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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59:35  浏览:81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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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7〕1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一日

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淮安市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淮办发〔2002〕31号),使督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政务督促检查的职能机构,在市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根据《淮安市督促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工作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工作范围

第三条市政府督查室的工作范围是:

1.牵头组织市政府系统的督查工作,指导市政府各部门及县(区)政府督查机构的督查工作;

2.督促检查上级政府、市政府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3.督促检查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4.督促检查市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5.协助联系市人大、政协,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6.督促检查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四条督促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1.立项。根据市政府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重要部署和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督查室牵头或会同相关处室拟定督查计划,明确承办单位、责任处室和办结时限,报经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审定批准后确定督查项目。

2.交办。立项的督查项目,由各督查组分别负责。市政府主要领导主管工作及其指示、批示、交办事项落实的督查,由督查室拟定督查方案,以《领导批办事项通知单》或传真电报形式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组织督查;副市长分管的工作及其指示、批示、交办事项落实的督查,原则上由各自督查组拟定督查方案,以《领导批办事项通知单》或传真电报形式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组织督查。

3.催办。按照督查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办结时限等要求及时进行催办。各相关单位对市政府或市政府领导召开会议交办的事项,按照会议要求的时间及时反馈;对交办的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

4.督办。根据交办督查事项的不同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各督查组可直接进行实地督查在具体工作中可采用书面督查、实地督查、调研督查、联合督查等方式,保证及时掌握、反馈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市政府各项重点工作的落实。

5.反馈。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通过《督查通报》或《督查专报》等途径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

6.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按文书处理的规范要求,将有关文件、资料收集齐全,立卷归档,重要资料要移交档案部门保存和管理。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五条督查人员要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督查人员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修养,严格遵守督查纪律,正确使用工作职权,严禁以权谋私。对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和违纪违规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七条实事求是地开展督促检查工作,讲真话,报实情,敢于动真碰硬,力戒表面文章、形式主义,严禁弄虚作假。

第八条认真执行保密制度,凡属重要文件、资料,特别是领导的重要批示件,必须由专人登记,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印、摘抄自存和外借、外传,不准将正在办理尚未解密的领导批办事项及其办理情况向外泄密。对违纪泄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工作网络

第九条市政府办公室是市政府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全市政务督查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承担。

第十条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这项工作,对承接的督查事项要明确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负责。

第十一条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要积极为督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授予承担政务督查工作的处(科)室必要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提出奖惩建议等职能,安排督查人员参加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参与相关政务活动。

第十二条要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督查工作队伍,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定期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和经验交流会不断提高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淮安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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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安市农产品市场准入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5〕179号 2005年8月10日


