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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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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5〕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发〔2004〕18号)精神,原长沙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综合研究拟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综合经济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的职能
  负责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划入的职能
  原市经济委员会所承担的需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将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和技术改造投资管理整合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把投资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率上来。进一步缩小投资审批范围,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逐步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必须经行政审批的投资项目,要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和透明度。进一步扩大各级政府用自有资金在公共服务领域投资的权限。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的稽察工作。
  2、强化区域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研究制定并实施宏观产业政策,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定和战略储备工作。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定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以改革促发展。可由市场调节或企业自主决策的原则上交由市场或企业决定;将对竞争性领域由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建议;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国内外与省、市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区域经济的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全市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解决宏观经济运行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证券等方面的情况,研究贯彻国家和省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其它调控政策的措施,协调地方价格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宏观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研究全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促进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和专项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安排利用外资项目,安排国家和省、市拨款的建设项目;研究提出中长期和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并组织、协调实施;组织和管理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规定;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对招投标从业人员资格进行认定;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七)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以工代赈扶贫规划和计划,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协调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规划、政策,指导协调全市技术创新体系的发展,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产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
  (八)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的发展战略、总量、结构、布局和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第三产业发展动态;监测分析第三产业发展方向,促进第三产业结构优化和第一、第二产业的协调发展。
  (九)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统筹城乡、区域发展,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合作、协作工作。
  (十)研究分析国内外与省市内外市场状况,负责市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市级储备,引导和调控市场;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十一)做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二)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人与社会及自然和谐发展,研究拟定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政策建议;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作。
  (十三)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四)拟定或参与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有关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实施。
  (十五)受市人民政府委托,领导和管理市信息中心、市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十六)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机关日常工作、会议组织、文电管理、政务督办、资产管理、综合治理、政务信息、对外宣传和建议、提案办理、机要保密、档案、接待、信访以及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
  (二)国民经济综合与发展规划处
  分析研究全市经济形势,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监测、预测并提出相应政策措施;组织研究提出年度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组织编制和协调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三)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规划和实施方案,组织有关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前的论证,协调经济体制改革规划、方案、实施中的衔接配套问题;指导和协调各类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承担长沙市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投资管理处
  监测分析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审批、核准、登记备案和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建议;协调安排国家和省拨款的建设项目,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专项建设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研究提出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名单和投资计划,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以及代建单位的资格确认、年审。
  (五)招标投标管理处(加挂长沙市招投标指导协调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市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规定;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对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招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照权限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对招投标从业人员资格进行认定;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和管理全市统一的政府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组织、协调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调查研究;开展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需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初审。承担长沙市招投标指导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地区经济处(加挂长沙市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泛珠三角合作及中部崛起协调工作;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牵头负责环境保护等项目的前期工作;参与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协调地区经济发展,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协调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的重大问题;参与组织编制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发展战略和长株潭区域规划。承担长沙市长株潭经济一体化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及长沙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协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农村经济处
  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形势;研究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农业、林业、畜牧、水利、气象等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参与编制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申报和安排相关行业的项目,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编制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负责全市“以工代赈”项目的编制、申报并组织实施。
  (八)工业与交通能源处(加挂长沙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牌子)
  研究提出全市工业、能源、交通等发展战略和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工业、能源、交通等行业规划、专业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规划工业、能源、交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审核、申报和安排工业、能源、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承担需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的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安排相应的技术改造投资资金;协调、指导引进的重大技术和重大成套装备的消化创新工作,监测和分析工业、能源、交通等基础产业的建设发展状况,参与制定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承担国家、省安排我市核电和新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有关前期工作。承担长沙市国民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第三产业处(加挂长沙市第三产业办公室牌子)
  组织编制全市第三产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预测分析第三产业发展和改革的趋势;研究提出全市第三产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建议;负责全市第三产业生产力布局与结构调整,拟定和衔接第三产业主要行业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组织修订全市第三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安排第三产业引导资金;衔接平衡第三产业与第一、第二产业的协调发展。承担长沙市第三产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财政金融商务处
分析全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研究提出贯彻国家、省财政政策和直接融资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措施;研究提出全市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规模、结构和投向;负责企业债券的发行及监管工作;参与全市财政、金融政策制定及相关体制改革研究工作;监测分析市场的发展态势,负责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提出全市商品流通业和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市级储备,指导和监督全市重要商品的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协调流通体制改革和要素市场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监测分析全市利用外资状况,研究提出利用外资战略,协调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组织协调全市招商引资项目库建设和管理;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备选项目;负责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申报工作;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并监管计划执行情况。
  (十一)高新技术产业处
  监测分析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及产业技术的发展动态,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衔接平衡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申报并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和示范工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制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技术创新工程、工程研究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及需报国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技术中心项目;优化配置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安排全市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投资计划;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推动国民经济新产业的形成和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研究提出全市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战略与规划,统一规划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网络建设,协调、监督、指导全市信息网络的管理和安全保密工作,统筹安排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承担长沙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社会发展处
  提出全市社会发展战略,协调社会发展政策,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就业、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新闻出版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情况,提出就业规划和促进就业、调节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的市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建议;申报和下达全市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部分高等院校新建、变更和撤销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宣传教育、劳动工资、机构编制以及党员、人事统计和出国(境)人员的资格审查等工作。
  机关党总支按有关规定设置。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0名,其中:党委书记、主任1名,副书记、副主任1名,副书记1名,副主任3名,纪委书记1名,总经济师1名;正副处长(主任)31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内设机构级别按长发〔2001〕36号文件确定。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2名,实行单列,属于行政性质,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核定事业编制4名。
  另外,考虑长沙市信息化工作的需要,核定长沙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其中粮食、棉花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设立长沙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正科级事业单位)。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市政府委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国家和省、市出资的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提出和实施稽察工作计划,负责稽察报告的审核、上报和下达;负责重大项目稽察意见和信息的综合处理及通报反馈工作;研究制定稽察工作规章和有关政策法规;负责稽察特派员和稽察特派员助理的管理和培训;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4名,其中主任1名(高配为副县级干部),副主任1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三)长沙市宏观经济研究所。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正科级。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市级宏观调控有关政策;参与全市经济社会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承担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研究和重大课题研究任务;参与或负责起草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和重要文字材料;开展有关学术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负责市宏观经济研究学会的日常工作。
  市宏观经济研究所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2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四)长沙市信息中心。归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副县级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承担全市信息化推进和信息化建设的法规、规章、政策规划及实施计划的起草工作;负责组织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工程建设,负责协调信息安全;组织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进信息技术的应用及产业化;培育和管理信息市场;指导全市信息化的战略研究、宣传教育、培训和人才引进等工作。
  市信息中心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3名,其中书记1名,主任1名,副主任2名,纪检负责人1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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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208号




