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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5:51:10  浏览:89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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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79号



《太原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2月10日起施行。



市长:廉毅敏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太原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罚没物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执法机构(以下统称执法机关)罚没物资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罚没物资是指: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没收、追缴的物资。

罚没物资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滞留、挪用、借用、调换、私分或擅自处置。

第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是同级政府罚没物资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罚没物资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罚没物资管理工作。

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罚没物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罚没物资根据不同性质和用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一般性物品由执法机关分别开列清单,送交罚没物资管理机构;
  (二)罚没的机动车辆,交警部门会同罚没物资管理机构进行鉴定审核,合格车辆由交警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无使用、无保管价值及假冒伪劣物品,由罚没物资管理机构和执法机关认定后销毁;

(四)查封、扣押、逾期未认领的物品,执法机关配合罚没物资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五)没收的建筑物等不动产,由执法机关会同罚没物资管理机构处理。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六)鲜活及易腐烂商品由执法机关及时登记造册,会同罚没物资管理机构处理;

(七)金银珠宝及其制品、外币、银行存款,罚没物资管理机构会同执法机关处理;
  (八)有价证券、股票、购物卡等送交罚没物资管理机构,并会同执法机关处理,银行等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兑付;
  (九)文物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可以流通的,由市罚没物资管理机构会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拍卖;

(十)毒品和毒品原植物,没收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物品及作案工具等,由执法机关拍照存入案卷后,交由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十二)淫秽物品、吸毒、赌博用具等违禁品由公安机关销毁;

(十三)专卖品(包括动植物)等其他专管物品,由专管部门处理;

(十四)上列各项有所得收入的,全额上缴国库;

(十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第六条 执法机关收缴罚没物资,应当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物资收据,向罚没物资管理机构移交罚没物资,应当出具罚没物资上缴清单。

第七条 执法机关应当自结案后30个工作日内,将罚没物资移交罚没物资管理机构。

罚没物资管理机构在接收罚没物资时,应当向执法机关出具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物资移交凭证。

第八条 执法机关应建立收缴、销毁、交接、验收、登记、罚没票据使用等管理制度,每半年向罚没物资管理机构报送相关报表。

第九条 罚没物资管理机构对罚没的建筑物及依法可流通的物资(除政府统一调拨外),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采用公开拍卖、变价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条 罚没物资收缴、处理过程中的运输、保管、维修、评估、鉴定等费用,由财政部门统一支付。

第十一条 因处罚决定或者判决错误,原罚没物资应当依法返还当事人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物资尚未处理且由执法机关保管的,由执法机关退还;

(二)原物资已移交罚没物资管理机构且尚未处理的,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或者判决的执法机关提出申请,报罚没物资管理机构核实后,由罚没物资管理机构退还;

(三)原物资已经处理且所得价款未上缴国库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提出申请,经罚没物资管理机构核实,报财政部门批准后,由罚没物资管理机构退付;

(四)原物资已经处理且所得价款已上缴国库的,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或者判决的执法机关提出申请,经罚没物资管理机构签署意见,财政部门核实后,出具收入退还书,从国库退付;

(五)原物资在处理中造成损坏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定期对罚没物资管理机构和执法机关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提供会计凭证、账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资料和保管的罚没物资。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揭发、检举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情况属实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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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曲靖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已经1998年12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王学智

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





曲靖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涉爆事故和案件发生,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指非军用的下列物品:

(一)民用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烟花爆竹、民用信号弹;

(三)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

第三条 在全市辖区内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负责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营业执照。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 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后逐级上报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国防科工委批准,凭批准的文件和设计图纸建厂。厂房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向省公安厅申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生产。

第六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必须经科学论证后逐级上报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公安厅批准,凭批准的文件和设计图纸建厂。厂房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向市分安局申领《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生产。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应本着远离生产、生活区和铁路、公路、水库、高压输电线、通迅线路等设施,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原则选址,落实“三防”(人防、技防、犬防)措施,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发给《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第八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临时存放少量爆炸物品的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九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4、爆炸物品发生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的,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准运证》,并有押运人员,方准运输。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和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运输中禁止在城市、集镇、人员聚居地等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地方停留食宿。

第十一条 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炸物品搭乘公共汽车、火车、船只或进入其它公共场所。严禁在托运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


第五章 销售和购买管理


第十二条 民用爆破器材属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各地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由市计委下达分配计划,物资部门根据计划统一经销。市计委会同市公安、物资部门对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民用爆破器材由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供销社日杂(土产)公司专门经营。

