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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气象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09:29  浏览:91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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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气象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湖南省气象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6月22日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气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工作管理,使气象工作适应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气候资源利用等活动,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地、州、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完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为主的管理体制,支持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气象机构的工作、生活条件,促进气象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主要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的地方气象事业项目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有关事业经费,分别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五条 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仪器、标志、设施以及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设施受法律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
  发现前款规定禁止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其设施应当长期保持稳定。因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的需要,必须迁移一般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提前1年报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确需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征求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后,提前两年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迁移并重建气象台站或者其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在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兴建对气象观测记录有不利影响和对仪器设备可能造成污染损害的工程项目。
  对已列入城市规划,但又可能对气象探测环境造成影响的拟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予以调整,避开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探测环境。


  第八条 本省境内的天气预报、各种专业气象预报、气候预测等气象预报和对国计民生有严重危害的台风、寒潮、大风、暴雨(雪)、冰雹等灾害性天气警报,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管辖的气象台站按照各自负责的范围制作和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向社会公开发布。因特殊需要,确需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天气预报按照时效分为短时、短期、中期和长期天气预报。
  短时、短期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由当地气象台站直接向社会公开发布或者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介登播。中期、长期天气预报和气候预测,只供各级政府及农业、水利等有关部门参考。


  第十条 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向本部门发布专业天气预报。
  有关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气象预报得出的结论和意见,不得自行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准确地制作和发布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向社会提供天气形势、天气实况等气象信息;有条件的气象台还应当提供气象卫星云图动态显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可能影响其他地区的灾害性天气,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的气象台站。


  第十二条 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和保护气象专用频率。
  各级邮电部门应当与同级气象机构密切合作,为气象台站提供良好的气象通信条件,确保气象通信畅通和气象信息的迅速、准确传递。


  第十三条 鼓励电台、电视台、报刊、电话、无线电寻呼台等传播媒体向社会播发或者刊登气象预报。
  凡播发或者刊登气象预报的单位,须经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播发、刊登气象预报。
  播发、刊登气象预报的单位,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辖的气象台站直接传递的适时气象预报。任何单位不得播发、刊登过时的气象预报。


  第十四条 电台、电视台以及其他广播单位,应当保证气象预报节目的定时播发。气象预报节目中需要插播广告的,不得影响气象预报效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旱灾情况和实际需要建立人工降雨指挥网络,有计划地开展以人工增雨为主的人工影响局部天气的科学试验和作业,具体工作由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辖气象台站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建设,特别是国家重点工程建设以及各行各业的需要,建立城市、农村气象警报网。提供准确、及时、优质的气象服务。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辖气象台站应当加强为各级领导决策、指挥工农业生产、组织防灾抗灾和为军事、国防科学试验及其他特殊任务提供的气象公益服务;为社会公众提供通用性天气预报、警报。
  气象公益服务为无偿服务,不得收费。


  第十八条 气象机构根据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的需要,可以有偿提供下列专业气象服务:
  (一)专业气象预报、情报;
  (二)应用气候分析和气候资料加工;
  (三)工程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
  (四)气象保障和现场大气测试;
  (五)对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气象观测原始数据的技术鉴定和审核;
  (六)其他气象科技服务。