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了促进我国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在国家已批准的各类园区或大企业集团基础上鼓励创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是一件很有意义的工作。为推动这项工作,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请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题目: 1、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

        2、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规划指南(试行)

        3、循环经济示范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

        4、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指南(试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生态工业 循环经济 管理 规定 通知

抄 送: 全国人大环资委

附件一: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

  总 则


  一、为了促进我国生态工业的发展,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规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监管程序,更好地发挥园区建设对改造、提升地区经济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生态工业园区是依据清洁生产要求和循环经济理念及工业生态学原理而设计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园区。生态工业园区是循环经济在工业领域一定区域层次的具体体现。

  三、园区一般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种是具有行业特点的生态工业园区;另一种是具有区域特点的生态工业园区,即对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开发区改造的生态工业园区,以及新规划建设的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何种园区取决于地方优势、行业优势、产业特点及资源条件。

  四、园区建设遵循自愿性、高起点、因地制宜、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四项原则,遵守国家或地方关于园区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是在已经国家批准的各类园区或大企业集团自有土地基础上进行。

  五、本规定适用于园区的申报、规划编制和论证、审批和命名、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
  申 报


  六、园区建设须由园区建设单位向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经其审查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条件为:

  1. 建设单位设置了相关工作机构和领导机构,并得到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

  2.建设单位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建设园区的基础条件;

