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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6:30:33  浏览:8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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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2]2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关于开展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发改厅[2012]166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机组性能测试,确保测试结果真实可信,特制定《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管理细则》、《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技术要求》、《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机组性能测试报告(提纲)》和《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机组性能测试暨实施效果报告(提纲)》,并公布20家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机构名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
国家能源局电力司 王志群 68555063/68555073(传真)zhsjgz@163.com
财政部经建司 谢秉鑫 68552977/68552870(传真)nengyuanchu@126.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三里河南4巷1号楼420房间 国家能源局电力司火电处 100045

附件: 1、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管理细则
2、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技术要求
3、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机组性能测试报告(提纲)
4、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机组性能测试暨实施效果报告(提纲)
5、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机构名单




国家能源局
财 政 部
2012年8月31日






附件1:



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管理细则

为规范燃煤电厂开展综合升级改造的机组性能测试和效果审核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确定机组测试机构。国家能源局、财政部按照机组测试机构回避该公司系统和所在省(区、市)的原则,从机组测试机构名单中委托有关机构对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项目进行性能测试。中央财政按照相关规定支付性能测试费用。
二、制定改前测试方案。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机组性能测试的全过程协调服务,组织省级电网公司、项目单位和测试机构等制定机组改造前性能测试方案,明确测试方法、测点、条件、时限和相关责任,并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司(方案扫描版发指定邮箱)。
三、开展改前现场测试。按照测试方案,项目单位应落实测试条件;电网调度机构做好机组性能测试配合工作,妥善安排电力系统运行;测试机构在省级电网公司、项目单位配合下,独立、公正开展改造前现场测试工作。
四、编制改前测试报告。测试完成后,测试机构应按照《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机组性能测试报告(提纲)》要求,编制测试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司、财政部经建司,抄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报告扫描版发指定邮箱)。项目单位确认相关单位收到测试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未接到抽查通知的,即可实施停机改造。
五、制定改后测试方案。机组改造完成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省级电网公司、项目单位和测试机构等制定机组改造后性能测试方案,并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司(方案扫描版发指定邮箱)。除供热项目外,改造后性能测试应在改造后2个月内完成。
六、开展改后现场测试。按照测试方案,项目单位应落实测试条件,使其与改造前测试基本一致;电网调度机构做好测试配合工作,妥善安排电力系统运行;测试机构原则上应安排改造前试验人员、使用相同仪器和设备,在省级电网公司、项目单位配合下,独立、公正开展改造后现场测试工作。
七、编制改后测试报告。测试完成后,测试机构应按照《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机组性能测试暨实施效果报告(提纲)》要求,编制测试报告,比对改造前、后的测试结果,进行能量平衡和能效校核,对机组改造后的能效、实际年节能量等做出结论,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测试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司、财政部经建司,抄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报告扫描版发指定邮箱)。
八、供热项目测试报告。纯凝机组改供热和热电机组扩大供热能力的改造项目,项目单位应做好关停替代分散小锅炉的调查、记录。供热满一年(工业负荷)或一个采暖季(居民采暖负荷)后,通知测试机构校核供热量。测试机构应在补充完成供热量校核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机组改造后性能测试报告。
九、加强监督检查。测试机构、项目单位应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留存机组性能测试、校核、改造实施的详细资料以备检查。国家能源局将视情况委托有关机构抽查审核项目改前、改后测试报告,必要时复测机组能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测试机构独立、公正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政策支持的项目单位,一经查实,将收回奖励资金,取消奖励规模,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测试机构应保证机组能效测试、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弄虚作假的测试机构,一经查实,将收回测试费用,取消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从业资格,建议主管部门撤销其电力行业相关资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2:

