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卫生部关于加强中等卫生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4:46:21  浏览:84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加强中等卫生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中等卫生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卫生部

前言
教师是学校开展教育工作,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专业人才的主力军。教师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着中等医学教育的发展和培养人才的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办好中等卫生学校的一项战略性措施。
随着教育和卫生事业的发展,中等医学教育的任务越来越重。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学校教师接受培训的机会很少;师资来源比较困难;队伍不够稳定;近几年由于教师队伍年龄老化,不少学校缺乏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据1987年统计,全国中等卫生学校有专职教师2..77万
人,在校学生2⒌3万人,教师与学生比例为1:9.2,低于国家教委1:8的编制标准;在专职教师中,具有本科学历的占42.4%,专科学历的29.6%,中专学历的28%,高层次学历结构的教师比例偏低。因此,为改变目前师资队伍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群体结构不够合理
的现状,就加强中等卫生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师资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学校规模,遵照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进行定编。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图书资料人员应根据需要和规定的比例给以保证,行政、工勤人员不应占用教师编制。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补充教师时,应注意年龄结构的合理性,使教师队伍形成合理的梯队结构。在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亦应重视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力争在短期内努力作好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配备工作。
3.中等卫生学校的普通文化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教师,一般应具有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在目前尚缺乏本科学历的护理、检验、放射技士专业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现有中专毕业的教师,应争取通过成人教育的渠道,取得相应学历。逐步改变师资队伍
的学历结构,力争七五期间具有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的教师达到60%以上,八五期间达到80%以上,2000年达到90%以上。
4.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较强的事业心;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精神境界,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要精通本学科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专业技能,应具有广博的文化知识和广泛的兴趣爱好;要认真研究教
育科学,懂得教育规律,掌握学科教学法,具备组织教学的能力。
5.学校领导要重视和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和提高。实验技术人员一般应具备中专毕业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具备实验室管理能力,熟悉本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实验工作原理、方法、步骤和实验仪器的使用、保养及一般维修,能运用实验条件和电化教学手段配合教师完成实验
教学任务。
6.青年教师的素质和稳定关系到中等医学教育的未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培养和提高青年教师当作师资队伍建设的大事来抓。根据青年教师的特点,在政治思想、教学能力、实践技能、专业知识和创造精神等方面进行有计划的培养,对热爱中等医学教育、教学效果好、学
识优秀者应重点培养,大胆使用,使他们得到磨练,较早地成为教学的骨干力量。

二、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师资有稳定的来源
1.从高等院校分配毕业生充实师资队伍是中等卫生学校教师的主要来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的需求计划,主动与当地教育、计划、人事等部门取得密切联系,及时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从医药院校、综合大学、师范院校中分配毕业生充实普通文化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
课的师资队伍。也可采取与院校直接挂钩或供需双方见面的办法,为学校选配适合教学工作的毕业生。
2.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收少数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暂行规定”,积极做好中等卫生学校选送优秀毕业生到大学培养,充实师资队伍的工作。保送有志于从事中等医学教育工作,学习努力,具备教师素质的优秀应届毕业生到高等院校深造,毕业后回母校从事教学
工作。
3.各省卫生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高等医药院校、综合大学、师范院校在统一招生中举办中等医学教育普通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师资定向班或委托班、根据中等医学教育的特点,制订教学计划,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毕业后分配到中等卫生学校从事教学工作。
4.在教育、卫生、人事部门的支持下,从普通学校和医疗、防疫、药检等卫生事业单位选调具有本科学历、本人愿意从事中等医学教育、又适宜于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调入中等卫生学校担任教学工作。也可采取聘请兼职教师的办法,弥补师资的不足。从医疗
卫生部门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学校的教学任务,胜任教学工作的,可根据教师职务条例授予兼职教学职务。并将任教学时和教学成绩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参考依据。
5.鼓励学校中从事教学行政管理的原专职教师兼任部分教学工作,完成教学任务者,可根据教师职务条例兼聘教学职务。
6.采取积极措施,稳定现有师资队伍,在工资、住房、职称等福利待遇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以保证中专教师的福利待遇不低于同级从事卫生技术工作人员的享有水平。