  3.园区建设能充分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

  4.园区建设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区域或行业的代表性和示范性;

  5.具有一定的生态工业雏形,具备形成产业生态链的条件,园区建设有利于区域可持续发展和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

  6. 园区内生态环境质量较好,所有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八、园区申报应提交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包括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创建意义、基本思路、基础条件、预期目标、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等。
  规划编制和论证


  九、园区创建申请经过国家环保总局同意后,园区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园区建设规划(必要时应包括重要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规划编制工作应委托具有园区建设规划编制经验的单位进行。

  十、规划应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规划指南》编写,对园区建设的总体思路、建设内容、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做出重点分析,以使规划能指导园区建设实践。

  十一、园区规划编制完成后,园区建设单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方案送审稿,由其审查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规划进行论证。

  十二、专家委员会应由工业生态、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城市和区域规划以及所涉及行业的国内知名专家组成。

  十三、专家论证包括实地考核、听取规划汇报、提问、讨论及评议、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等步骤,专家委员会重点对园区建设的意义、建设条件是否成熟、建设目标是否明确和合理、建设内容是否符合生态工业要求、是否有可行的项目、是否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以及是否具有全国示范效应等方面进行论证。

  十四、园区规划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园区建设单位应按规划开展建设。经过一段时间建设试点后,园区建设单位可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示范园区命名申请,并由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审 查 和 命 名


  十五、园区建设单位提出命名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的规划报批稿(必要时应包括重要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2.专家论证意见;

  3.园区创建工作背景情况说明;

  4.园区建设的组织机构名单;

  5.地方政府给予园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6.建设试点的情况。

  十六、国家环保总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园区命名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授予统一规格的标牌。

  十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方式为:园区所在地名+“国家生态工业”+行业名称+“示范园区”。

  十八、园区建设在地方政府设立的管理机构领导下,按规划确立的建设内容和时间实施。若需对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应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其是否符合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方向,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园区建设项目或企业应建立相应环境管理体系。
  监 督 管 理


  十九、园区建设单位应每年年终上报年度总结,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园区建设和发展情况、效益与存在问题等。国家环保总局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简讯》形式,发布全国生态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最新信息。《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简讯》由国家清洁生产中心负责承办。

  二十、国家环保总局会同省级环保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园区进行定期考核、检查,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一、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园区,国家环保总局责成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标准的撤消其命名:

  1.园区建设机构管理不善,不能及时报告园区发展动态;

  2.园区中的企业严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3.园区中的主要企业经济效益差,并直接影响到园区的可持续发展;

  4.未按园区规划的要求和目标推进园区的建设,园区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未及时报告,使园区建设滞后或成效不明显。
  组 织 实 施


  二十二、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协调推动生态工业在全国的示范工作,组织制定园区规划编制指南和生态工业发展的指标体系,对各地园区建设进行指导。

  二十三、国家清洁生产中心作为全国生态工业推广、示范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国内外生态工业发展的跟踪及研究,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制定园区规划指南、技术指标体系和对各地园区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定期发布全国生态工业发展信息。

  二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要求,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园区建设和加强环境管理、监督工作,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争取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二十五、园区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园区建设提供以下支持:

  1.把园区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调整区域经济结构、推动产业升级的重大战略措施,认真组织实施,促进建设目标的实现;

  2.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结合地区实际,制订促进园区快速、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3.建立有利于园区发展的管理体制,动员和组织有关部门,支持园区建设;

  4.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以利于园区引进技术、人才和资金;

  5.依靠企业自愿行为,按照市场规律,组织建设园区;

  6.开展生态工业的宣传和培训,建立激励政策和措施。

  二十六、园区建设单位应在地方政府领导下,按照园区规划分期分批实施园区建设项目,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指导和推动的原则,建立符合市场机制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运作模式;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协助企业建立企业间的共生组织和产业链,高标准完成园区建设。
附件二:

    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规划指南(试行)