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机组性能测试技术要求
一、锅炉性能试验及修正
(一)锅炉性能试验应执行最新版《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GB/T 10184)或《锅炉机组性能试验规程》(ASME PTC 4.1)、《磨煤机试验规程》(ASME PTC 4.2)、《空气预热器试验规程》(ASME PTC 4.3)等规程,原则上执行高标准规程。
(二)锅炉性能试验应优先采用反平衡法,在额定工况下至少开展两次,在修正到相同条件后,两次试验结果(锅炉热效率)的偏差不大于0.35个百分点。
(三)改造前后锅炉性能试验煤种,原则上应采用设计煤种。采用其他煤种时,改造前后试验煤种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偏差不超过1200kJ/kg、收到基挥发分(Vdaf)偏差不大于3个百分点、收到基灰分(Aar)偏差不大于5个百分点。变更设计煤种的综合升级改造,改造前后锅炉性能试验煤种应分别采用对应的设计煤种。
(四)锅炉性能试验结果应按相应规程修正。若进行空气预热器、省煤器、低温省煤器等改造,应通过试验确定改造后锅炉排烟温度、空气预热器漏风率、锅炉热效率和供电煤耗变化量。若进行制粉系统、燃烧器等改造,应通过试验确定改造后磨煤机出力、制粉单耗、锅炉飞灰和底渣可燃物、锅炉排烟温度、锅炉热效率和供电煤耗变化量。
二、汽轮机性能试验及修正
(一)汽轮机性能试验执行最新版《汽轮机热力性能验收试验规程的第1部分:方法A—大型凝汽式汽轮机高准确度试验》(GB/T 8117.1)、第2部分:方法B—各种类型和容量的汽轮机宽准确度试验》(GB/T 8117.2)。原则上执行高标准规程。
(二)汽轮机性能试验应在额定工况下开展,不明泄漏量不大于新蒸汽流量的0.3%,试验结果不确定度不大于0.5%;汽轮机性能试验应开展两次,在修正到相同条件后,两次试验结果(汽轮机热耗率)的偏差不大于0.25%。
(三)汽轮机性能试验结果原则上应合理修正主蒸汽压力、主蒸汽温度、再热蒸汽温度、再热器减温水流量(或过热减温水流量)和凝汽器压力(或凝汽器入口循环水温度)等参数。变更设计主蒸汽压力、主蒸汽温度、再热蒸汽温度、再热器减温水量(或过热器减温水流量)的综合升级改造,可不修正相应参数。汽轮机冷端系统改造,可参考相应标准,通过试验确定凝汽器压力及循环水泵功耗变化后,再确定供电煤耗变化,并计算节能量。
三、厂用电率和辅机功耗试验及修正
(一)厂用电率和辅机功耗试验参照执行最新版《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DL/T 904)。
(二)电动机变频改造或高低速改造的辅机功耗试验在75%负荷下进行,其它节省厂用电相关改造在100%负荷下进行;试验煤种要求同锅炉性能试验。
(三)厂用电率和辅机功耗试验应开展两次,在修正到相同条件后,两次试验结果(厂用电率)的偏差不大于0.1个百分点。
(四)多台机组公用系统的公用负荷原则上按原工程设计分摊,并考虑公用负荷所带系统或设备的投运情况。
(五)改造前、后厂用电率和辅机功耗试验的工况和辅机投运数量不同时,原则上应将改造前、后的试验结果均修正到机组设计运行工况,或使改造前、后实际运行工况相同。
若改造前、后的试验工况不同,应修正相关辅机功耗变化。例如,改造前、后试验中的汽轮机排汽压力不相同,导致主蒸汽流量存在差别,引起凝结水和给水流量变化,宜考虑修正相关辅机的功耗变化;改造前、后环境温度或主蒸汽流量不相同,导致锅炉给煤量和送风量存在差异,应修正磨煤机、一次风机、除尘器、送风机、引风机、脱硫系统等相关辅机的功耗变化。
若改造前、后试验的辅机投运数量不同,宜考虑修正其功耗变化对厂用电率的影响。例如,循环水泵(或空冷风机)运行数量不同,宜考虑修正该部门设备的功耗变化对厂用电率的影响。
四、供热机组试验及修正
对纯凝机组改供热或热电机组扩大供热能力的项目,机组性能试验只进行纯凝汽额定工况试验,不进行供热工况试验。其中,简单打孔抽汽供热改造项目若不涉及锅炉、汽机系统和重要辅机的升级改造,可不进行改造后性能测试。其他要求同前。
其他相关未尽技术要求适时另行明确。


附件3:


编号:




××××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
×号机组性能测试报告
(提纲)











测试机构: (加盖公章)
负 责 人:

编 制 人: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一、项目简介
简要说明项目单位和机组的基本情况,包括机组容量、投产年份、机组参数、冷却方式、锅炉制造厂和汽轮机制造厂等,以及机组综合升级改造计划基本情况,包括拟采用的升级提效技术、投资等。
二、项目实施前机组性能测试及结果
(一)项目实施前能源生产利用情况
说明机组改造前能源生产、转换和利用情况以及机组能效问题;编制机组能量平衡表。
(二)项目实施前机组性能测试情况
简要说明锅炉性能、汽轮机性能、厂用电率和主要辅机功耗等测试的人员、仪器设备、标准、方法、条件和数据处理等内容。
(三)测试结果
明确锅炉性能、汽轮机性能、厂用电率及主要辅机功耗等测试的测试结果、修正原则和方法,核定机组额定工况下的能效指标,填写测试结果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明确给出正平衡统计、反平衡校验计算结果,若误差较大,应说明原因。

三、项目实施前机组性能测试结论
根据改造机组性能测试结果,核定额定工况下机组锅炉效率、汽轮机热耗率、厂用电率等主要技术指标(修正后),核算额定工况下供电煤耗;提供上述主要技术指标近2年平均值,说明与测试结果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若差异较大,须详细分析;填写机组性能测试结果表(详见附件4)。
附件:
1、××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号机组锅炉性能测试结果表
2、××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号机组汽轮机性能测试结果表
3、××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号机组厂用电率及主要辅机功耗测试结果表
4、××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号机组性能测试结果表

附件1:
××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号机组锅炉性能测试结果表
测试单位名称
测试负责人签名
测试组成员签名
测试日期/时间
测试结果 单位 额定工况 工况2 工况3
机组功率 MW
过热蒸汽流量 t/h
过热蒸汽压力 MPa
过热蒸汽温度 ℃
再热蒸汽压力 Mpa
再热蒸汽温度 ℃
过热器减温水量 t/h
再热器减温水量 t/h
给水流量 t/h
给水温度 ℃
煤质
资料 全水分 %
空气干燥基水分 %
收到基灰分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
低位发热量 MJ/kg
煤粉细度R90 %
大气条件 干球温度 ℃
湿球温度 ℃
大气压力 kPa
飞灰可燃物含量 %
底渣可燃物含量 %
空气
预热
器进
口 氧量 %
二氧化碳 %
一氧化碳 %
烟气温度 ℃
空气
预热
器出
口 氧量 %
二氧化碳 %
一氧化碳 %
排烟温度 ℃
空气预热器漏风率 %
修正后的排烟温度 ℃
试验锅炉效率 %
修正后锅炉效率 %

附件2:
××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号机组汽轮机性能测试结果表
测试单位名称
测试负责人签名
测试组成员签名
测试日期/时间
测试结果 单位 额定工况 工况2 工况3
阀门开度 %
机组功率 MW
主蒸汽压力 Mpa
主蒸汽温度 ℃
主蒸汽流量 t/h
高压缸排汽压力 Mpa
高压缸排汽温度 ℃
再热蒸汽压力 Mpa
再热蒸汽温度 ℃
中压缸排汽压力 Mpa
中压缸排汽温度 ℃
低压缸排汽压力 kPa
给水温度 ℃
给水流量 t/h
不明泄漏量(率) %
过热器减温水量 t/h
再热器减温水量 t/h
高压缸效率 %
中压缸效率 %
低压缸效率 %
试验热耗率 kJ/kWh
试验热耗率平均值 kJ/kWh
修正后热耗率 kJ/kWh
修正后热耗率平均值 kJ/kWh
不确定度 %

