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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18:22  浏览:9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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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是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协调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和金融等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这一工作,并帮助税务部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
和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要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切实做好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通知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人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于七月底前报告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缓解城乡就业压力、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经营活动无帐可查或帐册不全、财务管理混乱
的现象比较普遍,偷逃国家税收的问题突出,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这种状况如不改变,既不利于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也不利于税法的贯彻落实。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财务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准确地贯彻党和国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方针。要继续鼓励和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使其作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补充;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对个体、私营经
济加强引导、监督和管理;要保护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收入;同时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税收征管工作,强化查帐征收,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改进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方式,强化查帐征收。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管理,并逐步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中全面实行查帐征收,实现税收征管的法制化、规范化。
从1997年4月1日起,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按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私营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全面建帐,税务机关应对他们实行查帐征收。业户可自行建帐,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帐。在有条件的专业市场,凡从事商业批发
、零售的固定业户,在建帐的同时要按规定使用税控收款机,其购置费用可以所得税前分期列支。
为防止税款流失,确保税收收入,在建帐初期,作为过渡性措施,对建帐户也可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对目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各类业户,要根据其经营情况调整定额,对少数还需继续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要加强定额管理。查帐征收户和定期定额征收户均应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申报、申报不实或者超过定额一定幅度未申报调整定额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共同督促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做好建帐工作,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业户,由国家税务局负责督促建帐;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业户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督促建帐。
三、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要正确理解和认识建帐和查帐征税的意义。建帐是经营者加强自身管理和扩大经营的需要,也是依法申报纳税的基础。因此,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要积极、主动、认真地按照要求建帐和使用税控收款机,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经营情况,支
持税务机关做好查帐征收工作。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税务机关加强宣传教育,协助个体、私营经济业户做好建帐工作。
四、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涉及面广,综合性强,难度较大。国家税务总局要结合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切实做好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各有有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机关要共同组织力量,按照企业实际资本构成和经营情况,对企业工商登记的性质进行清理。同时,要对核发个体、私营经济业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情况进行一次联合清理检查。对不按规定建帐或建假帐的业户,要责令其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取缔其经营资格;对建假帐偷逃税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金融部门要加强现金管理,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要清理和禁止多头开户,对有偷逃税行为的业户,各金融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积极协助税务机关检查其存款帐户,提供有关情况,并依法及时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查处涉税案件和围攻、冲击税务机关或欧打、谩骂税务人员的案件。对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意扰乱税收治安秩序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五、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领导,支持并帮助税务部门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要从全局出发,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各项规定,对各种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切实