  第十九条 专业气象有偿服务,供需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提供专业气象服务方收取有偿服务费用,必须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对以赢利为目的、经批准利用自动答询电话和无线寻呼台播发气象预报的,为其提供气象预报的气象台站可以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在气象台站探测场地国家规定的保护范围内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区内兴建工程项目、建筑物破坏气象探测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播发、刊登过时的气象预报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停止播发、刊登,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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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05〕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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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的投资自主决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两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各级备案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备案机关是指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经济贸易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各级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审批。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
  (一)国务院公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项目。
  (二)使用政府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的协调和指导工作,综合全省企业投资项目信息,办理中央和省属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央和省属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省经贸部门负责办理中央和省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和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属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地级以上市属企业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地级以上市属总投资2亿元(不含)以下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3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县(市、区)属总投资3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办理县(市、区)属企业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县(市、区)属3000万元(不含)以下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
  地级以上市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地级以上市属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县(市、区)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县(市、区)属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外(即需全省综合平衡的项目外),广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备案机关享有与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相同的备案权限。
  第六条 涉及全省综合平衡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备案:
  (一)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确认手续的项目以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项目。
  第七条 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申请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各级备案机关应建立备案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备案网址。
  第八条 企业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时,备案机关发给《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企业如实填报备案内容,并提供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等书面材料。
  项目申请单位要对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备案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见附件4)或《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见附件5)。审查内容包括: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符合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对所有申请备案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及时办理、答复。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备案项目负有监督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不具备备案条件的项目,不得办理备案。对企业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证的,应撤销对该项目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对无故拒绝、故意拖延以及过失延误办理备案的责任人,要追究其行政责任。各级备案机关,要设置和公布投诉电话,受理有关项目备案工作的投诉。
  申请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按备案的内容进行建设。项目的规模、投资等备案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及时到原项目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是指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建设地址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项目备案证有效期2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请单位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备案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证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单位凭项目备案证,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
  对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应备案而未备案、备案证被撤销或备案证失效的项目,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违反规定给予办理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备案机关应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银行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项目,相应的项目备案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备案机关要建立全省统一的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系统,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省统一要求,保证各级备案机关的备案信息系统建设及工作开展所需条件。
  第十八条 各级备案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结构、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符合本办法规定需备案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在此之前公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


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编码说明

  为加强对企业投资的信息收集与统计分析工作,对备案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实施15位数字的编码制度。
  一、《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编码的前二位是年份代码,第3至第6位数字是市县代码,第7至第10位为行业代码,第11位为按报表类型分类的项目类型识别码,第12至第15位为项目在各市顺序码。
  二、年份代码:为备案年份的后二位数,如2005年填05。
  三、地区、行业分类代码:依据广东省统计局《统计分类标准和代码汇编》规定查对。
  四、建设类型识别码:基建填1,更改填2。
  五、项目顺序码:由备案信息系统自动产生,或由备案机关编排。
  六、《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编码由各级备案机关根据投资人填写的《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内容统一编制。
  七、各县(市、区)项目备案机关在发出《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备案证》前,必须向所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申领《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编码。

关于印发全国白蚁防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全国白蚁防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建房〔2012〕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发挥白蚁防治在防灾减灾和保障经济建设成果中的积极作用,全面推进白蚁防治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制定了《全国白蚁防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全国白蚁防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全国白蚁防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



