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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2:38  浏览:89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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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政府


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雅府发〔2007〕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雅安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实施。



   二○○七年七月九日

  

  

雅安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保障雅安市城区(以下简称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建设部等五部委《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雅安市城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根据城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其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雅安市城区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三条雅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物价局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34号文件的规定,负责公房、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管理,实行政府定价。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承办廉租住房的审查、登记、租金发放、租金核减等具体工作。区规划和建设局具体负责城区内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审核及发放后的复核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受理、初审管理工作。各社区应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的审核、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地税、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为辅,今后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可考虑收购二手房或适量修建廉租房。

  (一)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去租赁住房。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按规定的补贴面积标准给予租金补贴。未超过补贴面积标准的,按承租的实际面积给予租金补贴。超出补贴面积标准的部分不予补贴。

  (二)租金核减,是指政府对已入住廉租住房(公有住房、解困住房)且符合条件的家庭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一定数额的租金核减。

  第五条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雨城区城区(东城、西城、河北、青江四个街道办事处)范围内两人及两人以上的家庭(家庭人口原则上以正式户口中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及抚养关系的人数计算),其中一人必须具有三年以上正式户口。两代以上共同居住或同在一处居住的一家人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合并按一户计算;

  (二)无住房(不包括在雅安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已经享受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或住房安置的城镇和农村家庭)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

  (三)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雅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家庭。

  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按法定程序并从审定之日起排序。其中,国家和省级“劳模”,以及烈属、伤残军人、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和持有残联颁发《残疾证》的,可优先安排。

  第三章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预算为主,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按照当年实际收取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各种费用后余额的5%左右核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资金由市房管局在每年四季度初将下年度廉租住房所需资金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执行。市房管局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时再申请市财政局专款拨付到市房管局帐户。

  第四章廉租住房的取得程序

  第八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由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交由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无异议的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区规划和建设局审核。

  (二)区规划和建设局收到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后,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完成审核,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查档取证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规划和建设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在申请家庭的居住地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规划和建设局向市房改办报送。

  (四)市房改办对区规划和建设局报送的有关材料应及时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在雅安市房地产信息网或《雅安日报》上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期为10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区规划和建设局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到市房改办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和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是指按规定补齐人均住房面积8平方米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标准按2.4元/平方米计算。今后若有调整,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地产管理局测算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补贴方式:按年发放。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出租人用以冲减房屋租金。

  (六)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其家庭向市房改办提出书面申请。市房改办审查后,提出租金核减额度和期限的意见,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核减。

  第五章廉租住房的退出

  第九条对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在其家庭经济或住房情况已达到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条件标准以上的,应停止发放租金补贴。

  市房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对租金补贴的家庭,实行“一年一审”制度。

  第十条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采用每年申请的办法。当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好转时,应当立即停止租金减交。

  第六章罚则

  第十一条申请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改办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补贴或享受租金核减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资金,或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按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改办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连续6个月未交租金的。

