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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38:04  浏览:9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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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设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4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六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设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1993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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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经1997年11月26日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管理,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装饰设计、规划设计等)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特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特区内需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经市建委初步审查合格,报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申请人应凭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承担业务。


  第五条 特区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在特区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必须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到市建委验证备案后,方可在其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担业务。


  第六条 符合特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队伍总量控制要求和专业需求,且一年内在特区承担三个以上单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特区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向市建委申请在特区设立分支机构,经市建委同意后,可以派出单位名义在其业务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七条 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下同)建设工程设计机构,受外资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方委托,且具有承担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应的设计资格,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批准,并到市建委验证备案后,可以参加本建设工程的项目设计方案竞选、设计投标或直接承担设计业务,但必须与在特区已注册登记并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境内甲、乙级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合作设计,且境内设计单位的工作量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八条 承担建设工程设计业务的境外建设工程设计机构,经市建委批准在特区设立的办事处,可负责处理建设工程现场设计和参与施工管理工作,但不得直接承担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第九条 境外建设工程设计机构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设计的标准、规范、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使用中文文本,特殊情况需采用境外技术规范时,必须经市建委批准。


  第十条 建设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工程构筑物、市政工程等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永久性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市建委申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许可证后,方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否则,规划等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委托给持有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且与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通过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或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的办法,公开确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一)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十六层以上(含十六层)高层建筑,具有重大纪念意义的建筑、大型桥梁、立交桥或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的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主要城市街景设计、大型建筑群体设计、重要的建筑群或小区规划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由外商投资、捐资、国内私人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实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或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由投资者自行决定。但对于不实行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和建筑方案竞选的,应通过多方案比选,优化工程设计。


  第十三条 凡需进行招标投标或方案设计竞选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持有效的投资计划、土地使用、建筑红线图等批准文件和招标投标或方案设计竞选方案,到市建委核准后,方可进行招标或方案设计竞选。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和建筑方案设计竞选必须贯彻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竞标或竞选。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时,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应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制定的统一文本,并在合同签定后10日内由建设单位报送市建委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勘察设计单位时,建设单位应与原勘察设计单位协商中止原有勘察设计合同,并依照本办法规定与新委托的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中止原合同的协议及新签订的合同应同时报送市建委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越级或超范围承担业务的,必须依据有关规定报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由与资质要求相适应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审核。审核单位可按规定收取审核费,并应对其审定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之间可以合作承担业务,其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管理纳入资质高的一方,合作承担业务的协议和双方勘察设计人员名单应报市建委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名单应报市建委备案;需变更时,应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建委备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工作人员变动影响到业务范围或资格等级时,应按有关规定申报调整业务范围和资格等级。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设计中可以向建设单位推荐技术先进、质量优良的设备材料;需指定厂家产品的,必须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需选用消防、电讯、电梯等器材或设备的,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包括勘察设计图纸、文字说明、计算机软件等)的著作权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所有。但建设单位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经著作权所有单位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用于委托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保守建设单位商业及技术秘密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建委应定期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技术力量、经营状况和成果质量进行抽查,并进行年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其相关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规定,其工作成果的深度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提交建设单位时,必须有设计、校对、审核、审定人的签字,并加盖图章及注册建设师、注册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省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采用由省建委统一制作的出图章。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咨询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质量咨询。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或技术有争议时,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书面提请市建委予以审查、裁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不得擅自改变。涉及初步设计(或代替初步设计的方案设计)主要内容的改变,须取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委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而擅自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外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境外的建设工程设计机构,未向市建委办理验证备案手续,擅自在特区内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擅自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或级别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和建筑方案设计竞选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中标或中选的,其中标、中选资格无效,并由市建委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和建筑方案设计竞选中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指定中标或中选单位的,由市建委责令其重新组织招标或竞选,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因勘察设计错误导致建设工程事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收取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设计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造成人员伤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设计图纸的,由市建委责令其改正;工程已经实施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经过整改可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补办手续,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应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改变设计而违反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市建委及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海南、云南省农业厅、财政厅,海南、云南、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管理,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速良种推广应用,现将《2011年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
农办财〔2011〕35号.CEB
农[2011]35号.doc
附件:
2011年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 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确保天然橡胶良种补贴政策落到实处,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0〕45号),以《全国天然橡胶优势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为依据,按照“巩固提高、平稳发展”的要求,加快优质良种苗木推广速度,鼓励良种良法配套,促进我国天然橡胶产业平稳较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1年,在优势植胶区域内补贴42.9万亩,补贴良种苗木1415.7万株,补贴胶园良种覆盖率达到100%,种植成活率95%以上。苗木生产质量内控制度建设更趋完善,苗木合格率达98%以上,品种纯度100%。
三、补贴原则
(一)整体推进。良种补贴基本覆盖优势植胶区内的更新和新植胶园。


