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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关于认真搞好城乡各类学校厕所与供水设施卫生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15:13  浏览:8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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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关于认真搞好城乡各类学校厕所与供水设施卫生建设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 国家教委 卫生部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关于认真搞好城乡各类学校厕所与供水设施卫生建设的通知
全国爱卫会、国家教委、卫生部



今年8月13日我们就加强学生肠道传染病预防工作联合发出紧急通知(明传电报),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预防肠道传染病在学校内暴发流行。鉴于今年夏季我国一些省、市洪涝成灾,造成不少学校厕所与供水设施不同程度损坏;其他省、市的各类学校,特别是广大农村中、小学
校也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厕所简陋破旧、蝇蛆孳生和生活饮用水不符合卫生要求等现象,增加了肠道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传播可能,引起社会关注。为加强学校预防工作,搞好城乡各类学校,特别是广大农村中、小学校的厕所与供水设施卫生建设,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国务委员、全国爱卫会、国家教委主任李铁映同志指出:不管城市,还是农村,所有各类学校都要普及卫生厕所。广大学校的饮水卫生也要搞好。保护青少年健康。因此,各级政府和爱卫会、教委、卫生部门领导要贯彻铁映同志指示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
卫生工作的决定》,切实把学校改厕与饮水卫生做为预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各部门和学校的工作日程,并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任务要求和措施,认真检查督促和落实。
二、制订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地要根据实际,抓紧制订学校改厕改水计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改厕改水要与校舍危房改造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工作统筹规划、安排落实。所需资金、物资,各级政府要给予必要的保证,同时动员全社会给与关心、支持,多渠道筹集部分
建设资金。当前,洪涝灾区学校的厕所(包括临时厕所)与供水设施改建工作要列为救灾防病、重建家园的内容。力争在几年时间内,所有各类学校都要普及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用上安全卫生水。
三、加强技术指导和管理。建设卫生厕所,厕所除有顶、有墙外,还要有防蝇和通风设施,储粪池要有盖,且不渗漏,厕内无蝇蛆,无臭味,粪便达到无害化处理后排放。校内厕所与教室、食堂、水源要有一定卫生防护距离。学校改水,凡有自来水厂的地区要优先给学校供水,没有自
来水供应条件的学校要根据当地条件建设自备水井、手压机井和其他供水设施。供水设施应配有排水暗沟,防止蚊蝇孳生和污染环境。各种形式的供水都要注意水质卫生。卫生部门要定期对学校饮水进行卫生监测,使饮用水质符合卫生要求。各地爱卫办和卫生部门要加强改厕改水的技术指
导,做到因地制宜,保证施工质量,并传授有关知识,健全专人负责保洁制度等。
四、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各地要坚持抓好学校的健康教育和各种形式的卫生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学生树立讲卫生、讲文明的新风尚,并组织学生开展热爱校园、爱护校园设施(包括卫生设施)、自力更生净化美化校园活动,增强广大学生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五、及时总结经验。各地开展学校改厕改水工作的有关情况和存在问题,请及时报全国爱卫会办公室。



199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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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青少年教育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试行意见

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国务院知青办、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


 

中宣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国务院知青办、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
关于在青少年教育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试行意见

(1980年7月15日)



联合通知:

  根据中央[1979]58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做好青少年教育工作,现拟了《在青少年教育工作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试行意见》发给你们。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规定。试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问题和经验,望及时报各主管部门。



  中共中央一九七九年五十八号文件明确指出,教育青少年的工作,“不仅关系到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长期巩固,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加速发展,而且直接影响着新的一代人的成长,关系到我们党和国家的前途,关系到我们民族的兴衰。”把我国青少年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体力的一代新人,是时代赋予我们的战略任务。

  青少年教育涉及社会各方面。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统一思想,分工负责,协调行动,打好综合治理的总体战,切切实实地把青少年教育工作搞好。

  为此,就宣传、教育、文化、公安、劳动、知青办、工、青、妇等有关部门在青少年教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和分工意见规定如下:

