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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海关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16:55  浏览:9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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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海关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

关于在海关系统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加强联系配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交往不断扩大,对外经济贸易日趋活跃,关税收入逐年增加,各级海关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打击走私,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加快,我国进出口贸易大幅度增长,海关业务快速发展,工作任务加大,但与之相配套的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对海关工作以及有效遏制和减少海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促进海关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积极预防海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等职务犯罪,是检察机关和海关的共同职责。多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与海关紧密合作,在海关系统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探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海关系统在实施“金关”工程中,也不断地改革和完善业务管理机制,加强了内部监督制约。为加强检察机关和海关的联系和配合,进一步共同在海关系统积极做好预防海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纪执法,搞好配合,加强案件查办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和海关要重视对海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海关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收到群众举报的海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线索,经审核认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办理。对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移送的海关回复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其中,对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在检察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海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海关对于检察机关的依法侦查取证工作,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预防网络建设

  各省级检察院和海关所在地检察院要与有关海关加强联系,从有利于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合作、落实措施,增强预防工作合力和效果出发,积极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联系、协调和配合的机制、制度和组织,推进预防网络建设,如联席会议制度、预防指导委员会、预防协调小组(办公室)等,推进双方共同开展预防工作及互相协调配合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增强及时发现、控制和防范海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能力。

  三、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

  海关有关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监督、健全制度机制等方面的有效做法、措施和经验,以及有关业务方面出台的与预防职务犯罪有紧密联系的政策、改革措施,海关工作人员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也要就查办海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海关通报,并结合查办的案件情况,积极分析、研究、总结并向海关提供海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和变化规律与趋势,为其完善内部预防机制服务。

  四、共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预防对策研究

  根据海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海关和检察机关可以共同积极开展前瞻性的调查分析,深入探索制度、机制改革和创新,努力研究从源头上预防海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治本性措施和对策。注意总结和推广各地海关、检察机关开展预防海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方面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双方要加强预防对策的分析论证,海关制定、出台有关规定、政策和改革措施时,要充分考虑预防职务犯罪的要求,必要时,可以与检察机关共同研究完善;检察机关在研究、提出有关涉及海关业务方面的预防对策和措施时,也可以请海关进行论证或提供咨询意见。

  五、共同推进检察建议的落实

  检察机关要结合查办海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注意研究存在的问题,积极提出有关预防犯罪的检察建议,注意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积极协助发案单位共同及时落实。在向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时,应当同时抄送其上级领导机关,并加强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回访。发案的海关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预防措施和对策要积极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和效果及时回复检察机关,上级海关对检察建议的落实要加强督促。因提出的检察建议未及时落实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当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六、加强宣传、教育和咨询

  检察机关和海关要大力宣传海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危害、双方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及其取得的经验、成效。要共同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海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警示教育和廉政勤政教育,使海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端正执法思想,树立为国守关的执法意识,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双方在加强各自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中,可以互相聘请授课人员,积极提供有关资料。对涉及罪与非罪等有关法律政策界限问题,检察机关要积极提供咨询服务。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和有关海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在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海关总署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  海关总署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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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建设部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8号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经建设部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城市房屋建筑工程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抗震防灾专业规划的要求;村庄、集镇建设的工程选址,应当符合村庄与集镇防灾专项规划和村庄与集镇建设规划中有关抗震防灾的要求。

  第九条 采用可能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核准。申请时,应当说明是否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以及适用的抗震设防烈度范围。

  第十条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有抗震设防专项内容。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当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

  第十二条 已建成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甲类和乙类建筑工程;

  (二)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

  (三)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房屋建筑工程。

  鼓励其他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拆除改造计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行抗震鉴定。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三条 从事抗震鉴定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质量,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对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并按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抗震加固应当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产权人的房屋维修计划相结合。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加固,应当注意保持其原有风貌。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鉴定、抗震加固费用,由产权人承担。

  第十六条 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或者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由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七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受损房屋建筑工程抗震性能的应急评估,并提出恢复重建方案。

  第十八条 震后经应急评估需进行抗震鉴定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抗震鉴定标准进行鉴定。经鉴定需修复或者抗震加固的,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修复或者抗震加固。需易地重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当发生地震的实际烈度大于现行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对应的地震基本烈度时,震后修复或者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以国家地震部门审定、发布的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抗震设防进行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鼓励和指导其采取经济、合理、可靠的抗震措施。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拍摄科普教育宣传片、发送农房抗震图集、建设抗震样板房、技术培训等多种方式,积极指导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抗震设防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有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地震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破坏程度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允许范围的房屋建筑工程的破坏原因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调查情况,及时组织力量开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科学研究,并对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问题都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通过的新技术、新材料,或者将不适用于抗震设防区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或者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变动或者破坏房屋建筑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部件或者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等抗震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对抗震能力受损、荷载增加或者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11月12日,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通知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认定以下39个规章和301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继续有效的39个规章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11号)