  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依据清洁生产要求、循环经济理念和工业生态学原理而设计建立的一种新型工业园区。它通过物流或能流传递等方式把不同工厂或企业连接起来,形成共享资源和互换副产品的产业共生组合,使一家工厂的废弃物或副产品成为另一家工厂的原料或能源,模拟自然系统,在产业系统中建立“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的循环途径,寻求物质闭环循环、能量多级利用和废物产生最小化。


  一、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特征和类型

  1.园区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 紧密围绕当地的自然条件、行业优势和区位优势,进行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设计和运行;

  (2) 通过园区内各单元间的副产物和废物交换、能量和废水的梯级利用以及基础设施的共享,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废物排放的最小化;

  (3) 通过现代化管理手段、政策手段以及新技术(如信息共享、节水、能源利用、再循环和再使用、环境监测和可持续交通技术)的采用,保证园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4) 通过园区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行,企业、园区和整个社区的环境状况得到持续改进。

  2. 园区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1) 具有行业特点的生态工业园区,例如广西贵港国家生态工业(糖业)示范园区;

  (2) 具有区域特点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例如对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改造的生态工业园区。

  此外,按照当前的建设状态和园区单元间联系程度的不同,生态工业园区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已具有较好生态工业雏形的工业区域或园区。建设重点是在完善已有的生态工业链的基础上,形成稳定的生态工业网。

  (2) 尚未建成或尚不具有规模的园区。建设重点是以生态工业的理论和方法,指导建设一个新的工业园区。

  (3) 门类较多、企业数量大的工业区域或园区(如我国的大批国家和地方级的科技园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重点是在这些园区中引进生态工业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生命周期观点和生态设计方法,使产品生命周期中资源消耗最少、废物产生最小、易于拆卸回收,由此优化产品结构,并合理构建和完善产品链,从而提高资源效率,降低环境排放,为园区寻找新的增长点,促进园区的持续发展。

  (4) 虚拟园区。其园区企业在地理上分散,但仍然组成一个生态工业系统。建设重点是从废物循环利用、资源梯级利用入手,遵循市场价值规律,规划建设生态工业网络,建立企业间稳定、持久的物质和能量流动关系。

  二、园区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 指导思想

  从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将发展生态工业与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相结合,与引进高新技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相结合,与区域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生态保护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

  2. 基本原则

  园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与自然和谐共存原则:园区应与区域自然生态系统相结合,保持尽可能多的生态功能。对于现有工业园区,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进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大幅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产生和对环境的压力。新建园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当地的生态环境容量,调整列入生态敏感区的工业企业,最大限度地降低园区对局地景观和水文背景、区域生态系统以及对全球环境造成的影响。

  (2) 生态效率原则:在园区布局、基础设施、建筑物构造和工业过程中,应全面实施清洁生产。通过园区各企业和企业生产单元的清洁生产,尽可能降低本企业的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通过各企业或单元间的副产品交换,降低园区总的物耗、水耗和能耗;通过物料替代、工艺革新,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和排放;在建筑材料、能源使用、产品和服务中,鼓励利用可再生资源和可重复利用资源。贯彻“减量第一”的最基本的要求,使园区各单元尽可能降低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

  (3) 生命周期原则:要加强原材料入园前以及产品、废物出园后的生命周期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应鼓励生产和提供资源、能源消耗低的产品和服务;鼓励生产和提供对环境少害、无害和使用中安全的产品和服务;鼓励生产和提供可以再循环、再使用和进行安全处置的产品和服务。

  (4) 区域发展原则:尽可能将园区与社区发展和地方特色经济相结合,将园区建设与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要通过培训和教育计划、工业开发、住房建设、社区建设等,加强园区与社区间的联系。要将园区规划纳入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与区域环境保护规划方案相协调。

  (5) 高科技、高效益原则:大力采用现代化生物技术、生态技术、节能技术、节水技术、再循环技术和信息技术,采纳国际上先进的生产过程管理和环境管理标准,要求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实现最佳平衡,实现“双赢”。

  (6) 软硬件并重原则:硬件指具体工程项目(工业设施、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的建设。软件包括园区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信息支持系统的建设、优惠政策的制定等。园区建设必须突出关键工程项目,突出项目(企业)间工业生态链建设,以项目为基础。同时必须建立和完善软件建设,使园区得到健康、持续发展。
  三、园区规划的步骤


