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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30:20  浏览:88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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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

中国政府 科威特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的年度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月28日 生效日期198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为了继续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应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科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派遣中国医疗队赴科威特工作。
  在协商和交换意见以后,双方同意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派遣中国医疗队到科威特国
  根据该协议书中方应承担下述内容:
  1.向科威特派遣中国医疗队,其成员为七名医生、一名翻译、一名厨师。
  2.医疗队全体成员应按照该议定书的规定以及将来协商一致的内容在科威特国工作。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义务与任务
  中国医疗队在科威特国执行下述任务:
  1.主要用针灸、中药和按摩为病人治病,允许中国医疗队采用中西医结合的办法治病。
  2.中国医疗队举办针灸和中草药训练班,科方卫生部为训练班选拔人员。为办好训练班,中国医疗队提供必要的工具、标本和图片。
  3.中国医疗队应尊重科威特国家的现行法律、规章与制度以及科威特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三条 科方提供的方便条件
  为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科方应承担下述义务:
  1.关于医疗队的工作地点,科方确定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在苏来比哈特医院或在其他合适的地方。中国医疗队工作所在的医院应提供足够的方便条件,以保证其更好地完成任务。
  2.关于药品、器械和医疗设备,科方应满足中国医疗队进行工作所需要的医疗设备器械和药品。中国医疗队在工作中所需要的中成药和针灸器械,如科方没有时,由中方负责进口,其价款由科方支付。
  3.关于海关优惠与运输,中国医疗队负责进口到港的药品、医疗设备、器械和必要的生活用品,由科方负责办理海关手续、领取和运输,并支付科国内的税收和费用。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的权力
  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国居住期间,科方应免除他们有关工作方面的直接税收,科方应承担下述任务:
  1.关于旅费,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赴科国工作以及每年一次休假的往返飞机票和旅费。
  2.关于居住费,科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在科国工作期间的居住费,其中包括住房、伙食,以及水电费、交通费、医疗费和办公费。
  3.关于月工资,科方每月付给中国医疗队每个成员350KD(三百五十科威特第纳尔)。
  4.关于休假,科方给予中国医疗队成员假期如下:
  A.每工作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工资照付,如果医生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则需加付一月工资,即一年未休假者付给十三个月工资。
  B.科威特政府规定的假日。
  C.双方同意的中国假日。
  D.如果医生未休假,有权让妻子来科威特探亲,为此科方应提供来科威特的往返旅费。中国医生自己负责安排妻子的住处和其他一切费用。

  第五条 雇用中国护士
  1.科方同意中国医疗队聘请中国护士来帮助中国医疗队做护理和医疗工作,这在本议定书规定的范围之内,条件如下:
  A.须在科方预先审查中国护士的资历和必要的工作经验并同意之后,方可聘请。
  B.只聘请两名中国护士着手工作。以后通过双方协商,科方同意后可以增加护士。
  C.护士工作期限为一年,经科方同意后可以变更,按照本议定书的规定,护士的工作期限与中国医疗队的工作期限一致。
  D.护士工资每月为一百八十科威特第纳尔,此外提供住房、伙食、交通工具和来科威特的往返旅游等机票。
  2.护士享有一切优惠待遇,同时承担本议定书所规定的义务。
  3.如果科方认为有必要时,中国医疗队可以聘请一名女厨师为护士们服务,工资待遇与护士相同。

  第六条 本议定书如果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执行与更新
  1.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一年,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2.本议定书规定的工作期限如有变更,须在本议定书结束至少一个月以前经双方协商确定。
  本议定书在科威特国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阿拉伯文和中文写成,双方各持一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科威特国政府代表
  中国驻科威特大使馆           卫生部次长
   经 济 参 赞
    曹 贯 林          纳依尔·艾哈迈德·奈吉布
    (签字)               (签字)

                          1985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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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份刑事裁定书的评析
罗书平

