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学习贯彻《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9:45:24  浏览:85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学习贯彻《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学习贯彻《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了《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认真学习贯彻好这个《规范》,对于加强组织人事部门的思想道德建设,提高组织人事干部队伍的素质,促进外经贸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加强自身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方面取得较大的成效。根据江泽民同志关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和加强组织部门自身建设的要求,以及中组部一系列文件的有关规定,新的形势和任务对组织人事工作提出
了更高的要求,我部的干部队伍整体素质虽然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与中央的要求和做好新时期干部人事工作的需要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工作出色的外经贸组织人事干部队伍,为实现跨世纪的宏伟目标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必须切
实抓好《规范》的学习贯彻。为此,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抓好《规范》的学习。领导班子成员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干部要认真学好《规范》的各项规定,订出学习计划,保证学习的时间,力求做到熟知、牢记,深刻领会,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规范》。
二、《规范》对组织人事干部的行为作出了严格和具体的规定,每一位领导干部和组织人事干部都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对照《规范》查找存在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
三、各单位要把《规范》的学习贯彻作为监督、考核、组织人事干部行为和工作的重要依据,以《规范》为标准,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四、请各单位于11月底前将学习贯彻《规范》的情况书面报部(人事司),以后每半年检查一次。
特此通知。



组织人事干部必须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
路线,服务中心,顾全大局,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总目标、总要求,积极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
为实现上述要求,进一步规范组织人事干部的行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工作出色的组织人事干部队伍,坚决防止和纠正组织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使组织人事工作更好地为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组织人事干部要忠于党和人民的事业,坚持党的原则,坚持党的组织路线和组织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公正无私,唯贤是举。
第一条 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不准封官许愿,拉拉扯扯,搞小圈子。
第二条 扶正祛邪,自觉抵制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升迁或者职务变动的行为,不准为跑官要官者提供方便。
第三条 秉公办事,刚直不阿,不准在工作中掺杂个人好恶,或者讲人情,看关系。
第四条 全面地、历史地、客观公正地看待同志,不准孤立地、静止地、片面地评价干部,重才轻德或者重德轻才。
第五条 作风民主,善于听取各种意见,不准搞个人说了算。

第二章 严守法纪,按章办事
组织人事干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决维护组织人事工作的严肃性。
第一条 发展党员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不准违反工作程序,擅自主张,随意表态。
第二条 如实反映情况,敢讲真话,不准弄虚作假,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第三条 提高政治警觉性,不准玩忽职守,麻痹大意。
第四条 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准泄露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部的考察情况,干部任免调配的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调配决定,干部和党员的审查情况,干部档案内容以及其他属于组织内部掌握的情况。

第三章 牢记宗旨,端正作风
组织人事干部要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做到学与用、知与行的统一;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以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对待
工作。
第一条 关心群众疾苦,自觉接受监督,做党员和干部的贴心人,不准脱离群众,对群众的要求和意见漠然置之,甚至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事。
第二条 深入实际,讲求实效,不准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
第三条 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勇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不准对错误言行熟视无睹。
第四条 知过必改,有错必纠,不准文过饰非,或者争功诿过。
第五条 积极开拓进取,勇于改革创新,勤奋敬业,严谨细致,不准懈怠懒散,得过且过,敷衍塞责,粗枝大叶。

第四章 拒腐防变,廉洁从政
组织人事干部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头脑清醒,意志坚定,始终经受住名位、权力、金钱和美色的考验。
第一条 公私分明,严格要求自己,不准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为配偶、子女和亲友就业、录用、调动、提职、晋级、入党、出国、经商等谋求特殊照顾。
第二条 谨慎交友,减少应酬,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第三条 艰苦奋斗,勤俭朴素,不准讲排场,比阔气,贪图享乐,奢侈浪费。
第四条 克己奉公,清正廉明,不准违反中央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第五章 增强党性,保持情操
组织人事干部要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和思想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团结,互助友爱,始终保持高尚的情操。
第一条 言行一致,表里如一,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
第二条 心胸开阔,宽宏大度,不准嫉贤妒能,压制人才,或者利用职权打击报复。
第三条 襟怀坦白,光明磊落,不准搬弄是非,挑拨离间,传播或者听信小道消息。
第四条 热情服务,谦虚谨慎,不准盛气凌人,简单生硬,骄傲自大。