减轻个体、私营经济业户的税外负担,保证查帐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7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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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满德利

一、被告人身份概况
被告人王志安,男,49岁,1955年4月16日出生,黑龙江双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从事个体运输经营,住黑龙江绥化市团结街9委62组16号。2004年3月7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二、犯罪事实
2004年3月6日8时许,被告人王志安与甄庆江一起驾驶黑M-04777解放大货车运送货物,途经陕西省310国道姜谭超限运输检测站时,被路政人员拦挡到站内停车场等候检测。王志安为逃避检测,当日一直未开车通过超限检测站,伺机闯关逃逸。至晚6时许,王志安见路政人员减少,决定驾车逃逸,当其驾车行驶至超限检测站西侧出入口时,被路政人员范永强发现,遂上前手持停车牌示意王志安停车检查。王志安不服从,继续开车行使,范永强被迫跑向车左侧,一边用手去抓该车倒车镜连杆,一边用停车牌击打该车左侧车门,王志安置之不理继续开车,致范永强跌落在地,被大货车左侧车轮从腰部碾压过去。王志安通过倒车镜发现轧人后将车开到附近加油站停放,返回案发现场察看情况后,弃车到宝鸡市渭滨交警大队报案时被抓获。经法医鉴定,范永强系遭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骨盆多发性粉碎骨折,腹膜后巨大血肿形成,胸腹腔大量积血引起急性休克死亡。

三、宝鸡中院请示的问题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宝鸡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对此案定性上存在分歧,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王志安犯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王志安的刑事责任。其主要理由为:因为王志安为逃避检测,驾车闯关,在检查人员举牌示意其停车的情况下仍驾车行使,其系30年驾驶龄的司机,应当知道在有人阻挡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但放任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在开车撞人后仍未停车,继续开车行驶四、五十米才停车,王志案的主观罪过形式应为间接故意,应认定王志安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志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主要理由为,一、王志安没有杀害范永强的目的和动机。王志安的行为目的就是逃避检测,他不追求致伤、致死被害人,也不放任致伤、致死受害人。二、从王志安犯罪时和犯罪后行为表现可以判定,王志安对致死受害人主观方面是过失的,在受害人范永强用停车牌击打左侧车门时,王志安踩了一下刹车,后继续开车行驶,故王志安踩刹车是意图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三、王志安在驾车撞人后,将车停在附近加油站返回案发现场察看,后又到渭滨交警大队报案,表明他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非持放任态度。故应认定王志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四、法律规定和本案所触犯的犯罪构成
(一)、法律规定的罪过形态的具体含意
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这两种犯罪在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它们在主观内容上有不同点:故意杀人罪,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追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指行为人对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而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别两罪的根本。
(二)、王志安的主观状态
准确把握间接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分要素,是认识王志安主观状态的关键。间接故意杀人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导致的过失致人死亡主观要件的区分,是准确把握两者界限的重点。两者的共同点在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并非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两者的区别在于主观心理态度不同,这一主观心理态度上的区别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1、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预见。间接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对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预见都是一种可能性的预见,如果是必然发生而实施行为,则是直接故意杀人。但显然两者在预见可能性发生的程度上是有区别的,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虽然预见到发生的可能性,但其主观上认为不会发生的可能性更大。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发生可能性的程度并没有判断,在主观上他更关注的是另一个特定目的的实现。
在本案中,王志安主观上就有这样的目的。2004年3月6日上午8时,王志安和甄庆江所驾驶的汽车就已经到达陕西省310国道姜谭超限运输检测站,但至到下午6时的10个小时中,王志安为什么不及时通过检测而在原地滞留呢?从同车司机甑庆东的供述可知,王志安一直在打听检测站的事情,并且已算出自己可能受到的经济处罚,说明王志安已有了逃避处罚的意图,只是一直没有机会而已。到下午6点多钟,当超检站的部分检查人员去吃饭时,王志安认为机会到了,便决定利用这个机会开车逃跑,以逃避处罚。但王志安明知仍有检查人员会对其拦阻,其还是企图自己能闯关成功,达到不被罚款处罚的目的。
2、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所预见到的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的一种主观愿望。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行为人都不希望和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但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具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愿望的。而间接故意行为人并没有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愿望,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一种放任的态度。
王志安在公安人员讯问时供述:
“【你听到有人敲砸你的车窗,并且你自己向外瞅了一下,发现有个穿兰衣服的人就在车边,你为什么不停车?】
我一心想开车朝外跑,没有停车的意思。就是不想停车,想将车开走,不想交超限站这些费用。”
王志安的以上“放任”态度,有两个方面:一是他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并不设法防止其发生,而是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王是有30年驾龄的老司机了,在范永强对其车辆进行拦挡时,已有的驾驶经验使其对危险性的预见十分明确,其不但不停车,反而加速行使,表现出其对范永强生命安全的极度漠不关心。二是行为人具有这种放纵结果发生的动因,是源于其希望借助其行为实现逃避处罚这一特定目的的愿望过于强烈,使其主观态度达到了不计较危害结果发生的程度。王志安的供述也完全印证了这一点:
“我下车打听超限站收费的情况,参照他人交费的情况我推算出我得交8、9百元钱,所以我就一直将车停在停车场,没有上检测站的检测线。因为一上检测线,路政人员要收走汽车的行驶证、营运证。因我跑长途车带的钱不多,如果在超限站内一交钱,怕路上不够用,所以我见有机会的话就准备开车跑。我听见有人敲我旁边的车门,我就是想跑,还停什么车?”
