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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3:40:58  浏览:84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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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保监发〔2013〕33号



  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

  现将《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国保监会

                         2013年4月17日



  关于加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意见


  加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是保监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监管、提高监管效能的必然要求,是凝聚智慧力量、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的有效途径。为深入开展保险监管文化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积极践行“为民监管、依法公正、科学审慎、务实高效”的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大力培育构建具有时代精神的保险监管文化,充分发挥文化的导向、凝聚、激励作用,为切实履行监管职能,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树立良好的监管形象,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二、保险监管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必须持续不断地抓紧抓好。最近三至五年,要通过不断加强文化建设,将核心价值理念充分融入到保险监管的制度和行为中,成为监管干部普遍认同并自觉遵循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监管队伍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和凝聚力明显增强,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团队协作意识、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监管机关依法履职能力、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保险监管的社会形象明显提升。

  三、保险监管文化建设要坚持服务大局。紧紧围绕监管中心工作来开展,着力从文化层面促进解决行业发展、监管和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人文关怀,充分调动广大监管干部参与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坚持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把文化建设与监管业务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作风建设相结合;要坚持注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要以队伍建设和监管工作的实绩检验文化建设的成效。

  四、加强核心价值理念的学习教育和宣传。要在全体干部中深入开展学习教育。要组织宣讲团、组织集中学习,主要领导同志要带头进行宣讲。要把核心价值理念的教育纳入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作为各类干部培训的必修课程。要积极开展知识竞赛、征文、演讲等多种形式的活动。要开展经验交流,加强信息沟通。要在内外网、办公场所、宣传资料等醒目位置展示核心价值理念,营造文化建设的浓厚氛围。要充分发挥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核心价值理念和文化建设活动的成果。

  五、健全完善制度机制。要修改完善监管法律规章、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把核心价值理念的要求渗透到顶层设计、监管制度体系、监管干部行为准则和监管评价体系中,使核心价值理念与监管具体工作有机结合。要强化制度执行,以制度的有效执行保证核心价值理念的贯彻落实。

  六、广泛开展文化创建活动。要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践行核心价值理念。组织开展“讲文明、树新风”、文化讲堂、文明礼仪教育和志愿服务等活动,推动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示范窗口、青年文明号等创建活动。要完善文化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广大监管干部的文化需求,丰富文化生活,活跃文化氛围。

  七、大力选树先进典型。要积极发现和选树践行核心价值理念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通过表彰大会、事迹报告会、网络报刊等平台宣传先进典型。要拓宽选树渠道,改进选树方法,充分发挥先进典型引导人、教育人、鼓舞人、激励人的示范带动作用。

  八、深入开展理论研究。要加强保险监管文化建设的理论研究,积极探索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丰富和发展保险监管文化的内涵与表现形式,形成有质量的理论研究成果,为文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和指导。要设置研究课题,深入开展研讨。要搭建理论研究平台,整合研究资源,发挥监管机关、社团组织、保险机构、大专院校等多方面的作用。

  九、建立健全监管文化建设工作长效机制。要建立完善包括规划部署、组织领导、任务落实、督查考核等内容的监管文化建设长效机制,将监管文化建设贯穿于日常监管的全过程,使文化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充分发挥机制的激励约束和保障作用,确保文化建设工作持久有效开展。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对文化建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发挥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落实核心价值理念。要形成主要领导同志负总责、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协调配合、广大监管干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文化建设中的作用。要加大对监管文化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在人、财、物方面提供保障。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监管文化建设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真正取得实效。

  附件: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及阐释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Containers/2012confnews/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及阐释.docx


