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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法官教育的新任务/任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12:37  浏览:91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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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法官教育的新任务
任鸣

  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这是最高法院在世纪之交之际,为适应国家经济和政治生活发展,为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我国今后经济改革和社会发展战略及各项重大工作任务所采取的又一重大步骤。
  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重要步骤,关键就是要使全国各级法院和法官统一思想、认清形势。所谓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就是全国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面对国家发展的新的形势,要有一个非常清醒的头脑,要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即要把思想认识切实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认清今后一个时期内的形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及我国加入WTO后的形势发展变化,调整好法院工作布局,加强对各项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指导和监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对法院当前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是搞好法院工作的必要前提。有了对形势和任务全面、正确的认识,才能有正确的措施:加快审判方式、审判组织、审判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努力解决法官素质、司法水平和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加强对涉外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工作,进一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人民法院工作能否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能否以公正、高效、廉洁的形象为改革和社会发展服好务,能否抓住历史契机,实现历史性转折,关键是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秉公执法的法官队伍。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新时期法院任务已明确提出了具体措施,现在需要的就是依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去具体落实,切实保障新时期法院任务的贯彻执行。可以说,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在当前比任何时候都迫切地摆在了法院工作日程上来。为此,《意见》中提出了四项具体要求。一是要着眼于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进行用人制度改革;二是要强化法官自律机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监督;三是要抓好法官教育培训工作,做好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知识准备;四是要抓住关键,搞好各级法院领导班子建设。无疑,这四项措施都是为保证法官高素质,加强法院队伍建设而采取的有力手段。但是,分析我们现有法官队伍的现状,提高法官素质是难点、是关键。所以,无论从近期还是从长远看,建立起一个科学、有效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从根本上保证法官队伍高素质的提高,就显得尤为重要。
  如何全面落实《意见》中关于法官培训的精神,探索适应中国国情的法官培训方式,迫在眉睫。从1985年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的建立,到1988年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的成立,我国法官教育培训走过了从学历教育为主到对在职法官培训十几年的历程。1997年国家法官学院的成立,更标志着法官教育培训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这个新阶段目前仍处于探索时期。随着2001年法律业大在全国范围内的结束,以大专学历教育为主的法官教育将告别历史舞台,当前及今后的法官教育培训将全面从学历教育转向岗位型、素质型法律教育。因此,适应当前形势的发展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新需要,法官教育培训也要抓住契机,因势而变。应充实力量加强对法官培训体系的总体研究论证,科学规划,明确任务,尽快结束目前法官教育培训存在的“无序”状态,逐步建立起一套法官教育培训的科学体系。
  21世纪将是人才竞争的世纪。如何造就大批高素质的专家型法官人才,就是给新时期法官教育培训提出的新课题、新任务。
  法院已经感觉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压力,现在,该是自己给自己压力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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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继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继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1953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一、向各有关机关发出的意见原文
本院接到各人民法院和其他机关询问有关继承问题的来件很多,问题涉及的范围很广,都有具体案件或其他问题等待处理,不能不予指复,因此将继承中常易发生的问题,综合分析研究,经详细讨论后,决定目前处理具体案件的意见。以后遇有这类问题,即按此意见答复。答复时均说明:关于继承问题,中央有关机关尚在研究中,这项意见只能作为法院处理具体案件时内部参考之用。兹将上述意见开列于后:
(一)关于继承人的顺序问题: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养子女同)及无生活条件的父母(养父母同)或祖父母。子女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者,应由其子女代位继承。此外,向受被继承人扶养,而无劳动能力或其他生活条件的亲属或非亲属亦有酌分遗产的权利。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之有生活条件的父母或祖父母。
第三顺序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姊妹。但兄弟姊妹对于被继承人生前关系恶劣,已无兄弟姊妹之关系可言者,应不承认其有继承权。
(二)同一顺序继承人间的应得继承份额,一般以平均为原则,但得斟酌具体情况,如各继承人对遗产贡献之有无及多少,生活状况及有利于团结互助、发展生产等条件,而有所增减。
(三)遗产如无继承人,又无合法遗嘱时,应归国有。
二、接到司法部和法委会复函后修正的意见
第一段说明同前
(一)关于继承人的顺序问题,(1)被继承人的子女(养子女同)、配偶及无生活条件的父母(养父母同)或祖父母为遗产的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子女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者,其应继份额由其子女代位继承。此外,凡无劳动能力或其他生活条件的亲属或非亲属,已由被继承人于其死亡前扶养一年以上者,亦有酌分一部份遗产的权利。(2)如无上列的继承人,或继承人不承认继承时,则被继承人是有生活条件的父母为继承人。(3)如无父母时,则被继承人的兄弟姊妹为继承人。
(二)关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分额,一般以由继承人平均分配为原则,但得斟酌生活情况等具体条件如各继承人的生活状况对遗产贡献之有无和多少,及有利于团结互助,发展生产等条件,而酌予增减。
处理遗产问题时,如遗产性质在经济上不易分割者(如工厂、作坊等)应注意勿使发展生产受到影响。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发〔1993〕242号,1993年12月20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在渝单位:
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1993年2月19日,省政府发布了《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这是与《四川省〈水法
〉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行政规章。认真贯彻实施这两个行政法规、规章,对于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快水利建设步伐,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具有重要意义。经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就贯彻实施两个行政法规、规章,作如下
通知:
一、市和区、市、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中市中区、大渡口区内的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征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实施和监督管理;其余区域内的取水许可按
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水资征费的征收由区、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份利用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实施办法》和《暂行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取水单位和水利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为贯彻实施好《实施办法》和《暂行办法》创造条件。
三、凡在我市境内直接从地下、江河(含溪流)取水的,除《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况外,都应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在《实施办法》发布前,已经建成取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并已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取水登记的,不再重新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取水登记
手续;已建成取水工程尚未进行取水登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领取取水许可证。今后,凡兴建(含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照《实施办法》和省《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
请,经审查同意后,方能履行基本建设审批手续,否则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在《实施办法》中的未尽事项,按《暂行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3〕14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四、凡在我市境内直接从地下、江河(含溪流)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暂行办法》和本通行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征收的具体标准:水力(火力)发电取水按省《暂行办法》规定幅定的上限标准执行;其余取水按省《暂行办法》规定幅度的中限标准执行。其执行标准如
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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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 \ 水源┃ ┃ ┃
┃ \ 准 \ ┃ 地表水 ┃ 地下水 ┃
┃取水类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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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取水 ┃ 0.03 ┃ 0.04 ┃
┣━━━━━━━━━━━━╋━━━━━━━━━╋━━━━━━━━━━━┫
┃生活取水 ┃ 0.02 ┃ 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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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取水 ┃ 0.001 ┃ 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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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取水 ┃ 0.001 ┃ 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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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取水 ┃ 0.02 ┃ 0.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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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发电取水(元/千瓦小时),其余取水(元/立方米)
五、在征收水资源费时,要统一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水资源费专用收据》,否则,缴费单位有权拒付。各区、市、县征收的水资源费,暂按以下比例分成:南岸、江北、九龙坡、沙坪坝等四个近效区自留30%,交市70%;其余区、市、县自留70%,交市30%。市和区
市县各自掌握的水资源费是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调查评价、科学研究、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水资源费的征收、解交、使用、管理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根据省《暂行办法》的
规定制定。
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对违反《实施办法》、《暂行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过去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