第八条 将捐赠、赞助、赠送给国家队或集体的奖金、物品隐瞒私分的,以贪污论处,并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的作用追究责任。


第九条 不准在本职工作之外个人经商办企业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凡以个人名义做广告的,须经所在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批准。


第十条 不准在任何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十一条 不准接受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度假、观光和旅游活动。


第十二条 在因公出国(境)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的时间,擅自变更路线,或违反规定擅自提高补贴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不准以任何名义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桑拿浴等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不准筹划、唆使、怂恿运动员弄虚作假,停赛、罢赛、打骂裁判员。


第十五条 不准采取各种手段,收买、干扰裁判员,使裁判员不能公正执法。


第十六条 不准强迫、指使、诱导、欺骗、指导和默许运动员使用违禁药物。


第十七条 国家队教练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对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总局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大桥专营管理办法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大桥专营管理办法
2003.03.21 南昌市人民政府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南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南昌市南昌大桥专营权及资产授予南昌市南昌大桥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并允许甲方以有偿、有限期方式将部分专营权和净资产转让给外方Value Idea Investment Ltd.(中文名称:香港中海基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共同组建中外合作经营南昌大桥的南昌中海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南昌海兴城市桥梁有限公司、南昌海盛城市桥梁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合作公司”)。合作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拥有南昌大桥的全部专营权和全部净资产。为了明确合作公司在专营期内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中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合作公司在专营期内对南昌大桥的专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江西省和南昌市的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昌大桥”系指,南昌大桥东引桥(K3+432-K3+857)、正桥(K3+857-K4+850)、西引桥和引道(K4+850-K7+800),共4.16公里的桥梁、引道及其全部附属设施(含市政府规定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但不含桥东公园,具体内容详见合作合同附件二)。
  “专营权”系指:市政府给予的一定期限内南昌大桥的经营、管理、收取通行费等权利,包括对过往南昌大桥的机动车辆收取通行费,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经营南昌大桥规定区域内土地及房地产开发、广告设置权出让、餐饮、加油、车辆维修等服务设施及业务。
  “合作合同”系指:合作公司双方签署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组建合作公司的合同。
  “不可抗力事件”系指: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以及其他一切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事件。
第三条 合作公司在专营期内必须遵循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授予甲方的南昌大桥专营权不附带任何债务,合作公司拥有南昌大桥完整的专营权,合作公司成立之前产生的与南昌大桥有关的一切债务与合作公司无关。市政府负责解决合作公司成立之前的与南昌大桥有关的一切债务。
第五条 不含任何债务的南昌大桥专营权的资产价值,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可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认定为59899.32万元人民币,合作公司应以此评估价值为依据,确定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
第六条 根据合作合同,甲方以南昌大桥部分净资产和专营权投入合作公司,乙方以现汇或部分等额人民币购买南昌大桥的其余部分净资产和专营权投入合作公司,即合作公司拥有南昌大桥的全部不含任何债务及第三者权利的资产和南昌大桥的专营权。
第七条 合作公司对南昌大桥的专营期为25年,自合作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计算,专营期与合作公司的经营期限相同。
第八条 除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外,本办法中规定的合作公司所获得的专营权在专营期内不会被收回,也不能再授予合作公司之外的任何其他一方。
第九条 专营期内,合作公司可分配收入按照合作合同的约定优先分配给乙方,乙方回收的投资额和投资收益额由甲方提供办理兑换外汇汇出境外的与南昌市政府有关的必要文件,经批准后可以以外汇全额汇往境外。
第十条 合作公司应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缴纳各项税金,并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南昌市所能给予的税收最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在专营期内,除甲乙双方就设立合作公司的合作合同另有约定外,合作公司任何一方欲将所得的专营权及其他有关权益转让、出租、抵押给合作公司投资双方以外的第三者,需经合作公司双方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并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13第十三条 除不可抗力事件外,合作公司在专营期内遭受重大事件的影响时,市政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支持合作公司继续履行合作合同。
第十三条 项目的收费、调价和免征:
  (一)南昌大桥原有收费机构和收费站(点)及其净资产纳入合作公司,合作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上述收费机构及收费站(点)和设施进行改造。合作公司依据审批机构批准的或审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纳入合作公司的收费机构及收费站(点)具有与原收费机构及收费站(点)等同的权利。
  (二)南昌大桥的车辆通行收费标准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见下表)
  车辆分类 计算单位 收费标准
1 2吨以下(含2吨) 元/趟次 10
2 2吨以上(不含2吨)本省籍车辆 元/吨次 5
3 2吨以上(不含2吨)外省籍车辆 元/吨次 7
4 摩托车类(含轻骑) 元/趟次 5
5 季票车 按洪价费字[1999]15号文
在专营期内,合作公司可根据国家、江西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批准机关申请调整收费价格。
  (三)新建县车辆自合作公司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车辆通行费的收费采用现场收取或办理季票两种办法,季票发放权由合作公司拥有。
  (四)公交、环卫等类型车辆实行年票制收费,由市政府牵头协调各有关部门和企业与合作公司签订协议,具体的收费标准和付费方式按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合作公司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全权负责南昌大桥的经营(收费)和管理。
第十五条 南昌大桥主体结构的安全及结构性缺陷的维修由甲方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合作公司负责主体结构的定期检测和正常维修以及南昌大桥范围内道路、人行道、设施、绿化等的维护。
第十六条 市政府采取如下措施妥善处理南昌大桥收费分流问题:
  (一)采取措施,防止在合作公司成立后的前六年内(包括第六年),红谷滩、红角洲与昌北、新建县、湾里的下穿高速公路的所有路口发生重大分流。
  (二)在合作公司成立后的前五年内(包括第五年),南昌城市规划范围内的赣江上不再新建桥梁(除乙方或其母公司或其母公司的附属公司或乙方认可的其它公司进行建设外)。五年之后如新建桥梁建成通车,在专营期内,新建桥梁以不低于南昌大桥的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通过实施交通管制措施,防止逃费现象的发生。临江大道、红谷滩、红角洲及其他必要路段限制货车通行,高速公路交通标示指明经过南昌大桥可通向赣州和广州方向。具体办法由交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如果在专营期内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市政府将统一安排甲方对合作公司中乙方持有的权益进行回购:
  (一)专营期满前,针对桥梁收费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二)八一大桥以及未来南昌市城市规划范围内赣江上新建桥梁的全部或其中任意一座桥梁的取消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由于第十六条中市政府所采取的措施无法实现,造成南昌大桥车辆重大分流,以致实际收费金额连续6个月比上年同期每月实际收费金额下降20%或以上,并且其他保证措施无法实现时(如收费站迁回旧址、在下穿高速路口设立收费分站等措施)。
第十八条 回购方式
  若出现以上情况,市政府负责统一安排甲方办理回购乙方在合作公司中的全部权益。回购须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的任何一种情况出现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回购原则为实现乙方在已实际经营年度内获得合理预期回报。回购价格按乙方尚未收回的投资加上已经营年度内应获得的合理回报计算,预期内部报酬率(IRR)按12%计。甲方须在上述期限内按上述回购价格将全部回购款项汇入乙方指定帐户,或以经乙方认可的资产完成回购。
第十九条 不可抗力事件
  在专营期内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由市政府与合作公司协商,给予乙方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在专营期内,如市政府在赣江上南昌市区管辖范围内新建桥梁,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投资权和优先获得经营收费权的有偿受让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在专营期满后:
  (一)合作公司应将南昌大桥的固定资产、经营权和通行收费权无偿移交给甲方;
  (二)乙方所承担的义务也同时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以市政府批准的合作合同为准。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办法及合作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
                                 200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