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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拒执罪的客体要件/崔文茂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47:38  浏览:99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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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文茂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惟一机关,它对各类案件制作的判决和裁定,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形式。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以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持执行。即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执行。本罪拒不执行的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这里包括两层含义:(1)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作为本罪对象的判决与裁定,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类案件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但从审判实践看,主要是拒不执行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至于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很少有可能拒不执行。(2)是具有执行内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谓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包括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抗诉期限而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以及终审作出的判决和裁定等。至于没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因为尚不具备依法执行的条件,自然不会发生拒不执行的问题。
 经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因而从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需要上来考虑,这种生效调解书也能成为本罪的对象,拒不执行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等诉讼中由法院主持达成并已生效的调解书的,也可以以本罪论处。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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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又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又改判,原减刑裁定应否撤销问题的批复

1989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8〕赣法研二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由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后,原审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将改判的判决书送达罪犯所在的劳改部门和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按照改判的刑期执行,并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减刑裁定。如果罪犯在原判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还需要依法减刑的,应当重新办理对改判后有期徒刑减刑的法律手续。


青岛市黄岛供水水源工程管理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黄岛供水水源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黄岛供水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水源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山东省水利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源工程,是指自洋河、漕汶河拦河坝至小珠山水库配水前池的所有工程设施。
水源工程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

第三条 小珠山水库是水源工程的调蓄水库,其权属不变,仍由胶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工程的管理和水源工程水量的统一调度,其日常工作,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黄岛供水管理处(以下简称供水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 水源工程的水量分配与调度应优先满足黄岛区居民生活和国家重点项目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用水。

第五条 水工程已征用的土地为工程管理范围,由供水管理处会同胶南市、胶州市政府埋设地界,并标图存档。
水源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由工程管理单位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

第六条 在工程管理范围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工程;
(二)爆破、取土、采石、挖沙;
(三)在水域内炸鱼、游泳、清洗衣物或向水域内排放污水、倾倒废渣及其它废弃物;
(四)擅自引水、堵水;
(五)对水源工程及水质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经工程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工程管理范围以外的一定区域,划为工程保护范围。
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不变。

第八条 水源工程应建立健全水文观测点,搞好水量水质监测。

第九条 水源工程的橡胶坝、闸门、机泵,必须按照供水管理处的指令启闭。

第十条 水源工程的供电设施系专用供电线路。供电设施的高压线和变电站低压套管以上(含低压套管)部分,由胶南供电公司负责管理;低压套管以下由供水管理处负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均不得从线路上架设支线。

第十一条 水源工程管理、维修所需主要原材料、燃料、设备等,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计划,由计划物资部门纳入计划供应。

第十二条 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在保证水源工程正常供水和设备维修的前提下,可根据季节性供水的特点,按有关规定开展综合经营。

第十三条 水源工程实行计划供水。
(一)用水单位应于每年十月一日前编制下年度用水计划,报供水管理处。
(二)供水管理处应根据各单位的用水计划和水源条件,编制年度供水计划。
(三)供水计划中用于农业部分的供水调度,由胶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将用水情况及时通知供水管理处。

第十四条 为农业供水的水费,由胶南市有关部门按《青岛市实施〈山东省水费计收和管理办法〉细则》规定的标准征收;其它供水的水费和水资源费,由供水管理处按有关规定征收。
小珠山水库作为水源工程调蓄费,由供水管理处按季与小珠山水库管理所结算。

第十五条 水源工程供水,可实行征收年基本水费的办法。
基本水费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

第十六条 供水水费收入中的库区移民扶助金由供水管理处专户储存,主要用于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政发〔1991〕373号)



199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