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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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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抚州市人民政府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府发〔2008〕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营造企业家有作为、有地位、受尊重的社会风尚,激发广大企业家的创业热情,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参照《江西省优秀企业家评选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优秀企业家是指经评选产生,受市政府表彰,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有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把现代科技与现代管理融为一体,实现企业裂变扩张,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专家。
  第三条 抚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抚州市企业家协会负责全市优秀企业家评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抚州市优秀企业家”原则上每2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0名。评选市优秀企业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以企业效益和对社会的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五条 凡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主要经营决策者(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均可以申报参与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评选。每个企业限申报1人。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市优秀企业家及其所属企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艰苦奋斗,锐意改革,科学管理,勇于创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经营者在企业和社会上具有较好的形象和人格魅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公益事业。
  (二)被推荐人应在本企业连续任职两年以上(含两年)。如在本企业连续担任副职满两年且继任正职满一年,视同连续任职满两年。
  (三)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300万元以上。
  (四)企业连续两年实现盈利。当年利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连续两年利税增长率平均超过15%;当年利税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连续两年利税增长率平均超过20%。
  (五)企业销售收入连续两年有较大幅度增长。当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平均超过15%;当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增长率平均超过25%。
  (六)近两年企业未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七)上年度企业职工人均收入高于全市同行业平均水平。
  (八)企业依法经营,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为员工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九)企业依法成立了工会组织,建立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签订了工资集体协商合同。
  (十)建立了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拥有先进的企业文化和科学的现场管理体系,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
  第七条 评选市优秀企业家坚持以下优先原则:
  (一)企业纳税总额在全市同行业企业中排名靠前。
  (二)企业劳动生产率、人均创利率、资金利润率在全省或全市同行业企业中较高。
  (三)企业资源能源消耗率在全省或全市同行业企业中较低。
  (四)企业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竞争力较强,产品品牌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全省乃至全国同类型产品中居于优势地位。
  (五)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并与之成功合作,或者近两年内曾被列为江西企业100强之一。
  (六)企业在全省中处于行业龙头地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推荐市优秀企业家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各县(区)经贸委及金巢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负责对本辖区优秀企业家的初审和推荐工作,每个县(区)和金巢经济开发区限推荐3-5名。
  中央和省属企业优秀企业家的初审和推荐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每个单位限推荐1名。
  第九条 推荐抚州市优秀企业家应向市经贸委报送如下材料:
  (一)县(区)经贸委、金巢经济开发区经发局、中央和省属企业的推荐报告。
  (二)抚州市优秀企业家申报表。
  (三)企业基本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经贸委牵头会同市企业家协会、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劳动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市优秀企业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具体负责省优秀企业家候选人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市优秀企业家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优先原则,对推荐的优秀企业家人选进行评审,提出抚州市优秀企业家候选人名单。
  第十二条 市经贸委根据市优秀企业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将20名市优秀企业家候选人名单在市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奖励待遇
  第十三条 “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采取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市政府对获奖的企业家授予“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及奖金3万元人民币。
  奖金及相关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第十四条 获得“抚州市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的企业家享受市劳模待遇。已享受市劳模待遇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市、县(区)经贸委和金巢经济开发区经发局要建立“抚州市优秀企业家”信息库,跟踪落实市优秀企业家的待遇,维护优秀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组织宣传市优秀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做好市优秀企业家的服务和动态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市经贸委要根据企业需求和企业家特点,开展有针对性服务,优先组织推荐市优秀企业家参加国内外高级人才培训,不断提高企业家的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如发现申报企业和有关单位在评选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市经贸委应取消该企业及推荐单位今后三年的推荐资格,并提请市政府撤销该企业家所获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市优秀企业家被取消荣誉称号的,由市经贸委负责收回其荣誉证书和奖金,并通知有关部门终止其享有的相应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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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户数清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户数清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
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有关
社会团体、中央各有关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认真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明确2000年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范围,保证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和不重不漏,各部门(单位)要以2000年3月31日为截止日期,对所属预算单位的户数进行清理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单位的户数清理工作,是指由各单位按照统一的清产核资工作范围要求,确定所属单位(系统内)应作为本次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对象的基本单位数量。其主要目的:一是准确界定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确保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二是
掌握基本单位数量,核实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对象;三是明确各部门(系统内)与基本单位之间的工作职责,加强工作组织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预算单位基本户数清理的工作范围是,2000年3月31日以前注册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事业单位:(一)中央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二)由机构编制主管
部门核定事业编制、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三)列入国家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社会团体;(四)各部门(单位)所属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且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五)中央大型企业(企业集团)下属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事业单
位;(六)其他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是指由财政提供日常经费保障或近3年(1998年、1999年、2000年)连续有财政专项经费。
三、对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基本户数的确定,以独立核算会计单位为准统计。下列情况不属于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基本户数:(一)属行政事业编制序列,但无经常性财政经费关系的单位;(二)单独办公,但不属于独立核算报账单位,如办事处等,应纳入其会计单位的工作范围;(三)
事业单位的附属经营单位和投资举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在此次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中,只对其投入、收益上缴等情况进行清查,不纳入基本户数清理的工作范围。
四、中央预算单位户数清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按管理级次进行逐级核实和汇总上报基本单位状况,分类上报直属预算单位名称,并明确有关工作职责。各部门(单位)预算单位户数清理工作:一是要按照户数清理工作范围的要求,以清产核资“基本单位”为标准,对本部门(单位)所
属单位从上到下进行清理核实,并以编制管理部门核准成立的批文或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名称为准进行核对;二是按统一清理要求,在对本部门(单位)清理后的预算单位户数按管理级次进行逐户核实和逐级汇总的基础上,填报基本户数清理汇总表;三是对全部本级直属单位的名单按
“应列入清产核资范围”和“未列入清产核资范围”分类汇总上报,并对未列入清产核资范围的单位逐户说明理由;四是根据清产核资有关工作要求,明确与所属单位的清产核资组织工作关系及相应职责。
五、各部门(单位)预算单位户数清理工作,按行政隶属及财务关系组织进行,采取“自上而下清理核实、自下而上汇总上报”的办法进行;实行全国垂直管理的部门(如税务、海关等),要全面负责本系统的户数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必须自上而下清理到所有基本单位;中央大型企业
(企业集团)只负责其下属的具有财政经常性经费关系的事业单位的户数清理工作;属于3月31日前国家有关文件已明确,由原主管部门移交(含并入)其他部门(单位)或地方管理的单位,由接收的主管单位负责其户数清理及清产核资工作。
六、各部门(单位)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按统一工作要求抓紧组织实施预算单位户数清理工作,并将预算单位名单及全部户数情况于2000年4月20日前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军队、武警、国家安全部门商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后,按上述工作要求,自行组织对所属单
位的户数清理。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各部门(单位)户数清理工作结果的复核。
七、预算单位的户数清理是组织开展清产核资的重要前期准备工作任务,直接关系到整个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和工作质量。各部门(单位)要严格工作要求,如实反映预算单位的基本户数,并在核对无误的基础上按时上报,确保清产核资工作对象不重不漏。
附:一、中央预算单位基本户数清理情况汇总表(略)
二、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直属单位名录表(略)
三、所属其他未列入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直属单位名录表(略)