三、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培训在职教师
1.加强成人学历教育,改善在职教师的学历结构,是当前中等卫生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对达不到学历要求、符合成人学历教育入学条件的在职教师,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委托高等院校举办中专在职师资本、专科班,或选送到有关普通、成
人高等院校有计划地进行学历教育。对不具备入学条件的在职教师,要鼓励、支持、督促他们参加函授、业余、自学考试等形式的培训,经过考试、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历。
2.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对在职教师进行系统的专业知识教育,经过学习、考试合格,取得专业证书,在本专业教学岗位上聘任、使用,应与取得相应学历的教师同等
对待。
3.学校对已达到任职要求的在职教师,应有计划地采取自学、进修、举办短期学习班和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知识更新。除学习专业知识外,要组织教师有计划地学习教育学、教育方法学、心理学、伦理学以及其它与医学教育密切相关的人文科学和边缘科学的基本知识,文化课教师要
选修与本专业相关的医学知识,拓宽教师的知识面,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教师的学习经历、学习内容和学习成绩应记入业务档案,作为业务考核和职务晋升的参考依据。
4.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师自身建设的积极性,学科教研组要积极开展教学相长活动。组织教师业务学习,研究教学方法,评价教学效果。重视和加强临床、专业课教师的医疗实践和基础课教师的实验教学,提高教师的应用技术知识和实验动手能力。高级职务的教师有责任指导和督促下
一级教师业务知识和教学能力的提高。
5.要重视和加强教师的外语培训,学校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提高教师的外语水平和使用外语的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举办师资外语培训班集中培训。同时,积极提倡教师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外语。学校对教师的外语水平要进行定期考核。使教师的外语水平在较短的期限内有明显的提
高,适应中等医学教育对外开放,开展学术交流的需要。
6.加强医学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学校和学术团体,要围绕教育改革,结合教学动态、积极组织教师开展中等医学教育的模式、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质量评估和学制、招生、分配及办学效益等方面的软课题研究,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
,并为中等医学教育的改革提供科学论据和决策依据。同时,加强信息交流,使教师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医学教育、医学科学的新成就和新进展。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关心和爱护教师,采取切实措施抓好师资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福利待遇,给予教师政治上关心,业务上培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在社会上树立和发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扩大学校的自主权,支持学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创收活动
,增加办学活力,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建立和完善教师的考核、聘任、晋升和奖励制度,建立教师的业务档案。以职务聘任为基础,制定考核内容和办法,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晋升、物质待遇挂钩;对不宜于任教的教师要及时作出妥善安排或调离学校;对临床和专业课教师,在聘任教师职务的同时,可兼聘相应的卫生技
术职务;对热爱中等医学教育、教学工作成绩卓著的教师要给予表彰和破格晋升,事迹突出者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予“模范教师”,“模范班主任”的称号;对从事中等医学教学工作三十年以上的教师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中等卫生学校师资队伍现状的调查和需求预测,制定需求规划,落实措施,保证师资有稳定的来源。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和制度,提供和保证足够的师资培训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与高等医药院校、综合大学、师范院校、成人高校设立教师培训基地,采取多种形
式,多种渠道的培训措施,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尽快建立一支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促进中等医学教育事业的巩固和发展。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89年2月14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中共扬州市邗江区委党校 李 彦