《西安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年第12号令)为指导,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菜篮子”产品为突破口,以市场准入为切入点,从产地和市场两个环节入手,通过加快农产品重点流通环节和重点销售网点质量检测网络建设,对农产品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基本实现主要农产品生产和销售消费无公害,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农产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无公害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实现我市农产品市场检测人员、速测仪器、办公场所、检测结果公示、检测结果网络化管理的五到位,推行合格农产品挂牌销售及进货验证或现场检测档案管理制度,营造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自觉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最终实现我市农产品市场销售的农产品都成为无公害农产品,逐步实现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目的。
三、实施时间及工作步骤
(一)实施时间:
从2005年10月1日起,在我市重点批发市场、超市连锁店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试点,2007年1月1日起,全市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
(二)实施步骤:
西安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从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在我市四个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胡家庙蔬菜批发市场、朱雀农产品交易中心、北二环欣绿蔬菜批发市场、新土门蔬菜批发市场)和20个重点超市(麦德龙、易初莲花、爱家朝阳门店、爱家土门店、爱家咸宁店、爱家高新店、爱家文艺路店、爱家西二环店、好又多西门里店、好又多小寨店、家乐桃园路店、家乐北二环店、家乐长安南路店、家乐南大街店、家乐金花北路店、家乐南二环店、人人乐西门店、人人乐解放路店、家乐晶众超市纺织城店、家乐雁塔路店)实施蔬菜类农产品的市场准入试点。
第二阶段,从2006年4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在我市所有批发市场和超市实施蔬菜、水果、猪肉产品的市场准入。
第三阶段,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的市场准入。
四、检测项目和检测点管理
(一)检测项目:
蔬菜、水果类:检测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
畜禽类:检测瘦肉精、黄胺及激素类含量;
水产类:检测甲醛、氯霉素及重金属含量。
(二)检测点管理:
1.在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批发市场、超市均应设立检测点,有专用的检测室和检测结果公示牌,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速测仪器和检测人员。
2.每个大型批发市场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以下简称市质检中心)派驻2—4名检测人员,市场管理方配备1—2名协作人员;对20个首批试点的超市由市质检中心配备速测仪器,超市配备人员,开展日常的自检工作。
3.各检测点的检测人员及协作人员统一由市质检中心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上岗证上岗,并接受市质检中心业务指导。
4.市质检中心对各监测点的检测结果逐步实行网络化管理,各监测点要做到即时监测,对所获得的数据要即时传输,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五、主要制度和办法
(一)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农产品市场,建立入市验证、检测、退市、标识及公示制度。
(二)取得具有认证资质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及入境农产品在进入市场时实行入市验证制度,其农产品凭有效的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出入境检疫检验证明及专用标志进入市场,并实行定期抽检制度。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农产品,实行入市登记现场检测制度,经检测点现场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三)对持有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出入境检疫检验证明及专用标志或经现场检测合格准予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实行标识、标牌销售管理制度和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标识、标牌的制作、发放由市质检中心统一负责)。
(四)对进入大型批发市场、超市经入市检测或定期抽检不合格的产品,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在1个月内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生产基地或企业,6个月内禁止其产品进入西安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建立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定期公示制度。
(六)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生产者要向经营者、经营者要向消费者就其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做出承诺,并根据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记录、经营档案、检测结果等信息评定信用等级,并颁发标志牌,逐步建立良好的市场信用体系。
(七)大力发展现代加工和物流业,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进行规模经营、集中配送和净菜上市销售。
(八)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有关政策法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等进行广泛宣传,增强农产品生产者、加工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实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良好氛围。
六、组织领导
为保障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农业、工商、质监、环保、商贸、公安、财政等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的西安市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市场准入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市场准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区县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准入工作。
七、部门职责
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管理复杂、影响面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指导批发市场、超市建立健全入市农产品的验证、检测、标识及公示制度;指导区县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自检和例行监测制度。
工商部门负责批发市场、超市准入农产品规范交易秩序的管理和进入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并对退市产品进行依法处理。
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农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备案和发布工作,会同农业等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管。
环保部门负责对影响农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管理。
商贸部门负责市场准入过程中商品流通领域内农产品的行业指导、管理和质量承诺制度的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农业、工商等部门做好市场准入中的治安环境工作。
财政部门做好市场准入工作所需资金落实。


关于印发阳泉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


阳政发〔2001〕17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一年六月二十日

阳泉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

为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健康、稳步、扎实向前发展,根据
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市全民义务植树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统一规划。
第二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市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 平定、盂县、郊区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在市
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领导和组织本区域的全民
义务植树运动和造林绿化工作。
第四条 驻城区、矿区、开发区的单位及适龄公民和驻其它
县(区)的市级以上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的义务植树,由市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组织领导。各区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既
要组织好区属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和区属城乡适龄公民的义
务植树,并要与市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密切配合,搞好驻区单
位的义务植树。

第二章 义务植树范围

第五条 义务植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尽的一项义务。
凡居住在我市的适龄公民,即男11~60岁、女11~55岁,除老
弱病残者外,都必须积极履行此项义务。
第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直接管理市属机关、厂矿、企
事业单位,省属以上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设在城
区、矿区、开发区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城区、矿区、开
发区所属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等所有干部职工以及户籍在三
区的所有居民,在城区、矿区、开发区从事二、三产业,且生产
经营一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及其用工等适龄公民的
义务植树。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有组织本单位义
务植树的责任和义务。要在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的领导下,
具体做好宣传、发动、组织、落实、实施等工作。其领导干部要
带头履行植树义务,确保本单位义务植树任务的全面完成。