  园区规划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 规划队伍建设:建立规划队伍,包括领导机构和技术机构。

  2. 园区规划范围: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园区范围,原则上不得占用新的土地作为工业用地。需充分利用现有工业区域、污染的废弃地区(此时,园区可作为生态恢复或经济再开发的举措,例如美国马里兰州Baltimore、维吉尼亚州Cape Charles等生态工业园区)或当前运行的工业园区,进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

  3. 现状调研阶段:主要调查和分析园区以及周围区域内当前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背景,现有行业和企业状况,物流、水流和能流,废物产生和处置,现有生态工业雏形,环境容量和环境标准,可能的废物利用渠道,可能形成的产业链等。

  4. 规划目标确定:针对园区建设的指标体系(见后文)中各类指标,提出园区建设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目标应尽可能量化和易于考核。

  5. 方案设计阶段,包括:

  (1) 总体框架设计:根据现状分析结果,结合规划目标,进行物流、水流、能流、信息流的集成分析,从而给出园区的总体框架设计,包括主要的工业链、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的设计。

  (2) 产业发展规划:主要行业的发展定位、产品规模、支持项目等。

  (3) 入园项目筛选和入园项目指南:筛选和提出最初的入园项目(包括工业项目、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由于园区一般是一种开放式结构,因而需对今后的入园项目制订入园项目指南。

  (4) 政策设计:制订相应的园区管理措施、鼓励政策。

  (5) 支持系统设计:如企业孵化器、信息共享设施、废物交换系统、教育培训、研究和开发、环境管理体系、清洁生产审核等。

  6. 投资和效益分析:包括园区的投资预算,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分析。
  四、园区的规划方法和技术


  1. 对于各类生态工业园区,规划方法的共同特点是:

  (1) 园区规划应建立在传统的城市和区域规划、园区规划和环境规划方法的基础上。传统的规划方法,如系统规划法、数学规划法、空间规划技术(如GIS工具)等均能在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规划中发挥作用。

  (2) 由于生态工业本身的特点,规划中应纳入清洁生产、生态效率、工业代谢、副产品交换、生态设计、生命周期分析、联合培训计划、公众参与等思想和相应的方法。

  2. 物质集成

  物质集成主要是根据园区产业规划,确定成员间上下游关系,并根据物质供需方的要求,运用过程集成技术,调整物质流动的方向、数量和质量,完成工业生态网的构建。尽可能考虑资源(包括水、油和溶剂等)回收利用或梯级利用,最大限度地降低对物质资源的消耗。

  物质集成可从三个层次来体现生态工业的思想:在企业内部,要实施清洁生产;在企业之间,将废物作为潜在的原料或副产品相互利用,通过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优化园区内所有物质的使用和减少有毒物质的使用;在园区之外,充分利用物质需求信息,形成辐射区域,使园区在整个经济循环中发挥链接作用,拓展物质和能量循环空间。

  可以建立物资和废物交换中心,负责各企业物资的交换和副产品与废物的处置。

  3. 水系统集成

  水系统集成是物质集成的特例。水系统的目标是节水,应考虑水的多用途使用策略。传统上,将水的质量水平分成饮用水和废水。近年来,在一些企业、宾馆、学校、小区出现了所谓的“中水”(相当于工业上的循环水)回用概念。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中,可以将水细分成更多的等级,例如超纯水(用于半导体芯片制造)、去离子水(用于生物或制药工艺)、饮用水(用于厨房、餐厅、喷水池)、清洗水(用于清洗车辆、建筑物)和灌溉水(用于草坪、灌木、树木等景观园艺)等。由于下一级使用的水质要求较低,因而可以采用上一级使用后的出水。例如目前许多企业采用的水循环利用系统,即“清水—第一次清循环水—第二次浊循环水”的循环过程以及蒸汽冷凝回用、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封闭水循环等技术,都可以在生态工业园区中跨企业采用。

