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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47:54  浏览:9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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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24日



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激励我市企业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明市质量奖”是三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用于表彰在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

  第三条三明市质量奖评定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四条三明市质量奖的评审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和科学、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三明市质量奖为年度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总数不超过三家。

  第二章 评定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三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三明市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获奖企业名单。三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具体负责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市质量强市办在三明市质量奖评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三明市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三明市质量奖评审专家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建立三明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并进行选拔、培训、考核;

  (四)组织编制三明市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对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三明市质量奖的申请受理、组织评定、社会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第八条市质量强市办从三明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抽取若干人员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按市质量强市办制定的评定标准、评定工作程序实施评定,并向市质量强市办上报评定情况及拟奖企业建议名单。

  第三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九条申报范围:在三明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企业。

  第十条申报三明市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导产品质量严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依法接受国家法定的质量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在国家、省级、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二)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行卓越绩效管理成效显著,质量管理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生产经营规模、实现利税、净上缴税收、总资产贡献率居同行业前列;

  (四)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连续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一条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市质量强市办根据当年评定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评定标准实施指南。

  第十二条评定内容包括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审议等。

  第十三条评定评分设定标准分,获得三明市质量奖的评定得分不得少于设定标准分,若当年申请企业的总评得分低于设定标准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四条已获得福建省质量奖的企业不参评;原已获得三明市质量奖称号的企业五年内不再参评。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市质量强市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每次三明市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受理并审核企业的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根据自愿的原则,由企业填写《三明市质量奖申报表》,按照三明市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三明市质量奖评审由专家评审组负责,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专家评审组对企业提供的材料和生产现场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提交申报企业综合得分排序和拟奖企业建议名单。

  第十九条三明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获奖企业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市政府审批、颁发三明市质量奖,对每家获奖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权利、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获奖企业有权宣传和享用三明市质量奖的荣誉,优先享受福建省品牌带动战略的其他优惠政策。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作法,不断制定应用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一条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三明市质量奖荣誉的,市政府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参与三明市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平公正,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并依法保守企业的秘密。对在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定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三明质量奖所需的奖励金和办公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市政府。2011年1月4日发布的《三明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明政文〔20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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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学习教育活动第一阶段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学习教育活动第一阶段工作的意见

(1984年1月10日)

 

  团的十一届二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学习整党文件提高团的战斗力的决定》,提出整党期间用两年时间,在全团普遍开展一次以学习整党文件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这是全团的一件大事,是提高团员思想觉悟、增强团的战斗力的重大措施。

  为了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团中央书记处研究决定,整个学习教育活动分两大阶段进行。今年一月至六月为第一阶段,着重进行学习教育活动的准备;七月至明年十二月为第二阶段,在全团普遍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现就第一阶段学习教育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的要求

  认真学习、领会团的十一届二中全会《决定》的基本精神,做好普遍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的准备,总结、探索和创造具体经验,使本地区和本系统的学习教育活动有充分准备地、适时地进入第二阶段。

  二、几项具体工作

  (一)建立办事机构。团中央成立学习教育活动办公室,在书记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团日常学习教育活动。团各省、市、自治区委也应在二月十五日前把机构建立起来,地(市)以下团委要有固定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学习教育活动办事机构的职责是:(1)根据《决定》精神制订学习教育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2)了解情况,总结、交流经验;(3)对活动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4)协调机关各有关部门对该项工作的安排;(5)向上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团的县级以上领导机关应根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明确任务,协调一致,扎扎实实地抓好这项活动。

  (二)搞好试点。团中央学习教育活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拟于六月底前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团委抓好几个试点,并建立若干联系点。与此同时,团各省、市、自治区委都要认真做好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可从各地实际出发确定,力求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六月下旬,团中央将召开试点工作座谈会,由各地汇报试点工作情况,部署第二阶段学习教育活动。今后,拟将各地典型经验汇集成册,印发各地。

  (三)学好《决定》。各级团委领导同志要首先学好,同时要组织全体团员认真学习。每个团支部都要以学习《决定》为内容,过一次组织生活。通过学习,使团员明确开展以学习整党文件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是党中央对共青团的殷切关怀;明确认真参加这次学习教育活动,是团中央对每个团员的具体要求;明确只有积极投身到这次学习教育活动中来,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使自己成为合格的共青团员。试点单位学习《决定》,要同学习整党文件结合进行。团中央已编印了《团员学习文件汇编》,并拟编写学习教育材料,各地也应从实际出发,编撰学习材料,供学习教育活动使用。

  (四)抓好骨干的培训。为了使第一阶段的学习教育活动顺利地转入第二阶段,各地可通过团校办班或其他形式抓好学习辅导员的培训。使他们首先学好有关文件,并及时了解试点情况,在普遍学习教育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

  三、需要强调的几个问题

  (一)今年团的工作较多,任务较重,各级团委一定要统筹安排好全年工作。对学习教育活动一开始就要抓紧,要派得力人员具体负责这项工作,活动要从当地情况出发,勇于创新。

  (二)要做好反映情况工作。团中央学习教育活动办公室将编印学习教育活动简报,不定期发至各省、市、自治区,反映各地活动动态、经验、问题,及时通报团中央书记处的要求意见。团各省、市、自治区委也要通过简报和其他形式反映本地情况。

  (三)团各省、市、自治区委和各中央直属团委要建立汇报制度,一般至少每两月汇报一次。二月二十日前要将本单位学习教育活动办公室的负责人和主管书记名单、试点单位名单报到团中央学习教育活动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0809018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200809018版)的通知

国税函〔2008〕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080901B版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国家税务总局FTP通讯服务器(100.16.125.25)“程序发布”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并由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退税率文库升级。各地应及时将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发放给出口企业。
  二、对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国家税务总局。未经允许,严禁擅自改变出口货物退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