  2000年4月18日,《人民法院报》在第2版全文刊登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轰动全国的游戏厅经营者杀害三名小学生案的终审刑事裁定书。这是一份近年来人民法院制作的从内容到形式都较为规范的裁判文书。它具有如下特点:
  格式规范,程序合法。本案是上诉案件,适用的是第二审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进行“开庭审理”,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决定不开庭审理”。依照这一规定精神和本案的具体情况,本案采取了不开庭审理的形式,但在裁定书的首部对此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作了明确的表述,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从而体现了程序合法和司法公正的精神。
  完整反映一审判决的内容。本裁定书严格按照《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有关在制作二审维持原判的裁定书应当“首先概述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决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的要求,表述一审内容和上诉理由。尤其值得肯定的是,本裁定书在表述一审判决内容时,不仅概述了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金祥武所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金祥玉所犯包庇罪的犯罪事实,而且对一审判决的定案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列写,着重写明某一证据能够证明的内容,如对证据8表述为“在焚烧现场提取的衣服残片,经三被害人家长辩认,确系杜洛飞、段珂珂、薛亚山所穿的衣服”。这样,更加证明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从而为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打下了基础。
  繁简适当。由于本案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并不涉及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更由于一审和二审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证据并无出入,因此,本裁定书认真把握《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所体现的“此繁彼简”的精神,一方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提意见进行高度概括,即“被告人金祥玉以‘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金祥武的辩护人提出‘金祥武认罪态度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另一方面在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对前面已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作了概述,且二审审理结果并无出入的就没有再进行重复表述,体现了“繁简适当”的原则。
  说理充分、针对性强。针对被告人的上诉理由(量刑重)和辩护人辩护的意见(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本裁定书通过对二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进行的全面分析,从而作出被告人金祥玉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犯罪情节严重,原判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并无不当”和被告人金祥武“所犯杀人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故其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的结论。
  当然,这份刑事裁定书还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一、遗漏了有关死刑复核的内容
  这是一起将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合二为一”的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一审判决后,只要共同被告人之一提出了上诉,全案就无条件地进入二审程序;同时,本案提出上诉的是因犯包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的第二被告人,而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的第一被告人没有上诉。由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是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无论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是否提出上诉都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因此,在本案进入二审程序的同时,就涉及到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问题。而这些法定的审判程序和审理过程应在二审(复核)的裁判文书中予以表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中也作了明确的要求,即要求写明“肯定原判认定的事实、情节及其证据的具体内容”。然而遗憾的是,在这份刑事裁定书中,除了主文部分有一句“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金祥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外,在二审(复核)“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对该部分的“具体内容”只字未提。
二、对二审中认定的新的事实未表述相应的证据
  据该裁定介绍,本案第二被告人上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判“量刑重”,其上诉理由不涉及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异义,但二审在“经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明显增加了在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部分没有的新“事实”:上诉人金祥玉明知其弟金祥武杀死三名小学生,与金祥武将尸体转移隐藏,告诉金祥武“要将此事处理干净”。由于刑法第310条规定的包庇罪的法定刑有两个:犯包庇罪情节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毫无疑问,二审裁定中新增的这一“事实”是认定被告人犯罪“情节严重”的重要根据,也是“原判对其从重处罚并无不当”的主要理由。然而,对这一重要的事实情节,而且是在“不开庭审理”的二审程序中新增加的,在客观叙述之后居然没有写明其定案的证据是什么,显然是不符合控辩式审判方式的基本要求和文书样式的格式的。
 附:河南省高院的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豫法刑二终字第65号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祥玉,男,1961年5月10日出生,满族,辽宁省锦州市人,高中文化,捕前系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第六冶金建设公司工人,住该公司单身宿舍楼3门1楼。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赵永川、陈胜,河南醒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金祥武犯故意杀人罪,金祥玉犯包庇罪一案,于2000年3月27日作出(2000)洛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金祥武服判。原审被告人金祥玉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0年2月27日下午,洛阳轴承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子弟小学六年级学生杜洛飞、段珂珂、薛亚山到被告人金祥武经营的索尼电脑游戏厅打游戏机,因未付费用人民币2?5元,引起被告人金祥武不满。被告人金祥武强迫三被害人跪在游戏厅柜台内,先用拳头、铁链子锁将三人打昏,用细铁丝将三人的手捆绑,后持水果刀向杜洛飞的颈部、胸部猛刺数刀,向段珂珂腰部猛刺一刀,向薛亚山颈部横切一刀,致三被害人当场死亡。当日晚,金祥武将杀人的事实告诉了其兄金祥玉,被告人金祥玉伙同金祥武将三具尸体转移至宜阳县寻树乡大柳树村东白石崖沟内200米处,点燃气油将尸体焚烧。后金祥武、金祥玉先后逃至辽宁省凌海市躲藏。3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的父亲杜世平、段强、薛兵和向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称,杜洛飞、段珂珂、薛亚山于2000年2月20日下午去索尼电脑游戏厅后便失踪,该游戏厅自三人失踪后再没有开业。
  2?学生贾笑真、王瑞、夏磊关于在电脑游戏厅见到金祥武强迫杜洛飞、段珂珂、薛亚山跪在柜台内,用拳头和铁链锁对三人进行殴打,将段珂珂头部打破,及金祥武将贾笑真、王瑞、夏磊从游戏厅内赶出的证言。
  3?被告人金祥武供述其用拳头和链子锁把三被害人打昏,用铁丝捆绑三被害人的手,持刀对三人颈部、胸部等部分连刺数刀,致三人当场死亡,与其兄金祥玉移尸、焚尸,后逃往辽宁省凌海市躲藏。
  4?被告人金祥玉供述其伙同金祥武将三具尸体转移至金祥武家中,又租车将尸体拉到宜阳县寻树乡大柳树村东白石崖沟内,点燃汽油焚烧,后逃至辽宁省凌海市躲藏。
  5?出租车司机高亚锋经对照片确认后证实,2000年2月28日下午4时许,金祥武、金祥玉租乘其车运两个大纸箱到宜阳县寻树乡大柳树村东一山沟内。