附件3:
××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号机组厂用电率及主要辅机功耗测试结果表
测试单位名称
测试负责人签名
测试组成员签名
测试日期/时间
测试结果 单位 额定工况 工况2 工况3
机组功率 MW
主蒸汽流量 t/h
凝汽器入口循环水温度 ℃
凝汽器压力 kPa
高厂变功率 MW
静态励磁功率(若采用) MW
公用分摊负荷 MW
厂用电率 %
厂用电率平均值 %
厂用电率修正量 %
修正后厂用电率 %
修正后厂用电率平均值 %
循环水泵运行台数 台
循环水泵(或空冷风机)功率 kW
凝结水泵运行台数 台
凝结水泵功率 kW
给水泵前置泵运行台数 台
给水泵前置泵功率 kW
电除尘器运行电场数
电除尘器功率 kW
磨煤机运行台数 台
磨煤机功率 kW
送风机运行台数 台
送风机功率 kW
引风机运行台数 台
引风机功率 kW
一次风机运行台数(若配置) 台
一次风机功率(若配置) kW
脱硫系统浆液循环泵运行台数 台
氧化风机运行台数 台
增压风机运行台数 台
脱硫系统功率 kW
主要辅机功率合计 kW
主要辅机耗电率合计 %
注:原则上试验时应记录主要辅机运行台数并测量其功率,可根据机组辅机配置情况调整本表记录和测量项目。
附件4:
××电厂××号机组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性能测试结果表
测试机组
编号 机组容量
投产日期 主机参数
冷却方式 锅炉制造厂
汽轮机制造厂
测试小组
组成 负责人 所在单位
主要成员 所在单位
测试日期 20 年 月 日 至 20 年 月 日
技术
指标 名 称 测试值
(修正后) 近2年
平均值
额定工况锅炉效率(%)
额定工况汽轮机热耗率(千焦/千瓦时)
额定工况发电厂用电率(%)
额定工况管道效率(%)
额定、纯凝工况供电煤耗(克/千瓦时)
技术指标
差异说明 请说明技术指标测试值与近2年平均值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如差异较大,请详细分析。
注:装订时将该表装订在报告扉页。



附件4:


编号:




××××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
×号机组性能测试暨实施效果报告
(提纲)











测试机构: (加盖公章)
负 责 人:

编 制 人: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一、项目简介
简要说明项目单位和机组的基本情况,包括机组容量、投产年份、机组参数、冷却方式、锅炉制造厂和汽轮机制造厂等,以及机组综合升级改造基本情况,包括已采用的升级提效技术、投资等。
二、项目评估情况
针对综合升级改造项目评估意见,简述可计列年节能量的单项改造内容,逐一说明单项改造的预期年节能量、单台机组预期年节能量、投资等内容。
三、项目实施前机组性能测试及结果
根据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前机组性能的审核报告,说明机组改造前性能测试结果。
四、项目实施后机组性能测试及结果
(一)项目实施后的能源生产利用情况
说明机组改造后能源生产、转换和利用情况以及机组能效情况;编制机组能量平衡表。
(二)项目实施后机组性能测试情况
简要说明锅炉性能、汽轮机性能、厂用电率和主要辅机功耗等测试的人员、仪器设备、标准、方法、条件和数据处理等内容。
(三)测试结果
明确锅炉性能、汽轮机性能、厂用电率及主要辅机功耗等测试的测试结果、修正原则和方法,核定机组额定工况下的能效指标,填写测试结果表(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明确给出正平衡统计、反平衡校验计算结果,若误差较大,应说明原因。
五、综合升级改造机组节能量审核
(一)年节能量的测算依据和基础数据
根据燃煤电厂综合升级改造有关规定和机组性能测试结果,列出机组测算依据和基础数据;涉及供热的改造项目,还应说明实际替代或新增替代的热负荷及供热量(统一折算到电厂供应侧),并附相关淘汰的小锅炉清单。
(二)项目年节能量审核结果
严格按规定计算方法测算年节能量,详细说明计算方法过程;可计算年节能量的改造单项,须逐项列明计算过程和计算方法;详细说明公用系统节能或联合节能效果的分摊原则及方式。
填写××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号机组实施效果审核表(详见附件4)。


附件:
1、××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号机组锅炉性能测试结果表
2、××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号机组汽轮机性能测试结果表
3、××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号机组厂用电率及主要辅机功耗测试结果表
4、××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号机组实施效果审核表