第六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党政机关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全体干部。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中从事组织人事工作的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对违反本规范的组织人事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
组织人事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本规范,加强对本规范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规范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1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集体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人民政府集体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衢政发〔2002〕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人民政府集体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十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集体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深化开放兴衢,借力加快发展"战略,激励行政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开拓创新,争创先进,为衢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给予集体奖励的对象为:
  (一)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市政府为实施重点工程、处理突发事故、开展抢险救灾和完成上级交办的特殊任务而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四)市政府认为应该给予集体奖励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集体奖励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民主、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三)坚持以功绩定奖励的原则;
  (四)坚持以奖励牵头单位及有功人员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集体奖励分为三个等级,依次为:通报嘉奖、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
  第五条 集体奖励申报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通报嘉奖:
  1、在招商引资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
  2、在抓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3、在抢险、救灾和处置重特大事件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4、获得国家、省级荣誉,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的;
  5、在其它方面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集体三等功:
  1、在招商引资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2、在抓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3、在抢险、救灾和处置重特大事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4、获得国家、省级荣誉,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
  5、在其它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集体二等功:
  1、在招商引资方面作出巨大贡献的;
  2、在抓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中作出巨大贡献的;
  3、在抢险、救灾和处置重特大事件中作出巨大贡献的;
  4、获得国家、省级荣誉,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巨大推动作用的;
  5、在其它方面作出巨大贡献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年度不给予集体奖励:
  1、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一票否决的;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合格被一票否决的;
  4、市政府认为不应该给予集体奖励的。
  第六条 获通报嘉奖、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的单位,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彰、颁发奖牌或锦旗,并分别给予相应等级的物质奖励。奖金由财政列支,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第七条 申报、审批及表彰办法:
  (一)由符合集体奖励条件的单位填写"集体奖励申报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和说明,报市人劳局汇总、初审。
  (二)由市府办牵头,会同市人劳局、监察局、计委、经委、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人行、开发区等部门单位,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从严把关的要求,提出评奖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在适当的范围进行表彰,并在《衢州日报》、电视台、广播电台、政务网上予以公布。
  第八条 申报、评选集体奖励必须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肃纪律,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除撤消其奖励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度开始试行,由市人劳局负责解释。

婚生小孩随父姓还是随母姓


基本案情:

罗某(男)与胡某(女)于2003年6月10日登记结婚,2004年3月15日,胡某生下一男孩。由于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为此,双方各自要求男孩随自己姓,且各不相让,为此,罗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胡某排除对其决定男孩姓氏权的妨害。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胡某要求婚生小孩随自己姓,符合法律规定,不具有违法性,也不够成对罗某的侵权,应驳回罗某要求胡某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实践中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一般都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行使,但协商不成时,可能会产生法律上的积极冲突,即父方与母方都要求小孩随自己姓。对此冲突的解决,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法律适用的精神,法无明文规定者,从习惯。而按照社会现状,婚生小孩有随父姓的习惯,据此,法院可支持罗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胡某排除对罗某决定小孩的姓氏权的妨害。

评析意见: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未成年人的姓名权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行使。我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是选择性条款规定,立法意图是为父母双方协商子女姓氏时提供法律依据。具体决定未成年子女姓氏时,当然要从未成年人的有利成长、方便使用等各方面考虑,同时也要兼顾社会习惯的做法。习惯只有上升到法律才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但考虑到人们的生活情绪与生活的稳定,照顾习惯感情,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实践中可以参照习惯做法。


综上所述,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作者:彭箭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