十六大报告强调:“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再次强调了这一问题。在新形势下,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制度的有效途径,是建设社会主义农村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我们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体现。
一、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民的政治参与是指农民依法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参加政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治决策的行为。它是政治关系中农民政治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反映着农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民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日益增强,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性不断显现。
(一)扩大农民有序政治参与有利于保证我国基层基本政治制度的巩固。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现实的基层政治生活中应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原则,使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更为快捷、准确、全面地反映基层农民群众不断变化的要求。在农村社会各类基层组织中,要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直接参与管理的作用。
(二)扩大农民有序政治参与有利于地方人大工作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同时还能有效提高人们的政治认同感。
我国是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集中体现“主权在民”这一原则的根本制度。农民有要求政务公开的权利。让农民对基层政府、组织的决策和运作有更多的了解,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一个基本标志。只有让农民享有充分了解基层政府作出各种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过程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才能为他们参政议政提供基本条件,更好地保障他们所应当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人身权利。从而在现实农村政治生活中采取理智的政治行为,形成稳定、和谐、有序的农村政治关系和政治局面。同时,扩大政治参与还可以让农民受到民主法治的熏陶,避免地方人大代表对自己角色意识的漠视和遗忘。时刻倾听农民群众的呼声,忠实反映和代表农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天职”,是地方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强化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
农村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党的十六大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参与自身利益相关事务的决策与管理,是农民政治参与的最基本的目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推进农民的政治参与和整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有助于强化农村基层基础工作。所以,我们要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健全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扩大农民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范围,切实维护基层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2004年1 0月2日胡锦涛同志同北京市基层干部座谈时的重要讲话都明确指出,要大力推动基层各项民主制度的贯彻落实,坚持和完善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
(四)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地方人大工作创新的重要方面
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公民参与政治的最重要的方式,其确立和发展,为满足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要求,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理念提供了重要保证。正如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 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我们要抓住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重要环节,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另一方面,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地方人大工作的题中自有之义,是当前推进地方人大工作创新的重要着力点。目前不少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在积极开展这方面的探索创新,积极拓宽农民有序参与政治的渠道,特别是在价格听证,旁听会议等方面,均有积极的效果和良好的反响。地方人大作为基层人民的代议机关,理应在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进程中做出积极贡献,并以此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地方人大工作的创新。
二、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应坚持几个原则
(一)坚持党领导的政治参与原则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中,要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有序地扩大农民的政治参与,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基层群众有序政治参与的保证。对于党的领导与农民政治参与的关系问题,党的十六大作出了明确的回答:“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坚持法治化的政治参与原则
扩大参与、健全法治与确保社会政治稳定三者是相辅相成的,政治参与只有在一个稳定而有序的社会中才能健康地扩大,一个稳定而有序的社会则离不开有效的法治,而法治的真正实现又有赖于政治参与的扩大。只有这三个方面协调发展,才能使预期的政治发展目标得以顺利实现。所以,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必须以法治为基础,依法、有序地进行,注重规则和程序,而不能随心所欲、无法无序。历史经验证明,无序无法的政治参与方式将会使社会付出较高的发展成本,对社会的稳定、和谐造成消极的影响。
(三)坚持渐进式的政治参与原则