因此,被告人王志安为了达到逃避路政人员处罚的目的,在主观上不在乎被害人的生命安危,对事态的发展持放任的态度,故其主观状态属于间接故意,而非既不希望,也不放任的主观过失。

(三)王志安在案件发生后,发现自己把人轧了,即主动到渭滨交警大队报案,此情节发生在事件发生之后,其行为不是为了阻止事态的发生,或者是避免事态的扩大,只是在事情发生后,希望通过这一行为能减轻自己的罪过。这是对王志安在量刑时考虑的情节,而非系确定罪名时作为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

(四)王志安的行为也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王志安的行为违反的不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是超限运输检测规定,故王志安的行为没有构成交通肇事罪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前提条件,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五、最终结果
本案经陕西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王志安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确罪。本案已经宝鸡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



附本案相关证据:
1、王志安供述,我开的是一辆蓝色的解放牌大货车,车牌号为黑M—034777。同车甄庆江是我雇用的司机。我今天早上大约7点左右,开着大货车在310国道西行至宝鸡超限检测站,按照路政人员的指挥,将车停放在停车场。我下车打听超限站收费的情况,参照他人交费的情况我推算出我得交8、9百元钱,所以我就一直将车停在停车场,没有上检测站的检测线。因为一上检测线,路政人员要收走汽车的行驶证、营运证。因我跑长途车带的钱不多,如果在超限站内一交钱,怕路上不够用,所以我见有机会的话就准备开车跑。下午六点钟,我见附近的路政人员很少,便上车起动发动机(甄庆江在副驾驶的位置上),朝停车场的西出口开去。开车用的是三档。当有人敲我左边的车窗时,我扭头向左瞅了一眼,看见了一个穿兰衣服的人在车外。我继续向前行驶,我又看了看左边的倒车镜,发现车后地上躺着一个人。我就将车停到加油站,又回来看那个人的情况。我一心想开车朝外跑,没有停车的意思。就是不想停车,想将车开走,不想交超限站这些费用。我去渭滨交警大支队是报案,不是投案自首。
2、证人甄庆江证明,我们早上8点左右,从东向西行驶到宝鸡超限站的,路政人员指挥,我们就将车开进了超限站的停车场内。王志安跑来跑去打听大概能交多少钱。大约中午,王志安给我说大约要交400—600元,王志安是根据别人交的钱自己推算出来的。到了下午四、五点钟(我没看表,时间不一定准),王志安坐在驾驶员的位置上,说走,就发动车朝超限站的西边出口驶去。我看见一个穿兰衣服的人,手里拿一个停车牌,从车的右边沿车头跑向车的左边,砸驾驶员这边的车门,王志安没有停车,一直朝前开,并通过汽车的倒车镜,朝后看了一下,对我讲“把人轧了”,他没有停车,一直向西开了几十米,将卡车停在加油站里。我当时见他吓坏了,我追回他“到底轧没有轧住?”,他说“轧住了”。然后,王志安就弃车走了。我见出事便给“122”报了警。
3、证人冯建国证明,因我驾驶甘L05645大货车经检测超限18吨,从上午11点进站,按规定要卸载,我一直找机会想少交点罚款,我知道范永强是班长,他刚换走另两名工作人员去吃饭,当时就他一人站在那儿,我就主动上去和他搭话,问他能不能少交罚款,说话时,那辆肇事货车驶了出来,驶向出口,他便停止和我交谈,手持停车牌迎向这辆车正前方,并示意停车验票。他是边向前移动边举牌,距离大概有十几米远。那辆车在他举牌后并未停车,而是继续向前行驶,只见这辆车距他越走越近,逼得他不得不后退,他情急之下绕到车左前方(驾驶员这边),用手抓住该车左前倒车镜边杆,另一手持停车牌敲车窗玻璃。那辆车没停,当时油门很大,没有踩刹车,只是向前行驶。我看见他抓住倒车镜杆移动2米左右后,倒了下去,我透过车底都看见车的后轮从其腿上轧了过去。轧过人后,该车没有停,而是继续行驶100米左右将车停到加油站,我看见司机下车站在加油站向现场这边观望,当围观人多了后,我看见该车司机还到现场观察伤者情况,后来才向西逃走的。当时司机绝对100%能看见他,他老远就挡车,后来抓车杆,绝对能看见他在挡车。我觉得这司机太胆大,当时把我也吓坏了,所以我一直注视肇事司机,对他事发后行踪我一直注视着。
4、证人李军平证明,我是今年2月20日左右开始在站上经营小生意。3月6日下午,我的小摊位在超限站西出口简易房旁边、排水沟台阶下边,也就是在事发现场西南方向7、8米处。6点多钟,那辆肇事车从车场中间驶向西检查口准备上路,当时该车油门比较大,车的响声也很大,西检查口就那一名受害者在岗,只见那车也未减速,直接向出口驶来。
那名受害者手持停车牌,从该车右侧绕到正在行驶车的前方举牌示意停车,但该车仍向前走,情急之下,这名受害者避开了正前方,绕到车的左侧(驾驶员这边)仍举牌叫停车,并用另一只手去抓车门,看样子在抓车的什么部位时被车撞倒了。人被撞倒地后,车跟着就轧了过去,从我站的位置看,货车左侧前轮好象从这位受害者的胳膊上压过去了(但也说不准)。这时车仍没停,继续向前行驶,结果后边左侧车轮轧过了已受伤的路政员下半身。受害者从车右边绕到车前,再到车左边举牌示意停车,货车司机应该能看见。