第十四条 民用爆破器材统一由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凭市公安局核发的爆炸物品“准购证”、“准运证”到指定生产厂家进货,并按计划供给各县(市)区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辖区内的用户须持县(市)区公安机关开具的“准购证”、“准运证”方得到指定的物资部门购买。

烟花爆竹统一由市、县(市)区供销社日杂(土产)公司凭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准购证”、“准运证”到指定的生产厂家组织调入销售。烟花爆竹门市、摊点凭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到市、县(市)区供销社日杂(土产)公司进货零售。

第十五条 市内生产厂家生产的民用爆破器材,只能销售给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烟花爆竹只能销售给有批发经营权的供销社日杂(土产)公司。禁止将民爆器材或烟花爆竹销售给无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在本市辖区内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承建铁路、公路、矿山、电力、水利等工程的施工单位所使用的爆破器材,一律在施工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准购证”、“准运证”,在该县(市)区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购买使用,不得自行调入、带入或自制、自配使用。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由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爆破员作业证》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操作爆破。

爆破员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发证。爆破助理工程师(技师)以上技术人员逐级报省级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无爆破员担任放炮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县(市)区公安机关不得核发爆炸物品“准购证”。

第十八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聚居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工程和重要设施等地方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区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分别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爆炸物品,并视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个人和单位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政发〔2005〕26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老工业基地

振兴奖励办法(试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5年 5月23日发布)



第一条为支持全民创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老工业基地振兴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以下简称振兴奖)的申报、评审、授予等项活动。

第三条成立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奖的评审工作。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负责。

第四条中国工商银行朝阳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朝阳市分行、中国银行朝阳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朝阳市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朝阳市分行、朝阳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办理的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中长期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均可参加振兴奖的评选。

第五条各参评单位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树立金融与经济和谐发展的基本理念;要以服务经济发展为第一要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支持企业改组改制,鼓励企业合资合作,多方面筹措资金,增加信贷投放,为全民创业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金融保障。

第六条各参评单位要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思想,全面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努力简化贷款手续,减少操作环节,降低贷款费用,缩短贷款申请、审批时间,在全市营造一个银行、企业、个人等多方良性互动和利益共赢的金融生态环境。

第七条振兴奖包括下列奖项:

(一)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先进单位;

(二)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优胜项目奖。

第八条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先进单位授予下列单位:

(一)按各单位当年流动资金贷款(剔除外埠票据融资、呆账核销等特殊因素)月均增加额进行排序,列第一位且比上年有所增加的;

(二)按各单位当年对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中长期贷款累计投放总量进行排序,列第一位且比上年有所增加的。

本奖项每次授予按前款规定各项排名第一的2个单位。如有重复,不计重复奖,由第二名依次替补。

第九条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优胜项目奖分三个等级,以各单位当年对单个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中长期贷款投放总量为考核依据(一个单位支持一个企业多个项目的,视为一个项目)。其中,累计投放1亿元(含本数)以上的项目获一等奖;累计投放5000万元(含本数)至1亿元(不含本数)的项目获二等奖;累计投放2000万元(含本数)至5000万元(不含本数)的项目获三等奖。

本奖项数量不限。域外金融机构可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振兴奖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评选程序为:

(一)各参评单位于每年的1月7日前填写《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申报表》,向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参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按本办法规定排列各单位名次,拟定获奖单位名单后,报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

(三)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提名情况和相关考评要求,在每年的1月30日前确定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对获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发放牌匾和奖金。

第十一条振兴奖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各奖项的奖励标准为:

(一)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先进单位奖金为10万元 /单位;

(二)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优胜项目一等奖基本奖金为6万元,奖励投放额在1亿元(含本数)至3亿元(含本数)的项目,投放额在3亿元(不含本数)以上的项目,每增加投放5000万元,增加奖金2万元,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项目;二等奖奖金为4万元 /项目;三等奖奖金为2万元 /项目。

各获奖单位应将所获奖金的50%用于奖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其余用于奖励本单位在振兴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参加振兴奖评选的金融单位,不再参加市政府对各部门的综合位次考评。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朝阳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励办法(试行)》(朝政发〔2004〕2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朝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老工业基地

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陈淑珍 市长

副组长:韩 军 常务副市长

陈 列 副市长

成员:花瑞奇(市长助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孙文爽(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行长)、杨绍军(市银监局局长)、王涌翔(市财政局局长)、管绍华 (市经委主任)、李化琪 (市农委主任)、牛殿祥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姚玉民 (市金融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刘铁铮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人民银行、发改委、金融办、银监局有关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