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必须遵循积极,稳妥。渐进的原则,既要坚定不移、积极推进,又要脚踏实地、循序渐进,既要防止急躁冒进,又要防止止步不前。”。“扩大”,即在完善现有的政治参与方式的基础上,要不断探索出新的政治参与形式和政治参与方式,它既有“量”上的要求,也有“质”上的要求;而“有序”,即指“依法”。依法是有序的必然方式。要做到“有序”,就必然要“依法”。“扩大”只能是逐步扩大、稳步扩大,不急于求成;“有序”则要求“依法”,包括依宪法、依实体法、依程序法等。“扩大”与“有序”是紧密相联、缺一不可、相互促进的,“扩大”要求“有序”,“有序”利于“扩大”,两者既有数量上的要求,也有质量上的要求,既是为了“防乱”,也是为了实现“民主法制化”的目标。
三、建立健全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机制,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能力
建立健全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机制,是今后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点,也是提高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能力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在推动农民政治参与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也积累了一些经验,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不够高,参与的领域不够广、参与的程度不够深、参与的机制和有关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而且现有的参与中动员型参与多于自觉型参与、情感型参与多于理性化参与。按照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的精神,要做到农民有序、广泛的政治参与,就必须建立健全农民政治参与机制,通过立法手段推动农民政治参与的进程,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制度创新、制度安排,保障农民的知情权、选举权、参政权、监督权,使农民的政治参与成为一个具体、有序的行动过程。
(一)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制度,保证农民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农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坚持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农民的知情权,是农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前提条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基础工作。列宁曾说过:“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是很可笑的”。十六大明确提出了“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要求,十六届四中全会也提出了“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公开制度,保证基层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明确要求。落实农民的知情权,主要落实农民的政策知情权、决策知情权、个人权益知情权。尤其要把中央、国务院关于农民减负和关于“三农”问题的政策贯彻到千家万户,不能对中央的政策进行封锁和“截留”,致使中央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措施难以落实到位。今后要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对中央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农民掌握中央的减负政策精神,监督基层政府做好减负工作。
(二)建立健全选举制度,维护农民的选举权
选举权是农民有序参与政治的基本政治权利,是体现农民当家作主的直接形式。根据马列主义的一贯主张,无产阶级国家代表机关必须建立在真正普遍、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选举的基础上。今后随着民主政治的推进,逐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并充分考虑农民在总人口中的比重,对选举法第十三条:“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的显失公平的规定进行修正,并对代表候选人的身份进行正确界定,保证全国及省、市人大中有一定比例的基层农民代表,在涉及“三农”问题的重大决策中,能听到更多基层农民的声音。在村委会选举中,也要建立一个公正的民主选举制度,正确处理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关系,逐步淡化对选举的行政干预,尊重群众的民主意愿,真正实行村民直接民主选举,保证把那些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强、威信高、群众信得过的人选到村委会领导岗位上来。通过选举,让农民把自己利益的代言人选为人大代表,并借助正常的法律运作方式表达和实现农民利益。
(三)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农民的监督权
农民的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农民的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民享有和行使监督权是农民有序参与政治的重要方面,其有利于克服官僚主义和不正之风,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事实说明,权力失去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目前村级财务混乱已成为一些地区群众信访的热点。财务混乱助长了农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加重了农民负担。各地要根据法律和政策,深化村务公开工作。党支部不仅对村委会负有领导责任,而且也对村务公开负有监督责任,要依法依纪对损公肥私、中饱私囊、任意加重农民负担的人和事进行严肃查处,提高监督的公信力,增强农民对减负工作的信心。农村基层干部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人民负责,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基层人大也要积极引导和指导农民群众进行监督。
(四)建立健全民主评议代表制度,确保农民发言权
积极组织农民开展民主评议代表活动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必由之路。根据《代表法》、《组织法》关于“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监督”的规定,要积极开展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和民主评议代表活动,真正让平时的“评议者”走上被评议之席,直接接受选民的公开监督、评议。通过民主评议代表,提高了镇人大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在代表述职之后,对代表进行面对面评议,一方面使广大选民对自己选出的代表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人民代表自觉接受选民监督,这也是推进基层政治文明的具体实践,有利于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的政治责任感和参政议政能力。
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一个既积极主动又稳步推进的过程。我们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实际出发,与时俱进,积极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提高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能力,努力构建农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政治环境。

