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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关于对完成1992年五项奋斗目标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1:25:37  浏览:8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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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关于对完成1992年五项奋斗目标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会 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关于对完成1992年五项奋斗目标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经委会 市财政局

各工业总公司(局、办)、区县人民政府:
为鼓励各工业主管部门认真抓好扭亏增盈工作,完成市里下达的1992年五项奋斗目标,经研究,特制定〈关于对完成1992年五项奋斗目标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现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你们在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同时,加强财务管理,督促和
帮助所属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正确核实成本费用和利润。在年终计算、兑现奖励时,如发现弄虚作假,视情节轻重扣减部分或全部奖励。

附件:关于对完成1992年五项奋斗目标各工业主管部门机关人员进行奖励的有关办法
根据国务院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为了促进国营工业企业减少产品积压,加速资金周转,实现扭亏增盈,全面提高经济效益。经研究决定对完成1992年市里下达的五项奋斗目标的工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奖励实行办法:
实行综合考核评分制,满分100分,按工业主管部门在职机关人员人均最高400元进行奖励。
1.以市经委下达的五项奋斗目标(实现利润、亏损企业、亏损额、产成品资金、发出商品及应收预付款)为基础,实现利润奋斗目标基本分为30分,其它四项奋斗目标基本分各占13分。
2.完成实现利润奋斗目标的为30分,完成奋斗目标并高于上年实际的为35分。增幅超过5%以上的为40分。未完成奋斗目标,但实现利润高于上年实际的为25分。
3.完成其它四项奋斗目标的各为13分,完成每项奋斗目标,并低于去年实际的每项为18分,亏损企业、亏损额年末为零的为18分。未完成奋斗目标,但指标水平低于上年实际的为10分。
4.按上述评分结果,合计最高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每分4元,相乘后即为人均奖金额。
5.在上述奖金额的基础上,完成工业企业上交利润计划的,增加100元。
二、奖励资金来源:
凡行政性工业主管部门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经济实体性工业主管部门的奖励资金自筹解决。资金分配应根据岗位责任制完成情况和个人实际业绩,拉开分配档次。
三、各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奖励评分办法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奖励资金自筹。



199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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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民商赔偿案件 而是公物行政职责

刘建昆


  【案情】2007年11月20日凌晨,王某驾驶摩托车途经南通市204国道某路段时摔倒受伤,摩托车损坏。交警部门勘察现场后,发现路中有一大石块。次日,王某父亲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对事故调查取证。交警部门未对事故原因作出认定。事发后,王某所在单位一次性给付王某工伤待遇53000元。2009年4月王某诉至法院,称自己被途经车辆掉落路面的石块绊倒,要求对该路段负有管理和维护职责的南通市市政设施管理处赔偿其损失114602元。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我的观点】本案例原评析似乎是民事法官陈五建做成的。而我国行政法学者对公物法领域长期的失语是值得警惕的。

  以公物法的角度观察,国道是毫无疑义的公物,只是我国采取城乡二元化的公物管理结构,城市道路的管理主体多元化,交通行政机关、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机关同时具有道路公物的公物管理权。本案的“国道”按道路的分级管理,原则上应该是主要由交通行政机关管理的公物;只是其中的道路附属公物——路灯,却由城市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对路灯公物的管理职责是独立于道路公物的,本案的意义正在于,表面上是一个公物的道路,由于组成部分性质不同,掌控行政机关不同,其管理责任仍有细化之必要和可能,本案中的建设行政机关(下属的市政设施管理处)对于路灯公物的管理是没有瑕疵的,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国道”道路公物本身的管理,是交通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公物上的行政职能除了公物管理权,还有公物建设负担。在德国法上,“道路建设负担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义务主体在其能力范围内按照正常通行需要的状态建设养护扩展和改善公路的义务”。本案中的路政管理部门即交通行政部门下属。公物的管理责任在于行政机关而不是其下设的事业单位,具体养护道路的事业单位是不应该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因此国外的公物瑕疵致使利用人损害的,一般都是国家赔偿案件,而国家赔偿案件很多应该使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原评析对于清障义务的把握是准确的。在德国,有的州道路法规定,“清扫积雪、撒防滑沙、防滑盐、清洁和照明”等事项不属于道路建设负担。但是学者沃尔夫等认为“应当给负担主体设定下雪或者结冰时的清扫或者撒防滑沙、防滑盐的义务”。而“警察清障义务”则是不完全等同于上述“交通清洁义务”,前者可以包含前者,还包括本案中这种清障义务。本案中的石块不属于道路本身的组成部分,而属于撒漏车辆,撒漏本身则是一种公物警察权上的违法行为;在公物警察权(本案应属于交通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稽查队,在城市道路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已经查获撒漏者的情况下,当然可以对撒漏者加以民事追究。

  本案这种“清障义务”属于违法行为的结果及其消除,是一个应当专门研究的问题。在公物法上,类似的情况还涉及侵占公物的设施拆除,人为损坏公物的恢复原状等具体的责任。一般而言,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并没有一定的处理规则,违法行为已经查获违法、未经查获、尚未发现三种情形下当然不同。本案公物警察权没有能及时发违法行为及其后果,当事人不能获得救济。而值得考虑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本案中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已经发现或者和处罚,而却没有履行清障任务,是否具有过错而应当赔偿呢?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附录原评析:

