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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26:57  浏览:87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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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十四届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





安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围绕 “千亿安庆、活力安庆、和谐安庆”发展目标,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忠于职守,服从命令,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和外出较长时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市政府各委、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贯彻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创新经济管理制度和方式,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节经济活动,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特别是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着力解决民生问题,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化解和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认真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做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建设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重要管理事务、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预算外重大资金安排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定。
  十八、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根据有关规定,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就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市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一、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并报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建立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学法制度,通过专家讲座辅导等方式,学习依法治国理论和法律法规。
二十二、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赋予的本部门职能。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各县(市)、区和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三、提请市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承办。市政府与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出具的承诺函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把关。
  二十四、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政务公开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保密外,都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公开,重点公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
发挥行政服务中心、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的平台作用,不断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十七、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明确责任、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监督检查、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执法检查,认真办理议案和建议。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通报工作,办理政协提案,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直接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和清理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坚持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制度。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市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 察院、市民主党派和市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每次参加人员必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报请省政府和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年度预决算等重要报告;
(四)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重要文件;
(五)讨论决定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需报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讨论决定需市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以及其他需市政府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
(七)讨论决定全市、区域和行业性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市及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八)讨论决定主要行业体制改革和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方案,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经营权变更事项; 
(九)讨论决定市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一)讨论决定或通报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或要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
(四)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五)研究成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六)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其它需要研究决定的事项。  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或由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三十九、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出,市政府办公室归集,秘书长统筹,报市长确定。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应事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要列明各方理据,并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性意见后,提请会议研究。市政府副秘书长根据工作分工负责对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审核把关。专题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议题和会议文件一般于会前送达与会的市政府领导同志。
  四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长召集和主持的专题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办公室须在会前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到会情况向市长报告。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汇总后向市长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出席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经秘书长复审后,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会议主持人签发。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专题会议的纪要,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凡涉及财政资金、重大项目、土地、规划、安全生产等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复审后,报市长签发
四十三、要从严控制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会议须经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分管副市长审核,报市长批准后方可召开。
各部门布置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通知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
  四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审批,减少数量,缩短时间,控制规模,能合并召开的尽量合并召开,提倡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网络视频会议。
  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会议经费的控制、管理和审核,未经批准的会议,一律不予核拨经费。监察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要严肃查处。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安徽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注明签发人。
 公文应严格对照保密范围具体规定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并标明密级。除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或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市政府办公室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定期通报退文办理情况。
四十六、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签收、登记,依据公文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凡需市长审批的公文,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副市长要有明确意见和建议。  四十七、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涉及其他单位、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单位、部门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需要有关部门联合行文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协商,经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发后报市政府,不得将未经认真研究和协商的问题上报市政府;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如实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进行协调或裁定。
  四十八、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和人员任免,由市长签发。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市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分管副市长签发。
五十、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的,需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发文。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对市政府交办的公文要认真办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
 五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控制规格,减少数量,压缩篇幅,提高质量。要充分利用安庆市电子政务平台,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要进一步加强学习,特别要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和精神实质,不断提高走科学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发展变化的新趋势,认真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落实力和执行力,对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领导批示件,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进一步完善督查督办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市政府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重大安全隐患、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等重大情况前,必须事先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市政府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的讲话或文章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 五十六、规范公务活动安排,市政府活动服从市委的活动安排,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活动服从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各地、各部门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应提前向市政府报送请示,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
 市政府领导同志对每周工作作出预安排,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汇总后,提前通报各位领导同志。
五十七、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类礼仪性和事务性活动。不为各地、各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增强党性观念和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坚持公正廉洁、克己奉公、执政为民。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把权力运行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不得违规插手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谋取私利。
五十九、严格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开安庆出差、出访,应事先报告市长。副秘书长离开安庆出差、出访,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秘书长。 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副市长与相对应的副秘书长、秘书长与办公室主任原则上不同时出差、出访。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安庆出差、出访,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报告,三天以上要报告市长。同时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书面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六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责任意识,增强服务观念,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沓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人和事,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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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残联〔2006〕131号

各有关区、县级市残联、卫生局、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资助广州市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贫困残疾人进行康复,经研究,制定了《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广州市卫生局
广州市财政局
二○○六年七月十日



