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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2:59:20  浏览:86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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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吉政发〔1987〕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结核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核病列入省法定传染病进行防治、管理。
第三条 省、市、地、州、县(市、区)均应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所,负责本区内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结核病人的发现
第四条 各结核病防治所负责查明本地区的结核传染病病人,并及时进行合理化疗。
第五条 综合医院及预防保健门诊对就诊的呼吸系统较长时间患有症状及疑似肺结核的病人,均应进行结核菌和X线检查,对确诊的结核病人应在一周内向当地结核病防治所报告。
第六条 乡村(街道地段)医生发现可疑的肺结核病人,要及时介绍到乡、镇、街道卫生院或县、区结核防治所检查确诊。
第七条 接触粉尘、有害气体的厂矿企业职工,饮、副食从业人员,托幼保教人员和中、小学教师,每年要进行一次胸透检查。对在校的大、中、小学生应建立胸部检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肺结核病人。

第三章 结核病人的登记管理
第八条 各地结核病防治所是本地区结核病人的中心登记单位,应专人或设组负责登记。
第九条 凡经痰菌检查、X线检查或其他临床检查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或结核性脑膜炎的病人,均为登记管理对象。
第十条 对结核病人,设有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单位由本单位负责管理;无结核病防治机构的由当地结核病防治所负责登记管理。凡在门诊、病房和各种体检中确诊的各型活动性肺结核和结核性脑膜炎病人,都要填写病人登记报告卡,由就诊单位在两周内向当地结核病防治所报告,并落
实化疗管理。
第十一条 对跨区就诊的病人,应由病人就诊单位向病人户口所在地结核病防治所转报病人报告卡,由病人户口所在地结核病防治所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结核病医院、综合医院结核科或病房收住结核病人时,应及时填写病人登记报告卡,向当地结核病防治所报告。病人出院时,要将病人的病情及治疗情况转介给病人户口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所,以便继续管理。
第十三条 凡属本办法规定应当接受登记管理的结核病人,均不得从事托保、教学、饮副食业、理发和旅店(宾馆)服务工作,一经发现应立即调离岗位,待治疗痊愈后方准恢复原工作。

第四章 结核病人的治疗
第十四条 肺结核病人一经发现,就要及时进行“规律、合理”的化学药物治疗,以排菌病人为主要治疗对象。
第十五条 对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必须坚持“早期、联用、适量、全程、规律”治疗的原则落实化疗。对住院未满疗程出院的病人,应及时转至病人户口所在地结核病防治所继续完成全疗程治疗。
第十六条 凡被确诊为活动性肺结核的病人,都应接受当地结核病防治所医生的督导,主动配合治疗管理,不得无故拒绝治疗。
第十七条 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病人的医疗费用,不应受医疗经费定额包干的限制,超用部分病人所在单位应给予保证。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的病人在结核病防治所就诊的医疗费用应给予报销。对不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生活确有困难,无治疗能力的病人的医疗费用,各级人民政
府应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

第五章 卡介苗接种
第十八条 各结核病防治所,妇幼保健机构,医院产科,预防保健科,乡、镇、街道、村卫生院(所)和联合诊所、中小学校医室以及开业医生,都有义务承担本地区、本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工作。
第十九条 接种卡介苗的对象和时间严格按计划免疫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接种人员必须经过业务训练,经考核合格者方准从事接种工作,严防接种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户籍部门凭“接种证”(接种禁忌症者凭接种单位证明)为新生儿办理落户手续,否则不准落户。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者,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影响结核病防治工作顺利进行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卫生厅负责制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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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设性医学科学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卫生部


