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7:56:23  浏览:91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危害,保障公民健康,保护环境,预防火灾,根据国家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规定,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各级行政机关的会议室和会场;
(二)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录像放映厅(室)等娱乐场所;
(三)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
(四)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展示厅;
(五)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等候室和电梯间;
(六)大中专院校的教室、实验室等室内教育场所,中小学校、托幼机构;
(七)医疗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室和病房;
(八)商场(店)、书店、邮电、金融、证券的营业场所。
进入林区、林地,一律禁止吸烟。
第三条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中,除电梯间等不具备条件的场所外,须设置有通风设备的吸烟室(区)。
第四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禁止吸烟的制度;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四)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内不得放置吸烟器具和不得设置烟草广告。
第五条 被动吸烟者有下列权利:
(一)在禁止吸烟场所内,有权要求在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八条规定的职责;
(三)向市或区、县卫生局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厦门市卫生局和区、县卫生局是其辖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教育、文化、环境保护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劝导活动。
第八条 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场所所在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吸烟,并受区、县卫生局委托对其处以10元的罚款。
罚款应开具财政统一收据。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市卫生局或区、县卫生局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第四条第三项或第四项或第八条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屡教不改的,提请工商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参照本规定的要求,自行确定单位内部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1995年5月1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贵阳市征收旅馆业暂住人口增容附加费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征收旅馆业暂住人口增容附加费暂行规定

 (1992年7月27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有关城市市政设施逐步实行有偿使用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凡住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宾馆(含“三资”企业),旅社、饭店、招待所及兼营住宿浴室等经营单位的旅客,均应按规定缴纳旅馆业暂住人口增容附加费(以下简称增容附加费)。


  第三条 增容附加费按床位日租金额的百分之十征收。


  第四条 增容附加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委托税务机关征收。


  第五条 宾馆(含“三资”企业)、旅社、饭店、招待所、浴室等经营单位的增容附加费在收取旅客住宿费时一并收取(不另设发票,只在住宿发票上注明),收费单位按月向辖区税务机关如实申报,金额缴纳当月增容附加费;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旅社,由税务机关每月按核定营业额收入的10%直接收取。


  第六条 增容附加费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专用资金,存入财政专户,主要用于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 本规定由贵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对城市低保家庭接受义务育子女实行“两免一补”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对城市低保家庭接受义务育子女实行“两免一补”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5〕9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拟定的《关于对城市低保家庭接受义务教育子女实行“两免一补”政策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对城市低保家庭接受义务教育子女
         实行“两免一补”政策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二○○五年六月)

  为全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城乡贫困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制度,现对我省城市低保家庭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子女实行“两免一补”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意见中的“两免一补”是指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科目的教科书、免收杂费(含取暖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对学生学习费用给予补助。凡持有省民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均可享受“两免一补”政策。
  二、免费提供教科书所需资金,由省教育厅会同省民政厅根据低保家庭学生人数(2005年小学生为18365人,初中生为14673人)、省教育厅印发的《学生必要用书目录》规定教科书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省新闻出版局、省财政厅核定的教科书价格进行测算,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设立专户,并与农村牧区贫困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的教科书一并实行政府采购,发给学生。
  三、学校对城市低保家庭子女按城市一费制收费标准免收杂费(含取暖费、信息技术教育费)后形成的公用经费缺口,如实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当年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按学校实际免收数额划拨到校,确保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的开展。
  四、对城市低保家庭子女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学习补助资金,其中:初中每生每年30元,小学每生每年20元,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民政厅统计核定的人数,划拨给实施地区的财政部门;当地财政部门按学年一次拨付到校,再由学校以现金形式发给受助学生本人。发放助学金的花名册由受助学生或家长签字后作为财务依据,其他任何人不得代签代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