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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53:13  浏览:89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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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复函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你厅《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请示》(琼人劳保〔2000〕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我部曾专题函复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对技工学校管理体制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1999〕180号),请你厅按文件要求,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技工学校发展情况,与有关部门及时沟通,争取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支持。同时,要适应新形势
和新任务的要求,按照部里提出的技工学校改革和发展思路,积极稳妥地做好当地技工学校等职业培训机构的调整和改革工作,促进技工学校和整个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最近,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决定》(国发〔1999〕26号),要求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委和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其中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和单位所属技工学校。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
精神,根据工作职责分工,比照《关于做好原机械工业部等九部门所属技工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6号)和《关于做好五个军工总公司所属技工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16号)要求,切实履行好劳动保障部门对技工学校的
管理职能,做好技工学校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将划转到地方管理的技工学校的建设与发展纳入本地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规划,更好地发挥他们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200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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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暂行规定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


郴州市无偿献血者免费用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适龄市民参加无偿献血,进一步推动我市无偿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免费用血是指免交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所需的费用。

第三条 无偿献血者参加献血后其血液经检验合格的,可享受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者参加献血后其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可享受与其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第四条 无偿献血者参加献血后其血液经检验合格的,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享受与献血者献血量等量(一人或多人用血总量不超过献血总量)的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者参加献血后其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其配偶、子女、父母不享受免费用血。

第五条 报销机采成分血费用只限于机采成分无偿献血者,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享受每个机采人份相当于2个单位红细胞血量的权利。

第六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规定的免费用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应先向就诊医院交纳用血费用,然后持有关证明文件、资料到郴州市献血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报销用血费用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就诊医院用血交叉配血单(有医生和配血者签名、血袋条码、交叉配血日期)复印件、就诊医院用血证明(内容包括用血者姓名、用血日期、住院诊断、用血量、品种、血袋条码识别号码、经治医生和护士签名并加盖医院业务专用公章)和用血费原始发票(由就诊医院单独出具)办理报销手续。
(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报销用血费用,应当凭无偿献血者的《居民身份证》、《无偿献血证》、用血者的《居民身份证》和与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结婚证、户口薄、当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就诊医院用血交叉配血单复印件、就诊医院用血证明和用血费原始发票,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免费用血者报销临床用血费用的标准:
(一)非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免费用血者报销用血费用时,按郴州市物价部门核准的供血价格计算(供血价格指郴州市中心血站供给医疗机构的血液价格)。
(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免费用血者报销用血费用时,须携带承报医疗费用部门注有报销比例的用血发票复印件,其自负部分按郴州市物价部门核准的供血价格计算报销。

 第八条 郴州市献血办公室要严格审查,认真做好还血兑现工作,、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提供假证明、骗取血费者,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查处。

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二OO一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停止销售“俏妹牌减肥胶囊”有关批次产品的紧急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停止销售“俏妹牌减肥胶囊”有关批次产品的紧急通知

食药监电[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日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市场监督抽检中发现,产品名称标示为“俏妹牌减肥胶囊”的保健食品(标示的出品/生产企业:青海青藏高原天然药用植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日期及批号:20101003;标示的批准文号:卫食健字〔2003〕第0129号)经检测,违禁物质“西布曲明”、“酚酞”呈阳性。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和安全,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违法添加药物等成分的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停止销售上述批次的保健食品。

  二、请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开展对标示为“俏妹牌减肥胶囊”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相关情况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大对市场上减肥类保健功能产品的监督抽检力度,发现存在违法添加药物等行为的,一律下架,暂停销售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有关情况及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