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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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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3月27日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7年7月4日公布施行)

条例
第一条 为保障本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加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
(一)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经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议案以及超过大会议案截止时间提出的代表议案;
(三)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书面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以下规定交办:
(一)与大会议程或列入会议审议事项有关的,交由大会工作机构处理并报告大会主席团;
(二)经大会工作机构研究,需要在会议期间办理的,交有关机关、组织在会议期间当面答复代表;
(三)其他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大会闭幕后,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以下规定交办:
(一)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团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二)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通过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
(三)代表参加视察等活动时,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办理。
第六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承办单位应建立办理工作制度,确定分管负责人,并有专人具体办理。
第七条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认为其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在收到后的10日内,向交办机关提出意见,由交办机关重新研究、确定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之间不得自行转交。
第八条 需要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交办机关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联系,会办单位应协同主办单位研究办理,及时提出有关的办理意见,并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书面答复代表。
第九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能够解决的,应抓紧落实:对难度较大的,应创造条件尽力解决;对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向代表解释清楚。
第十条 承办单位应加强与代表的联系,采取走访、座谈等形式,与代表商讨,征求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应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办理难度较大,不能如期答复的,经交办机关同意,可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内容具体、明确,不得敷衍了事。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重新办理,在1个月内再次书面答复代表。
第十二条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件,应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发,以公文形式寄发代表,并向代表或联名代表的领衔人附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征询意见表》。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件,应抄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件,还应同时抄送选举该代表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
机构。
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完毕后,应向交办机关书面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督促、检查、协调、综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情况,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对已答复代表正在解决或列入计划解决的问题,应逐项检查落实情况,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实不能解决或需要延迟解决的,应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检查、落实情况应及时报告交办机关。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各工作机构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采取下列形式,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和督促:
(一)对承办单位的答复件及代表对答复的反馈意见,逐件分析研究,根据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二)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听取承办单位负责人有关办理情况的汇报,研究、提出改进意见;
(三)对重要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组织承办单位到代表所在地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办理;
(四)召开代表座谈会,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代表发函,了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后的落实情况,实行跟踪督办;
(六)根据需要,组织代表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及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视察或进行评议;
(七)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实行考核制度。
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情况应当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督办情况,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期间印发全体代表。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民政府对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办理不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领导
人的责任。
对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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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实施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政字〔2005〕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实施办法

  为做好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有关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济南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现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荣誉市民条件
  (一)由本人或者其独资、控股企业在本市直接投资,企业已生产经营5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1.投资一般性项目,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2.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或者累计出口5000万美元以上;3.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资折合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项目为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
  (二)捐赠或者资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符合下列条件的:
  1.一次性捐助或者资助数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2.累计捐助或者资助数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三)在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先进技术和设备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为本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对促进本市对外交流合作,增进友谊,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为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福利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二条 办理程序
  (一)推荐。推荐荣誉市民,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并撰写事迹材料,填写《济南市荣誉市民推荐表》(附后),由推荐单位报市直部门或县(市)区政府审核并加具意见后,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核:推荐对象属外籍人士的,报市外办;属华侨、港澳同胞的,报市侨办;属外籍华人的,可依据实际情况选择报市侨办或市外办;属台湾同胞的,报市台
办;其他市外人士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初审。市政府办公厅、市外办、侨办和台办对荣誉市民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交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评审。初审单位应明确分管负责人及承办人员。
  (三)评审。由济南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对申请荣誉市民称号人员的有关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定,提交市政府讨论。
  (四)审议。市政府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五)授予称号。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后,由市政府向被授予“济南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证书和徽章,并由市有关部门通过各种传媒对其事迹进行宣传。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活动一般每两年1次,必要时也可根据情况安排。
  第三条 联络与服务
  由市政府办公厅、外办、侨办和台办负责与经本部门初审的荣誉市民进行联络,提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信息,邀请参加重大节庆活动、列席重要会议、开展调研和考察活动,进行节日走访慰问等,为荣誉市民在济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由分管市长任主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外办、侨办、外经贸局、台办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荣誉市民称号的撤销
  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经初审单位审定,由济南市荣誉市民评审委员会组织会审并报市政府讨论通过后,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并公告。
  第六条 工作经费
  由市政府办公厅在每次组织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活动前,向市财政申请专项经费。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南市荣誉市民推荐表


姓 名
    性 别  

国 籍
    居住地  
 
 

 

 



 



 



 



 

 

 

 

 

 
 

 

