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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4:12:52  浏览:84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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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67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林业局:

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制定了《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林业局

二○○八年七月三十日





大连市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林业生态建设步伐,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大委发〔2008〕3号),规范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是指市政府为支持我市农村林业生态建设而设立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林业生态建设财政资金使用范围为庄河市、瓦房店市、普兰店市、金州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长海县、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工业区涉农乡、村林业生态建设。具体项目包括生态村建设、道路绿化、河流绿化、荒山造林补植、水源涵养林、防沙治沙、矿坑植被修复、海防林、公益林补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野生动物和湿地保护项目。

第四条 对达到大连市农村林业生态建设标准(具体建设标准见附件)的项目,市财政按不同项目相应采取定额补助和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扶持。

第五条 林业生态建设项目补助标准

1、生态村建设项目。对完成建设任务且达到建设标准的村,按照新植树木数量、投入规模、质量标准,项目完工后,经检查评定,划分3个等级予以以奖代补。一等30万元,二等20万元,三等10万元。每个等级以奖代补资金,市县各负担50%。

2、荒山造林补植(包括水源涵养林)和防沙治沙林项目。按造林补植面积,实行定额补助。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按照造林面积,荒山造林每亩补助100元,防沙治沙林每亩补助150元。

3、矿坑植被修复项目。在关停弃管的矿山矿坑上营造人工林,按照矿坑植被修复面积、每亩栽植密度、投入规模和成活率情况,划分4个档次予以以奖代补。项目完工后,经检查评定,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一档补助100万元,二档补助70万元,三档补助40万元,四档补助20万元。

4、海防林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扶持,具体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5、生态公益林补偿按《关于印发〈大连市生态公益林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农〔2005〕492号)文件执行。

6、道路和河流绿化项目,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市财政按苗木费总投入的20—50%给予补助。

7、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项目。由各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向市林业局、财政局上报本地林业有害生物受害面积、防治措施等情况报告,经市林业局、财政局检查后,按各地实际发生病虫害情况,确定补助金额。

8、森林防火项目。重点用于专业森林消防队和重点乡镇准森林消防队所需的车辆、消防机具购置及更新补助。对森林防火宣传、监控、培训及防火通道等方面支出给予适当补助。护林员补助费按《大连市农村专职护林员制度及补助费管理暂行办法》(大财农〔2004〕494号)规定执行,补助标准每人每年4,000元。

9、野生动物和湿地保护项目。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如当年已由市政府通过财政支农、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建设、科技支农等形式扶持过,对达到或超过本办法规定补助标准的不再补助,对未达到本办法补助标准的可以补足。

第七条 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须按下列程序和要求申报:

(一)投资林业生态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同时将申报内容输入“大连市财政支农项目网”(以下简称“支农项目网”,网址及输入方式另行公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分别向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申报,同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支农项目网上公布所有项目的申报情况。

(二)各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扶持项目,应抓紧组织评审,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两部门应联合行文,分别向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申报,同时由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将上报项目输入支农项目网。

(三)市林业局须按办法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在区市县(先导区)项目申报截止日期后的30日内,依据建设标准完成对各县区(先导区)上报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和确定的预选扶持项目正式行文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林业局文件后,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政策性审核,并在支农项目网上公示,公示期满,经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核准,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

第八条 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应抓紧申报。市、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应在收到下一级申报文件之日起15日内做好落实工作。每年的申报截止日期为6月30日。

第九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市县(先导区)林业局、财政局要据实申报,市林业局、市财政局要认真审核,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市财政局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处罚。

第十条 对市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区市县(先导区)及乡镇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上一级财政部门拨款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拨付,并将拨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林业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对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大连市扶持农村植树造林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农字〔200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连市农村林业生态项目建设标准







大连市农村林业生态项目建设标准



一、生态村建设标准

生态村建设范围指行政村农民居住生活区绿化及周边1000米以内绿化。包括农户宅院绿化,村内学校、医院、村委会、厂矿企事业等单位绿化,贯通村内道路、河流和山岭绿化。

1、具有完整的生态村建设规划和设计方案,并经县、市林业局审核批准;

2、当年新植树木南三区、开发区、长海县4万株以上,北三市、长兴岛、花园口6万株以上;植树成活率达到90%以上。一等投资额60万元以上;二等投资额40万元以上;三等投资额20万元以上;

3、村内道路绿化率达到95%以上。主要街道两侧植树2行以上,栽植阔叶树胸径3厘米以上,针叶树树高150厘米以上,灌木冠幅50厘米以上;

4、村内河流绿化率达到95%以上,阔叶树胸径大于2厘米,针叶树树高大于100厘米;

5、农户庭院绿化率达到85%以上,房前屋后宜植树绿化的地方全部绿化;

