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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2:51:32  浏览:96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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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

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发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分得利润分配和管理的暂行办法

1987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鼓励国内有关单位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有利于吸引外资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营企业中方投资者(以下简称中方投资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分配和管理。
前款利润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中方投资者根据投资比例分得的利润。
第三条 中方投资者的利润按照兼顾国家、企业利益和区别资金来源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条 中方投资者以国家资金(包括厂房、场地、设备、现金以及其他财产)投资分得的利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配:
(一)中方投资者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免缴调节税。纳税后的利润,按照“企业五项基金”比例分配。其中,生产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和后备基金可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周转或者对合营企业再投资以及合营期满时购买外方股本。
(二)中方投资者属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纳税后的利润,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规定分配。其中,事业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可用于对合营企业再投资以及合营期满时购买外方股本。
第五条 中方投资者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以自有资金(包括税后留利中的企业发展基金、事业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和后备基金)投资分得的利润,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5年内免缴所得税。从第6年起分得的利润,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六条 中方投资者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其投资分得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 中方投资者属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以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更新改造专项贷款用于合营企业投资分得的利润,在按照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后,缴纳所得税。
第八条 中方投资者在缴纳所得税时,对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合营企业实际已缴纳的所得税,准予抵免扣除。
第九条 中方投资者属于《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所列举并经过批准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对其在合营企业已享受的减免所得税的优惠部分,视同已缴纳税款,准予抵免扣除。
第十条 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所得的利润,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提取场地使用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
第十一条 中方投资者应根据其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缴纳所得税。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所得税上缴中央财政;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所得税上缴地方财政。
第十二条 中方投资者对合营企业的各项投资,按投资比例分得利润的分配和纳税情况、税后利润的分配使用情况,必须建立帐户,单独核算,编制中方投资者年度会计报表,报送主管部门,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按财政部规定汇总编制中方投资者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87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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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体艺[2005]1号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教育部令第13号)是我部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学校艺术教育规章。《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发布实施,对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保障和推进学校艺术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贯彻落实《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加强对全国中小学校艺术教育工作的检查督导,我部制订了《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评估方案(试行)》。

  该评估方案适用于全国乡镇中心小学以上的小学、普通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鉴于各地区和各级各类学校之间发展不平衡,在具体实施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针对本地学校艺术教育存在的薄弱环节,根据该评估方案确定权重分值和等级标准,重在提高督导评估的实效性。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对学校艺术教育的评估纳入对学校的综合评估中,由各级教育督导部门会同艺术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次,具体办法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情况拟定。

  国家督导团可根据情况,组织对学校艺术教育的专项督导检查。

  各地要通过督导评估,提高贯彻《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的自觉性,明确学校艺术教育的指导思想,改善艺术教育的办学条件,加强艺术教育的基本建设,强化艺术教育教学管理,不断深化艺术教育改革,推动学校艺术教育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请各地将试行情况及时报告我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以便继续修订完善。

  附件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办发〔2004〕157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质量评价暂行办法》自二○○一年一月正式施行以来,在对各地、各部门和办公厅县级信息直报点报送的信息质量进行评价,促进政务信息质量的提高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和信息刊物的调整,《暂行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因此,我们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本办法切实加强对信息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信息的上报和约稿工作,增强时效性,提高信息质量,切实发挥政务信息在反映情况、辅助决策等方面的作用。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  

一、为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务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地、各部门和各县级信息直报点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要求报送高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信息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办公厅信息处对各地、各部门上报并被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实行记分制,并以此作为年终评优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记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1.《参考信息》采用的信息,综合调研类信息,标注“参考调研”,每条8分,其他类标注“参考其他”,每条4分;
  2.《新疆要情》采用的信息,标注“要情”,每条6分;被国办采用,标注▲,再加10分;
  3.《情况专报》采用的信息,反映问题类信息标注“专报”,每条8分,动态类信息标注“专报其他”,每条4分;
  4.《昨日要情》(特刊)采用的信息,标注“昨特”,每条4分;
  5.《昨日要情》(普刊)采用的信息,标注“昨普”,每条4分,简明信息标注“昨普简”,每条2分;
  6.《政务信息工作》采用的信息,标注“信息工作”,每条4分;
  7.《参阅资料选编》采用的信息,标注“参阅”,每条2分;
8.《互联网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网摘”,每条2分;
9.直接送领导阅知的信息,标注“送阅”,每条2分;
10.凡国务院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标注☆,另加16分;自治区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标注★,另加8分。
四、本办法自2005年1月起施行。
五、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