(二)品种择优。补贴品种由省级农业、农垦部门共同确定,优先选择生态适应性好、高产高抗优良品种。禁止选用未经品种审定、审定未通过或淘汰品种。
(三)公开透明。补贴对象、规模、品种、标准和供苗基地必须通过适当方式公示。
(四)自主选择。充分尊重植胶人意愿,由植胶人自主选择补贴品种,自愿提出补贴申请。
四、补贴区域和标准
(一)补贴区域:《全国天然橡胶优势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确定的海南、云南、广东优势植胶区,严禁利用耕地和毁坏水源林、生态林种植橡胶,严禁补贴在坡度25度以上或海拔800米以上山地种植橡胶的植胶人。
(二)补贴对象:补贴区域内使用良种苗木的植胶人。
(三)补贴方式:实行实物售价折扣补贴。
(四)补贴标准:每亩补贴33株。袋装苗每株补贴3元;裸根苗每株补贴1元。
五、工作重点与要求
(一)认真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省级农业、农垦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ⅹⅹ省2011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计划表》(附件2),在收到本实施指导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省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实施方案包括补贴政策目标、补贴区域、补贴品种、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加强补贴苗木基地管理。省级农业、农垦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认定办法(暂行)》(农办财[2009]140号),加强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管理,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新申报的良种补贴苗木基地的认定工作。
(三)合理议定补贴苗木价格。省级农业、农垦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9]70号),依据天然橡胶种苗生产成本,认真分析供需情况,合理议定种苗购销价格,并在媒体上公布确定的购销价格、补贴后的实际销售价格等信息。
(四)补贴申请程序与审批。植胶人向种植胶园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天然橡胶良种补贴申请,填写《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申请审批表》(附件3,以下简称《审批表》),由村委会审核、汇总并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由村委会将初审意见报乡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农业部门审批;农垦植胶人向农场管理部门提出天然橡胶良种补贴申请,填写《审批表》,由农场组织审核并公示后,报省级农垦部门审批。植胶人凭《审批表》与被认定的苗木基地签订《天然橡胶良种苗木补贴购销合同》(附件4),按扣除财政补贴后的差额付款购苗。
(五)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各省财政部门要严格按《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9]70号),在收到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资金的30个工作日内,按预算级次将计划补贴资金的70%拨付到良种补贴苗木基地。待项目完成后,按实际供苗量拨付其余补贴资金。
(六)按月报送实施进度。项目实行月报制度。省级农业、农垦部门要及时填报《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进度月报表》(见附件5),于次月5日前报农业部农垦局。
(七)做好项目验收与总结。项目完成后,省级农业、农垦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组织项目验收,于12月31日前将当年补贴项目实施总结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农业部和财政部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协调。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天然橡胶良种补贴工作,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动项目顺利实施。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预算、拨付工作;农业、农垦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制定方案、良种推介、技术服务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项目实施做好服务。
(二)强化培训指导。农业部适时举办1~2期全国性的项目培训班或经验交流会,重点培训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管理人员、交流先进项目管理经验。省级农业、农垦和财政部门应结合本省实际做好培训指导工作,重点培训基层管理干部、技术骨干和苗木基地负责人,指导项目实施、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以及建立健全苗木生产质量内控制度。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垦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防截留或挪用,确保补贴资金落到实处。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项目区各级财政部门应适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农业、农垦、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橡胶种苗市场、种苗质量、种苗价格的监管,做好组织良种供应和种苗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深入了解项目区面积落实、苗木质量和价格、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良种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减少。
(五)强化宣传引导。农业部在中国热带农业信息网开设天然橡胶良种补贴专栏,及时通报工作部署和动态。项目区各地要通过网络、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向广大植胶人、基层干部宣传良种补贴政策,提高对天然橡胶良种苗木的认知度,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3 申请编号:2011-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申请审批表