6、村内企事业单位做到绿化美化,常绿树与落叶树合理配置,乔、灌、花、草相互结合;

7、村内空闲隙地做到全部绿化;

8、村内荒山绿化率达到100%。

二、道路绿化标准

1、道路绿化长度2公里以上;

2、每侧植树两行以上;

3、栽植阔叶树胸径大于25厘米,针叶树树高大于1米;

4、植树密度达到222株/亩以上;

5、当年植树成活率在95%以上。

三、河流绿化标准

1、河流绿化长度达到3公里以上;

2、河岸每侧植树5行以上;

3、植树密度达到222株/亩以上;

4、栽植阔叶树胸径大于15厘米、针叶树树高大于1米;

5、当年植树成活率达到95%以上。

四、荒山造林补植(包括水源涵养林)标准

1、在宜林荒山、无立木林地、疏林地和林分密度较低的有林地上营造人工林;

2、造林密度每亩167株以上;

3、苗木品种为乡土树种;

4、植树成活率达到85%以上;

5、营造混交林。

五、防沙治沙造林标准

1、在国家认定的沙化土地上营造人工林;

2、栽植密度每亩167株以上;

3、混交造林;

4、成活率达到85%以上。

六、矿坑植被修复标准

1、在关停弃管的矿山矿坑上营造人工林;

2、每个矿山矿坑绿化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

3、栽植阔叶树胸经2厘米以上,针叶树树高1米以上,密度每亩不低于296株;

4、植树成活率85%以上。

在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同时,每个矿山矿坑绿化面积达到8000平方米以上(含8000平方米),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为一档;每个矿山矿坑绿化面积达到6000—8000平方米(含6000平方米),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为二档;每个矿山矿坑绿化面积达到4000—6000平方米(含4000平方米),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为三档;每个矿山矿坑绿化面积达到2000—4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为四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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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7〕13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选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从业人员钻研业务、学习技能的积极性,加快培养我市高级职业技能型人才,建立优秀职工脱颖而出的机制,提高行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带头人是指在所从事的专业(工种)岗位上职业技能水平居全市领先地位,并在培养新一代技术工人方面有显著成效的优秀技能人才,是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的主要骨干力量。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三条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本行业中有较高的威信,热心于传、帮、带;具备扎实的职业技能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实际操作技艺,具备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发展潜力大;具有高级技工以上资格;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具有中专﹙高中﹚及以上学历或相当学历;在嘉兴市范围内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级技能竞赛中取得前8名者;
(二)在省级职业技能比武中获得前5名者;
(三)在市级(行业级)职业技能比武中获前3名者;
(四)有一手绝技或绝活,在新产品试制中,能独立编制工艺,解决加工或生产难题者;
(五)积极参加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等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已取得50万元以上经济效益或显著的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四条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评选采用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所在单位对本企业符合条件的人选和个人申报的职工进行审核后,向当地劳动竞赛委员会推荐,经当地劳动竞赛委员会初审后报嘉兴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进行评审。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 申报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申报表和师徒带教表;
(二)申报人详细事迹材料(2000字左右);
(三)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各类荣誉证书复印件,主要成果证明。
第六条 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考察、评审。对被确认的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正式发文公布并发给聘书。

第四章 职 责

第七条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应积极参加全市性的职工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展示先进技艺。在市级职工经济技术创新、劳动竞赛和技能比武中有新的作为或成果。
第八条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应努力解决和攻克本专业(工种)的重大技术问题,对企业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难点和关键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促进全市同行业企业的发展。
第九条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应热心于传、帮、带,定期对全市同行业(工种)的职工进行技能辅导、传艺活动,全年举办各级技术培训、技术讲座或技艺演示等活动不少于1次,每人带教徒弟不少于5人,并能收到明显的成效。
第十条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应认真总结本专业(工种)操作经验,每年至少撰写工作总结或专业论文1篇。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在被评为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期间,每月享受特别津贴200元,经费由当地财政承担,由市或县(市、区)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发放。
第十二条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劳动模范。
第十三条 在全市同工种或同行业的技能竞赛中受聘担任评审工作。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嘉兴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完成职业技能带头人的评选、确认工作。
第十五条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公室要定期了解职业技能带头人的有关情况,为他们举办讲座、推广先进操作法等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六条 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确认为嘉兴市职业技能带头人,并从次月起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未履行职业技能带头人职责;
(三)本专业(工种)知识技能水平未能保持全市领先地位;
(四)调离原专业(工种)工作岗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嘉兴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2005]沈中民(2)房初字第109号

原告: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43号甲。
法定代表人:宋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方伟,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白国祥,该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6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74元,减半收取10,637元,由原告沈阳百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董 菁

审 判 员 马 岩

代理审判员 韩 鹏


二0 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孝 剑 波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