2、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电部令第20号)

3、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办法(广电总局令第5号)

4、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12号)

5、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

6、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3号)

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4号)

8、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5号)

9、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

10、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7号)

11、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8号)

12、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29号)

13、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1号)

14、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2号)

15、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

16、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

17、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

18、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6号)

19、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7号)

20、广播影视节(展)及节目交流活动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8号)

21、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9号)

2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1号)

23、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

24、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

25、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26、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6号)

27、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7号)

28、《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9号)

29、《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

30、《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二(广电总局令第51号)

31、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

3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4号)

3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

34、《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7号)

3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0号)

36、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61号)

37、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2号)

38、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63号)

39、电影艺术档案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国家档案局令第64号)

二、继续有效的301个规范性文件

(一)综合

1、关于改变文书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办字〔1985〕418号)

2、广播电视部档案管理暂行条例(广办发档字〔1987〕7号)

3、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使用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政字〔1993〕268号)

4、关于印发《广播电视宣传档案、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办字〔1994〕718号)

5、广播电影电视部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制发管理办法(广办发办字〔1996〕73号)

6、广电总局来信来访办公室工作办法(广办发办字〔1999〕92号)

7、全国广电系统办公业务信息资源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和密码设施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广办发办字〔2002〕183号)

8、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宣传纪律处分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2002〕423号)

9、全国广电系统办公业务信息资源网络用户入网、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广发办字〔2002〕860号)

1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审批项目及实施机关》的通知(广发办字〔2004〕952号)

1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三个保密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5〕175号)

1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19号)

13、广电总局关于在影视剧拍摄活动中加强自然环境和文物保护的通知(广发〔2007〕34号)

14、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7〕51号)

15、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影视节目版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广发〔2007〕98号)

16、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2007〕122号)

17、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工作的通知(广办发办字〔2008〕148号)

18、广电总局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解方案的通知(广发〔2009〕37号)

19、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广发〔2009〕39号)

20、广电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2009〕93号)

21、机关录音录像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广办发办字〔2009〕120号)

2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广电部门在行政处罚中能否直接没收违法设备问题的复函(广办函法字〔2009〕148号)

23、总局机关档案、资料借阅规定(广办发办字〔2010〕81号)

(二)宣传

24、关于印发《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46号)

25、关于进一步办好电视谈话类节目的通知(广发编字〔2000〕616号)

26、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译制境外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188号)

27、广电总局关于实行优秀国产动画片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587号)

28、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制度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48号)

29、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视节目字幕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338号)

30、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话和手机短信参与的有奖竞猜类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484号)

31、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要求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22号)

32、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产电视动画片制作备案公示管理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宣字〔2006〕23号)

33、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广播电视节目保护个人隐私的通知(广办发宣字〔2009〕71号)

34、广电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10〕59号)

(三)电影

35、关于继续做好部队影片供应发行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3〕335号)

36、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广发影字〔2001〕1451号)

37、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519号)

38、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广影字〔2002〕69号)

39、关于进口分账影片拷贝供应的办法(试行)(广影字〔2002〕334号)

40、关于加强影院及院线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3〕415号)

41、关于改革进口影片供片机制的暂行办法(广影字〔2003〕418号)

42、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广影字〔2003〕第576号)

43、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电影业合作、管理的实施细则(广影字〔2003〕658号)

44、关于规范影片拷贝片头的通知(广影字〔2004〕10号)

45、关于加强特种电影统一进口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4〕67号)

46、印发《电影数字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257号)

47、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700号)

48、关于加强计算机售票系统安装、验收、变更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5〕28号)

49、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5〕537号)

50、关于加强对计算机售票影院管理的通知(影字〔2005〕593号)

51、关于加强和改进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06〕51号)

52、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7〕52号)

53、关于印发《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2007〕87号)

54、关于加强院线公司影院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影字〔2007〕224号)

55、关于《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广发〔2008〕62号)

56、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8〕108号)

57、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影字〔2008〕358号)

58、关于印发《数字电影母版技术质量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影字〔2008〕404号)

59、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影字〔2008〕430号)

