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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目前对于一般婚姻、贪污案件的处理原则的指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9:10:16  浏览:81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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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目前对于一般婚姻、贪污案件的处理原则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目前对于一般婚姻、贪污案件的处理原则的指示

1950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州市人民法院:
去年1月29日秘字第6号呈收悉,新的婚姻条例,现正由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拟订中,不久当可公布;兹就目前处理婚姻及贪污案件,提出几点原则性的意见如后:
甲、关于婚姻问题:
(一)男女婚姻自由,这是我们婚姻政策确定不移的原则,一切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均已废除,但在解放前的已成事实,亦不迳予追究,如男女双方或一方据以坚决主张离婚,则应根据政策批准其离婚要求。
(二)离婚以自由自愿为原则:为求家庭和睦,团结生产,对于一方的提请离婚,应设法进行调解,劝其重归于好,如感情破裂至无可挽回,自应判决离婚。但在女方怀孕期中及分娩后之相当期间内,不应允许男方离婚,女方提出的不在此限。这是为了保护下一代和离婚的妇女。
(三)革命军人配偶离婚办法,暂可参考前晋冀鲁豫、陕甘宁、晋察冀各边区暂行婚姻条例精神处理;对于伪军家属提出离婚应与一般群众同样看待。
(四)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和女方的生活问题:离婚妇女可以要求从家庭财产中分得自己应有的一份。女方如因生活困难,要求补助其生活费时,可视具体情况及男方经济能力酌量判给。
(五)离婚后子女问题: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其血亲关系,哺育期内之小孩以随女方为原则,哺育期后的子女,归一方抚养或双方分别抚养,如男女双方协议不成,以如何有利于子女为前提而判决之。离婚后女方抚养的子女男方应担负其必须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之全部或一部。抚养费用之多寡及期限之长短由双方协议或由人民法院判决。
乙、关于惩治贪污,在目前尚无统一适用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前,司法工作,应结合当前政治任务,在老区来说,生产建设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而新区的一切工作,亦在不妨碍生产的前提下进行,如此,我们司法工作,除了镇压那些必须镇压的反革命破坏分子和奸商活动外,并应对消灭生产支前中的一切贪污浪费现象进行坚决的斗争,对于后者,在处理时应以犯罪结果影响大小作为量刑之依据;贪污财物,属公有者,应全部追缴归公,如对人民敲诈勒索者,追还原主,如系贿赂性质,全部没收归公,如无法追缴没收者,应以犯罪者之财产或折合劳役抵偿之。
上述两种案件的处理精神和原则,在中央人民政府和当地政府机关尚无有关法令颁布前,可作你院工作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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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列部分扣除项目按规定税率计算增值税扣除税额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增列部分扣除项目按规定税率计算增值税扣除税额的通知
财政部



根据1987年3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为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所耗用的化学纤维、毛纺织品(不包括地毯毛纱)、其他纺织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机械零部件等扣除项目的扣除税额,按照《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中规定的税率计算;其它扣除项目的扣除税额,一律按照14%的税率计算。为了使增值税的征收制度进一步规范化,现决定增列部分扣除项目按其规定税率计算扣除税额。从1988年1月1日起,增值税应税产品的扣除项目中,属于本通知附表所列项目的,按照《增值税目税率表》中
规定的税率计算扣除税额;不属本通知附表所列项目的,仍按照我部颁发的《关于完善增值税征收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所规定的扣除税率计算扣除税额。
附件:《增列的按规定税率计算扣除税额的扣除项目表》
增列的按规定税率计算扣除税额的扣除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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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或 子 目 名 称 ┃ 税 目 或 子 目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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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 ┃ 玻璃纤维原料球
地毯 ┃ 陶瓷
搪瓷制品 ┃ 甜菜糖
玻璃保温容器 ┃ 加工糖
药品 ┃ 糖果、糕点
帽、鞋 ┃ 奶制品
新闻纸 ┃ 味精
记录纸 ┃ 罐头食品
上色纸 ┃ 其他食品
卫生纸 ┃ 饮料
土纸 ┃ 猪皮革
其他纸 ┃ 皮革制品
文化用品 ┃ 其他轻工产品
日用化学品 ┃ 其他工业品
玻璃 ┃ 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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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6月6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5年3月3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我部于(93)财会字第47号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下发后,对统一企业住房基金会计核算起到了一定的作用。随着住房制度的进一步深化,在执行过程中又出现一些新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住房基金的核算与管理,根据有关的财务规定,现对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企业按规定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分别在“住房周转金”、“盈余公积——公益金”以及“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企业所有的住房基金的来源以及运用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中登记。
二、企业取得的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租金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的住房资金、住房周转金的利息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住房周转金”(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应付工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代交的住房公积金部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住房周转金不足以交纳应由企业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的企业,按有关部门核定允许在管理费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借记“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部分)、“现金”等科目;企业用住房周转金支付职工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购买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属于应由公益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
四、企业出售职工住房,应区别情况处理:
出售职工住房全部产权的,应按照固定资产出售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应按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出售国有住房上交的住房出售收入,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出售住房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如发生净损失,作相反会计处理。
出售职工住房部分产权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上述出售的职工住房,如果原属于用公益金购买的,还应同时按已出售资产中原用公益金支付的价值部分,借记“盈余公积——一般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公益金”科目。
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的,企业收到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在提取折旧时,借记有关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企业应将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单独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企业分得的企业职工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企业应将已出售部分产权的职工住房的原价、累计折旧,以及企业职工出售、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五、企业所提取的职工住房折旧、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中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取得的住房周转金、借入的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购入住房使用权的摊销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贷方登记;企业用住房基金购买住房、改造职工住房、交纳公积金、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等,均应在“住房基金”备查簿的借方登记;“住房基金”备查簿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为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六、本规定如与(93)财会字第47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