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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住房消费市场促进个人购房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00:03  浏览:80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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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住房消费市场促进个人购房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培育住房消费市场促进个人购房的若干规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



为了引导居民的住房消费,提高个人购房能力,促进房地产流通,培育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建设的健康稳步发展,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计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房改规定,全面推行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妥出售公有住房,逐步取消福利分房,建立社会化、商品化、货币化的个人住房消费体系。
二、允许已购公房上市。以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以标准价、优惠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补足成本价后进入市场交易。
三、允许拆迁安置房、集资房等房屋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进入市场交易。
被拆迁人以拆迁安置补偿款购买住房的,视同实物补偿,免征契税。
四、允许公有住房使用权上市。转让金按产权人50%、转让人(原承租人)50%的比例分配。为鼓励转让使用权后再购房,转让人半年内再购住房的,产权人退还30%的转让金。转让人半年内未再购住房的,产权人收取的转让金全额转为住房专项资金。
五、已购公房、拆迁安置房、集资房及商品房再转让的,根据现行税法征收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市财政留成部分返回转让人25%。
六、扩大房屋置换范围,鼓励个人致力改善居住条件,允许不同产权性质,不同地域之间的房屋置换。房屋差价置换的,仅对其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七、活跃住房租赁市场,住房租赁的房产税、营业税及营业税的附加税费根据现行税法征收,市财政留成部分返回15%。房屋转租的,转租人在纳税时可扣除已缴纳税款。
八、鼓励以租赁形式盘活存量房屋,对开发企业未能出售的商品房,可采用边租边售、先租后售、售后包租、预先招租等形式经营。
九、积极推进个人购房抵押贷款,发挥公积金在个人住房消费中的作用,简化手续,建立低息长期个人抵押贷款机制,提高个人购房支付能力。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一年。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199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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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治安联防组织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治安联防组织暂行规定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发挥群众治安联防组织的作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维护社会治安持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名称为治安联防队、治安联防分队。
治安联防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本地区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众性治安保卫力量。
第三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设立。城镇一般以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建立;农村可以自然村为单位建立;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集贸市场、旅馆、影剧院、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也可单独建立或设立分队。铁路、交通、林业、航运等系统,可以公安派出所辖区为单位建立跨区域的专业
性治安联防队。
各级机关、团体、学校、科研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参加所在地的治安联防组织。
第四条 城镇、农村建立治安联防组织,须经当地公安机关审核,报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治安联防组织由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公安机关负责业务指导,在公安派出所的具体组织下进行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联防组织,由有关单位会同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组织和领导。铁路、交通、林业、航运等系统的跨区域专业性治安联防组织,由各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职责:
(一)由公安派出所统一组织,进行巡逻、值勤、守护和安全防范检查工作;
(二)协助公安机关向人民群众进行安全防范和遵纪守法教育;
(三)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和整顿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四)协助公安机关堵截、查缉被公安机关通缉、追查的各类人犯;
(五)制止违反犯罪行为,并将违法犯罪人员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发现刑事、治安案件,要保护现场,维护秩序,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参加抢险救灾,维护公共安全;
(八)协助基层组织实施依法制订的村(街)规民约、厂规、校规、院规。
第六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力量配备,应当贯彻积极防范于节约人力、物力的原则,由公安派出所会同有关单位协商提出,报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治安联防组织的人员,必须是思想进步、作法正派、法制观念强、身体健康、热爱治安保卫工作的人员。
第八条 治安联防组织的人员可由单位选派或者推荐,也可以从复员退伍军人或社会上其他人员中招聘,并须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批准。
治安联防组织聘用人员时,应签订合同,聘用期为一至二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九条 治安联防组织人员的工作、福利待遇;
(一)国家、集体单位选派、推荐的人员,属于在职职工的,在工资、福利、奖金等方面享受原工作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由原工作单位发给;
(二)受聘的治安联防组织人员是离、退休职工的,其补贴费、误餐费等由聘用单位负担;几个单位联合聘用的,共同负担;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在聘用时加以确定,其具体标准,由市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决定;
(四)对受聘用的专职治安联防组织的人员,聘用单位有条件的,应投保人身安全保险。
第十条 治安联防组织所需经费主要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出资筹集。筹集确有困难的,可由当地财政予以适当补贴。筹集办法及其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公安厅规定。
治安联防组织可与有关单位建立治安承包,实行有偿服务。经市、县公安部门批准,也可以举办一些与防范工作有关的非经营性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 治安联防组织筹集的经费以及其它经济收入,应当交市、县公安机关列入治安联防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并受同级财政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治安联防组织应当建立、执行下列制度:
(一)考勤、考绩制度;
(二)交接班和工作检查制度;
(三)法律政策学习和业务训练制度;
(四)治安情况登记、汇报制度;
(五)赃款赃物、拾交物品登记、验收、上缴制度;
(六)财政收支管理制度;
(七)奖罚制度。
第十三条 治安联防组织及其他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听从指挥,忠于职守;
(二)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不得打人、骂人、体罚人;
(三)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不得假公济私,以权谋私;
(四)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实施拘留、逮捕、搜查、审讯、没收财物、罚款及其他处罚行为;
(五)执行任务时必须佩戴执勤标志,携带工作证件,接收群众监督;
(六)盘查行迹可疑人员和将违法犯罪人员送交公安部门时,应出示工作证件。
第十四条 治安联防组织人员的执勤标志和工作证件,由自治区公安厅统一格式,各市、县公安机关制发。
第十五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治安联防组织人员可以配置防卫性器具,但不得配置枪支警械。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治安联防组织的人员进行培训,未经培训的治安联防组织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七条 对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治安联防组织及其人员,由市或市辖区、县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奖励。奖励费用从治安联防经费或公安机关事业费中开支。
第十八条 治安联防组织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除名的处分;违反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治安联防组织人员在执行任务中因公致残、死亡,是国家在职职工或离、退休职工的,由派出、雇请单位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在职职工因公致残、死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991年2月22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25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10-18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十月十三日