  一、党的宣传部门负责了解掌握社会思想动态及其对青少年的影响,了解青少年的思想情况和实际问题,了解各种非无产阶级意识形态侵蚀毒害青少年的情况,及时向党委反映,并提出具体的宣传工作意见。

  组织和督促报刊、广播和出版部门加强对青少年的宣传报道,编辑出版青少年政治思想教育读物和科技、文艺读物,搞好电影、戏剧、美术、歌曲、曲艺等文艺创作。了解掌握新闻、出版、文艺等部门的工作对青少年教育的社会效果。

  督促教育干部,特别是党政负责干部严格要求子女,搞好干部子女教育,带头树立良好风气。

  与共青团密切配合,邀集教育、文化、公安、劳动、知青办、工、妇等部门,研究青少年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青少年教育工作的各种问题,协调各有关部门的行动。

  已成立青少年教育领导小组(委员会)的地方,由领导小组(委员会)统一领导青少年教育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的教育。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德、智、体三好的原则,以教学为中心,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深入地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革命理想、共产主义道德和法制教育,进一步贯彻《中学生守则》和《小学生守则》,把学雷锋、争三好、树新风的活动持久地开展下去。

  要努力建设一支坚强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改进政治课教学,加强班主任和辅导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的作用。全体教师对学生要全面关心,全面负责,严格要求,耐心教育,把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自己的崇高职责。

  学校要认真做好流失、长旷、失足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要严禁学生赌博和传抄淫秽的书刊等。教育部门要在公安部门协助下办好工读学校。

  三、文化部门要把丰富青少年的文化生活,通过多种文艺形式帮助青少年树立无产阶级人生观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做为一项重要任务。要动员、鼓励作家和艺术家,为青少年创作更多更好的文艺作品。要用健康向上多种多样的文化生活,丰富青少年的业余文化生活。

  电影发行放映部门和各类艺术表演团体,要选择教育意义较大、适合青少年特点的影片和艺术演出节目,开辟学生专场和儿童专场,合理安排场次和放映时间,多为青少年观众放映和演出。要积极做好映前介绍和观后座谈工作,认真开展影评活动。学生和儿童专场要降低票价。

  文化馆、站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条件,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组织青少年开展各种业余科技、文体活动。

  图书馆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辟青少年阅览室或专门为青少年安排借阅时间,采取多种形式满足青少年阅读的需要。

  四、公安部门要协同宣传、教育和检察、法院等部门加强对广大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

  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要认真贯彻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对有一般违法行为的青少年,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民警、教师、居委会干部、治保人员和家长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帮教,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协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之弃旧图新,努力降低青少年的违法犯罪率。对于极少数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惩处,特别要严惩教唆犯和刑事惯犯。

  要全面掌握有违法犯罪行为和劳改释放,解除劳教、少管的青少年的情况。在学校、工厂、街道、家庭的配合下,对他们进行有效的考察和教育。要加强治安管理,坚决取缔赌场、淫秽书刊,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进一步加强劳改、劳教和少管工作。要根据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特点改进管教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改造的效果。

  对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积极参加教育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工作的人,要热情鼓励、大力支持,对那些做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适当奖励。要保障他们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五、劳动部门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根据介绍就业和自谋出路相结合的方针,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待业青年的安置工作。在招收新工人时,要认真执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纠正招工中的不正之风。鼓励青少年努力学习,奋发向上。要根据中央规定的方针政策,扶持和引导待业青年,大力兴办群众集资的合作经济,适当发展个体经济。对一时不能就业的青年,劳动部门要通过劳动服务公司逐步把他们组织起来进行劳动服务教育,和工会、共青团及其他有关部门互相配合,进行职业训练,提高就业条件。

  对于经过帮助确有转变,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的青年,劳动部门和用工单位在安排就业时,与其他待业青年一样,按照择优录用原则,逐步给予安置,不应歧视。在安置前和安置以后,青年所在街道和单位要注意经常地对他们加强管理教育,使他们不断进步。

  六、知青办要按照党的有关政策做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要在各级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办好知青场、队和农工商联合企业,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吸引知青在那里就业。要组织好知青的学习、劳动和文艺生活,关心他们的身体健康、婚姻家庭等问题,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安心地工作和学习。要在下乡知青中开展道德风尚教育和法制教育。