全国白蚁防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一项专项规划纲要,着力于解决“十二五”期间白蚁防治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根本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阐述了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确定了工作重点、主要任务以及保障措施,为我国白蚁防治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主要成就
“十一五”期间,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领导下,各地白蚁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在防灾减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服务和保障我国社会经济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防治规模不断扩大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第130号令,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开展白蚁防治工作。2011年完成新建房屋白蚁预防面积约5.89亿平方米,装饰装修房屋白蚁预防面积约1024万平方米,对约4200万平方米的居民住房、直管公房进行了蚁害检查,对约6080万平方米的既有房屋进行了白蚁治理。同时,还对 2500余座水库、2530余公里堤坝和约25万公顷的园林果木等进行了蚁害检查和治理,并对部分城市地铁、核电站、文物古建等进行了防白蚁处理,切实保护了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安全。
(二)法规体系逐步建立
以《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为核心,以《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等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各地积极开展宣传贯彻工作,因地制宜出台了相关配套措施和细则,逐步形成结构合理、科学规范的白蚁防治政策法规体系,有力促进了白蚁防治的规范发展。为引导和推动白蚁防治事业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2011年成立全国白蚁防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门开展白蚁防治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动工作。
(三)国际公约全面履行
各地坚持把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POPs公约”)作为日常工作来抓,科学谋划、统筹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广应用环保型白蚁防治新技术,以替代氯丹和灭蚁灵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2009年,在行业内开展了“践行绿色承诺,共筑和谐家园”的全国性公约签名承诺活动,号召以实际行动履行POPs公约,全面停用氯丹和灭蚁灵。在安徽、湖南和江苏三省以及杭州、南昌、成都、广州和南宁五市,率先开展了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ntegrated Pest Management,简称“IPM”)技术替代氯丹和灭蚁灵等高毒杀白蚁药剂的示范活动。经过努力,白蚁防治行业已基本停用氯丹和灭蚁灵,新技术推广面积达5000多万平方米,从业人员的新技术培训达3300人次,较好地履行了POPs公约。
(四)科技创新成效显著
各地重视白蚁防治技术的研发,在科技创新上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研究开发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为全面提升我国白蚁防治技术水平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中国白蚁防治氯丹灭蚁灵替代示范项目——作为IPM基础数据的地下白蚁种群生态学研究》、《白蚁监控喷粉技术研究》和《农药登记用白蚁防治剂药效试验方法及评价的研究和修订》等多个国家级科研项目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构筑浙江“母亲河”的防蚁护盾--钱塘江海塘白蚁综合治理》项目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房屋建筑绿色环保控制白蚁新技术研究》获浙江省科技二等奖;《农村住房白蚁综合治理技术研究》项目获湖北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证书。
(五)诚信建设积极推进
以颁发《全国白蚁防治行业信用建设指导意见》为契机,白蚁防治行业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加大宣传和贯彻力度,绝大多数白蚁防治单位已经将“诚实守信”作为日常工作的自觉要求和行为规范,做到施工有礼貌、治理讲方法、根治有措施、结算有标准。伴随着用户满意度的不断提高,白蚁防治行业的社会公信力也得到了提升。
二、存在问题
我国白蚁防治事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防治方式亟需改变
当前我国白蚁防治方式仍以化学防治为主,在人居环境中大量喷洒化学药剂,给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了潜在威胁。亟需采取措施改变传统的白蚁防治方式,逐步推广应用环保型白蚁防治新技术。
(二)行业监管有待加强
部分白蚁防治单位集“运动员”和“裁判员”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从业单位监督管理的力度不够,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监管与服务不到位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配套制度仍需完善
与《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相配套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缺乏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等配套性规范,环保型白蚁防治新技术的推广政策还有待加强。
(四)专项经费缺乏保障
个别地方政府随意减免白蚁预防费,甚至存在将白蚁专项经费挪作他用的现象,使得后期的复查和灭治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影响白蚁防治的工程质量和后续工作。
(五)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白蚁防治一线工作人员报酬偏低,难以吸引高素质的技术人才。对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重视不够,不注重专业人才建设,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一些白蚁防治单位还大量聘用临时工作人员,人员的频繁变动,加大了队伍的不稳定性。
三、发展基础
(一)科学发展观为白蚁防治工作指明方向
发达国家的白蚁防治方法已由单一的化学防治逐步转为有害生物综合治理。相比而言,我国目前白蚁防治工作仍以化学防治为主,无论是防治手段还是防治理念,与发达国家都有一定的差距。正确认识白蚁防治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必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的理念,正视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事实,适应传统白蚁防治方式向现代有害生物综合治理转变的需要,抓住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为白蚁防治工作提供的新机遇,关注水利工程、核电工程和文物古建以及农林果木等方面白蚁防治的要求,科学谋划白蚁防治工作的转型升级和持续发展,发挥白蚁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积极作用,促进白蚁防治工作与经济社会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履行国际公约为行业创新发展提供契机
履行POPs公约,实施“中国白蚁防治氯丹灭蚁灵替代示范项目”,为白蚁防治行业全面停用氯丹和灭蚁灵,减少化学药剂使用,促进行业技术转型升级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我们要充分利用履约平台,扩大社会宣传,推广先进的IPM理念,积极研究和应用环保型白蚁防治新技术和新产品,大力推动白蚁防治行业创新发展和持续发展。
(三)生态文明建设为行业转型升级设计主线
保护生态环境,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我国的重要国策,也给白蚁防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十二五”期间,白蚁防治工作要紧紧围绕“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这条主线,改变传统思维模式,加大白蚁防治技术转型升级的步伐,努力开创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相适应的白蚁防治工作新局面。
(四)社会经济发展为行业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十一五”期间,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白蚁防治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白蚁防治专项经费收入逐年增加,科研成果不断诞生,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为行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人才保障。“十二五”期间,我国宏观经济发展势头不减,在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的大背景下,白蚁防治事业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四、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型升级为主线,以履行国际公约为契机,以规范化和标准化管理为基础,以人才队伍建设为支撑,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转变发展理念,破解现实难题,加强行业监管,提高科技水平,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白蚁防治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总体目标
“十二五”期间,白蚁防治工作要紧紧围绕“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统筹发展、和谐发展”十六字方针,力争实现以下总体目标:

1.转变防治方式,促进转型升级
建立环保型白蚁防治新技术推广机制,实现白蚁防治方式转型升级。“十二五”后期,省会城市应用IPM技术防治白蚁的面积力争达到白蚁防治总面积的50%以上,其它城市达到30%以上。白蚁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化学药物使用量大幅降低,实现白蚁防治工作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和谐发展。
2.扩大覆盖范围,保障经济建设
进一步提高白蚁防治覆盖面,开展白蚁预防地区的新建房屋的预防覆盖率达到95%以上。积极拓展业务新领域,实现白蚁防治在水利工程、核电工程、文物古建、交通通讯、农林果木和园林绿化等领域的广覆盖,充分发挥白蚁防治在防灾减灾和保障经济建设成果中的积极作用。
3.完善科研机制,提高服务能力
建立健全联合科研机制,发挥各地白蚁防治机构的优势,形成合力,培养一批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科研带头人,培育一系列高质量的科研成果,促进行业整体科研水平的提升,提高行业的技术服务能力。
4.加强规范管理,实现持续发展
进一步完善白蚁防治政策法规体系和各项工作制度,加大白蚁防治单位规范化管理力度,建立以诚信建设为核心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实现白蚁防治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五、主要任务
(一)转型升级
1.继续推动全行业认真履行POPs国际公约,禁用氯丹和灭蚁灵等高毒杀白蚁药剂,保护生态环境。
2.总结示范项目的成功经验,加快以白蚁监测控制技术为核心的IPM技术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应用。
3.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积极推广应用环保型白蚁防治新技术,逐步替代传统的以喷洒化学药剂为主的白蚁防治模式,最大限度地减少化学品用量。
4.扩大新技术的应用范围,在农林果园、水库堤坝和园林绿化等领域的白蚁防治中推广应用环保型新技术。
(二)人才培养
1.落实白蚁防治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制度,建立证书定期检查登记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十二五”后期,上岗人员持证率力争超过95%。
2.建立和实施全国白蚁防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订白蚁防治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术标准。
3.建立白蚁防治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继续教育培训管理体系,加快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更新和专业技能的提高。
4.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专题培训,加大IPM技术的培训力度,采取所(站)长轮训和专业技术人员普训等形式,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
(三)规范管理
1.适时修改完善《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继续加强《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贯彻实施工作,开展《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做好《白蚁防治专业术语》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开展《水库、堤坝白蚁防治技术标准》和相关白蚁防治产品标准的前期调研及立项工作,力争出台白蚁防治专项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以规范白蚁防治专项资金使用。
2.完善白蚁防治单位部门设置,“十二五”后期,有蚁害地区的省会城市白蚁防治单位质量检测部门和标本室建立率达100%;地级市白蚁防治单位质量检测部门和标本室建立率达80%以上;县(市)级白蚁防治单位标本室(柜)建立率达80%以上;各白蚁防治单位药物专用仓库和档案室(柜)建立率达100%。提升白蚁防治单位机械化施工能力,省会城市白蚁防治单位机械化施工设备拥有率达100%;地级市白蚁防治单位机械化施工设备拥有率达70%以上;县(市)级白蚁防治单位机械化施工设备拥有率达50 %以上。白蚁防治单位逐步推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贯彻落实《全国白蚁防治行业信用建设指导意见》,建立白蚁防治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开放式信息查询平台,运用信用评价、信用警示等自律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提升行业公信力。
(四)科技创新
1.基础研究方面
以白蚁生物学、生态学与行为学为基础,研究全球气候变暖对我国白蚁分布与危害的影响,建立我国白蚁危害区域的认定制度,制订白蚁危害程度的等级标准、申报流程及认定管理细则。开展白蚁食物消化机理研究,分析体内外共生微生物在白蚁同伴识别与食物消化利用中的作用,研究开发以白蚁消化酶和共生微生物为靶标的白蚁防治新药物、新技术。