  6?宜阳县寻树乡大柳树村村民孙成虎、孙顺伟、孙令辉、孙令伟证实,2000年2月28日下午4—5点钟,在大柳树村东白石崖沟内看到两个人在焚烧物体,经对照片辩认,指认两个人是金祥武和金祥玉。
  7?《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索尼电脑游戏厅内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与三被害人的血型一样。
  8?在焚尸现场提取的衣服残片,经三被害人家长辩认,确系杜洛飞、段珂珂、薛亚山所穿的衣服。
  9?《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杜洛飞、段珂珂、薛亚山系被他人所害后焚尸,尸体均有锐器伤,且分布于颈部、胸部等致命部位。
  10?公安机关在索尼电脑游戏厅提取了铁链子锁、在焚尸现场提取了遗留的铁丝。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述事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祥武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金祥玉犯包庇罪罪名成立。金祥武杀死三人,后又焚尸,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金祥玉明知其弟金祥武杀人,伙同金祥武转移、焚烧尸体,妄图毁灭罪证,犯罪情节严重,亦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被告人金祥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认定被告人金祥玉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金祥玉以“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金祥武的辩护人提出“金祥武认罪态度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金祥玉明知其弟金祥武杀死三名小学生,与金祥武将尸体转移隐藏,告诉金祥武“要将此事处理干净”。并伙同金祥武焚烧尸体,毁灭罪证,后与金祥武合谋先后潜逃。当公安人员对其询问时,其仍作虚假供述,妄图使金祥武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犯罪情节严重,原判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并无不当。被告人金祥武虽能供述其杀人的犯罪事实,但其所犯杀人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故其辩护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金祥武犯故意杀人罪、上诉人金祥玉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金祥玉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金祥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 高跃波 
  审判员 樊锡广 
  代理审判员 王连山 
  二?0?0?0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希(兼) 
  (作者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等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关税〔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产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装备和产品目录、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装备和产品目录等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对2012年4月1日以后批准的按照或比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
  (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
  (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三)由外商提供不作价进口设备的加工贸易企业;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
  (五)《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中心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项目。
  2012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在2012年9月31日前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设备,继续按照财关税〔2010〕17号文件附件3、财关税〔2010〕50号文件附件3、财关税〔2011〕45号文件附件3执行;自2012年10月1日起(含10月1日)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中设备,一律照章征收进口税收。
  三、2011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制造企业、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承担核电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在2012年4月1日前(不含4月1日)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继续按照财关税〔2010〕17号、财关税〔2010〕50号、财关税〔2011〕45号文件及其附件有关规定执行;自2012年4月1日起,2011年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及业主申报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四、新申请享受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和产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月31日提交申请文件,包括201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的进口零部件及原材料货值,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仍依据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所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执行。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上述领域的地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012年4月15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2012年4月1日起,新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经初审符合要求的,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五、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本通知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叶片、齿轮箱、发电机)、直流输变电设备、交流输变电设备等3类装备的技术规格要求进行了调整(具体见附件1)。
  生产上述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等3类装备的企业,在2011年已获得符合免税资格的,原免税资格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有效;上述领域在2011年已认定符合免税资格的企业继续申请享受2012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1日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比照本通知第四条要求在4月15日前完成初审工作。
  六、2011年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应在2012年3月1日至31日按照财关税〔2009〕55号文件所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具体格式及要求见本通知附件4《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要求填写该报告及有关表格。
  七、自2012年4月1日起,下列文件废止: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0〕17号);
  2、《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50号);
  3、《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三代核电机组等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1〕45号)。
  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2年修订)
     3.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2年修订)
     4.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七日




附件下载:
  附件1-3.pdf
  附件4.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3/12/content_208990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