5、310国道姜谭超限运输检测站站长宫灵华证明,陕西省310国道姜谭超限运输检测站是2003年12月28日启动工作的。建立的依据是陕西省人民政府陕政函[2003]22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置第二批超限运输检测站的批复”。目的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2000年2号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过往310国道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对超限的车辆进行交纳公路赔(补)偿费和相应的罚款。执法的都是宝鸡市公路管理局的路政工作人员。被害人范永强,是超限检测三班的班长,是正式路政人员,有陕西省人民政府颂发的执法证件,证件编号为C00100084,发证时间是2003年元月1日(有效期五年),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行证件。范永强是路政员和路政案件查处员,他的主要工作是上班期间带领全班人员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对超限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理。范永强昨天上的是中班,时间是下午3点到夜里11点。范永强是在公路和检测站之间的引道上(引导超限运输车从公路到检测线的一个引道)被轧的。既是超限运输车的入口,又是放行的出口。
昨天下午6点多钟,正好是我们上食堂的时间,范替换下两个工作人员站在那里。他做为班长,有巡查、检查其他人工作的权利,他出现检测站的任何一个地方都是正常的。
6、场勘查笔录证实,中心现场在310国道路南距南边线2.1M,距超限检查站西50M的柏油路面上。解放大货车车号为黑M04777,车全长12M,宽2.2M,驾驶楼左侧门上有一横向擦划痕迹长80厘米,距地面1.7M。现场提取物品停车警示牌一个,左侧门微量擦划痕迹。
7、法医尸检报告证实,死者范永强胸部左肋部腋前线有4.5×3CM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周围有点条状擦划伤及皮下出血。腹部正脐下多处片状皮下出血,双侧腹股沟部青紫,左大腿内侧根部擦划伤,左大腿中下段内侧大片状青紫,左膝内侧29×10CM条片状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左内踝青紫肿胀,左脚背青紫,有6CM裂伤(已缝合),右外踝青紫肿胀,上方6×5CM片状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右大腿内翻内旋畸形。左肘后小片状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切开胸腹腔,左第7肋软骨骨折,出血,左侧气胸,左肺委缩;腹壁皮下、肌肉撕裂、撕脱呈囊腔状,伴出血,左横膈破裂,胃、肠、肝左叶等疝入胸腔并胸腔积血,腹腔多量积血,腹膜后巨大血肿,骨盆多发粉碎骨折,右股骨干粉碎骨折并肌肉出血。内脏呈缺血改变。其余体表及内脏未见损伤。分析意见:以上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如车轮类碾压)成伤。结论:范永强系遭受钝性暴力作用(如车轮类碾压)致骨盆多发性粉碎骨折,腹膜后巨大血肿形成,胸腹腔多量积血引起急性休克死亡。


关于救灾募捐义演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关于救灾募捐义演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14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救灾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的管理,维护捐赠者和受捐赠者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救灾募捐义演等活动合法有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救灾募捐义演活动的审批程序
必须按照国务院1997年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民政部1994年发布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举办者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核准报同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举办。
二、救灾募捐义演活动的申报内容
民政部门接受申办者提交申请书时,必须要求申办者同时提供资信证明、接受单位的认定材料、演出计划、演出地点、演出场次、演出时间、演出票价、必要费用开支预算、所得善款额度、公证部门同意公证的证明等材料。
三、救灾募捐义演的经费预算决算
举办义演所得收入,除去必要的费用开支以外,其余收入必须全部移交受捐者,受捐者要单独设立账户,专账管理,并给捐赠者开具收据和捐赠证书,捐赠款物的数额要向社会公布。捐赠义演等活动的全过程必须经公证部门公证,举办者必须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进行结算,并由审计部门
进行全面审计,将决算报告报原审批部门。
四、其他救灾募捐活动
救灾募捐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必须严格管理,参照救灾募捐义演规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从严审核。同时,义卖、义拍活动审核后要经工商部门批准;义展活动审核后要经文化部门批准;义赛活动审核后由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五、监督检查
救灾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凡经批准举办的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必须在举办现场公示批准文本,否则按非法募捐行为处理。