60、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数字电影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863号)

61、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影字〔2008〕866号)

62、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加强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素材收集工作的通知(影字〔2009〕31号)

63、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影字〔2009〕79号)

64、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出口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影字〔2009〕83号)

65、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印发《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译制、发行、放映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影字〔2009〕251号)

66、广电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广发〔2010〕7号)

67、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

68、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电影片数字母版收缴工作的通知(影字〔2010〕424号)

(四)电视剧

69、关于组建电视剧审看小组相关事宜的通知(广社发字〔1998〕26号)

70、关于切实加强公安题材影视节目制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1〕21号)

71、关于“红色经典”改编电视剧审查管理的通知(广发剧字〔2004〕508号)

72、广电总局关于严格重播重审制度的通知(广发剧字〔2004〕697号)

73、关于规范电视剧演职人员字幕的通知(2004年6月23日)

74、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填写的通知(广发剧字〔2005〕93号)

75、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重申电视剧使用规范语言的通知(广发剧字〔2005〕560号)

76、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剧字〔2005〕561号)

77、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内容审查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剧字〔2006〕20号)

78、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视剧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06〕35号)

79、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上星频道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管理的补充通知(广办发剧字〔2007〕22号)

80、广电总局关于变更电视剧送审样片介质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7〕79号)

81、关于完善电影、电视剧类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制度的通知(广发〔2007〕105号)

82、广电总局关于涉案剧报总局终审的通知(广发〔2008〕2号)

83、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印发《完善影视剧类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制度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剧综字〔2008〕18号)

84、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涉案剧播出时段范围的说明(剧审字〔2008〕38号)

85、关于已发证电视剧变更相关许可事项应重新审查的通知(剧审字〔2008〕48号)

86、广电总局关于试行优秀国产电视剧推荐办法的通知(广发〔2008〕123号)

87、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重大题材电视剧本批复改为网上公示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8〕175号)

88、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规范发行许可证制度实施前的电视剧重播管理的通知(剧综字〔2009〕9号)

89、广电总局关于正式启用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的通知(剧综字〔2009〕20号)

90、广电总局关于采用新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通知(剧综字〔2009〕21号)

91、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重申省级卫视黄金时段电视剧上报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剧规字〔2009〕26号)

92、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关于严格控制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剧审字〔2009〕43号)

93、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卫视综合频道电视剧编播管理的通知(剧规字〔2009〕56号)

94、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视剧使用方言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9〕116号)

95、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中央电视台所属电视剧制作机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核发办法的通知(剧审字〔2010〕30号)

96、广电总局电视剧司关于军队系统制作机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核发办法的通知(剧审字〔2010〕31号)

(五)传媒机构/网络视听节目

97、印发关于巩固和发展农村广播网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广发地字〔1994〕67号)

98、关于加强有线电视节目供片工作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80号)

99、关于确保各级广播电视台(站)播出安全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789号)

100、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国家教委电化教育办公室关于教育电视台调整意见的补充通知(广社发字〔1997〕87号)

10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合并的意见(广发社字〔1997〕458号)

102、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企事业有线台改为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意见(广发社字〔1997〕459号)

10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台、教育电视台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广发社字〔1997〕708号)

10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对转播国内卫星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121号)

10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治理工作的意见(广发社字〔1999〕174号)

106、关于加强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频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33号)

107、关于有线广播电视台和无线电视台合并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954号)

108、关于电影集团开办电影频道问题的意见(广发办字〔2001〕1448号)

109、关于印发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75号)

110、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省级广播电视节目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办字〔2002〕275号)

111、关于加强公共频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425号)

112、关于加强广播影视系统内单位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303号)

113、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190号)

114、关于申请开办广播电视付费频道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272号)

115、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有线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273号)

116、关于加强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64号)

117、关于印发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88号)

118、关于加强影视播放机构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播放DV片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20号)

119、关于加强教育电视台广告播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30号)

12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运营产业化的意见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69号)

121、广电总局关于申办全国性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70号)

122、广电总局关于抓紧做好央视少儿频道落地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573号)

123、广电总局关于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监控系统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821号)

124、广电总局关于乡镇广播电视站、转播台重新审核登记和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277号)

125、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329号)

126、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播出机构台标、频道标识和呼号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379号)

127、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申办及开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534号)

128、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频道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539号)

129、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6〕11号)

130、广电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分配网建设和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6〕41号)

131、广电总局关于推进广播电视对农频道(率)规范发展的意见(广发〔2006〕45号)

132、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移动数字电视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66号)