推 荐

部 门

意 见 年  月  日
初 审

部 门
意 见
年  月  日
市荣誉

市 民

评 审

委员会

意 见 年  月  日
市政府

常务会

审 议

意 见 年  月  日
市人大

常委会

审 议

决 定 年  月  日
备 注  




浅析基层法院调研工作

冷岩


  调查研究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性工作,其对于提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和指导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没有调研工作,就没有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然而,在实践中,调研工作尚未引起普遍的重视,特别是基层法院的研究室调查研究职能普遍弱化。因此,在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发挥基层法院研究室的调查研究职能作用,更值得探索和研究。现笔者结合本院实际,略表窥见。
  一、存在的问题。
  1、对调研工作重视不足、认识不够。少数干警不能正确处理好调研与审判的关系,没有认清调研工作的重要性,认为调研工作是可有可无的事,对于调研任务有应付了事的心态。当前,法官资格评定、晋升、晋级等考核的尺度也主要看办案数量,而与撰写了多少调研报告、学术论文无关。对调研工作的这种态度,阻碍着调研工作水平的提高。使“专家型”、“学者型”法官凤毛麟角,这与不重视调研有一定的关系。
  2、基层法院研究室承担的职能过多。目前,基层法院研究室的任务过于繁重。除了调研工作以外,研究室还要承担法院信息、对外宣传、综合文稿、司法统计、审委会记录等多项工作。研究室人员承担过多额外工作,造成调研力量分散、薄弱,专门开展调研的时间十分有限,调研工作职能无法正常发挥,从而影响了调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大部分法院对研究室职能作用上存在模糊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文件中曾多次强调:“研究室是法院的业务部门”,它是人民法院内设的专门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的机构,其任务是研究和解决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大量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探索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但实际上,绝大多数法院研究室人员均不接触审判业务,无法通过办案来收集、总结审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而专门的调研人员又远离审判工作,这种情况造成办案与调研严重脱节,造成调研资源的大量浪费。
  3、调研人员配备不足、水平不高。目前,大多数基层法院在人员有限的情况下,往往在人员配置上向审判一线倾斜,调研工作缺少组织保证。由此导致研究室人员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加上对研究室人员待遇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许多有能力的人员不愿进入研究室,致使人员数量与工作任务严重不协调。由于繁重额外工作任务,很多法院不能配备专职调研人员,即使配备了也为数较少。如此,致使大量“低水平”调研文章屡禁不止。
  二、提升调研工作水平的建议和对策
  1、建立对调研工作的协调领导机制。首先,要加强对调研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协调,完善调研工作机制,将调研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其次,要建立上下联动、互相协调的联合调研机制,避免孤军作战。可以在每年年初制定调研工作计划,按照上级法院的部署,结合本院实际,紧紧抓住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由专职调研人员和庭室业务骨干部组成的调研课题组,集中集体智慧,不断完善和提高调研成果质量。
  2、在人员配备上向调研队伍倾斜,重视调研队伍建设。
  一方面,要充实研究室人员力量,抽调有关业务庭既有实践经验基础、又有较好理论功底的审判人员进入研究室。另一方面,可以在各庭室配备兼职调研人员,注重发挥兼职调研人员的积极性,在审判实际中蕴藏着丰富的调研内容和种种复杂多样的有待探索的调研课题,只有发挥兼职调研人员的作用,才能深入挖掘调研素材,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另外,调研人员要坚持深入审判一线,通过旁听庭审、查阅案卷及与审判人员沟通、探讨等方式了解审判实际,挖掘调研素材,确定调研课题,有的放矢地开展调研活动。
  3、改革调整研究室机构。明确研究室的工作职能,使研究室人员从繁重的文秘工作中解脱出来。将研究室职能与办公室职能加以区别,与宣传、信息工作相区分。明确研究室主要从事业务性的工作,而不是主要的事务性和服务性的工作。赋予研究室中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员审理案件的权利,使他们有机会接触审判实践,防止闭门造字。
  4、突出调研工作的时效性。坚持理论调研与实务调研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采取多种调研方法,使调研成果更趋客观、全面、直接、具体,以指导实践。调研工作要在“时效”上下功夫,即调查研究的重点应当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紧围绕法院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紧紧围绕法院工作中的倾向性、前瞻性的问题。具有时效性的调研成果,才能更好地、更有效地指导审判实践,才能为法律决策提供更为可靠的参考。
  5、加强法院文化建设,激发全员调研热情。通过开展创建“学习型”法院活动,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积极为干警搭建学习的平台,鼓励和支持干警立足审判实践,结合实际工作,认真学政治、学法律、学业务,促使干警同志们不懈努力,积极进取,不断在工作中提高素质。要尽最大可能激发和调动每个个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并积聚起整体的力量和优势,形成合力,从而在法院内部形成学习之风。浓厚的学习氛围也必将会激发干警的调研热情,也会为调研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