  在水的多用途使用时,有时需要进行必要的水处理,以除去进水中的有害固体物质和液体物质,尽量提高水的纯净度。
  处理后的水再回用于同一工段,或用于质量要求低一级的用水。水处理方法可根据不同的情形采用冷却、分离、过滤、超滤、反渗透、消毒、沉淀、生物处理、湿地处理等工艺。水处理设施可作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一部分,并且在经济上自负盈亏。


  4. 能源集成

  能源集成不仅要求园区内各企业寻求各自的能源使用实现效率最大化,而且园区要实现总能源的优化利用,最大限度地使用可再生资源(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在某些情况下,园区总能源消耗量甚至可能减少50%。一种途径是能源的梯级利用。根据能量品位逐级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在园区内根据不同行业、产品、工艺的用能质量需求,规划和设计能源梯级利用流程,可使能源在产业链中得到充分利用。

  另一种途径是热电联产。我国的热电联产已经有40多年的历史,在园区中,应因地制宜地利用工业锅炉或改造中低压凝汽机组为热电联产,向园区和社区供热、供电,从而达到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的作用,同时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5. 技术集成

  关键技术种类的长期发展创新,是园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决定性因素。在园区内推行清洁生产、实现绿色管理是实现园区可持续发展的具体途径。为此园区的规划和建设中,从产品设计开始,按照产品生命周期的原则,依据生态设计的理念,引进和改进现有企业的生产工艺,应用高新技术、抗风险技术、园区内废物使用和交换技术、信息技术、管理技术等以满足生态工业的要求,建立最小化消耗资源、极少产生废物和污染物的高新技术系统。

  6. 信息共享

  配备完善的信息交换系统,或建立信息交换中心,是保持园区活力和不断发展的重要条件。园区内各企业之间有效的物质循环和能量集成,必须以了解彼此供求信息为前提,同时生态工业园的建设是一个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其中需要大量的信息支持。这些信息包括园区有害及无害废物的组成、废物的流向和废物的去向信息,相关生态链上产业(包括其辐射产业)的生产信息、市场发展信息、技术信息、法律法规信息、人才信息、相关工业生态其他领域的信息等。

  信息交换系统的主要功能是:提供园区信息管理系统,便于物质和能量在园区、周围社区和区域内进行流动和交换;通过示范、宣贯等手段,扮演教育和营销角色,以宣传生态工业原理,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理解环境问题和环境法规,克服生态工业运行的障碍;提供有关提高能源效率、节约资源、废物最小化、清洁生产技术和应急反应等的指南和建议。

  7. 设施共享

  设施共享是生态工业园区的特点之一。实现设施共享可减少能源和资源的消耗,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避免重复投资。
  对于一些资金尚不十分充足的中小型企业而言尤其重要。园区内的共享设施包括:


  (1) 基础设施,如污水集中处理厂、固体废物回收和再生中心、消防设施、绿地等;

  (2) 交通工具,如班车、其它运输和交通设备;

  (3) 仓储设施,如入园成员间闲置的仓库等;

  (4) 闲置的其它维护设备、施工设备等;

  (5) 培训设施等。
  五、园区建设的指标体系


  园区应按照下述四类指标体系进行规划建设:

  1. 经济发展指标:如经济发展水平指标(GDP年平均增长率、人均GDP、万元GDP综合能耗、万元GDP新鲜水消耗等);经济发展潜力指标(科技投入占GDP的比例、科技进步对GDP的贡献率等)。

  2. 生态工业特征指标:如有无成熟的生态工业链;重复利用指标(水资源重复利用率、原材料重复利用率、能源重复利用率等);柔性特征指标(产品种类、原材料的可替代性等);基础设施建设指标(如信息网络系统、废物处理共享设施等)。

  3. 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如环境保护指标(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污染物处理处置等);环境绩效指标(万元GDP工业废水产生量、万元GDP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万元GDP工业废气产生量、万元GDP有毒有害废物产生总量);生态建设指标(可再生能源所占比例、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园区绿地覆盖率等);生态环境改善潜力(环保投资占GDP的比重等)。

