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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45:12  浏览:8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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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2003年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2月2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鼓励教育工作者进行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对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教学成果项目,可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

(一)全国首创或市属先进;

(二)经过两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并取得明显效果。

第五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六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由成果持有单位或个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请:

(一)高等学校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学校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二)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教学成果项目,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其他学校和学术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教学成果项目,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第七条 申请重庆市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申请书;

(二)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

(三)反映教学成果的学术总结材料;

(四)教学成果取得实际效果的有效证明材料。

第八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由市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人选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在评审本人或者与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员的教学成果项目时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参评成果项目持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所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

第十条 对申报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90日内提出,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裁定。

经公布和裁定无异议后的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申报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对评审委员会评定的重庆市教学成果获奖候选项目,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评审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奖候选项目或评审工作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裁定。

经公布和裁定无异议后的重庆市教学成果获奖候选项目,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人事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1次。

第十三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的奖励经费,从市级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重庆市教学成果获奖项目,应当记入获奖者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获得重庆市教学成果一等奖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并责成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其他违反评审纪律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市教育行政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评审委员会成员资格;因其违法行为获取奖励的,撤销获奖者的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重庆市教学成果奖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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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震灾区预防接种指南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震灾区预防接种指南的通知


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卫生厅:
为做好地震受灾重点地区的抗震救灾防病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灾区预防接种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灾区预防接种指南



一、接种点设置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临时接种点,接种点应设在临时居住点、临时学校、临时医疗救治点等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有醒目的标示或标记,接种点需配备有疫苗和稀释液的储存设备。

二、人员配备

每个接种点至少应配备2-3名工作人员参与现场接种工作(至少有1名具备接种工作经验的人员),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给予现场技术指导。

三、现场组织

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做好社会宣传、人员登记、疫苗管理、接种实施、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等工作。教育部门应积协助做好幼儿园和学校的接种工作。

四、疫苗储备

具备疫苗储存条件的疾控机构要适当储备一定量的应急接种疫苗。

五、接种原则

(一) 一般原则。

1. 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

2. 疫苗的储存、运输应按照相应疫苗的冷链要求保存和运输。

3.疫苗开启后切勿与消毒剂接触,酒精消毒须待干或用消毒干棉球擦拭后接种;疫苗瓶有裂纹、标签不明或不清晰、有异物者均不可使用,疫苗瓶开封后,疫苗应在半小时内用完。

4. 接种前要询问儿童健康状况、有无禁忌症。

5. 接种点必须配备肾上腺素等应急处置药品及药械。接种后注意观察。

6. 做好相应宣传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心因性反应。

7. 接种后发生疑似异常反应时,接种人员要尽快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当地临时医疗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要尽快进行调查处理。

8. 做好现场接种记录、资料整理及报告。

9. 开展群体性预防接种和应急接种时,尽可能保证较高的接种率。

(二) 群体性预防接种要求。

1. 临时居住点、小学、托幼机构等人口集中地区的儿童优先。

2. 甲肝疫苗应与麻腮减毒活疫苗,或与乙脑减毒活疫苗在不同部位同一时间接种。同时接种时,优先接种甲肝疫苗。

3. 甲肝减毒活疫苗不能与麻腮减毒活疫苗或乙脑减毒活疫苗同时接种的,要间隔4周以上。

六、疫苗预防接种登记及上报

在接种的过程中,要对每名接种者按照附表1或附表2的内容做好接种记录,接种完成后1周内汇总(附表3)上报。

七、甲肝等疫苗接种方案

(一) 甲肝疫苗。

1. 接种范围

(1) 群体性预防接种

本次接种范围优先考虑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茂县、理县;绵阳市北川县、安县、平武县、江油市;德阳市的绵竹市、什邡市;成都市的彭州市、都江堰市、崇州市;广元市的青川县;雅安市的宝兴县和汉源县;甘肃省文县,陕西省略阳县等地震重灾区。优先对受灾人群居住密集的临时居住点、幼儿园、小学的儿童接种。

(2) 应急接种

发生甲肝疫情的所有地震灾区。

2. 接种对象

(1)群体性预防接种

凡是无甲肝患病史、无甲肝疫苗接种史的18月龄-12岁(小学生)的儿童,接种1剂次甲肝疫苗。

(2)应急接种

发生甲肝疫情地区,根据流行特征确定应急接种对象。

3. 接种时间

(1)群体性预防接种

建议6月初开始接种,尽可能10日内完成接种。

(2)应急性接种

开始接种起尽可能在3天内完成。

4. 接种方法

本次对目标人群接种1剂次。甲肝减毒活疫苗: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剂量1ml/剂次;甲肝灭活疫苗:上臂外侧三角肌肌内注射,剂量0.5ml/剂次。