对于非法举办救灾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对以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名义诈骗钱财的,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严厉惩处。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检查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款物的落实情况,捐赠者和受捐赠者不得挪用捐赠款物,违者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依法查处。
侵吞募捐义演款物的,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由文化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责令举办者将违法所得送交受捐者,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的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吞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募捐款物的,由民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会同公安、体育、工商等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在救灾募捐义演、义卖、义诊、义展、义赛、义画、义拍等活动中进行非法募捐的社会团体,民政部门要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监察部门对机关和事业单位侵吞救灾捐赠款物的,要及时通报上级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1994〕第2号)


第一条 为实施对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管理,维护捐赠者和受捐赠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系指社会各界为帮助社会救济对象、支援灾区、扶持贫困地区的发展和援救其他突发性灾害中遭遇困难的人们募集款物而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演出活动。
第三条 义演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同时受国家法律保护并享受国家有关政策优惠。
第四条 国家专门从事社会福利性事业的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组织可以单独申请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必须与受捐单位联合举办。
第五条 中央国家机关、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举办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向民政部提出申请;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举办的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向当地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现行演出法规的规定报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
批。
第六条 申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者,应向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办单位的介绍信或申办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银行或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具的资信证明。
(四)演出计划、募集款物使用计划、活动经费预算计划。
第七条 义演主办单位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接收和管理捐赠款物和其他收入,单独立户,专帐管理。义演主办单位接受捐赠款物,要给捐赠者开具收据和捐赠证书。
第八条 义演所得收入,包括捐赠款物、广告赞助及门票、声像等收入,必须按国家财会制度进行结算;经审计部门审计和公证部门公证后,除必要的成本支出外,必须全部移交受捐单位。
第九条 受捐单位应按募集款物使用计划和捐赠者的捐赠意向,具体落实款物用项,并由民政部门负责检查使用情况。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条 参加义演的演职员在排练和演出期间,除必要的生活补贴(交通、食宿)外,不应领取报酬。
第十一条 未经民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社会福利性募捐义演,违者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第十二条 募捐义演的主办单位和受捐单位均不得挪用、私分捐赠款物,违者由民政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其他有关社会福利募捐性的义卖、义展、义赛、义诊、义画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