  4. 绿色管理指标:如政策法规制度指标(园区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园区内部管理制度的实施、企业管理制度的制定、企业管理制度的实施等);管理与意识指标(开展清洁生产的企业所占比例、园区企业ISO14001认证率、生态工业培训等)。
  六、生态工业园区中的企业孵化器


  企业孵化器起源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美国,它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经济组织,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系统的培训、咨询以及政策、融资、法律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支持,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

  生态工业园区中的企业孵化器主要功能如下:

  1. 为生态工业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提供不断优化的孵化环境和条件;

  2. 允许各企业间共享设施和相互合作;

  3. 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和技术信息;

  4. 通过当地的学校,为企业提供人员培训;

  5. 支持风险融资、市场营销、会计、组织设计和其他商业活动;

  6. 提供公共的法律、文秘和簿记服务以及办公和电讯设备。

  企业孵化器可以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实体,也可以是非赢利机构。对于各类生态工业园区而言,比较适用的是后一种,即非赢利机构形式。
  七、 生态工业园区规划文本的编制


  以下给出生态工业园区规划文本的基本内容,具体规划工作中各园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增删和调整:

  摘要

  1. 区域社会、经济和环境概况

  (1) 社区、城市、区域的情况

  (2) 园区现状、产业类别、结构、主要资源等状况

  (3) 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2. 园区建设必要性和有利条件

  (1) 必要性

  (2) 有利条件

  3. 规划目标和原则

  (1) 总体目标

  (2) 具体目标

  (3) 规划原则

  4. 园区总体设计

  (1) 现有建设条件分析

  (2) 生态工业园区的总体框架(包括主要工业链)

  (3) 生态工业园区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

  (4) 生态工业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

  5. 园区工业代谢分析

  (1) 主要物质代谢分析

  (2) 能量流动分析

  6. 园区建设项目

  (1) 园区建设项目清单及说明(包括工业项目、基础设施、服务设施等)

  (2) 园区建设项目指南

  7. 园区投资和效益分析

  (1) 总投资

  (2) 融资渠道

  (3) 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8. 组织机构和保障措施

  (1) 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协调办公室)、投资开发公司

  (2) 园区管理制度(如果是改造现有园区,须注意与现有园区的管理制度相结合)

  (3) 鼓励政策(土地政策、税收政策、补贴政策、信贷政策、排污收费返还等)

  (4) 支持体系(如信息系统、新技术开发、企业孵化器、环境管理体系、清洁生产审核等)

附件三:
  循环经济示范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

  总 则


  一、为了推动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循环经济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建设,规范示范区申报、审批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发挥示范区建设对改善城市和地区环境、减少废物排放、大幅度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率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循环经济示范区是一种以污染预防为出发点,以物质循环流动为特征,以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最大限度地高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示范区域。示范区一般在省、市开展试点和示范。

  三、示范区建设要遵循“减量、再用、循环”原则(“3R”原则)。减量原则要求用较少的原料和能源投入来达到既定的生产或消费目的,再用原则要求产品和包装容器能够尽可能多次以初始形式被使用,避免一次性用品的泛滥。循环原则要求生产出来的物品在完成其使用功能后能尽可能多地再生利用或资源化,产品和废物的循环利用,必须适当进行,不产生新的环境污染。

  四、本规定适用于示范区的申报、规划编制和论证、审批和命名、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
  申 报


  五、示范区建设须由建设单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创建申请,经其审查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六、示范区申报条件为:

  1.设立领导机构和相关工作机构;

  2.地区经济建设在全国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和示范性;

  3. 在企业、区域和社会层面存在循环经济的典型或雏形;

  4. 具有在整个经济活动和全社会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循环经济模式或建设循环型社会的条件;

  5. 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发展水平,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进步等方面具有建设示范区的基础条件。

  七、示范区申报应提交建设单位申请报告,包括本地区基本情况、循环经济区创建意义、基本思路、基础条件、预期目标、建设内容及进度安排等。
  规划编制和论证


   八、 示范区创建申请经过国家环保总局同意后,示范区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示范区规划(必要时应包括重要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规划编制工作应委托具有示范区规划编制经验的单位进行。

  九、 规划应按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指南》编写,对示范区建设的总体思路、建设内容、重点项目、保障措施等做出重点分析,以使规划能指导示范区建设实践。