2.应用技术研究方面
以节能减排为目标,大力开展绿色环保、低能耗的白蚁防治新技术研究。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推动企业、白蚁防治单位与科研院所三方合作,力争在物理防治和生物防治(尤其是微生物防治)方面取得较大的突破,建立利用物理设施和真菌、病毒产品防治白蚁的新技术,制定相应的技术应用和评估标准。以白蚁监测控制技术为核心,开展高效、持久的白蚁引诱材料和饵剂研究,开发白蚁入侵自动检测技术和长久有效的白蚁监控装置,建立白蚁监测控制技术在古建筑(仿古建筑)、土质堤坝和经济林木方面的应用标准和评估细则。
3.新技术成果转化方面
鼓励研发白蚁防治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保护知识产权,加大新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力度。建立白蚁防治产品与科研成果的评估、论证及推荐制度,最大限度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五)信息建设
1.建立和完善白蚁防治行业信息数据库。“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和完善白蚁防治行业从业单位的基础信息库、全国白蚁种类分布信息库、重点项目白蚁防治信息库、科普宣传和教育培训信息库等基础数据库。
2.以全国白蚁防治行业网络为平台,以《城市害虫防治》及《白蚁防治》等刊物为载体,进一步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加大IPM新理念、新方式和新技术的宣传力度,着力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蚁意识和行业认知。
3.组织开展国内外白蚁防治信息咨询服务,广泛开展对外交流和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实现信息共享。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
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充分认识白蚁防治工作重要性的基础
上,切实履行监管职能,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白蚁防治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管的力度。
2.充分行使全国白蚁防治中心组织和指导全国白蚁防治工作的相应职能,着力推动全国白蚁防治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工作。
3.充分发挥全国白蚁防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促进白蚁防治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方面的作用,加快研究和制定一系列行业技术标准并予以贯彻实施。
4.充分发挥中物协白蚁防治专业委员会及各级白蚁防治协(学)会的作用,理顺政府行政监管和行业协会自律的关系。
5.充分调动各地白蚁防治单位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合理配置从业人员数量与施工机械设备,确保白蚁防治工程质量和进度。
(二)制订扶持政策
建立健全白蚁防治新技术推广应用政策,加快推动出台新技术的指导性意见,制定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建立白蚁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新技术促进政策,推动建立新技术的收费标准。
(三)保障资金投入
建议专门从白蚁预防收费中提取不少于6%的经费,用于开展白蚁防治的科研和宣传。鼓励通过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各地应进一步规范白蚁预防收费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白蚁防治收费政策,不得随意减免白蚁预防收费,对于确需减免的,当地政府应建立相应的财政补偿机制。
(四)完善科研机制
充分挖掘和整合各地优势资源,探索建立以实用创新为导向的联合科研机制。本着共同开发、成果共享、资金分担、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全国白蚁防治中心牵头,以全国白蚁防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依托,制订行业科技发展计划,开展课题研究、成果评价、成果转换和技术交流。以专业科研机构为骨干,开展基础性、前瞻性和关键性技术研究工作,以各级白蚁防治机构为主体,开展技术创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五)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白蚁防治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单等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科普知识教育,提高普通民众对白蚁危害性和防治重要性的认识,增强白蚁防治技术转型升级的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