省 市(县): 乡镇(农场): 2011年 月 日
胶人基本信息 姓名/单位名称
性别 出生年月
居住地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
/单位代码
植胶地基本情况 地名
土地取得方式(√) 自有( )、承包( )、联营( )、其他:
新植面积(亩) 更新种植面积(亩)
种苗申购基本情况 苗木基地名(全称)
选择品种(√)
拟种植/购苗时间 2011年 月 日/ 月 日 拟申请购买数量(株)
以上内容由植胶人逐项如实填写,不得漏项(对所填报内容真实性负责)。
植胶者(签名): 2011年 月 日
部门
意见 所在村委会初审意见:
初审人(签名): 单位(盖章):
2011年 月 日
乡镇政府(农场)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单位(盖章):
2011年 月 日
所在市县热作主管部门(农场)对申报的核定数(株)
所在市县热作主管部门(农场)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
单位(盖章):
2011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项目主管部门、植胶人、苗木基地各存一份。
2.申请人或苗木基地将身份证复印件、公示材料、收款收据于本表后页粘贴。
附件4 合同编号:2011-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购销合同
供方(供苗基地): 需方(植胶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部《中央财政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农[2009]70号)的规定,为明确供需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所供苗木品种、质量、数量、金额
袋装苗、裸根苗品种名称(自填写) 质 量 支付金额
茎干直径(CM)是否≥1.4 根系(cm)是否≥32 纯 度(%)是否≥99 出圃蓬叶数(蓬)是否≥2 是否经过检疫(是/否) 单价(最高议价

元/株) 购买数量(株) 金额合计(元) 财政补贴(元/株) 扣除补贴后需方支付金额(元)
           
           
           
合计                    
需方所付金额(大写): 拾万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二、供方提供的橡胶种苗须符合《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并经检疫合格的优良种苗。供方所售袋装苗为已萌出2蓬叶以上并已老化且健壮无病虫害的种苗。出圃时对破损袋进行加固,负责指导售后工作,确保种植成活率在95%以上。
三、交货地点在本苗圃基地。橡胶苗木销售价格扣除国家财政补贴外,所购种苗的差额款及运费由需方承担。
四、供方保证所供袋装橡胶苗品种纯正、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无检疫性病虫害。如发生质量问题,供方负有8年法律追溯责任。种苗质量发生纠纷时,由法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和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五、需方所购橡胶种苗不得擅自转让,不得倒卖,并按审批表中所申请的地点进行种植。需方如出现违约行为,将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做出补充规定附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植胶人、苗木基地、市县主管部门各一份。
供方单位(公章): 需方(签名):
代表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基地所属公司地址: 审批申请编号:
需方地址:
签订时间:2011年 月 日

天然橡胶良种补贴苗木申请审批附页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收款收据粘贴处









附件5: 2011年天然橡胶良种补贴项目实施进度表

报送单位:  
当年补贴任务 月份完成补贴任务情况 累计完成当年补贴任务
种苗
(万株) 面积
(万亩) 其中 种苗
(万株) 面积
(万亩) 其中 种苗
(万株) 面积
(万亩) 其中 完成总任务进度(%)
袋装苗
(万株) 裸根苗
(万株) 袋装苗
(万株) 裸根苗
(万株) 袋装苗
(万株) 裸根苗
(万株)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填表人: 报送日期: 单位盖章:

注:5日前报送上月完成补贴任务和累计完成补贴任务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