  第十三条在廉租住房管理中,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称住房面积为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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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xx人民法院撤销(200x)x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执行裁定书的几点异议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一、以物抵债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不同,属于不同法律性质的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之前,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此外,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第302条的规定,以物抵债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以财产经评估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而非对原生效法律文书内容进行变更,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后,法院以物抵债裁定已经作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就可实现,无需被执行人再行自动履行,而且不存在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问题。
因此,执行和解协议与以物抵债协议是两种不同的协议,其法律效果截然不同,不能互相混淆。信用社与xxx煤炭中转站达成的是以物抵债协议,而非执行和解协议。
二、信用社与商酒务煤炭中转站的属于以物抵债协议,而非执行和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6条、第267条规定了执行和解协议的相关问题,第301条、第302条规定的属于以物抵债协议的内容。(200x)x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裁定书引用的是第301条的规定,而非第266条或者第267条的规定,很明显贵院在作出裁定时,也是把信用社与xxx煤炭中转站达成的协议作为以物抵债协议而非执行和解协议来对待,这是不言而喻的!
既然信用社与xxx煤炭中转站达成的是以物抵债协议,在贵院裁定后,就不存在商酒务煤炭中转站的自动或者不自动履行问题,也不存在一大堆生效判决书、支付令、调解书的恢复执行问题,执行裁定已经作出,案件即执行终结,不存在未履行完毕,案件不能终结的问题!在本案中,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适用的余地!
三、本案已经执行终结,不存在未履行完毕不能执行终结的情形
关于执行终结的标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主管经济审判副院长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司法解释的理解与使用》一书第157页有这样的解释“我们从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出发认为,执行完毕应当以法院针对被执行财产的执行裁定作出为准,被执行财产权利的转移只是法院作出的裁定的法律后果,不能作为衡量执行是否完毕的标准”。因此(200x)x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裁定书的作出,就意味着案件的执行终结,而不存在未履行完毕不能终结的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为征得权威人士的意见,联社组织人员专门拜访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多名资深法官,均认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司法解释的理解与使用》一书的观点,并表示目前从最高人民法院到高级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意见已经统一。
四、本案不存在应当撤销执行裁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9条的规定,应当撤销执行裁定仅限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情形。本案中所涉及的贵院作出10份生效调解书、判决书和支付令,并无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撤销,因此不存在应当撤销执行裁定的情形,以根本就不存在的所谓的“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为由撤销执行裁定,毫无法律根据!
五、随意撤销生效执行裁定,借纠正“错误”裁定为名,行协同逃债之实,属于严重背离公正司法的行为
截至今天,(200x)x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裁定书作出才仅仅50余天的时间,作出该裁定的同一法院就决定撤销该裁定,如此出尔反而,视法律如玩物,视公正如儿戏,让作为纳税人的信用社又如何去相信司法公正呢!如果决定撤销执行裁定,必然意味着该裁定有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就必须对作出该“错误”裁定的执行人员、参与决定该裁定内容的审判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就必须对因此给信用社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很明显,撤销(200x)x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裁定书的目的就在于:把信用社已经合法取得的抵债财产从信用社手中夺走,列入破产财产!毫无疑问,撤销(200x)x执字第180-1040号民事裁定书的目的,不在于撤销“错误”裁定,维护司法公正,而在于借改正“错误”裁定之名,行协同逃债之实!
六、为维护信用社及广大储户的利益,信用社将尽一切努力保护自身权益
信用社的款项来自千千万万个储户,如果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就会损及广大储户利益,就会影响信用社的信誉,就有可能引发区域性或者大面积的金融风险,就有可能影响安定团结的社会治安大好局面!信用社是当地人民自己的银行,近年来,信用社不断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大力支持种植、养殖业,为县域经济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得到县委、县政府的多次通令嘉奖!只有有效保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信用社才有更多的资金用于支农,才能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信用社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属于为生存和发展而战,对应得的合法权益,信用社必将尽一切努力去争取,在某种途径不能得到解决时,信用社将寻求其他有效途径进行解决!总而言之,言而总之,为了生存与发展,信用社将尽一切可能的努力、将通过一切有效途径,去维护自身应得的合法权益!
在尊严的国徽下,在法律的天平下,我们相信也理由相信“人民的法院”能够充分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公平、公正、严肃司法,对此事作出妥善处理,给人民以满意答复,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用自己的行动维护司法公正!

异议人xx县xxx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x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关于对重要信访案件加强督办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共产党国家海洋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监察部驻国家海洋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关于对重要信访案件加强督办的意见》的通知(海纪发〔2012〕1号)



局属各单位纪委、直属机关纪委:
  
现将《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关于对重要信访案件加强督办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共产党国家海洋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驻国家海洋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关于对重要信访案件加强督办的意见

为加大对信访案件督办力度,规范信访案件督办程序,提高督办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对反映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加强督办核查的意见》、《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结合国家海洋局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督办工作指导思想
  
信访案件督办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进一步建立健全信访案件督办制度,维护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信访核查、案件查办工作合法合规,积极为海洋事业营造风清气正、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二、督办工作目标
  
信访案件督办工作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查办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案件检查工作实施领导的重要途径,是加强信访案件查处工作的内部管理与监督,促进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重要措施。通过对信访案件督办工作,解决对违纪违法重要案件线索或重要案件该报不报、压案不查等问题,防止出现执纪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现象,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三、督办工作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开展信访案件督办工作要紧密结合实际,督办事项要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质量效率原则,要严格履行信访案件督办程序,确保信访案件查办和督办质量;坚持安全保密原则,要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对信访案件督办事项及其办理内容要严格保密,对相关资料注意保管,做到不丢失、不外传。
  