5. 禁忌症

按疫苗说明书要求。

(二) 乙脑减毒活疫苗。

1. 接种范围:

(1)群体性预防接种

本次接种范围优先考虑四川省北川县、安县、平武县、江油市、绵竹市、什邡市、彭州市、都江堰市、崇州市、青川县、宝兴县、汉源县和甘肃省文县等地震重灾区。优先对受灾人群居住密集的临时居住点、幼儿园的儿童接种。

(2)应急接种

发生乙脑的所有地震灾区。

2. 接种对象:

(1)群体性预防接种

凡是无乙脑患病史、无乙脑疫苗接种史的8月龄-6岁(学龄前儿童)的儿童,接种1剂次乙脑疫苗。

建议对来自非疫区的救援人员特别是需要在7月至9月继续驻留的人员接种1剂次乙脑疫苗。

(2)应急接种

患者周边居住地5公里范围内15岁以下儿童。根据灾区实际情况可对接种人群进行适当调整。

3. 接种时间

(1)群体性预防接种

建议6月初开始接种,尽可能10日内完成接种。

(2)应急性接种

开始接种起尽可能在3天内完成。

4. 接种方法

本次对目标人群接种1剂次的乙脑减毒活疫苗,在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剂量0.5ml/剂次。

5. 禁忌症

按照疫苗说明书要求。

(三) 麻疹腮腺炎减毒活疫苗。

1. 接种范围

发生麻疹和腮腺炎疫情的所有地震灾区开展应急接种。

2. 接种对象

发生麻疹或腮腺炎散发病例时,对8月龄-12岁密切接触儿童进行应急接种。当同一个居民安置点、自然村、学校、托幼机构或其他集体单位1周内发生5例以上麻疹或腮腺炎病例时,对其所有8月龄-12岁儿童进行应急接种。根据疫情流行特征可适当扩大范围。

3. 接种时间要求

应急接种要在开始接种起尽可能3天内完成接种。

对密切接触者尽可能暴露后5天内完成接种。

4. 接种方法

本次对目标人群接种1剂次的麻疹腮腺炎减毒活疫苗,接种部位为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剂量0.5ml/剂次。

5. 禁忌症

按照疫苗说明书的要求。

(四) 水痘减毒活疫苗。

1. 接种范围

所有地震灾区。

2. 接种对象

发生散发病例时,凡是无水痘患病史、无水痘疫苗接种史的1-12岁密切接触儿童进行应急接种。当同一个居民安置点、自然村、学校、托幼机构或其他集体单位1周内发生5例以上水痘病例时,对其无水痘患病史、无水痘疫苗接种史的1-12岁儿童进行应急接种。根据疫情流行特征可适当扩大范围。

3. 接种时间

应急接种要在开始接种起尽可能3天内完成接种。

对密切接触者尽可能暴露后3天内完成接种。

4. 接种方法

本次对目标人群接种1剂次的水痘减毒活疫苗,在上臂外侧三角肌附着处皮下注射,剂量0.5ml/剂次。

5. 禁忌症

按照疫苗说明书的要求。

(五) 白破联合疫苗。

1. 接种范围

所有地震灾区。

2. 创伤前的接种

参加救灾抢险人员、灾民等发生创伤机会较多人员。有明确全程百白破/白破/破伤风疫苗免疫史的重点人群,接种1剂白破疫苗;无明确全程百白破/白破/破伤风疫苗免疫史的重点人群,接种2剂白破疫苗,间隔4-8周。

3. 创伤后的接种

灾区人员发生创伤后接种白破疫苗,应根据百白破/白破/破伤风疫苗的既往免疫史来决定。经过全程免疫和加强免疫者,创伤后应再接种1剂次白破疫苗作为加强免疫;严重污染的创伤或受伤前无明确全程百白破/白破/破伤风疫苗免疫史者,注射破伤风抗毒素(TAT)/破伤风免疫球蛋白,同时接种1剂次白破疫苗,间隔4-8周接种第2剂次。

4. 接种方法

受种者的接种部位是上臂三角肌,剂量0.5ml/剂次。12岁以上使用成人及青少年型白破联合疫苗,12岁及12岁以下儿童型白破联合疫苗。

5. 禁忌症

按照疫苗说明书要求。

(六) 钩端螺旋体疫苗。

1. 接种范围

所有地震灾区。

2. 接种对象

发生实验室确诊钩体病例的村、临时居住点可能接触疫水的高危人群。

3. 接种时间

应急接种首剂次尽可能从开始接种起3天内完成。

4. 接种方法

接种部位为上臂外侧三角肌下缘附着处皮下,成人第1剂0.5ml,第2剂1.0ml;7-13岁第1剂0.25ml,第2剂0.5ml。第1剂次后7-10天接种第2剂次。