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切实做好对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穗府办〔2004〕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以下简称“合作医疗缴费”)资助对象为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农村残疾人(不含已享受当地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残疾人)。

  低收入困难家庭的认定标准为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政府确定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后水平的家庭。

  第三条康复资助对象为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所在地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农村残疾人或低收入困难家庭中有康复需要的农村残疾人。

  申请资助的农村残疾人须持有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

  第四条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标准为被资助人按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费标准的个人负担部分。

  第五条康复资助标准,根据资金筹集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设立资助上限:

  (一)精神病人门诊专科用药和使用专科药物后的必要的常规检查,资助上限为50元/月;
  (二)聋童听力检测和购置助听器,资助上限为2500元/例,每5年一次;
  (三)肢体残疾者义肢和矫形辅助用具装配,资助上限为:大腿假肢4800元,每5年限1次;小腿假肢500元,每5年限1次;矫形辅助用具300元,7岁以前每1年一次,7岁至14岁(含14岁)每2年一次;15岁(含15岁)以上每4年一次。
  (四)低视力患者配置助视器,资助上限为100元/例,每3年一次。

  第六条合作医疗缴费资助和康复资助资金来源为市和区(县级市)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七条合作医疗缴费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给予补助,差额部分由区(县级市)财政负担。

  第八条康复资助资金由市、区(县级市)按以下比例分担:市和白云、番禺、花都、南沙、萝岗区按5:5比例分担;市和从化市按7:3比例分担;市和增城市按6:4比例分担。

  第九条合作医疗缴费资助的申办程序:

  (一)申请参加下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农村残疾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当年8月15日前填写《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二份,并提供本人的《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报所在村委会核对。

  (二)村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核对,对符合本地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条件的,出具证明后将申请资料交回申请人。

  (三)申请人在当年8月31日前持经村委会核对的《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申请表》、村委会出具的符合本地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条件证明及本人的《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向镇(街)残联申请下年度合作医疗缴费资助。

  (四)镇(街)残联在当年9月15日前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并加具意见后报区(县级市)残联。

  (五)区(县级市)残联对镇(街)残联报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退回镇(街)残联转交申请人;对符合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条件的,在当年10月15日前汇总并填报《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汇总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分别报送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需附申请人的《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申请表》)、区(县级市)财政局和市残联。

  (六)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对区(县级市)残联报送的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汇总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当年12月31日前,将申请人纳入下年度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范围。

  (七)区(县级市)财政局接区(县级市)残联报送的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汇总资料,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核定并将本级财政安排的合作医疗缴费资助资金划入本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八)市残联对区(县级市)残联上报的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汇总资料,在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审核并填写《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一式二份,报市财政局。

  (九)市财政局接市残联转来的《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情况统计表》,在次年4月底前完成核定并将市级财政安排的合作医疗缴费资助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预拨给各区(县级市)财政局,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划入本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次年6月底前根据当年各区(县级市)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残疾人人数和区(县级市)财政补助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结算和拨付。

  第十条康复资助的申办程序:

  (一)申请康复资助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农村残疾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表》(见附件4)一式二份,并提供本人的《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申请人提供),报村委会核对。

  (二)村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核对,对符合本地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条件的申请,出具证明后将申请资料交回申请人。

  (三)申请人持经村委会核对的《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表》、村委会出具符合本地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条件的证明及本人的《残疾人证》、《身份证》、《户口簿》、《广州市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申请人提供),向区(县级市)残联申请康复资助。

  (四)区(县级市)残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调查复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在《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表》上作出资助金额和确定康复机构的审批意见;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应作出书面答复,退回申请人。

  (五)申请人持已获批准的《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表》,到指定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申请人申报的康复项目高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资助上限标准部分的费用由个人自付,并先行向定点康复机构交付。

  (六)定点康复机构按照区(县级市)残联的审批意见和确定的康复资助金额为康复资助对象提供康复服务后,在每月结束后15天内填报《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结算表》(见附件5)一式三份,将上月发生的康复资助支出向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申报结算(需附申请人的《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表》)。

  (七)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接定点康复机构的康复资助结算申请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定点康复机构拨付康复资助资金。

  (八)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于每月结束后10天内填报《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支出情况表》(见附件6)一式二份,将上月康复资助资金支出情况报区(县级市)残联。