保险监管核心价值理念及阐释
    
    (一)为民监管。为民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根本宗旨。保险监管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把保护好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履行监管职能,认真解决保险领域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推动保险业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保险让生活更美好”。
    (二)依法公正。依法公正,是保险监管的基本原则。保险监管要建立健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要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科学审慎。科学审慎,是保险监管的精神要义。保险监管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监管客观规律,创新监管方式,改进监管手段,提升专业化监管能力,确保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要准确把握和研判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及其发展趋势,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建立完善风险监测和控制体系,不断提升预警和处置风险的能力,从而有效防范保险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保险业稳健运行。
    (四)务实高效。务实高效,是保险监管的时代要求。要大力加强监管队伍自身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发扬团结协作、奉献进取的精神,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坚持严谨细致、讲求实效。要完善监管工作机制,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勤勉敬业尽责,文明高效行政,提高办事效率,提升监管效能。要清正廉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各项廉洁从政规定,切实树立良好的监管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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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侦案件成案率低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王 镭

办案质量是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高度统一的体现,尤其是自侦案件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反腐败斗争的效果以及检察机关的形象。而自侦案件的案件质量最终将体现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具体而言之,就是有罪判决率的高低。从近几年我省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处理结果来看,成案率较低,这为我们在案件的办理方面一度敲响了警钟。为更好地适应自侦案件侦查机制改革和对确保案件质量的要求,积极探索“侦、诉”配合的新举措,笔者针对自侦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研讨,以求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
一、 自侦案件成案率低的特点:
综合分析,自侦案件的办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多为贪污、挪用或职务犯罪案件,且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多不供认。
第二,大部分自侦案件均经历了退回补充侦查的过程,且多为两次退补。就补充侦查本身来看,存在补充侦查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新辩解、补充侦查质量一次质量较高二次质量低等基本特点。就具体案件而言,有以下特点:首先,多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次,补侦质量不高,退而不查或者查而不清,有些案件由于丧失了取证的最佳时机,补侦过程中难以获取有力证据,造成补侦案件质量不高;第三,公诉部门承办人将退补作为缓解工作压力的手段,即以退补为由借用侦查机关的办案期限来缓解工作压力,这种状况也时有发生。
第三,自侦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均有律师介入,而且律师介入阶段较早,多为侦查阶段就已介入,这为案件的侦查、公诉也提出了挑战。律师的介入使本就高智商的犯罪嫌疑人在保护自身权益、提出有力辩解等方面更为积极主动,这在客观上也增加了自侦案件成功办理、交付审判的难度。
第四,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近年来全国人大、最高检、最高法推出的司法解释层出不穷。而在司法实践中检法两家对部分司法解释的认识不一致,造成案件的无罪结果。如关于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如何理解、领导同意是否影响定罪的问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中何为“徇私”,是“个人私利”还是包括“单位或小团体利益”,检法两家对此都存在严重的意见分歧。
二、自侦案件成案率低的原因分析:
(一)检察机关内部“侦诉”环节不协调是导致自侦案件撤案、不起诉、无罪判决结果的主要原因。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共同履行追诉职能,即“大控方”的角色。公诉人员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对提起公诉案件证据标准的把握及审查运用证据的能力方面,而侦查人员的优势在于侦查谋略、侦查技术和技巧方面。双方的有效、合理配合才能保证案件最终交付审判。而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侦诉两个环节没有很好的协调统一,没有一个一致性的标准机制和目的性。当前,各级检察机关都把“三率”(侦结率、公诉率、有罪判决率)作为衡量自侦案件办案质量的综合标准,而自侦部门往往追求侦结率和公诉率,公诉部门更为关注的是有罪判决率,双方目的的不一致导致了对案件证据标准要求的不一致,最终自侦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则多以不起诉结束。综合来看,“侦诉”环节的不协调主要体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自侦案件的初查阶段,由于案件的保密需要,没有公诉部门的人员参与,这样对于一些需要现时取得却对案件定罪至关重要的证据,公诉人员不能发挥把握证据标准、确保证据充分的长处,使一些关键证据丧失了取证的最佳时机。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在补充侦查提纲中要求取得该证据时有些已无从获取,从而使案件流失。
第二,自侦案件的侦查阶段,由于诉讼目标的不一致,证据标准不一致,在忽视了证据审查的前提下往往会使客观上有犯罪事实,但证据标准不符合要求的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自侦部门的优势在于侦查谋略、侦查手段等方面,但其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庭审意识相对较弱,实践中存在案件告破但质量不高的现象。从移送的案卷材料来看,“证人证言”仍是侦查证据的中心,而忽视了物证和书证的重要性,尤其表现为物证、书证的提取过程。侦查人员在“单纯破案”思想的主导下,忽视了对证据的严格要求,导致案件侦查质量不高,许多半成品案件流入公诉环节。造成退补、撤案现象明显增多。尤其经过二次退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最后不得不作出撤案处理。
第三,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阶段,表现出公诉部门与自侦部门的不协调。自侦案件的退补,有的是事实清楚,缺乏辅助性证据,有的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主要证据。针对补侦的多种情况,而侦诉部门又缺乏交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公诉部门补充侦查提纲制作的不明确,自侦部门感到无从下手;二是侦查人员没有理解公诉部门的补证意图,补充了大量证据却不得关键所在,浪费了补侦机会。另外,也个别存在补侦形式大于内容,为补侦而补侦的情形。
(二)检法两家对“证据证明标准”的分歧和对相关司法解释的不同理解是导致无罪判决的重要原因。
随着“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和实施,刑事诉讼中对案件证据的要求更加严格。由于我国没有如《证据法》之类关于证据认定方面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导致了对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检法两家的看法一直存在偏差,没有一个明确的操作标准。检察机关认为确实充分的证据,到了法院却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案件认定中起主要作用时,检察机关内部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中,只要存在有罪的供述且与案件其它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时,就应该以被告人曾作过的有罪供述作为定案的证据。而法院中占主导地位的观点却是应以被告人在庭审时的供述与辩解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从而导致了对案件认定上,检法两家之间容易出现矛盾,观点不一,改判、判无罪的情况就会发生。
另外,审判机关认为:认定案件的证据应该是排除一切怀疑,而检察机关目前的证据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以一起受贿案为例,行贿人(私企厂长)有证人(司机)证明确实拿着5万元到受贿人家行贿,司机证明其上了楼,行贿人也证明确实给了5万元,而受贿人拒不供认。那么我们认为,现有证据已经排除了合理怀疑,对于该行贿人自己在上楼期间留下钱而没有给受贿人这一可能性则属不合理怀疑,对该情节如果没有证据支持,则不需考虑,对犯罪嫌疑人应以受贿罪认定。
(三)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拒证、翻证是自侦案件撤案、不起诉、无罪判决的客观原因。
自侦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或交付审判后大部分存在犯罪嫌疑人翻供的现象,部分有证人翻证的现象。首先,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从主观因素上讲,犯罪嫌疑人具有自我保护的本能和畏罪惧罚的心态。其次,自侦案件证据通常是“一对一”,直接证据的获取有一定难度,且多为言词证据,具有易变性,犯罪嫌疑人在畏罪惧罚的心态下自我保护的本能就会表现为拒供、翻供。第三,办案人员在收集、固定、认定证据环节中的疏漏使得嫌疑人翻供有机可乘。如在办理贪污、挪用等案件时,对于赃款的去向、是否用于公务没有查清,则给了犯罪嫌疑人“将赃款用于公务、或者出于工作使用公款的 ”的翻供机会。
(四)侦查人员取证不及时、公诉部门固定证据不稳、把握证据不准是自侦案件撤案、不起诉、无罪判决的直接原因。