附件1:
××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号机组锅炉性能测试结果表
测试单位名称
测试负责人签名
测试组成员签名
测试结果 单位 额定工况 工况2 工况3
测试日期/时间
机组功率 MW
过热蒸汽流量 t/h
过热蒸汽压力 MPa
过热蒸汽温度 ℃
再热蒸汽压力 MPa
再热蒸汽温度 ℃
过热器减温水总量 t/h
再热器减温水总量 t/h
给水流量 t/h
给水温度 ℃
煤质
资料 全水分 %
空气干燥基水分 %
收到基灰分 %
干燥无灰基挥发分 %
低位发热量 MJ/kg
煤粉细度R90 %
大气条件 干球温度 ℃
湿球温度 ℃
大气压力 kPa
飞灰可燃物含量 %
底渣可燃物含量 %
空气
预热
器进
口 氧量 %
二氧化碳 %
一氧化碳 %
烟气温度 ℃
空气
预热
器出
口 氧量 %
二氧化碳 %
一氧化碳 %
排烟温度 ℃
空气预热器漏风率 %
修正后的排烟温度 ℃
试验锅炉效率 %
修正后锅炉效率 %

附件2:
××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号机组汽轮机性能测试结果表
测试单位名称
测试负责人签名
测试组成员签名
测试结果 单位 额定工况 工况2 工况3
测试日期/时间
阀门开度 %
功率 MW
主蒸汽压力 MPa
主蒸汽温度 ℃
主蒸汽流量 t/h
高压缸排汽压力 MPa
高压缸排汽温度 ℃
再热蒸汽压力 MPa
再热蒸汽温度 ℃
中压缸排汽压力 MPa
中压缸排汽温度 ℃
低压缸排汽压力 kPa
给水温度 ℃
给水流量 t/h
不明泄漏量(率) %
过热器减温水量 t/h
再热器减温水量 t/h
高压缸效率 %
中压缸效率 %
低压缸效率 %
试验热耗率 kJ/kWh
试验热耗率平均值 kJ/kWh
修正后热耗率 kJ/kWh
修正后热耗率平均值 kJ/kWh
不确定度 %

附件3:
××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号机组厂用电率及主要辅机功耗测试结果表
测试单位名称
测试负责人签名
测试组成员签名
测试结果 单位 额定工况 工况2 工况3
测试日期/时间
功率 MW
主蒸汽流量 t/h
凝汽器入口循环水温度 ℃
凝汽器压力 kPa
高厂变功率 MW
静态励磁功率(若采用) MW
公用分摊负荷 MW
厂用电率 %
厂用电率平均值 %
厂用电率修正量 %
修正后厂用电率 %
修正后厂用电率平均值 %
循环水泵运行台数 台
循环水泵(或空冷风机)功率 kW
凝结水泵运行台数 台
凝结水泵功率 kW
给水泵前置泵运行台数 台
给水泵前置泵功率 kW
电除尘器运行电场数
电除尘器功率 kW
磨煤机运行台数 台
磨煤机功率 kW
送风机运行台数 台
送风机功率 kW
引风机运行台数 台
引风机功率 kW
一次风机运行台数(若配置) 台
一次风机功率(若配置) kW
脱硫系统浆液循环泵运行台数 台
氧化风机运行台数 台
增压风机运行台数 台
脱硫系统功率 kW
主要辅机功率合计 kW
主要辅机耗电率合计 %
注:原则上试验时应记录主要辅机运行台数并测量其功率,可根据机组辅机配置情况调整本表记录和测量项目。
附件4:
××电厂综合升级改造××号机组实施效果审核表
测试机组
编号 机组容量
投产日期 主机参数
冷却方式 锅炉制造厂
汽轮机制造厂
改造前测试小组组成 负责人 所在单位
主要成员 所在单位
改造后测试小组组成 负责人 所在单位
主要成员 所在单位
改造前测试日期 20 年 月 日 至 20 年 月 日
改造后测试日期 20 年 月 日 至 20 年 月 日
技术
指标 名 称 改造前
(修正后) 改造后
(修正后) 改造后-改造前
额定工况锅炉效率(%)
额定工况汽轮机热耗率(kJ/kWh)
额定工况发电厂用电率(%)
额定工况管道效率(%)
额定、纯凝工况供电煤耗(g/kWh)
年节能量计算 年发电量(万kWh)
年供热量(GJ)
年综合能耗(t标准煤)
年节能量(t标准煤)
综合升级改造实施效果审核结论
根据XX电厂综合升级改造项目评估意见,XX号机组预期年节能量为 吨标准煤。经测试、审核,综合升级改造实施后,XX机组额定、纯凝工况供电煤耗可降低 克/千瓦时,改造实施后第1年实际替代分散小锅炉供热 万吉焦,实际年节能量为 吨标准煤。
综上,XX电厂综合升级改造项目XX号机组已(或未)达到预期效果。
(如果未达到预期效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因是:




审核组长: (签名)

审 核 员: (签名)

项目单位主要意见:

项目单位主要领导: (签名)
(项目单位公章)
注:若项目单位不认可综合升级改造实施效果审核结论,应明确注明不同或保留意见。装订时将该表装订在报告扉页。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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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复函

1990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关于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对于掳人勒赎(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在刑法未作修改以前,可以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附一: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当前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们最近收到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的请示》。经研究,我们认为:对于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特征求你室意见,请予答复。
附: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的请示

附二: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案件如何定罪处罚的请示 川检研(1989)74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几年,我省不断发生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的案件,对社会危害性较大。以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的形式从已发生的案件看,主要有三种:一是使用暴力绑架;二是背着监护人将幼童、幼儿、少年骗走;三是乘监护人不备,将幼童、幼儿偷走。然后传书带信(包括口信、电话等)给人质的亲属,威胁、要挟其用巨额钱物赎人。处理这类案件时,对杀害、伤害人质的犯罪分子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司法机关之间和检察机关内部基本没有争论。但对未杀害、伤害人质的案件的犯罪分子如何定罪处刑,常有不同看法。有的主张定敲诈勒索罪,以“情节严重”处刑;有的认为,应以敲诈勒索罪和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有的则主张按抢劫罪中的“情节严重”处罚。
在我国《刑法》未设立新罪名之前,我们认为,对这类案件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公然用暴力把人劫走,拘禁起来作“人质”,勒索他人巨额财物的,犯罪手段和目的与抢劫罪基本相同,应以抢劫罪定罪处刑;用欺骗、偷取的手段把人劫走,再用信件,电话等威胁人质家属交钱赎人的,与敲诈勒索案件的基本特征相似,应以敲诈勒索罪定性,按“情节严重”处罚。也有的同志认为,无论是用抢劫、抢夺还是用欺骗、偷取的手段劫持人质,以杀害、伤害人质威胁、要挟其亲属用巨款赎人的,都是社会危害性很大的一种新型犯罪,一出现就应予严厉打击,不能使之形成“气候”。因此,对这类犯罪,一律应按抢劫罪从重处罚。
上述意见,如何执行为好,请予指示。
1989年12月9日


