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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5:13:25  浏览:94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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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杭州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科计〔2005〕15号


杭州市各科研院所:
  为增强我市科研院所的研究开发实力和持续创新能力,促进科研院所的改革与发展,加强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杭州市科技局与杭州市财政局对《杭州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市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保持、增强我市科研院所的研究开发实力和持续创新能力,促进科研院所的改革与发展,根据《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研院所专项科技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和《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院所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杭州市科研院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条件建设、科技产业化和公共科技服务项目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拨款;
  (二)市科研院所专项资金历年结余。
  第四条 申报对象杭州市科研院所可独立或与其他单位联合申报科研院所专项资金,鼓励与高校、企业联合申报(对改制五年内市属科研院所给予重点资助)。
  第五条 资助原则
  市属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区属单位的资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六条 专项资金属科研补助资金,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进行资助。主要用于补助:
  (一)杭州市科研院所的创新服务平台建设、科技成果产业化、重大社会公益研究和设备更新等;
  (二)为支持和促进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对积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市属科研院所可在设备更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采取一次性补助的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纳入市级科技计划管理范畴(对市科技经费已安排过的项目不再重复资助),统筹安排编制预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合理安排、专款专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专项资金的支出主要为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重点项目范围为:属杭州市重点支持发展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环保及其产业领域,且完成后能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项目;本地区支柱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共性、关键性技术,完成后能带动一批相关企业发展的项目;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后能提高行业层次、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具有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项目;可申报重点项目。专家打分前五位的项目为重点项目。
  重点项目按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投入资金的30%进行资助,单项资助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对我市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平台性建设项目,资助额可达50万元);一般项目按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投入资金的15%进行资助,单项资助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并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二)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并经过同行专家评审、充分论证,其开发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三)申报单位必须按项目计划(除公益性项目以外)已投入50%以上的经费,并落实项目实施所需后续资金来源;(四)项目申报单位应为项目提供必需的条件,包括场所及其改扩建、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水电设施的使用、办公条件及管理等。
  第十一条 申报和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于每年6月底之前向市科技局申报项目。并提供项目申请表(申报项目须附有效查新报告)、可行性报告、项目预算报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已完成投资额的财务清单和有关凭证复印件及其它有关材料,连同企业上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提供当年的财务报告)或已经财政局批准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表。经同级主管(或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项目的立项程序依照《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制度。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预算审核,并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提出当年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支持额度。必要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委托中介机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估;
  (三)经批准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科技局按经费管理渠道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专项资金要按照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
  (二)项目专项资金与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它资金来源要统筹安排,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的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实行中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安排项目结转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接受审计的义务,对发现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务制度、财经纪律的行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并根据情况采取取消申报单位以后年度的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所收回的经费用于当年备选项目。
  第十六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将《杭州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反馈表》及项目年度实施总结,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撤销或中止:
  (一)项目在实施中如遇国家产业、技术政策重大调整,原项目目标与之严重不符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自筹或其它部门匹配的资金以及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开展的;
  (三)场地、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技术路线无法按合同执行的;
  (四)技术引进、国内外合作、技术骨干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十八条 需要调整、撤销或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和原因,经与市科技局、财政局协商一致后实行。对无法协商一致的项目,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撤销或中止。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九条 对因故调整、撤销和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退还下拨的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所退还的经费用于当年备选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按《杭州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归属和成果收益的分享办法应在合同中具体约定。项目承担单位和管理单位都必须做好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条件的科技成果要及时申请专利。
  第二十二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项目形成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验收或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申报项目评审立项的重要考虑因素。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不上报材料或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对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取消享受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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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0〕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港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防城港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偿还政府债务能力,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规范政府性偿债准备金的筹措使用,确保财政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偿债准备金,是指为确保按时足额偿还市本级政府债务、防范债务风险而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政府偿债准备金的管理和实施。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四条 筹集政府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市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偿债准备金的孳息收益;
(三)政府注入融资平台的保证金及孳息收益;
(四)可以用于偿还政府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偿债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偿债准备金用于偿还政府性债务本金及利息。偿债准备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风险投资。
第六条 偿债准备金的主要用途:
(一)按规定需由市本级财政偿还的一般债务;
(二)其他经批准偿还或垫付的市本级政府性债务。
第七条 需列入偿债准备金归还的项目贷款,必须严格执行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列入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数据库。
第八条 列入政府偿债计划的项目贷款,项目业主单位需在每年9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偿债准备金支付计划,市财政局在11月底前编制年度偿债准备金收支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未列入当年度偿债准备金收支计划的政府债务项目,市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支付或垫付。
第九条 偿债准备金实行政府专项资金管理,由市财政部门设立专户,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滚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偿债准备金拨付须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有关单位使用偿债准备金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担保的借款单位在使用偿债准备金和转贷资金过程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级政府债务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市政办〔2005〕48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晋城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晋城市政府性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晋城市政府性投资工程

农民工工资财政集中支付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切实解决政府投资工程存在的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2004〕2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晋劳社劳资〔2004〕2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晋城市承接政府性投资工程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财政性资金是指: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
  (二)利用国债专项资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等用于城市公用事业项目资金;
  (三)政府通过融资取得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在同级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核算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支付其他工程资金。
  第五条 农民工工资发放凭财政部门指定开户的商业银行发放的工资卡领取。
  第六条 办理工资卡需由企业持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农民工本人身份证到财政指定银行为农民工进行办理,实行一人一卡的办法。工资卡丢失后应及时向银行申请补发。

二、政府性投资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

  第七条 凡本办法实施前形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由市清欠领导组会同建设局、劳动保障等有关职能部门及建设项目单位按确定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制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
  第八条 市财政在归还历年拖欠工程款计划中按项目将农民工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专户”,按集中支付程序办理。
  第九条 新开工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一律经过市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预算评审,市财政下达预算批复时将建设工程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等涉及的人工费作为农民工工资部分从工程款中计提出来,用于拨付农民工工资的主要资金来源。
  第十条 工程竣工后市财政与建设项目单位对农民工工资部分进行清算,结余部分在未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下按有关规定退回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事项。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根据《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章制定工资支付标准,并按工程项目制定工资计划,每月月初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一式三份由用工双方签字盖章,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单位审查盖章后,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工程进度和资金年度用款计划填制工资分月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项目资金中农民工工资部分按进度拨入“农民工工资”专户。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建设单位报送的农民工工资集中支付明细表,审核无误后按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表通知委托银行发放到农民工工资卡上。
  第十四条 农民工凭身份证、工资卡等有效证件到指定银行领取工资。
  第十五条 指定商业银行应方便农民工就近及时拿到工资。

三、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财政、建设等部门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企业在接受监察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
  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与农民工必须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签定,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企业不得随意辞退农民工,农民工也不得擅自脱离企业。
  第十九条 农民工发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
  (二)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三)不支付加班工资的;
  (四)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直至取消其市场准入。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农民工工资集中支付实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四、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