由于自侦部门追求案件的立案率和破案率,只求案件侦破,忽视了相关证据的及时获取,或者是证据意识不强,疏于取证,丧失了部分关键证据的最佳取证时机,使证据灭失,导致最终证据不能证明犯罪事实,只能作撤案或不起诉处理。有时,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后,承办人没有及时固定证据,或者对证据的审查不细,使证据不足的自侦案件交付审判,最终导致无罪判决。上述情况是自侦案件有罪判决率低的直接原因。
(五)审判机关“两审变一审”的案件请示制度是导致无罪判决、抗诉不利的间接原因。
在我国现阶段,审判机构的设置形式上是四级法院、两审终审,上级法院指导而非领导下级法院的工作。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审判机关却习惯于以上下级关系来对待两级院的业务指导关系。如审判实践中的“案件请示制度”,下级法院就一些管辖、时效等问题向上级院请示是正常的,而司法实践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定罪量刑等方面的问题也向上级院请示,那么下级院的判决就成了上级院的意思,当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时,得到上级法院的改判也就变得难上加难。日前,最高法已明确提出“除疑难案件外,不再使用案件请示制度”,但何谓“疑难案件”,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对自侦案件的审理,始终存在两审变一审的情况。这也是导致抗诉案件成功率低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保证案件质量,降低自侦案件撤案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的对策
首先,要加强“侦诉”环节的协调沟通,公诉部门应强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职能。在诉前、退补期间积极与自侦部门配合,把好案件证据质量关。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是目前刑事诉讼大势所趋,既是确保案件质量的要件,也是适应庭审模式改革的需要。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实施:一是共同制定公诉证据参考标准,对于自侦案件几类犯罪均应符合什么样的证据标准,自侦部门和公诉部门应一起加以研讨、确定,制定后双方予以实施,这样可使自侦部门在侦查案件时有章可循,保证证据的及时取得,提高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证据标准;二是确定公诉部门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审查后即以引导取证通知书的形式对需补充的证据告知自侦部门,在短时间内补充有效证据;三是明确自侦部门承担庭审败诉的风险,自侦部门的奖惩量化考核制度直接与案件诉讼结果、有罪判决挂钩,强化侦查人员的诉讼风险意识。上述措施,均可有效的保证侦诉一体,使自侦案件的证据体系得以最大限度的完善。
其次,运用有效手段,防范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行为无论在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都是不可避免的,往往在侦查机关供述的很好,但是案件移送起诉后都会存在程度不同的翻供现象,如果前期证据获取不充分,则会直接导致案件的流失。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前期证据的固定,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达到零口供亦能定罪的标准,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最有力手段。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就要有意识地从防止嫌疑人翻供的角度去收集证据,尤其是物证、书证,对于言辞证据应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的辩解问明问细。特别是注意要收集能够印证主要犯罪事实的间接证据,不给翻供留下可乘之机。如办理受贿案件中,对受贿钱款的来源、票面、包装以及送钱的准确时间、地点等细节在讯问、询问时要记录清楚,这些细节的固定将会有效的防止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行为。第二,加强羁押场所的防范。防止内外通气,严格办案人员提审、律师会见制度。确保断绝犯罪嫌疑人的内外联系,防止形成攻守同盟。第三,运用心理攻势,摧毁翻供者的心理基础。在侦查、起诉环节应及时掌握其心理变化轨迹进行强大的心理攻势,打消其翻供的意图。在我院办理的王秀荣贪污案中,被告人于庭审期间翻供,公诉人当即提请法庭延期审理,并运用先期获取的有力证据,把握被告人的心理状态,终于使其放弃的无谓的辩解,全部认罪,最终法庭作出了有罪判决。
第三,提高侦查、公诉人员的证据意识,严把案件证据关,确保案件质量标准。从自身找原因,通过公诉人员参与补充侦查、邀请自侦人员观看案件庭审过程、共同研讨学习等方法不断提高办理自侦案件的水平。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证据是审理案件的唯一标准,也是我们在办理自侦案件时重点把握的部分,只有及时、合法的获取有效证据,不断完善证据锁链证明犯罪事实,严把案件证据质量关,才能真正的提高自侦案件的成案率。
第四,加强和审判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沟通,在对司法解释、证明标准的认识上去异求同,形成统一的定罪标准和司法观念。由于检法两家各处不同的法律地位,难免会有维护自家利益的倾向。解决分歧的最好方法就是经常沟通,相互学习借鉴,增加相互理解。可以以联席会议或者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形式进行必要的、经常性的沟通。这对于检察机关成功的办理自侦案件会产生必然的推动作用。
目前,随着“双考评体系”的深入实施,自侦案件的成功办理在检察机关各项工作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能否提高证据意识、严把案件质量,成功办理每一起自侦案件将对我们提出严峻的考验。上述分析研讨,笔者期望能够为自侦案件的办理起到些许的借鉴,以促进检察机关侦查、诉讼机制的不断发展完善。