四、督办范围
  
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国家海洋局系统的信访案件督办工作。

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向局属各单位要结果或情况的重要信访件或重要案件。
  
1.中纪委、监察部、局党组及其领导交办或转办的信访件。
  
2.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收到的重要信访件或在职责范围内发现的重要违纪线索。
  
3.有关部门移交的重要信访案件。
  
4.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结的重要信访件或案件。
  
5.其他重要信访案件。
  
重要信访案件是指检举、控告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及其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信访件。涉及国家海洋局所属单位及其正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案情复杂、情节严重的案件,均为重要信访案件。
  
局属各单位收到上述“重要信访案件”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信的复印件报送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案件应及时上报,为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准确、及时确立督办事项提供依据。
  
五、督办方法
  
发函督办。对于重要的案件督办事项或超期未办的督办案件,发函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结。
  
现场督办。对重大复杂的信访案件,派人到承办单位指导办案工作。通过听取意见,审阅卷宗材料,共同研究处理意见等形式进行督办。

汇报督办。对重大督办的信访案件或经督办未能按期办结的案件,责令承办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办理情况,提出办理意见,促使尽快结案(了结)。
  
六、督办程序
  
(一)立项。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收到需要督办信访案件后,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填写《国家海洋局纪检监察重要信访案件督办事项登记表》,报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后予以立项,并启动督办程序。
  
(二)交办。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列为重点督办的信访件或案件,应及时向承办单位下发《国家海洋局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督办函》,紧急督办事项,可先电话交办,再补发督办函。
  
(三)承办
  
1.承办单位收到督办函后,应及时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
  
2.对重点督办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制定初核方案,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以书面形式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报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3.对重点督办案件,承办单位应及时进入办案程序,并向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报告查处进度、处理情况、案件分析、整改措施。遇有重要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等情况的,应及时向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报告,并做好记录。
  
4.承办单位应按督办期限完成调查处理工作,一般在3个月内完成;立案调查的,应从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情况复杂的、不能按期办结的,应于期满前上报《国家海洋局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督办事项延期报告审批表》,经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催办。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可采用《重要信访案件督办事项催办函》、电话、要求来人汇报、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催办。对承办单位遇到的困难,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给予指导、协调。
  
(五)报告
  
1.对已经查结的信访案件督办事项,承办单位除以书面形式向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报告,必要时也可当面报告。报告按“一事一报,谁交办向谁报告”的原则,不得越级上报,报告由本单位纪委书记或主要领导签批,加盖公章后上报。
  
2.报告内容:督办事项核实的基本情况、定性、相关人员的责任和处理意见、经验教训及整改措施。
  
3.以往重点督办案件所涉及的人员解除处分、改变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也应及时上报。
  
(六)审核。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应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对承办单位报送的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承办单位补充调查、重新研究处理意见或者补充上报有关材料。主要事实未调查清楚及调查工作明显不符合要求的,要下发《国家海洋局纪检监察督办事项退办函》,限期重新办理。
  
(七)结案(了结)。属于督办范围的信访案件经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结案(了结)。承办单位对承办事项的调查处理结果,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或通报;对实名举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答复举报人。
  
(八)归档。重要信访案件督办事项结案(了结)后,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和承办单位均应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也可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七、加强领导,确保信访案件督办工作落到实处
  
各单位纪委要高度重视信访案件督办工作,加强对督办工作的领导,分管领导要经常听取督办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和掌握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不准敷衍搪塞。要按照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要求,积极支持督办工作,按期完成国家海洋局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交办的督办事项,确保督办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国家海洋局纪检监察重要信访案件督办登记表【点击下载】

     2.国家海洋局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督办函【点击下载】

     3.国家海洋局信访案件督办事项催办函【点击下载】

     4.国家海洋局纪检监察督办事项退办函【点击下载】

     5.国家海洋局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督办事项延期审批表【点击下载】


http://www.soa.gov.cn/soa/governmentaffairs/guojiahaiyangjuwenjian/qita/webinfo/2012/09/134663382875588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