  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城乡两方面把现在农村插队的知青安排好。

  七、工会组织要把抓好青工教育当作自己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工会组织要在党委领导下,与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相配合,从怎样做一个好工人入手,对青工进行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革命人生观教育、工人阶级的历史使命及传统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道德品质和法制教育等。各级工会组织要把青工组织到各种集体活动中,把政治思想教育渗透到工会的生产、生活及其他各项工作中去。要教育和发动老工人、先进职工和广大工会积极分子采取各种方式(如签订师徒合同)做好青工的教育工作。

  要充分利用文化宫、俱乐部(室)、图书馆(室)、广播站、电影院(队)、体育场等思想教育阵地,组织和吸引青工参加各种报告、讲座、座谈、展览、文艺、体育、娱乐以及各种有益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之中,使广大青工身心健康成长。

  工会组织要协同党、政、团组织办好职工业余学校和各种政治、经济、科技学习班。组织青工学政治、学经济、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提高青工的文化科学技术水平。要注意发挥青工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革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关心青工的切身问题,帮助青工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并正确处理好恋爱、婚姻、家庭问题,使他们全力以赴地投入四化建设。

  厂矿基层工会组织,除组织好青工活动外,还要与共青团、学校等部门配合,加强对职工子弟的教育工作。组织青少年在课余时间参加各种形式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积极协助街道创办青少年活动阵地,开展文体活动。

  失足青工的帮教转化工作,以工厂为主。工会要与公安、共青团、妇联、街道组织一起,共同做好这方面工作。要教育全体职工加强对子女的教育。

  八、共青团组织要把青少年教育当做自己经常的重要任务来抓。各级团组织要搞好调查研究工作,掌握青年的思想脉搏,研究青年思想发展规律,了解青少年的各种实际问题和青少年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抓好典型,总结推广做好青少年工作的经验;主动向党委汇报情况,及时提出开展教育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当好党的助手;主动与各方面配合,做好联络通气工作。

  团组织要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引导他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培养共产主义道德情操,逐步确定革命的人生观。要持续不断地开展学雷锋、树新风的活动和争当新长征突击手的活动。

  团组织要经常地向新闻、出版、文艺、科技等单位提供情况,协助他们做好对青少年的宣传教育工作,支持他们为青少年创作出更多更好的政治、文艺、戏剧、电影、美术、科技等作品。

  团组织要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共青团员的模范作用,发挥团组织团结教育广大青年的核心作用。要关心青年的学习、工作、健康、文化娱乐、婚姻、恋爱、计划生育等切身问题,并帮助他们正确对待和处理。协助党和政府积极地有计划地安置待业青年。

  要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千方百计建立青少年业余文体活动阵地,把青少年的文化生活活跃起来。发动团员、青年与后进、失足青少年交朋友,帮助他们进步,在新长征中共同前进。

  九、妇联要着重抓好城市街道妇女、农村女社员的教育和家庭教育。

  家庭是青少年的直接课堂,家长是子女的第一教师,家庭教育直接影响着青少年的成长。妇联要和有关部门配合,加强对街道妇女、农村女社员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要帮助他们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开展“五好家庭”、“模范家庭”、“好妈妈”等活动,不断总结推广家长教育子女的好经验。

  街道妇女干部,是做好街道工作、转化后进青年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充分调动她们的积极性,发挥她们转化后进、失足青年,特别是失足女青年,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作用。

  基层妇代会要配合有关部门办好幼儿园、托儿所,做好孤儿的管理教育工作。  


湖北省扶贫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扶贫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1月2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扶贫,主要是指对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给予资金、物资、科技、文教、人才等方面的扶持,帮助其脱贫致富。
本条例规定的扶贫对象,是指国家定的贫困县(市)和省定的贫困县(市)、乡(镇)、老区乡(镇)。
第三条 扶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省人民政府和贫困地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扶贫工作负总责,保证按规定标准和时间完成扶贫任务。
第四条 扶贫工作应贯彻执行开发式扶贫的方针。省人民政府和贫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扶贫计划,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对缺乏基本生产和生活条件的特困地区,应组织移民、搬迁,实行异地开发。
第五条 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扶贫办)综合管理本行政区的扶贫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承办扶贫开发的具体工作,协助制定扶贫工作计划,建立项目库,检查监督扶贫资金使用和扶贫项目执行情况,管理所属扶贫资金,协助组织社会扶贫活动
,协助银行和资金主管部门组织回收到期资金。
第六条 贫困地区的干部群众应当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主要依靠自身力量脱贫致富。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内外人士向贫困地区捐赠资金、物资及其他扶持。