附设性医学科学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1983年10月28日,卫生部

总 则
1.附设性科研机构系指附设于医学院校、医院、卫生防疫站及妇幼保健院等单位,从事医学科学研究工作的机构。它是所在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享有所在单位中同一级机构的权力和待遇,由所在单位领导。
2.附设性科研机构是医学科研的重要阵地,它的根本任务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和科技、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大力开展对应用科学的研究,出成果,出人才,发展医学科学,推进医疗卫生事业,为“四化”建设服务。
根据国家的医学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防病治病的需要,结合自己的专长,确定科研方向,制定本单位的规划和计划。
3.要建立附设性科研机构的单位,必须提出申请书,报上级机关审批。凡设在卫生部直属单位内的附设性科研机构,需经卫生部审查批准;设在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所属单位内的附设性科研机构,经卫生厅、局审查批准,抄报卫生部备案;设在省、市、自治区以下的地、市一
级的医药卫生单位内的附设性科研机构,经地、市卫生局审批,抄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申请书格式附后)。
4.附设性科研机构是利用所在单位已有的科研能力,充分发挥医疗、教学人员专业特长的多快好省的一种组织形式。它与医疗、教学是相辅相成的,是提高医疗、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医疗、教学、科研三结合,应该提倡这种组织形式。
领 导 体 制
5.附设性科研机构分为研究所和研究室,实行由所在单位党政统一领导下的所长、室主任负责制。所长、室主任应由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组织能力的专业科学技术人员担任,配备专职秘书1~2人,协助处理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所长、副主任,必要时可聘请外单位的专家兼任。要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组织精干的所、室领导班子,注意发挥中、青年领导干部的作用。要使所长、室主任拥有行政、业务工作的人权、财权、物资调配权和计划决定权。
6.附设性科研机构的所长和室主任的主要任务;负责制定本所、室的科研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对人员、物资、经费的使用加强管理,实行“定方向,定任务、定人员、定设备、定制度”的五定制度,围绕研究方向,选择重点课题,实行课题责任制,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缩短科研课题周期,快出成果。组织评议,鉴定科研成果。
7.建立附设性科研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研究工作有一定的基础,对其研究的主要课题有较活跃的学术思路;
(2)有学术水平较高、能够指导科学研究工作的领班人,有一定数量的中层科研骨干及业务辑助人员,初步形成有一定科学水平的研究班子;
(3)要有一定的科研设备条件及专用的实验室。临床研究还应有一定数量的研究病床或有挂钩的病床。
符合以上条件者,按隶属关系经过批准后,可以成立附设性研究机构。
8.附设性科研机构在三、五年内不出成果,(含阶段性成果、在全国的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又无特殊理由,审批单位有权撤销其机构。
9.高等医学院校的科研工作要加强,使之成为既是教育中心,又是科研中心。按“高教六十条”规定,教师的科学研究时间一般应占全校教师工作时间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应为此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教师的作用。既出人才,又出成果,使之人才、成果双丰收。
组 织 编 制
10.附设性科研机构力求精干,规模不宜过大,目前以建立研究室为主。附设性科研机构要有专职的科研编制,研究室一般定8~15人左右,研究所暂定30~50人左右。其具体编制数由批准建立附设性科研机构的部门与人事部门决定。
根据工作需要,同时也可设有兼职科研人员,承担一定的科研任务。专职科研人员可以适当参加一部分教学和医疗工作,但要以科研工作为主。对专职和兼职科研人员所担负的科研、教学、医疗任务作统一的安排。部分专职科研人员和有关教研组的教师或医疗科室的医师,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定期轮换。
一个地区不要设重复机构,避免人力、物力的浪费。
11.附设性科研机构专职科研人员的来源,主要应从所在单位的教师、医师中调剂解决。选择在研究工作上有发展前途的中层骨干,固定在附设性科研机构内从事科研工作。也可以吸收已毕业的研究生和优秀的大学生,但数量不宜过多。
12.附设性研究所,根据科研方向和任务需要,下设若干个研究室;附设性研究室(指与所平行的室),根据研究工作内容,可设置若干个研究组,围绕着科研方向和研究内容,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
13.附设性科研机构的人员结构要合理,比例要协调,正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实习研究员的比例,应为1∶2∶3,研究人员与技术人员(技师、技术员、技工、动物饲养员、资料员等)的比例,应为1∶1~2。目前,未达到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三、五年内逐步达到。
14.附设性科研机构中的专职科研人员的技术职称,按国家有关规定,随附设性科研机构所在单位进行评定。如长期固定从事科研工作的研究人员,也可按科研晋升规定进行评定。