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一、审批依据和目的

  为优化城市规划功能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规范建筑功能、土地用途变更审批工作,根据《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受理对象

  在厦门市辖区内已建工业、仓储建筑(依法审批且已竣工的建筑)权属人申请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

  三、受理条件

  (一)可受理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功能调整,保留建筑物且为自用经营;

  2、符合政府鼓励发展第三产业、营运中心、旅游业、会展业、现代物流业、高新技术产业等政策导向;

  3、满足城市规划、土地、环保、消防、民防、卫生和结构安全等相关规定。

  (二)不受理范围

  1、擅自改变建筑功能、土地用途,涉及非法占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已建项目;

  2、已批未建、在建项目以及需要新增建设用地进行改建、扩建的项目;

  3、列入近期旧城改造、成片开发范围的项目;

  4、小区配套公建设施、社区管理用房等公共设施用房;

  5、土地房屋权证记载为分摊用地的(同一宗地,分割办证,多个业主共同拥有或按份拥有土地使用权),未征得全体产权人(或买受人)同意;

  6、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未征得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同意;

  7、要求变更为住宅的项目。

  四、申报要件

  (一)权属单位(或买受人)书面申请;

  (二)权属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各1份;

  (三)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

  (四)市政府建设用地批文、《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及付款清单证明文件或《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设计单位验算并出具变更后满足建筑、结构、消防、抗震等各种规范要求及规定的书面文件;

  (六)申请变更为餐饮、娱乐等可能产生油烟、噪声污染对周边居民生活有影响的项目,应征得所在地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意见及市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七)属于分摊用地的,需提供全体产权人(或买受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八)区政府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九)成片开发工业园区内的建设项目,需提供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十)原批准有效的设计文件、图纸(各1份),和新设计文件、图纸(各2份)。

  五、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思明区、湖里区范围内的申请,由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岛外各区,由各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

  (二)各相关部门并联审查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提出初审意见函,供申报单位(或买受人)进行深化设计;

  (三)初审不同意变更建筑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不予变更规划许可决定书》;

  (四)初审同意的,申报单位(或买受人)依据初审意见函进行深化设计并按基建程序进行报批,核准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

  (五)权属单位(或个人)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报审资料,各部门同时就地价调整、消防安全、环保、结构安全、市政设施等进行并联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六)工作时限要求: 20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不予变更规划许可决定书》或《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其他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七)有效期要求:《取得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两个月内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相关用地变更手续的,批文自动失效,土地管理部门不再受理土地用途变更、地价调整事项。

  六、有关用地手续与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

  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经批复同意变更的,给予补办剩余年限限制性(自用自营)出让手续,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剩余年限土地出让金按市政府颁发实施的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值计收;今后如发生转让,则按照市场价补足土地出让金差价。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