第三章 义务植树规定

第八条 年满18岁的公民,要在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
部署下,每人每年义务植树4株,或完成相同量的其它绿化劳动,
或按规定交纳义务植树“以资代劳”绿化费。
第九条 乡村农民的义务植树,以植树劳动为主,要在当地
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规划下,按照全国绿化委员会
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十条 城镇就读且年龄在18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在既不
影响学习、又不增加很多负担的情况下,每人每年按城镇成人收
费标准的一半交纳绿化费,以此来履行法定的植树义务。年龄在
17岁以下的青少年,以接受绿化教育为主,由市、县(区)绿
化委员会办公室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义务植树劳动。
第十一条 按照全国绿化委员会的要求,义务植树要继续向
着基地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产业化的方向推进。我市
义务植树的重点包括:大面积的造林绿化工程、城镇周围的荒山
荒地、城市大块绿地建设、国省道及城市主干道路绿化等。
第十二条 我市义务植树执行“按单位统计人数,按人数确定
任务,划基地进行栽植,定期限进行验收,视成效予以奖惩”
的责任制。按期、按质、按量完成任务者予以表彰奖励。否则,
除须全面完成任务外,还将视完成情况予以处罚,并在当地通报
批评。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要追究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第四章 义务植树栽植施工

第十三条 义务植树要在施工前进行规划,在规划的基础上
进行设计,再按照设计组织施工。要按国家制定的规范标准,选
择适宜的树种、健壮的苗木,科学确定株行距,高标准进行整地、
栽植、浇水、抚育、管护,做到包栽包活。
第十四条 适龄公民在义务植树基地亲自参加义务植树的,
要提前进行技术培训,施工时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技术人
员现场进行指导。
第十五条 单位聘用专业队伍代行义务植树的,必须有工
商、税务、公安、劳动等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同时还必须持有
绿化主管部门的认质资格证明。
第十六条 凡由外单位人员代行义务植树或利用绿化费实施
的大型造林绿化工程,要实行设计会审制,项目招标制,拨款报
帐制,工程监理制,管护责任制的办法进行施工和管理。单位领
导、具体负责人、项目承建人、技术负责人要承担合同规定的法
律、经济、技术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统计、财政、银行、工商、税务、公安、劳
动、司法等各有关部门要与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密切配合,共
同负起责任,确保绿化工程的质量和效果。

第五章 义务植树收费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财政部、林业部义务植树
允许“以资代劳”和省有关部门的规定,单位(不包括乡村农
民)因情况特殊不能亲自到基地植树造林,而自愿以交纳绿化费
的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要提交书面申请(样式由市绿化委员会
办公室统一印制),经市、县(区)绿化委员会批准,并在每年
三月三十一日前全额交纳应交纳的绿化费。城镇公民“以资代
劳”绿化费的收缴标准是每人每年20元。对无故不履行植树义
务的城镇单位或适龄公民个人,除全额收缴应交纳的“以资代
劳”绿化费外,还要按当地两个日平均工资的标准给予经济处
罚。
第十九条 市区(城区、矿区、开发区)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主及其用工,原则上以交纳绿化费为主,由所属区街道
办事处或授权部门收取,统一使用市财政且加盖“阳泉市绿化
委员会办公室收费专用章”公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二十条 市区[包括驻县(区)的市级以上部门、单位]的
义务植树收费统一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管理,且须在市财
政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上加盖“阳泉市绿化委员会办公
室收费专用章”。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擅自对义务
植树进行收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的绿化费,要按财
政的规定实行专户储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接受同级有
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林业、园林等部门、单位,需使用绿化费完成
的重点绿化项目,须由单位提出项目申请,主管部门加注意见,
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义务植树要根据规划设计的要求年年进行检
查,并根据规定年限进行阶段性验收。施工单位首先要进行自查。
在自查的基础上再上报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检查
验收。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检查验收后,
要出具检查验收通知单通知施工单位,以此作为评比、奖惩,检
验施工是否符合数量、质量要求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通过义务植树完成并经市、县(区)绿化委员会
办公室检查验收合格的造林绿化工程,按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
由施工单位及时移交绿地所有权单位,并通过市、县(区)绿化
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绿地所有权单位要制定严格的管护制度,配备
专职或兼职管护人员,对绿化成果进行管护。造成火灾或毁林事
件,要及时更新、补植,严重的要追究绿地管护单位领导和管护
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