第二章 资金投入和使用
第八条 扶贫资金包括国家财政扶贫投入、扶贫专项贷款、以工代赈资金、地方财政扶贫资金和省交通、水利、电力、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筹集的扶贫资金及其他方面的扶贫资金。
省级财政扶贫投入应按国家扶贫投入的30-50%配套安排,市(地)、州、县(市)财政投入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国有商业银行每年应安排一定比例的扶贫开发贷款。
国家计划投资的开发项目应向贫困地区倾斜。
第九条 各种扶贫资金应集中用于没有解决温饱的地区。扶贫项目应覆盖到贫困户,效益应落实到贫困户。
(一)财政资金和从省直部门筹集的扶贫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修建乡村道路、基本农田、饮水设施和农民技术培训等。
(二)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效益好,能带动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和相关的加工业等。
(三)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贫困地区基本农田、水土保持以及修建贫困乡(镇)道路、饮水设施等。
(四)国有商业银行扶贫开发贷款主要用于省定的贫困县(市)和贫困乡(镇)。
(五)其他扶贫资金用于解决贫困人口温饱的项目。
各种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规定以外的地区,不得用于地方其他建设,不得用于与脱贫无关的项目。
第十条 各种扶贫资金应相互配合,配套使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和省安排的所有扶贫资金,一律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省下达到市(地)、州、县(市)的扶贫资金和项目,由市(地)、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安排,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重大扶贫项目立项应提供立项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论证报告、有关批件、立项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扶贫项目一经下达,应按项目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各项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确需变更的,必须按规定上报批准。
建立扶贫资金使用综合考核指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扶贫办、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应跟踪监督检查,严格按规定指标考核。
第十四条 扶贫专项贷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和利率,并及时、足额到位。不得随意缩短贷款期限,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准贷前扣息,不准从贷款中预收风险保证金,不准以新贷抵旧贷。应放宽贫困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等小额贷款的抵押担保条件。
实行贷款使用责任制,坚持到期还贷。
第十五条 项目的分级管理和职责,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 扶贫资金分配及其开发项目和预期效果等有关情况,由县(市)扶贫办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各级审计部门每年应对扶贫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严禁截留、挪用、挤占扶贫资金。
第十八条 各级扶贫办负责统计扶贫项目、扶贫资金等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数据和资料。

第四章 社会扶贫
第十九条 帮助贫困地区完成扶贫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行各业都应支持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明确省直各部门的扶贫对象和扶贫任务,组织各部门扶持贫困地区的农田水利、小水电、饮水设施、交通等方面建设和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医疗卫生等事业发展,以及在科技推广、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劳务输出、进出口贸易等方面的重点支持。各部门
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应主要用本部门的物力和财力。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组织经济发达地区和有关企业帮助贫困县(市)、乡(镇)、村,联系省外的政府和企业支持我省贫困地区。

第二十二条 省和贫困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驻点到乡(镇)、村,帮扶到户的帮扶活动。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落实国家对贫困户在粮食定购、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国定贫困县(市)新办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结合“国际消除贫困日”,组织开展扶贫宣传和“向贫困地区献爱心”活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省设立扶贫奖励基金。奖励基金及其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本条例,在扶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凡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国家规定温饱标准,不再列入贫困县(市)、乡(镇)的,在“九五”期间按原规定继续给予扶持,扶贫资金按原规模投放。
第二十八条 对未完成当年回收扶贫贷款指标的县(市)、乡(镇),应按规定扣减下年度同额贷款规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除责令纠正外,应追究其决策人的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责令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扶贫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扶贫工作遭受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