2000年3月22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意见
保监发〔200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保监局、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中资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

  开展平安建设是新形势下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举措,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深化和发展。多年来,保险业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为社会治安明显进步、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平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险业在平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与平安建设关系十分密切。

  (一)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通过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可以满足人民群众“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需要,稳定人民群众生活预期,解除后顾之忧,从根本上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通过各类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为灾害事故损失提供经济补偿,完善社会救助体系,避免矛盾激化,化解社会纠纷。

  (二)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预防和减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防止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是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前提条件。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能够把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有机统一起来。发挥保险在防灾减损方面的专业优势和积极性,可以提升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技术防范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有利于整合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社会管理新格局

  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探索适应新形势下的管理办法和工作机制,提高管理工作成效,是新时期平安建设的必然要求。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可以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创新社会管理机制,节约政府行政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

  实践证明,保险业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面,特别是近几年在各地参与平安建设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推动平安建设深入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充分发挥保险业在平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统筹城乡养老、医疗保险发展,稳定人民群众生活预期

  进一步扩大商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覆盖面,满足多样化的养老、医疗保障需求。创新产品服务,大力发展个人年金、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为企业年金提供更好的管理服务,探索开展管理式医疗和第三方管理医疗保险服务,提高城镇居民养老、医疗保障水平。针对我国广大农民,研究开发保费低廉、保障适度、条款通俗、投保简便的养老、医疗保险。积极开展务工农民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探索通过保险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平的有效方式。发挥保险公司网络和管理优势,解决务工农民因流动而导致保险中断问题。完善和推广保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模式,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二)运用保险机制加强灾害事故防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加强对被保险人的安全教育,提高风险意识,重点做好风险管理咨询、防灾检查等基础性工作,建立风险识别、预警、控制机制,将风险控制关口前移,帮助被保险人查找风险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率。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风险管理理念和技术,培养防灾防损的专业人才。不断总结防灾防损经验,提高防灾防损的专业化水平。以防洪涝、防火灾和防爆炸工作为重点,不断拓展风险防范工作新领域。运用保险费率杠杆,调动投保人防范控制风险的积极性。对风险防范工作做得好、安全事故发生少的,给予保险费率优惠,反之则提高费率。探索建立保险与消防、气象、防震、抗汛等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的风险防控机制。

  (三)发挥保险的补偿功能,积极参与灾后救助,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进一步健全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协同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各类重大风险事件。发生重大灾害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查勘理赔,在切实履行保险赔付责任的同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灾后重建工作,帮助受灾企业和群众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完善理赔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增强快速理赔能力,不断提高理赔效率和服务质量。针对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研究建立由政府、保险公司、投保人共同参与的巨灾保险机制,避免巨灾事件引发社会风险。

  (四)建立保险与平安建设的互动工作机制,开创平安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建立党委政府组织推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的互动工作机制,以保险为纽带把各方利益结合起来,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平安建设的成效。在煤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雇主责任强制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推广。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实施为契机,在有条件的城市,推广上海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的经验和做法,建立起机动车责任险费率与驾驶员交通违法违章记录、机动车安全事故理赔记录挂钩浮动制度,减少交通违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改善城市交通状况。要认真总结各地建立医疗事故责任保险制度试点的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进一步完善部分地区开展“治安保险”的做法,把居民财产保险与治安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社区治安防范水平。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取得实效

  各地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保险业在平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大对保险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保险业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维护一方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等方面的作用。

  各地综治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强检查督促。要将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成效纳入综治工作考核体系,实行严格奖惩。综治委各成员单位及所属机构要结合各自职能,对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给予密切协作和配合。

  各保监局要加强对当地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领导,调动保险公司参与平安建设的积极性,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综治部门汇报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的情况,协调解决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各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认识保险业参与平安建设,既是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全局的光荣使命,也是保险业做大做强的必然选择。要按照“想全局、干本行,干好本行、服务全局”的要求,积极投身平安建设,创新思维、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加强保险知识宣传,切实为平安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