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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50:13  浏览:81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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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竞争,确保质量,缩短工期,提高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是列入国家和省计划的建设工程,济南、青岛、淄博、烟台、潍坊五市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含三千平方米)或投资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的建设工程,均按本规定进行招标;三千平方米以下或五十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可实行平方米造价包干。其它市、
地招标工程规模,参照五市标准,自行确定。
第三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的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乡镇建筑队,工程承包公司,综合开发公司,不受地区、部门限制,都可以参加投标。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地区,对于外部门、外地区中标的单位,应积极提供方便。
第四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坚持招标平等、评标合理、定标公正。
第六条 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查招标投标登记;提供招标投标信息;参与审定标底;做好评标定标;组建招标办公室,办理具体招标投标事宜。
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与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预)算,并已列入当年基本建设计划;
二、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和预算,并能保证连续施工;
三、建设工程用地手续已经办妥,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
四、资金、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均已落实,并能保证供应;
五、工程建筑许可证已经办理,工程标底业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审定。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具体组织办理或委托招标办公室代办。招标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发布招标广告;也可采用邀请招标,向有能力承担招标工程的三个以上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大中型工业项目和高层、高级民用建筑,应邀请五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整个建筑项目招标,也可实行按单位工程招标和专业工程招标。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应在招标广告或通知书中说明。
第十条 招标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招标办公室办理申请招标手续,领取招标申请书,编制招标文件;
二、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广告或发出招标通知书;
三、施工企业申请投标,招标单位对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确定投标单位;
四、投标企业购买投标申请书和领取招标文件;
五、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六、投标企业密封报送投标书;
七、当众开标、议标、确定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和中标企业签订承包合同;
九、未中标企业,退还招标文件。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范围、工程量、技术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可供使用的场地、临时设施及水、电、道路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与设计说明书;
三、计划开工、竣工日期;
四、工程特殊要求和合同主要条款;
五、供料方式及主要材料的货源和价格;
六、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而给投标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应在招标广告或投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申请书,并附企业状况说明,包括:
一、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技术等级、隶属关系、地址、负责人姓名、营业执照号码和开户银行帐号;
二、企业简况,包括企业兴办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技术装备情况,近期施工的主要工程质量、工期情况,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量、工人平均等级;
三、外地参加的投标企业,应经企业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鉴证,并持营业执照、资质证明、企业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信,到招标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参加投标。否则,不得参加投标和承包施工任务。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领到招标文件后,应按期报送标函。其内容应包括:
一、标函综合说明书,按图纸计算的工程量、总标价和平方米标价;
二、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三、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及施工天数;
四、临时设施占地和主要材料数量等。
第十六条 标函必须加盖企业及法人代表的印鉴,信封密封处加盖企业印鉴后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寄出,不得更改。

第四章 标 价
第十七条 招标工程的标底,由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我省规定的现行工程预算定额,或国家统一编制的专业定额、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综合取费标准进行编制,并考虑影响工程造价的动态因素。一般住宅民用建筑,可以测算几个有代表性的平方米造价作为计算标底的依据。还可以
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分别按现行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制定上下浮动的建筑产品价格。有条件的大中型工业项目也可按审批的扩初概算作标底。建设单位无力编制标底的,可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设计单位、定额站、建设银行承担,按标底价格的千分之一,最高不超过千分之一点五计取
代编费。受委托编制标底价格的单位,应按上述规定内容进行编制,不得有意压低或抬高标价。
标底计算后,应经当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建设银行和项目主管部门审定。标底不得突破工程概算和预算。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 投标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在投标报价时将施工管理费、计划利润作为竞争性费率。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工程执行地区材料预算价格的,原则上一次包死。高于预算价格的部分材料价差,计算标底时能计算入标底总价的,应一并计算在标底总价之内。
第二十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允许调价的范围和幅度,签订合同时应具体写明,便于双方在工程结算时按合同条款规定办理。

第五章 评 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实行集体评定方式。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并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行以及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进行公开评标定标。标书应当众启封,宣布投标企业的报价及其它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开标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无效标书:
(一)标书未加盖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印鉴(或签字)的;
(二)信封密封处未加盖企业公章的;
(三)逾期送达标书的;
(四)投标企业法人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三条 确定中标的主要条件是:标价合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经济效益好,社会信誉高。
自开标之日起,决标期一般不超过五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十天。
第二十四条 一般工业和民用项目中标价格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大中型工业项目和高层高级民用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5%~7%之间。超过上、下限标价幅度的为废标。所有投标企业的标价都高于规定标底幅度时,如属标底错漏,应予更正。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企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承包合同。拒签合同的,应赔偿由此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并付给投标企业编制投标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算,最多不超过一千元。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凡委托招标办公室办理的,在决标后,招标单位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六、中标企业以中标价格的万分之四,向招标办公室交纳招标投标管理费。