王 镭

二○○四年十一月
王镭 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Email: wangleirein@163.com




山西省城镇和厂矿节约用水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城镇和厂矿节约用水规定
山西省政府



我省水资源贫乏,一些工业集中的城镇和地区。已发生不同程度的缺水问题。随着能源基地的建设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水的供需矛盾将日趋尖锐。但是,当前用水方面的浪费很严重,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若干年后,缺水将会成为我省一大灾难。因此,节约用水是城镇供水工作的
长远方针,也是缓和城镇供水紧张,解决严重缺水的现实有效措施。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省辖区范围内的一切厂矿、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城镇居民,不论是用城镇自来水、自备水源或其他水源者,均应执行本规定。
二、各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和经委、建委,共同负责当地厂矿、城镇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领导和管理工作。
厂矿企业的节水工作,由各主管厅、局负责。各级主管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把节水列为节能的重要内容,做为考核企业经济效果的一项重要指标。
各厂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从厂部到车间的节水管理机构,并确定一名领导人负责此项工作。
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榆次、侯马、临汾等市,以城建部门为主,各县和市的郊区以水利部门为主,抽调专人组成节水小组,在水资源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节水小组的职责是:宣传贯彻中央和省有关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方针、政策;制定节水管理办法,推广节水新技术、
新工艺;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节水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审批、考核厂矿企事业单位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
三、所有城镇和厂矿用水单位,包括用自来水、自备水源或其他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都要分期分批实行计划供水,要下达用水定额指标。供水部门要编制月、季、年供水计划,按计划供水。
四、各厂矿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调整生产工艺流程,降低用水单耗,制定经济合理的生产用水定额。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废水处理等综合利用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所需经费,从企业的技措或基建费中解决。
五、今后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根据节约用水的原则,把节约用水的工程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产,并作为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六、各厂矿企业的车间和主要耗水设备,限期全部安装水表,逐步制定用水定额和用水考核制度。节水小组和供水部门,要负责计量仪表的校验和维修。
七、节约生活用水,取消“包费制”,逐步改变“喝大锅水”的办法。在二至三年内,有计划地推行水表入户,计量收费。现有住宅装表所需费用,由住房产权单位负责。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逐步解决,新建住宅都要按户装设水衰,费用列入建房投资。
八、各企事业单位及房产管理部门、自来水公司,要加强供水、用水设备、管网的管理和维修,堵塞跑、冒、滴、漏,坚决杜绝“常流水”的浪费现象。
九、供水企业要努力做好城市供水工作,给用户创造方便条件,对供水企业,应从水质、水压、漏水率、成本、节水量、服务质量等项指标,进行全面考核,并作为提取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的依据。
十、从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取消对化肥、发电及其他用水多的厂矿企业的优待水价。
十一、超计划指标用水的单位,要根据其超用水量,按累进制加价收水费或征收水资源费。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以内的,超过部分加一倍、二倍、三倍、四倍、五倍收水费或征收水资源费。超过百分之五十者,超过部分除按六倍以上收费外,还要强行限供或
停供。
十二、超计划指标用水收交的款项上交财政。可作为节水管理和技术改造的专项资金,用于节水管理、节水新技术推广和节水工程的补助经费。
十三、节水效果显著的厂矿企业,可用综合奖金和企业利润留成进行奖励,按节约的水费或水资源费的百分之三计算奖金。
十四、对违反本规定,严重浪费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经济制裁和行政处分。
十五、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节约用水的具体办法。



198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