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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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铜政〔2010〕28号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铜陵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体系,加大招商引资奖励力度,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率先建成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市的目标,本着“严格督办、从严考核、重奖功臣、激发干劲”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资,是指引进到我市的市外资金。包括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合资、合作、独资等形式投资我市的资金。
第三条 适用对象为所有引荐招商引资项目落户我市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奖 项
第四条 铜陵市招商引资奖项分设目标奖、项目奖、优质服务奖、中介人引荐奖、先进个人奖。
(一)对全市有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设立目标奖。
(二)对未安排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当年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单位设立项目奖。
(三)对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的部门设立优质服务奖。
(四)对利用非公共资源,当年独立引进外来投资项目的中介组织或个人设立中介人引荐奖(中介人是指为招商引资项目成功落户我市,全程参与、直接服务并经投资者、项目载体单位共同确认后报市招商局备案认可的个人或群体)。
(五)对当年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授予先进个人奖。
目标奖、项目奖与中介人引荐奖不重复计算奖励。
第五条 目标奖
根据年初市委、市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奖励。内外资目标任务同时完成,奖励5万元,经折算完成的奖励2.5万元。对完成目标任务超出部分享受超额奖。
(一)县区、开发区、园区完成目标任务后,外资每超过500万美元或内资每超过100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二)市有关单位完成目标任务后,外资每超过100万美元或内资每超过50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三)内外资目标任务同时完成,按上述标准奖励;经折算完成的超额部分比照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四)以上奖励,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奖励20%,直接引资人奖励20%,其余部分由各单位研究确定。
第六条 项目奖
对不实行目标奖的有招商引资实绩单位,按项目性质比照目标奖标准享受招商引资奖励。
第七条 优质服务奖
每年评出五个单位,第一名奖励人民币5万元,第二名奖励人民币4万元,第三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第四名奖励人民币2万元,第五名奖励人民币1万元。通过向招商引资企业发放问卷调查等形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中介人引荐奖
(一)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农业产业化类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大型商业类独立统一经营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中介人引进的项目必须是当年已开工建设且有固定资产投资形象进度,可见实体的项目。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奖励20%,投产形成税收时奖励80%。一个项目只享受一次奖励,扩建增资不在此列。
(二)当年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予以特别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先进个人奖
每年在招商小分队中评选若干名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给予3000元/人奖励。
第三章 考核范围和计奖原则
第十条 所引进的项目无论大小只按一家计算任务和奖励,不得进行拆分。
第十一条 以项目注册资本或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进行目标考核。
第十二条 通过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方式进行投入的,以外来投资者实际投入部分纳入考核。
第十三条 以无形资产(包括技术、专利入股等)作价投资的,按合同作价金额实际到位部分纳入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 合资、合作、外商独资项目以外资实际到位部分计算。
第十五条 争取政策性资金、国家统一布点的重点项目、房地产项目、向市外金融机构融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等其他外资只作目标任务统计,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十六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150%核算纳入目标考核。
第十七条 中介人奖励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统一认定,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受益的县区、园区兑现。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十八条 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考核小组组织。考核小组由市招商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委督办室、市政府督查室(目标考核办)、市统计局组成,市招商局负责落实考核具体事宜。对全市各目标任务单位和个人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通过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查看相关证明材料的方式,形成考核结果报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定并公示。
第十九条 招商引资各项考核、奖励、确认工作于每年的12月至次年的2月进行。
第二十条 资料申报
(一)招商引资项目申报按照首荐原则进行确定,不按规定申报的单位和个人视为自行放弃。各目标责任单位将月报表及各个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于每月25日前报送市招商局,经核实后作为项目引荐依据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二)项目引荐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招商项目引荐、引资情况报表;项目来铜投资注册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来投资企业出具签字盖章的引荐确认证明(并报落户地招商部门登记备案);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能说明投资完成情况的固定资产投资发票、会计资料等相关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三)县区、园区、各部门按自主招商目标任务考核。各部门引荐的项目到县区、园区成功落户后,计算引荐部门目标任务。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建立市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不低于500万元/每年,列入当年预算。由市招商局、财政局共同掌握使用。
第二十二条 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取消该单位年度各类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在招商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收回或停止兑现所有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授权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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