  (九)区(县级市)残联在季度结束20天内根据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每月填报的《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康复资助支出情况表》填写《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支出情况汇总表》(见附件7)一式三份,分别报送区(县级市)财政局和市残联。

  (十)市残联对区(县级市)残联上报的康复资助汇总资料,在年度结束后30天内填写《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情况统计表》(见附件8)一式二份,报市财政局。

  (十一)市财政局在每年4月底前,将本年度市级财政安排的康复资助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拨给各区(县级市)财政局,由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划入本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十二)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在每年4月底前,将本级财政安排的康复资助资金划入本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一条市残联每年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提出下年度市级合作医疗缴费和康复资助资金预算,并纳入市残联部门预算。

  第十二条合作医疗缴费资助资金纳入区(县级市)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管理和结算。残疾人康复资助资金纳入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管理,专项结算,其中精神科门诊专科用药和常规检查项目资助资金实行定额包干,由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与定点康复机构结算,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合作医疗缴费资助和康复资助资金的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定点康复机构应按照区(县级市)残联审批意见对资助对象提供康复服务,严格执行卫生、民政、教育和残联等部门制定的医疗常规、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认真执行行业道德规范,为资助对象提供经济、适宜的康复服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残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11年7月31日终止。

附件:1.《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申请表》(略)
   2.《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汇总表》(略)
   3.《广州市农村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资助情况统计表》(略)
   4.《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申请表》(略)
   5.《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结算表》(略)
   6.《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支出情况表》(略)
   7.《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汇总表》(略)
   8.《广州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残疾人康复资助情况统计表》(略)


关于转发《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新闻出版局、宜昌银监分局、人行市中心支行拟定的《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四日
  
  宜昌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
  
  (市知识产权局 市科技局 市工商 行政管理局 市新闻出版局 宜昌银监分局 人行市中心支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规范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适用本办法。
  
  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的具体规定适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人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称《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是指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将知识产权出质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下同),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四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工商行政、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质押融资相关工作;本市及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本区域的银监、人行等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第二章融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在本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依法拥有知识产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
  
  (一)属专利登记簿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注册商标、著作权的合法所有人,一件知识产权有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须全体共有人同意质押融资;
  
  (二)有三个年度的经营业绩和最近一年的盈利记录,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
  
  (三)恪守信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者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信贷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中小企业优先提供质押贷款。
  
  第六条 出质的专利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利权合法有效,且未被启动宣告无效程序,不存在民事、行政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的情形;
  
  (二)发明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八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定剩余有效年限不少于五年;
  
  (三)包含出质专利权的项目或者产品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符合环保节能要求,且正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并初具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社会效益;
  
  (四)与包含出质专利权的项目实施或者产品生产密切相关的专利权一并质押。
  
  前款内容涉及国家安全、秘密或商业秘密的,应当在申请时声明。
  
  第七条 出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商标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民事、行政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的情形;
  
  (二)与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质押;
  
  (三)《指导意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出质的著作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著作权合法有效,且不存在民事、行政纠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质的情形;
  
  (二)出质的著作权应当符合国家及有关行政部门的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潜力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章融资用途、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当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者项目建设投资,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十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以质押知识产权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由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协商确定,最高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50%。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质押短期融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且不超过知识产权的法定有效期限。贷款期满后企业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办理续贷。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上、下浮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贷款申办程序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
  
  (二)企业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评估出质的知识产权,也可以由企业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三)企业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持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知识产权证书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知识产权、工商行政、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权利状态查询申请;接受申请的相关部门进行权利状态查询后,出具权利状态查询意见书并无偿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经审批同意发放质押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企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质押合同。
  
  第十四条 质押合同签订后,借款企业应当按规定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出质登记,并及时报县级以上知识产权、工商行政、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备案。
  
  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出质人应当及时将出质的知识产权相关证书移交质权人,但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专利权出质人还应当同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清贷款期内专利年费。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质押贷款手续,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出质人移交的知识产权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贷款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关注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相关知识产权质押公告窗口,注意影响出质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因素、出质人的情况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因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范围变更等原因引起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变更协议及相关资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权利变更登记。
  
  因主债权消失、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质权消灭的,出质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相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出质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出质知识产权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出质知识产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 借款企业违规使用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终止合同,收回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其他知识产权的质押融资活动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