参考文献:
1、胡 健:《选举法、地方组织法修改:循序渐进地推动政治文明建设》,《人大研究》2005年第4期
2、赵久合:《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积极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北京人大》2005年第7期
3、陈秀清 陈阿芳:《加强新形势下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的实践和探讨》,泉州人大网,2003年12月1日
5、王憨群 聂治堂 田东良等:《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16则)》,《人大研究》2004年第1期
6、薛祖亮:《地方人大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理论前沿》2004年第8期
7、孙宝强 刘邦卫:《加强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建设的思考》,《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8、《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系列专题讲座,人民出版社出版
9、十六大报告、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
信访与诉讼的和谐之路——浅谈对涉诉信访的理性思索

韩鸿翔


信访与涉诉信访

  信访制度的功能之一是权利救济,是对弱势群体的权利救济。随着社会转型加速,利益冲突加剧,再加上纠纷诉讼解决机制的固有缺点和当下我国司法处理矛盾能力的有限性,随之而来的是全国信访数量的持续上升。信访反映的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复杂、激烈,群众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增势迅猛,甚至出现了一些过激行为。《?望东方周刊》在2003年就曾报道“仅仅从今年7月到8月20号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到北京市委门口上访的就达1.9万人次,群体上访达347批;到中纪委门前上访达1万多人次,群体上访达453批,平均每天达100多人,最多一天达152人,创改革开放以来历史新高”。[1] 信访制度从设计之初的收集和传达公众意见渠道,逐渐演变为化解纠纷、实现救济的途径,并已陷入“信访洪峰”的困境,不堪重负,而且正在以受改革开放以来不断推进的法制化进程的挑战。[2]诉讼和信访同为纠纷解决机制,两者在我国特定的国情下不可避免地产了激烈地撞击,其直接后果的产物便是涉诉信访。[3]据不完全统计,涉诉信访占信访总量的三分之二左右。[4]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来信来访案件达12万余件,至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件已达71.9万件之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诉信访件1876万件。[5] 接待、处理不服各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申诉,成了人民法院一项极为繁重的工作。大量的上访人员群聚北京已严重影响了北京乃至全国的稳定,为保持稳定,解决社会中大量的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平稳发展,国家不得不采取各种措施解决信访问题。

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

作为权利救济的方式,与司法救济相比,涉诉信访(或称信访救济,其中涉诉是表现形式,救济是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司法救济的某些局限性,或者说完成了司法救济无法完成的某些使命。例如:于建嵘在对国内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调查中就发现,许多群体性事件在受群众信任和推选“上访精英”的反复上访之后,被政府重视予以解决的。没有上访反映问题,许多事件在基层法院根本无法解决。[6]因此,受到一些案件当事人,尤其是弱势群体的追捧。这些人员对信访救济的偏好原因还与信访自身的特点有紧密的关系:

一、信访救济没有受案范围的限制。三大诉讼法对进入各自诉讼程序的案件都规定了一定的受理范围,对当事人的范围也进行了必要的限制。这就使的部分当事人在碰到不公正或者自己不满意时,无法通过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获得救济时,都可能诉诸信访,而不考虑这种不公正或不满是何种事由,属于不属于法院的主管范围;是因何而起,属于不属于因自身的过错而引起。

二、在理论上信访救济避开了司法救济的形式理性的要求,无需充分的法律知识和必要的诉讼技能,也无需为准备大量的充分的证据而感到无助,并可直接将自己的诉求上达最高层。相对于通过诉讼程序的司法救济而言,信访救济更加平民化,适合底层大众的需求。

三、信访救济符合民众内心深处的“清官情结”和“告御状”心理

  我国长期以来都是行政主导的国家,司法从属行政由来已久。在我国漫长的历史上,司法官与行政长官长期合二为一,即是县官又是判官。在这种体制之下,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清官文化和“为民做主”的包公情结。当事人上访的过程,也是他在内心深处寻找当代“包公”为自己做主的过程。而信访救济的设立,恰恰为当事人实现这一过程提供了良好的途径
  在中国传统历史上就有“任人唯贤”、“精择良吏”的官吏考察和选拔制度,即便现在也是如此。再加上忠孝相通的伦理观念,使得社会民众普遍认为“好人必好官,高官必高德”。[7]中国古代法律传统是儒法两家思想融合互补的产物,“儒法两家有相同的对官吏权力的崇拜,这种权力的崇拜心态,导致了后世权力本位的思想。”[8] 而信访正是低层民众追寻大德高官凭手中权力为自己伸张正义的过程。应星在他的调查中将底层民众心中的国家形象归纳为:“闪着神奇光辉的党中央+损公肥私的多数地方贪官+为民做主的少数清官”。正是这种头上有青天的想法在鼓舞着人们的上访愿望,而且越往上越往公正,所以北京的上访最集中。[9]这也正是中国古代民众心中为求冤能伸、仇能报,不惜历经千辛万苦,舍得身家性命不保,也要告御状、讨公道的心理情结在当代的体现。