133、广电总局关于加强车载、楼宇等公共视听载体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18号)

134、广电总局关于做好《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报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8〕44号)

135、广电总局关于直播卫星村村通平台节目安排的通知(广发〔2008〕86号)

136、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医疗和药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09〕8号)

137、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22号)

138、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2009〕30号)

139、广电总局关于促进高清电视发展的通知(广发〔2009〕58号)

140、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9〕60号)

141、关于加强互联网证券期货讯息、广告宣传等专业性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68号)

142、广电总局关于促进高清电视发展的补充通知(广发〔2009〕69号)

143、广电总局加强电视购物短片广告和居家购物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2009〕71号)

144、广电总局关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09〕73号)

145、广电总局印发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广发〔2009〕92号)

146、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119号)

147、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广播节目卫星传输管理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121号)

148、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232号)

149、广电总局关于开展电视购物频道和时段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09〕242号)

150、广电总局关于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的通告(通告〔2010〕3号)

151、广电总局关于有线数字付费电视购物频道变更为有线数字电视购物频道的通知(广发〔2010〕17号)

152、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1号)

153、广电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29号)

154、广电总局关于开办网络广播电视台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10〕43号)

155、广电总局关于重申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机构不得参加广播影视节(展)的通知(广发〔2010〕60号)

156、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暂停播出以“12590”开头的特服号码有奖竞猜类广告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10〕61号)

157、广电总局关于规范广播电台电视台合并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61号)

158、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2010〕70号)

159、广电总局关于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建设和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2010〕74号)

160、广电总局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地区IPTV集成播控平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局〔2010〕344号)

(六)科技

161、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办法(广发技字〔1992〕218号)

162、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广发技字〔1992〕219号)

16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3〕187号)

164、广播电影电视技术标准管理暂行规定(广发技字〔1993〕262号)

165、广播电影电视部企业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广发技字〔1993〕262号)

166、印发《关于有线电视现阶段网络技术体制的意见(修订稿)》的通知(广发技字〔1993〕796号)

167、关于发布《有线电视网络采用加解扰技术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技字〔1994〕374号)

168、关于颁布《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成果保护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6〕226号)

169、关于广播影视部科技成果鉴定有关规定的通知(广技科字〔1996〕296号)

170、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6〕319号)

171、卫星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广发办字〔1997〕638号)

172、关于印发《卫星电视频道技术与维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发技字〔1997〕676号)

173、关于加强对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设计、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广技科字〔1998〕15号)

174、关于做好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技术方案编制和论证工作的通知(广技科字〔1998〕88号)

175、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1998〕617号)

176、关于颁发《广播电视技术维护管理基本规范》的通知(广发技字〔1998〕747号)

177、关于印发《全国省级、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验收规定》的通知(广技维字〔2000〕296号)

178、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22号)

179、关于加强有线电视频道伴音音量管理的通知(广技运字〔2001〕288号)

180、关于广播电视光缆干线网工程技术验收的通知(广技运字〔2001〕295号)

181、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科技创新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1〕765号)

182、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卫星转发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技频字〔2002〕208号)

183、广电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建设管理确保有线广播电视安全传输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429号)

184、关于做好有线广播电视缆线入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463号)

185、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节目技术质量(金帆奖)奖励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781号)

186、关于加强卫星临时业务管理,规范卫星上行操作程序的通知(广技运字〔2003〕125号)

187、关于印发《建立有线数字电视技术新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601号)

188、关于建设有线数字电视监管平台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678号)

189、关于印发有线广播电视网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705号)

190、关于印发《广播电视模拟微波数字化改造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1060号)

191、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印发对受理机构和检测测评机构业务工作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广技监字〔2004〕177号)

192、国家广电总局关于中央节目平台付费电视频道利用卫星传输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938号)

193、关于发布《广播中心数字化程度评价办法》(试行)《电视中心数字化程度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1005号)

194、广电总局关于做好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CCTV-1)转播工作的通知(广发技字〔2004〕1234号)

195、广电总局关于公布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目录和检测抽样方案的通知(广发技字〔2005〕43号)

196、广电总局关于对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播出通道加强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5〕62号)

197、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工作的通知(广发技字〔2005〕368号)

198、广电总局关于印发《推进试点单位有线电视数字化整体转换的若干意见(暂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5〕536号)

199、广电总局关于发布《有线数字电视试点验收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广发技字〔2006〕1号)

200、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卫星广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技字〔2006〕26号)

201、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管理的通知(广办发技字〔2006〕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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