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等


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

国标委农轻联[200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厅(局)、商务厅(局)、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既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遏制假冒伪劣行为,保证消费者权益的需要,也是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过各部门多年努力,目前食品标准体系已初步建立,但随着食品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标准化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暴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标准总体水平偏低;部分标准之间存在交叉、矛盾;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性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以下简称《决定》),对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作出了重大部署,明确提出要“尽快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决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我国加入WTO新形势和满足当前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以市场为导向,认真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尽快清理现行食品标准,理顺标准体系结构,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要注重标准的基础性研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加快标准制修订步伐,加强标准的宣贯和培训,提高企业标准化意识,提升我国食品标准化的整体水平,确保食品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力争于 2005年3月底前,完成食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全面清理,基本解决现行食品标准的交叉、重复和矛盾,并完成已备案食品企业产品标准的清理。
  到 2005年底前,完成《全国食品标准 2004-2005年发展计划》所确定的食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食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由目前的23%提高到55%。
到 2007年底前,参与 6—8项国际标准、指南等技术文件的制定工作,力争承担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通过3年的努力,建立健全重点突出,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定位准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符合《标准化法》的要求;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配套,与国际食品标准体系基本接轨,能适应食品行业发展,保障消费者安全健康,满足进出口贸易需要,科学、合理的食品标准体系。
  加强标准的宣贯、实施和监督,使食品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强化食品流通领域标准化工作,使绝大部分食品流通企业实现标准化管理。
  二、近期工作重点
  (一)全面清理现行食品标准,解决标准之间的交叉、重复和矛盾问题。组织开展对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清理,通过清理,解决标准之间交叉、重复、矛盾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定位不合理的问题,使食品标准体系结构合理,各类标准协调配套,标准水平普遍提高;对已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清理,凡与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相矛盾,或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一律取消备案,针对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低于相应推荐性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问题,研究强化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具体措施,以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
  (二)突出重点,调整标准体系结构。以食品安全标准为重点,在吸收国家“十五”标准专项研究成果和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调整食品标准体系结构。今后,食品卫生标准的技术要求主要涉及农兽药残留限量、有害重金属限量、有害微生物和真菌毒素限量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等方面要求;食品卫生标准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国际标准,原则上分类制定为国家强制性标准,以进一步提高通用性,便于其他标准引用;具体产品标准原则上不再单独制定卫生指标,所涉及的卫生要求引用相应的强制性国家卫生标准。
  (三)加快食品标准的制修订,确保消费者的安全健康,满足市场需求。发布《全国食品标准2004—2005年发展计划》,并按照各部门职责对《计划》进行分解和落实。启动一批重要标准的修订,今明两年重点安排食品卫生、食品生产安全控制、重要产品等约400项标准的修订工作;安排约 200项急需标准的制定计划,重点补充完善农药、兽药、生物激素、有害重金属元素、有害微生物限量和检验方法标准。
(四)加强标准的基础性研究和危险性评估等科学方法研究,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前期研究,特别是开展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限量、转基因产品安全评价以及检验方法等方面的标准研究,提高标准的科学性;根据国际国内食品市场发展的需要,加强食品标识、物流标准的前期研究,为规范食品流通领域正常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创造条件;研究建立食品安全检测数据库,为标准的制修订提供依据;大力开展危险性评估等科学方法在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应用的研究,以提高标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积极开展利用标准手段保护国内食品市场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和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研究,提高我国食品行业竞争力。
  (五)加强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跟踪、研究和转化,提高标准的整体水平。加强对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标准化组织食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IS0/TC34)、国际制酪业联合会(IDF)、国际葡萄酒局(OIV)等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布的标准、指南等技术文件的搜集、分析和研究,对适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国际标准,要尽快转化为我国的标准;加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力度,增强我国对国际标准制定的影响力;积极引导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鼓励企业大力推行和使用采标标志,提高我国食品标准的整体水平。
(六)加强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强化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加强标准的宣贯和培训工作,大力普及食品安全标准知识,通过开展各种类型的标准宣贯和标准化知识培训,使企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了解、熟悉标准,提高企业负责人标准化意识和质量意识;食品标准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企业和社会各方面查询,以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标准水平;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的标准水平;推动食品行业开展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工作,引导企业建立企业标准体系,促进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的提高;加强食品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促使企业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提高企业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成立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由标准委牵头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成立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协调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督促和检查体系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强化各部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责任。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国家标准委负责对“清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产品和卫生标准,构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国务院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行业标准的清理。制修订和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国家标准的清理和制修订工作;各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标准的清理、制修订和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工作,推动食品标准的实施,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各部门开展上述工作,要在人员和资金等方面尽力提供保障,共同做好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和体系建设工作。
  (三)创新标准化工作机制。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程度,吸收有条件的社团、企业和专家参加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于市场急需的重要标准要充分听取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引导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食品标准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等全过程要公开透明、协调一致;建立标准的反馈机制,对标准制修订和实施全过程的信息进行收集并处理。
  (四)调整和组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针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发展的要求,在充分研究相关国际食品标准化组织构架的基础上,按照科学合理、分工明确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广泛吸收企业和社会各界专家参加。
  (五)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化工作人员素质。在全国范围内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化技术人员开展标准化法律法规、标准化基本理论知识以及重要标准的宣传与培训工作。培训分层次进行,国家标准委主要负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省级标准化机构的培训,各省组织所辖地区标准化行政管理人员和食品企业负责人、标准化技术人员的培训,争取经过3至5年的努力,培养出一批既有标准化知识又具备专业知识的业务骨干。
  (六)加大对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的投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任务繁重、工作量大,需要充足的经费支持。应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重点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和基础性研究,同时多方开辟渠道,保障资金投入。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对于保障食品安全的重大意义,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齐心协力,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为确保我国食品安全和提高我国食品行业质量和竞争力打好技术基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