四、法律规则所体现的理念与民众心中的正义理念相差太大。中华法律传统行至清末,在腐朽无能的清政府手中被推倒了,代之而来的大量西方法律规则被广泛移植进来。新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建设也是如此。但由于往往以膜拜的态度来仰视西文法律文化,无论是司法改革路径的选择还是司法公正标准的预设,几乎毫无例外地套用西文的法治模式,导致我国特定的法律传统、社会条件和文化基础,人为地割裂和阻绝本土法律的潜移传承,在客观上也带来了法律移植中的排异反映和法律文化的不匹配。[10]例如:我国民众心中有一个神圣的理念就是法院审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事实”在民众心目中是客观事实。但是,在法院实际审判当中处理原则是以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为依据,即“以形式事实为依据”,因为客观事实是根本无法达到的。这种矛盾冲突再结合法官中立,在大多情况下不再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使得许多有理无据的当事人,普遍认为法官不调查即为偏向对方,判我无理即为裁判不公。在法院讲“法”不行,就上访找讲“理”的。

五、司法不公使得相当一部分当事人舍司法程序,寻信访救济。司法不公包括许多方面的原因:既包括法官思想道德上腐败,又包括部分公正法官业务素质较低;既包括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部门干扰,又包括法官难以独立司法。既包括判决确有错误,又包括部分当事人对正确的判决不理解。

六、各级人民法院对待信访的精神是“有诉必理”,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建立“信息灵敏,反应快捷,责任明确,措施有力”的工作机制,严格信访工作责任制,重点解决重复访、集体访等难点问题。[11]各级法院的出发点是好的——司法为民,但其负面效应也是显而易见的,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告知世人:只有不断地重复访、集体访,问题引起了上层“高度重视”才能够解决。对此需要强调一点,现在要求各级政府(广义上的政府,指各国家机关)需引起“高度重视”的情况太多了,不引起“高度重视”根本不会得到有效解决。

七、信访救济无需太多成本。一封信或几张车票就可把当事人的诉求或其本人送到想去的地方,还常常是单程车票,因为至北京后就会有有关单位将其接回,且有部分时间段吃饭免费,由政府(广义上的政府,包括各国家机关)买单。低成本的特点成了某些当事人缠访、缠讼的一个主要原因。

信访救济的弊端

信访工作在化解纠纷的同时,也成了困扰法院发展,推进法制进程的一个现实难题。

一、从严格的理性角度出发,信访这种将权利救济寄托在首长的批示和清官的出现前提上的制度,是一种扬人治抑法治的做法,这与我国目前国家现代化发展方向背道而驰。

二、信访救济的非程序性与司法独立精神存在背离。信访救济的现实方式是通过法律外途径(权力)再次启动更高的司法权力或其他权力,以维护自己自认为应当保护的利益。这无意中导致了本就无法保持独立的司法机关更易受到来自上级的压力和干预,有时会造成要取得涉诉信访处理纠纷的理想结果必然以牺牲司治独立为代价。在维护稳定的政治任务面前,左右法官思维的是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是上级长官的意愿,法院作为独立审判司法机关的身份被暂时忽略了。