  【焦点】交警部门并未对事故原因作出认定,仅凭现有证据能否认定原告系被路中间的石块绊倒受伤?如果原告系被石块绊倒,市政设施管理处是否具有清除掉落路上的石块的清障职责?管理处在石块清理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评析】这是一起涉及道路管养职责的案件。与一般因道路维修、养护瑕疵而导致损害的案件不同,本案涉及的是道路清障问题。不属于道路本身的石块致人损害,能否因此追究道路管理部门的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市政设施管理处对原告的损害不负侵权责任,主要理由是:

  1、从现有证据看,不能确定王某摔倒受伤系被石块绊倒。

  原告仅提供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警部门关于发生事故的事实证明,以及其本人的陈述。由于原告方书面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导致相关部门未能出具权威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样就不能排除其他事故原因,也不能对掉落石块的车辆进行排查,因而不能确定事故原因和最终责任方。由于直接证据的缺乏,并不能得出原告确系因碰撞该掉落石块所致的结论。

  2、原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由于事发原因不明,原告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难以作出明确的界定。但可以肯定的是,事发时间虽然是半夜,但该路段有路灯照明,原告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应认真观察路面,即便原告是被该石块绊倒,其自身也负有疏于观察的责任。

  3、路政管理部门并没有明确的道路清障责任。

  我国对公路管理部门的道路管理和养护职责是有相关规定的,如我国《公路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国务院《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公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对于如何理解道路管理和养护职责,《公路法》和《公路管理条例》中都予以明确了,立法的首要目的在于“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特别是在交通部《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也提到:“路政管理,……是为了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其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可见,道路管理部门对道路的管理养护是着眼于保护路产路权,通俗地说也就是道路“本身”。

  目前,城市道路的管理主要由有关路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公路法》、《公路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这些法规中对道路障碍都有所涉及。比如《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可以看出,这些规定仅仅是赋予道路管理和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违法设置道路障碍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同时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该行为的即时强制执行权,并且这些执法权之间也存在交叉。但是,从法律规定上看,对于清除道路障碍的职责归属并没有明确。

  对于《公路法》中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要确保公路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这一点也应基于上述“道路本身”来理解。结合2008年实施的交通部《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对于保持公路的良好技术状态,设定了平整度、路面损坏、车辙深度、抗滑性能等分项指标,用以衡量公路技术状况。从这些指标的设定来看,保证公路的安全、平整、通畅,也都是从道路本身的状况而言。

  4、本案中的被告市政设施管理处不负有道路清障职责。

  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城市道路,负有养护和维修职责。本案中被告南通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属于南通市建设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受建设局委托负责市区主次干道、桥梁、雨污水管网、泵站等市政设施的管养工作。2007年,南通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在《关于南通市市政设施管理处宗旨与业务范围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中,明确被告的业务范围为市政设施管理、维修、养护、施工,沥青料加工、供应;排入城市排水设施量和水质量监测。该路段有路灯照明。因此,被告对事发路段是具有管理、维修、养护职责的。

  至于其是否具有道路清障职责,首先其是受南通市建设局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只能在建设局委托范围内。审理中,南通市建设局也出具证明,说明委托范围内并没有明确的道路清障职责。其次,由于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地规定道路管理部门有道路清障职责,那么显然也不能将这一职责强加于受委托从事道路管养服务的市政设施管理处。因此,我们认为,市政设施管理处在此没有道路清障职责。

  5、本案不适用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油料生产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食用植物油是城乡居民重要的生活必需品。抓好油料生产,对于稳定食用植物油市场、满足消费需求、增加农民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油料生产效益偏低,农民种植积极性下降,全国油料种植面积持续下滑,产量徘徊不前,国内食用植物油产需缺口不断扩大。当前,加快恢复发展油料生产、保障市场供给任务十分紧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抓好油料生产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综合有效的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油料生产迅速恢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油料生产发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油料生产发展的基本原则、目标和任务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油料生产和供给必须坚持立足国内,同时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满足需求的不断增长。发展油料生产要避免与粮食、棉花争地,把重点放在主攻单产上,同时要调整品质结构和区域布局,着力培育东北及内蒙古高油大豆、长江流域“双低”(低芥酸、低硫苷)油菜、黄淮海榨油花生以及特色油料等优势产业带。力争到2010年,我国油料种植面积比2006年扩大6%左右,总产量增长14%左右。

(二)主要任务。一是适当恢复种植面积。长江流域扩大冬闲田油菜种植面积,东北及内蒙古地区通过合理轮作等适当恢复大豆面积。二是努力提高单产。通过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到“十一五”期末,油料单产比2006年提高6%左右。三是大力改善品质。要加强新品种选育,大力推广高产高油新品种,到“十一五”期末,使油料含油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四是积极开发特种油料。因地制宜,大力发展芝麻、胡麻、油葵、油茶、油橄榄等作物生产,加强生产管理,提高单产水平。