  十、示范区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由园区建设单位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交规划送审稿,由其审查后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专家委员会对规划进行论证。


  十一、专家委员会应由工业生态、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城市和区域规划以及所涉及行业的国内知名专家组成。

  十二、专家论证包括实地考核、听取规划汇报、提问、讨论及评议、形成专家论证意见等步骤,专家委员会重点对示范区建设的意义、建设条件是否成熟、建设目标是否明确和合理、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循环经济要求、是否有可行的项目、是否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以及是否具有全国示范效应等方面进行论证。

  十三、 示范区规划经过专家论证通过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划开展建设。经过一段时间建设试点后,建设单位可向省级环保部门提出示范区命名申请,并由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审 批 和 命 名


  十四、示范区建设单位提出命名申请后,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按专家论证意见修改的规划报批稿(必要时应包括重要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

  2. 专家论证意见;

  3. 示范区创建工作背景情况说明;

  4. 示范区建设的组织机构名单;

  5. 地方政府已有或拟给予示范区建设的优惠政策和配套措施。

  十五、 国家环保总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报总局局务会批准。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批准为循环经济示范区,并授予统一规格的标牌。

  十六、示范区命名格式为:示范区所在地名+ “循环经济示范省(市)”。

  十七、示范区建设在其地方政府设立的领导机构领导下,按批准的规划内容和时间实施。若需对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应报告国家环保总局并征得其同意。
  监 督 管 理


  十八、示范区建设单位应每季度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示范区建设和发展情况与存在问题等,年终上报年度总结。国家环保总局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简讯》形式,发布全国循环经济示范区发展的最新信息。《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简讯》由国家清洁生产中心负责承办。

  十九、 国家环保总局组织专家组对示范区进行定期考核、检查,对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出现以下情况的示范区,国家环保总局责成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标准的撤消其命名:

  1.示范区建设机构管理不善,不能及时报告示范区发展动态;

  2.示范区中的重点企业严重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

  3.未按示范区规划的要求和目标推进示范区的建设,示范区建设项目作重大调整未及时报告,使示范区建设滞后或成效不明显。
  组 织 实 施


  二十一、 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协调推动循环经济在全国的试点工作,组织制定示范区规划指南,组织制订循环经济发展指标体系,对各地示范区建设进行指导。

  二十二、国家清洁生产中心作为示范区建设的技术支持单位,协助国家环保总局对示范区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研究循环经济国内外进展情况,定期发布全国循环经济发展信息。

  二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要求,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的示范区建设和环境监督、管理,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示范区建设的总体规划,推进示范区建设工作,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落实规划和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二十四、示范区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对示范区建设可提供以下支持:

  1.示范区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调整区域经济结构、推动产业升级的重大战略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

  2.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结合地区实际,制订促进示范区快速、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3.有利于示范区发展的管理体制,动员和组织有关部门,支持示范区建设;

  4.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以利于示范区引进技术、人才和资金;

  5.依靠企业自愿行为,按照市场规律,组织建设示范区;

  6.开展循环经济的宣传和培训,建立激励政策和措施。

  二十五、示范区企业要按照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在从事业务活动中,根据“3R”原则,有责任采取措施控制原材料的使用量,对可利用的产品和废物进行循环利用,对最终不能利用的产品进行合理处理处置。

  二十六、示范区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资源的循环利用。按照示范区规划分期分批实施示范区建设项目,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指导和推动的原则,建立符合市场机制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等运作模式;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协助企业建立企业间的共生组织和产业链,高标准完成示范区建设。
附件四:


  循环经济示范区规划指南(试行)

  循环经济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一种以污染预防为出发点,以物质循环流动为特征,以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为最终目标的示范区域。它运用生态学规律把区域内的社会经济活动组织成若干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流程,在生产和消费的源头努力控制废弃物的产生,对可利用的产品和废物循环利用,对最终不能利用的产品进行合理处理处置,实现物质生产、消费的“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最大限度地高效利用资源和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和谐发展。


  一、 示范区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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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二十号


  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