第六章 争议解决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处,其中大中型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解裁定;其它项目由各市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调解裁定。
第二十八条 招标投标双方签订合同后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国家规定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招标投标及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均属无效,并作如下处理:
(一)项目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除责令停止施工外,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投标企业泄露标底的,对泄露单位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个人泄露标底,有营私舞弊、行贿受贿行为的,依法给予经济制裁或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作弊,哄抬标价,扰乱投标秩序的,取消一年以上的投标资格;
(四)投标企业为了抢任务,无原则自压标价,中标后另向建设单位索取其它费用者,投标无效;已经施工的,令其停止施工,撤离现场,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五)招标单位在开标前后,指使投标企业修改标价者,对招标单位处以一万元罚款,对修改标价的投标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
(六)以上罚款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罚款收入一律上交当地财政。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招标投标文件格式。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不适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项目。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城乡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8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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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事局


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上海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加速现代物流人才队伍能力建设,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地对现代物流人员的知识积累、能力水平和业绩表现进行评价,根据《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人〔2004〕66号),本市实行现代物流人员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现将《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上海人事人才网(http://www.21cnhr.gov.cn,http://rsj.sh.gov.cn)和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http://www.spta.gov.cn/)上可供下载。

  市人事局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

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上海物流中心建设,促进上海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提升物流人才的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加速现代物流人才队伍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备供应、装卸、运输、配送、仓储、库存、信息等基础知识,并在本市相关机构中从事物流实务操作、技术支持、营销服务、发展规划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的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现代物流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颁证。

  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采用考试、评审、鉴定、测评或认可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初级:了解现代物流管理的相关基础知识,能熟练进行相关的计算机操作,主要承担现代物流实际的基层工作和操作事务。

  中级:具有较丰富的现代物流专业理论基础及实践经验,熟悉国家和本市有关的法律法规,能熟练使用专业软件,在现代物流中能全面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

  高级:掌握国内外现代物流产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了解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管理、服务标准,能在现代物流中负责宏观决策、战略管理、策划营销、经营运作、诊断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凡热爱现代物流事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且具备下列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条件者,均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

  第七条申请参加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初级)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申请参加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中级)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1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3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5年,或取得现代物流初级证书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3年;

  (5)具有中级职称。

  第九条申请参加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高级)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7年,或取得现代物流中级证书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5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6年,或取得现代物流中级证书后,从事物流及相关工作满5年;

  (4)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条参加上海市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考试合格的人员,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统一颁发《上海市专业技术水平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工程以奖代拨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工程以奖代拨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旅委〔2005〕200号


各有关单位:

  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工程是我市推进旅游国际化的一大创举,有着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根据《杭州市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杭州旅游国际化启动方案〉的通知》(市委发[2004]40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04〕1号)文件精神,将对表现突出的单位以奖代拨,以示鼓励。现将《杭州市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工程以奖代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杭州市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工程以奖代拨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总结推广我市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工程的经验和做法,表彰先进,进一步推进杭州旅游国际化工作,根据《杭州市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杭州旅游国际化启动方案〉的通知》(市委发[2004]40号)和《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04〕1号)文件精神,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和杭州市财政局决定对我市的社会资源国际旅游访问点进行考核,并对考核优秀单位按以奖代拨的方式给予补助。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包括:
  1、已对外开放的社会资源国际旅游访问点;
  2、在杭的国际旅行社。
  二、考核标准
  (一)社会资源国际旅游访问点的考核标准
  1、对“五个一” 要求(即一名分管领导、一名解说员、一名联络人员、一部外联电话、一条参观线路)的落实情况;
  2、接待游客团队及人数(按统计规范执行);
  3、对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工作的配合情况,主要指是否按要求上报月统计报表、是否按要求参加会议等方面;
  4、对旅游团队的接待配合情况,主要是手续是否简便、接待是否热情等方面;
  5、外国游客的评价和反映情况。
  (二)国际旅行社的考核标准
  1、向社会资源国际旅游访问点输送客源的团队及人数;
  2、社会资源国际旅游访问点对旅行社的评价及反映情况;
  3、对社会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工程的配合与推广等情况。
  三、考核奖励程序
  1、总结。各社会资源国际旅游访问点和国际旅行社自查自评,形成总结(加盖公章),并上报杭州市旅游委员会;
  2、考核。由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和杭州市财政局组织相关处室成员、国际旅行社和社会资源国际旅游访问点负责人分别组成两个考核组,对访问点和国际旅行社进行互评,根据互评结果由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和杭州市财政局研究提出考评结果和奖励意见;
  3、签批。考评结果和奖励意见提交杭州市旅游委员会和杭州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签批;
  4、表彰。公布考核结果,并表彰。
  四、奖项和奖励标准
  1、“最佳访问点”奖,3名,各奖30000元;
  2、“十佳访问点”奖,10名,各奖20000元;
  3、“优秀访问点”奖,16名,各奖10000元;
  4、市场推广奖(仅限国际旅行社),5名,各奖10000元。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