二、加大油料生产扶持力度

(一)扩大大豆良种补贴规模。继续对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种植高油大豆实行良种补贴,补贴规模由目前的1000万亩扩大到4000万亩。同时,要完善操作办法,提高良种覆盖率和种植水平。

(二)设立油菜良种补贴项目。从2007年起,在长江流域“双低”油菜优势区(包括四川、贵州、重庆、云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河南、江苏、浙江),实施油菜良种补贴,中央财政对农民种植油菜给予每亩10元补贴,鼓励农民利用冬闲田扩大“双低”油菜种植面积。各地在实施油菜良种补贴时,要注意避免粮油争地,影响粮食生产。

(三)建立对油料生产大县的奖励政策。为调动主产区发展油料生产的积极性,从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将综合考虑粮油生产情况,统筹研究对油料生产大县与产粮大县的奖励政策。

(四)加快油料生产基地建设。为促进我国油料生产发展,“十一五”期间国家将增加油料生产基地建设投资规模,在东北三省及内蒙古自治区大豆产区、长江流域油菜产区建设一批生产基地,重点改善良种繁育和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全面提高油料综合生产能力。

(五)开展油料作物保险试点工作。为降低油料生产风险,稳定农民种植收益,国家逐步将油料作物纳入农业保险范围并给予保费补贴。各地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开展油料作物保险业务,鼓励和引导农户投保。

(六)促进油料产业化经营。积极引导一批生产规模较大、效益较好的油脂加工企业,在主产区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户签订产销订单,开发低芥酸菜籽油、优质豆油、花生油及其他精深加工产品。积极支持“企业+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继续扶持各种形式的产销衔接活动,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努力提高油料生产组织化程度。

三、加强科技支撑能力建设

(一)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增加油料作物“种子工程”等项目资金投入,积极推进国家油料作物改良中心建设。加快大豆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择优支持油料品种培育与产业化,推动优质油料新品种繁育及其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加快高产、优质、高效、多抗的新品种培育,加强相关配套技术集成创新,加快建设油料作物育种技术平台和新品种产业化基地。

(二)加快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加大农业科技入户项目对油料主产区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广油料重大技术和优良新品种。重点推广高油大豆、“双低”油菜、高产花生新品种,加快普及大豆密植、油菜轻简栽培、花生地膜覆盖等技术,分品种建立高产示范展示区,实现良种良法相配套。各级农业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加强技术培训,组织专家深入田间地头,开展巡回指导,帮助农民加强田间管理和病虫害防治。

(三)提高生产机械化水平。坚持农机与农艺相结合,积极支持油料播种、收获机械研究和开发,结合机械作业调整油料品种选育目标,推进油料生产机械化,切实解决油料生产劳动强度大、费工费时问题。进一步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项目资金规模,支持发展油料生产机械化,抓紧启动重点油菜产区全程机械化工作试点。

四、完善大豆和食用植物油市场调控

(一)健全大豆和食用植物油储备制度。进一步完善大豆及食用植物油中央和地方两级储备体系,适当扩大大豆和食用植物油的中央储备规模,并择机分步充实储备库存,充分发挥储备吞吐作用,以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和大豆油料生产能力,保证国内市场供应。鼓励大型国有粮油加工企业适当增加商业周转储备,由国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体承储企业和承储数量,政府给予一定的贷款贴息支持。

(二)建立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产销预警体系。加强油料及食用植物油信息分析和预警,建立准确、可靠的基础数据采集系统,及时发布生产、进口、流通等信息,引导生产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各地要强化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产销形势分析,开展定点跟踪调查,准确上报生产、购销、库存等相关数据,搞好信息引导工作。

(三)培育油脂、油料期货市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发现价格、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功能,稳定企业和农民生产收益,促进油料产业健康发展。在已有大豆、豆油、菜籽油品种的基础上,增加棕榈油期货交易品种,尽快挂牌上市,支持国内油脂和油料生产、加工、贸易企业参与期货市场交易。支持有关期货交易所在产区和物流集散地设立期货交割仓库,面向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运销大户和农民开展期货知识宣传和培训,引导企业和农民利用期货交易进行套期保值。

(四)控制油料转化项目。进一步制定扶持国内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相关产业政策,坚持食用优先,严格控制油菜转化生物柴油项目。从紧控制油料和食用植物油出口。

五、科学引导社会消费

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统一大豆产品标识,要求列入标识目录内的大豆产品必须按照规定在醒目位置显著标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采取多种途径,引导市场消费行为,实现优质优价,促进国内油料生产。加强宣传引导,合理食油、用油,提倡健康生活方式,减少浪费。

六、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促进油料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油料和食用植物油产供销工作。各地要加强政策引导,及早安排今年秋冬种油料生产,抓好受灾地区生产恢复,稳定增加油料播种面积。要加大市场调节和监管力度,完善应急预案,做好组织调运工作,保障食用植物油供应,妥善安排好低收入群体和大中专院校学生的生活。要加强食用植物油市场准入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测,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散布虚假信息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指导地方抓好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生产、供应和市场稳定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