对科技人员要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考核的主要内容:科研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以及科研设计能力和组织实施能力、完成科研任务的工作量、成果水平、经济社会效益、科学道德、学习情况等。平时的考核是评定技术职称及晋升的基础,对不适合做科研工作的研究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
15.要加强对科技人员的培养和提高,为他们创造多种形式的学习条件,使他们不断更新知识和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16.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实行合理的流动,具体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科 研 条 件
17.附设性科研机构的经费来源,主要是卫生事业费、科技三项补助费及本所、室业务总收入中的留成部分和教育经费等。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从卫生事业费中按科技人员划定一定比例的科研经费。所在单位的财会部门,对附设性科研机构的科研经费要列专门户头,以保证科研工作的稳定进行。对经费要加强管理,合理使用,做到少花钱多办事,专款专用。按科研任务的实际需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不能平均分配。经费可分配到课题,进行专题核算。
在保证完成本所、室所承担的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自已的条件,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可以接受外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通过签订合同,由双方提供经费、器材等。也可以通过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方式广开财源,增加收入。
18.加强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要有计划地购置新的科学仪器设备。对大型精密仪器要实行专管共用,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使用、维修和保养,使它充分发挥效能。附设性科研机构所在单位或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建立中心实验室或仪器设备服务中心。
要重视常规科研器材的配备、保管和更新。
19.做好医学实验动物的繁殖、饲养、研究和供应工作,加强动物实验室和动物房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动物的质量,保证科研需要。附设性科研机构所在单位或地区,根据需要与可能,可以建立实验动物中心。
20.科研条件是完成科研任务的重要保证,必须重视和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要按照附设性科研机构以科研为中心的方针,来考虑安排科研条件工作的组织管理。
科研条件具有工种多、技术性强的特点,要重视这支队伍的建设,要采取在职学习,以老带新、外出进修、举办专业学习班等方法,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适应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需要。
附 则
本办法适用于卫生部直属单位和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所管辖的医药卫生单位。
本办法如与国家科委公布的有关规定不相符,以科委的规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自1997年5月1日起,海关对报关自动化系统参数库中的“贸易方式”及代码予以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一、增列四种贸易方式,分别为“来料加工余料结转”(代码0200)、“进料加工余料结转”(代码0600)、“来料加工成品退运”(代码4400)、“进料加工成品退运”(代码4600)。
二、将“来料转内销”分列为“来料加工料件转内销”(代码0245)和“来料加工成品转内销”(代码0345);将“进料转内销”分列为“进料加工料件转内销”(代码0644)和“进料加工成品转内销”(代码0744);将“保税区仓储转口”分列为“保税区仓储货物
”(代码1234)和“保税区转口货物”(代码1134)。
三、从“保税仓库货物”中分列出“保税仓库转口货物”(代码1133),从“其他贸易”中分列出“对台小额贸易”(代码4039)。
四、取消“保税区退区货物”、“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两种贸易方式,采用以下方案以满足统计需要:
增加运输方式代码“0”,用以标识“保税区退区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和“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增加运输方式代码“1”,用以标识“境内存入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和“出口监管仓库退仓货物”(分各种贸易方式)。“保税区运
往非保税区货物”和“保税仓库转内销货物”的运输方式代码仍分别为“7”和“8”。
与上述贸易方式相关的贸易方式所适用的范围作相应调整。
自1997年5月1日起,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办理海关手续时应按照新修订的贸易方式代码填写有关内容。
特此公告。



1997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