三、信访救济处理的非理性与司法权威之间存在着对立。对信访问题的处理一般并不强调处理过程的理性和对规范的遵守,而是千方百计地“息访”,不看过程只求终极目标,其结果极容易走向两个极端:一方面是在当事人的压力与更高的权力所压迫下赋予当事人不适当的利益——会哭的孩子多吃奶;另一方面是漠视当事人的正当要求,并随意对其进行打压,通过其他途径对当事人的其他合法权益进行限制,迫使其放弃信访要求。第一个极端走向使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得不到尊重,上级领导的批示就可以“推翻”一个判决,司法无权威可言。第二个极端走向使既定法律和制度不再被普遍遵守,当事人人权遭到严重侵犯,各个部门为“息访”所采取的各种过激行为法院亦不予立案处理。法律不再被民众信仰,司法更无权威可言。

四、信访救济所彰显的价值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相背。信访救济是一种无序的救济,是一种没有穷尽的救济,其所彰显的价值不是利益的公平分配而是“多索多得”,不是“法律人人遵守”而是“权大于法”,而当“权大于法”时就非常容易出现“以权谋私”。这种非正义理念与推进我国社会经济民主政治平稳较快发展所需要的公平、稳定、秩序等理念不相吻合。

信访功能之演变

信访最开始是作为国家对社会的一种控制手段出现的,服务于国家对社会的治理。这种控制既包括对民间社会的控制,也包括对基层行政体系的控制。国家允许基层社会通过信访这种方式将基层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向中央政权报告,再由中央作出针对性的决策,并最终反馈于基层以实现为政之目的。这种方式体现了“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和“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形态的承诺。[12]相对公民来讲,信访体现了公民的请愿权利,而这一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13]其表现形式为批评权、建议权、控告权、申诉权等等。但时至今日,信访已从最初“了解基层,服务民众”的功能逐步演变为“个人权利救济”的功能。信访制度以权力为核心,为行动者提供了一种亲近权力资源的可能,通过领导对具体问题的干涉和批示,把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这导致了一些当事人一旦发现司法救济的结果不如己意,就开始寻找机会上访,希望规避法律得以寻求最满意的结果。[14]
为了确保稳定,切实将矛盾解决在基层,中央不断强化信访工作责任制,乃至按信访量给地方排名,将其纳入政绩考核体系。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下大决心及时化解矛盾,更好地把那些影响稳定的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信访救济和诉讼救济成为既并驾齐驱又相互排斥的两条“维权之路”。但,信访问题牵涉面很广,许多矛盾基层根本无法解决,况且一些上访案件本身就是针对当地政府,群众必然通过越级上访寻求高层领导关注,借此施加对当地政府的压力。[15]为了解决问题,政府首选的办法是是“疏”。“疏”就是“劝导”,在仅“劝导”不行时,就“花钱买安省”(安是平安,省是省心、省力)。实践、经验和理性告诉我们,这种无原则的“疏”刺激了更多的人来信访,谁都想来肯一块“唐僧肉”,谁都知道政府是“无限责任公司”。当政府不堪重负,“疏”不起时,在严格的责任制下,“堵”的一手便难以避免。少数地方使用暴力等手段拦截上访群众已是公开的事实。其恶劣的政治后果是:本为追求和谐与稳定的信访制度成为了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新的污染源。

信访和诉讼的和谐之路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造成这种矛盾局面的原因既有现行法律制度与我国国情存在较大差距的因素,又有司法不公,令当事人不能信服的因素,还有我国高层对待信访问题总体策略不当的因素。但是,根本原因还是司法救济在一定程度上的失灵。只要司法救济能够真正成为社会的公器,人们对信访救济的大部分注意力自然就会转移,毕竟信访救济所能够提供救济的可能性还是太小,是不得已而为之。换句话说,治“诉讼救济”是治本,治“信访救济”是治标。我们可以打个比方:因发炎得了高烧,去烧散热是当务之急,但杀菌消炎才是根本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