5. 禁忌症

按照疫苗说明书要求。

(七) 双价出血热疫苗。

1. 接种范围

所有地震灾区。

2. 接种对象

发现临时居住点/村出现1例及以上确诊出血热病例时,对同一临时居住点/村的16 - 60岁人群进行应急接种。

3. 接种时间要求

应急接种首剂次尽可能从开始接种起3天内完成。

4. 接种方法

上臂外侧三角肌肌内注射 1.0ml/剂次,受种者接种第1剂次后14天接种第2剂次。

5. 禁忌症

按照疫苗说明书的要求。

(八) 伤寒疫苗。

1. 接种范围

所有地震灾区。

2. 接种对象

(1)对近三年曾出现伤寒病例或灾后出现伤寒病例的县市,经当地救灾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后对高危人群,如处理粪便垃圾等可疑污染物的人员、饮食从业人员、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条件差的临时居住点的灾民和救灾人员等人群实施接种。

(2)当灾区1个月内多个地点出现伤寒病例时,经当地救灾部门评估论证后可考虑在全县市范围内对5岁以上人群实施普种。

(3)当灾区14天内在一个临时居住点内出现 2例及以上的伤寒聚集性病例时,对同一个临时居住点内或救灾人员营地内的所有5岁以上人员进行接种。

3. 接种时间要求

尽可能在开始接种起5天内完成接种。

4. 接种方法

本次对目标人群接种1剂次伤寒Vi多糖疫苗,接种部位为受种者为上臂外侧三角肌肌内注射,剂量0.5ml/剂次(含Vi多糖30ug)。

5. 禁忌症

按照疫苗说明书要求。









表1 地震灾区群体性预防接种登记表(接种点用)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临时住址
原户籍县乡

名称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疫苗免疫史

(∨有;×无)
疫苗接种时间
备注

甲肝
乙脑
甲肝
乙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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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0]5号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证券公司:
  为了进一步完善股票发行方式,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今后将在新股发行中试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则
  (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
  (二)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是按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的上市流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可转换债券市值的总和(不含其它品种的流通证券及未挂牌的可流通证券),其中包含已流通但被冻结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三)投资者每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10,000元限申购新股1,000股,申购新股的数量应为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持有上市流通证券市值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赋予申购权;每一股票帐户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发行公司公开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每一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重复的申购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申购新股时,无需预先缴纳申购款,但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四)证券投资基金按现地有关规定优先配售新股后,不再按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配售新股。
  (五)证券交易所负责确认投资者的有效申购,并对超额申购、重复申购等无效申购予以剔除。
  (六)有效申购量确认后,按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1、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者的实际申购量配售;
  2、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的总量时,按投资进的实际申购量配售后,余额按照承销协议由承销商包销;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配售的总量时,证券交易所按1000股有效申购量配起一个号的规划,对有效申购量连续配号。主承销商组织摇号抽签,投资者中签字一个号配售新股1,000股。
  (七)中签的投资者认购新股应缴纳的股款,由证券营业部直接从其资金帐户中扣缴。因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不能认购的新股,视同放弃认购,由主承销商包销,证书营业部或其它投资者不得代为认购。
  二、操作程序
  (一)T─2刊登招股书概要
  发行公司披露新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和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发行公司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根据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统计各投资者持有本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
  (二)T─1刊登发行公告
  说明按规定向证券投资基金优先配售后,拟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及上网公开发行新股的数量。
  (三)T+0自愿申购
  投资者按照其可申购新股的数量,主自委托申购新股。
  证券交易所确认有效申购,剔除无效申购,并按有效申购量连续配中号后,将配号结果传输给各证券营业部。
  (四)T─1摇摇抽签
  证券营业部在交易所的显著位置向投资者公布配号结果。
  主承销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中签率,并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组织摇号抽签。
  证券交易所将只签号分别传递给签率,并在公安局机关的监督下组织缩员
  (五)T+2公布中签结果
  证券营业部在交易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中签结果公告。
  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公布抽签结果。
  (六)T+3收缴股款
  各证券营业部向中签投资者收取新股认购款,将股款集中划入证券交易所的指定帐户,并将投资者认购新股的明细数据报证券交易所。
  (七)T+4交割
  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并将募集资金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帐户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八)T+5划款
  承销商将募集资金划入发行公司指定帐户。
  三、附加说明
  (一)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比例,目前暂定为向证券投资基金先配售后所余发行量的50%,今后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采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部分新股的办法发行股票时,向二级市场配售与上网公开发行应同时进行(流程见附件)。
  (二)投资者同时持有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分别计算市值;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只根据持有本所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配售新股。
  (三)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单位应抓紧做好技术准备及有关宣传工作,帮助投资者熟悉新的发行方式。要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在新股申购中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依法查处。
  (四)本通知自二月二十二日实施。
  附件:新股同时向二级市场配售和上网公开发行的流程(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