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反贪局局长们怎么了?/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16:13  浏览:94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反贪局局长们怎么了?
杨涛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近日依法对贵州省检察院反贪局原局长刘国庆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被告人刘国庆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赃款予以没收、追缴。
这不是媒体第一次对反贪局局长落马进行报道了。此前,湖北省黄冈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陈友斌,因犯贪污罪、诈骗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安徽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助理、反贪局局长潘政治涉嫌受贿罪被判免予刑事处罚。湖南省江永县检察院原反贪局长蒋兆国更玄,竟因奸淫幼女,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面对反贪局局长们的纷纷落马,我们不能不惊呼:反贪局局长们怎么了?
反贪的权力是职务犯罪的侦查权,是最为前沿的对公权力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在某种意义上讲是其他公权力之上的公权力。在长期的权力与权力的对话实践中,反贪局局长们也是最为真切地感受到他们手中权力给他们带来的荣耀,因此,一些反贪局局长们自称反贪局为“天下第一局”也许是最好的形容。
因此,反贪局局长们要是动了歪心邪念,带来的后果却比其他公权的腐败可怕的多。首先,如果反贪败的人也滥用公权,给我们的法治建设带来的后果是灾难性的。因为一般官员的腐败只是污染了水流,而反贪败的人也腐败则是把水源都污染了。民众将去那里寻找公平与正义、清明与廉洁呢?其次,反贪局局长们长期处于反腐的第一线,在打击腐败犯罪的同时,他们也是最深入了社会的阴暗面,最了解官场的潜规则,最真实地感受到腐败官员的纸醉金迷的生活,最懂得侦查与反侦查的手段。在司法机关人、财、物还处于地方的控制下的今天,他们也是对地方政治生态最为熟悉,他们在打击腐败的同时,也不泛可以手中的权力进行交易,寻求保护伞。以上的林林总总,必将使我们的查处异常艰难。
没有人可以否认反贪局局长们不要受监督,他们上面有检察长,检察院之上有人大的监督,还有党委纪检委的监督,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同时,按理说,反贪局局长们处于风口浪尖中,自身也会最为谨慎,然而,权力给人带来的诱惑实在是超乎人的想像的,掌有权力者只要有缝隙便会千方百计去寻租,特别是当对他们的监督流于形式的话更是肆无忌惮,人民赋予他们的权力最终会成为牟取私利的工具。
反贪局局长们的纷纷落马,让我们再一次深刻地重温了人性的弱点,没有任何权力可以在不受制约与监督下不自腐,监督者自身也不例外。监督不在形式、贵在实质,不在一时、贵在持久,不在对特定的人而贵在对所有的人。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金华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政〔2002〕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金华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为推动名牌战略的实施,提高金华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金华经济发展,规范金华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金华名牌产品,是指在金华市境内生产并经金华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称认定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产品。
二、金华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由认定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认定委员会由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综合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社会团体和有关专家组成。认定委员会负责金华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制定金华名牌产品发展战略,组织实施金华名牌产品发展规划,负责制定《金华名牌产品评价办法》、《金华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金华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开展评价、认定和管理金华名牌产品工作。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认定办)设在金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金华名牌产品发展规划。
(二)受理企业申报金华名牌产品;负责浙江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的推荐工作。
(三)组织对企业申报的金华名牌产品进行审查并初步拟定名牌产品名单。
(四)提出保护、扶持金华名牌产品的政策措施。
(五)负责对金华名牌产品的跟踪、监督、管理。
(六)对假、冒金华名牌产品以及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金华名牌产品标志、字样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承担认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日常工作。
三、在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农业企业,凡符合金华名牌产品认定条件的,均可提出申请。
四、金华名牌产品的推荐、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好中择优,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不搞终身制。
五、培育、发展金华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政策、农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重点是:主导产品、优势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和高出口创汇的产品;种植类、养殖类和农副土特产类产品。
六、申报金华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业产品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
2、具有依法登记的有效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4、产品实物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优势特色;
5、质量管理基础扎实,计量管理、检测和标准化体系健全,积极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和国际通行的先进管理标准,并有效运行;
6、批量生产满3年,达到合理经济规模,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医药、电子、高新技术产品3000万元)以上,日用消费类产品销售额居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前茅;
7、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8、企业经济效益好,产品质量、销售收入、税利、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居全市同行业前茅。
(二)农业产品
1、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具有依法登记的有效注册商标,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3、批量生产满3年,形成合理的生产规模;
4、生产技术先进,产品科技含量高,产品质量在省内或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
5、产品按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提高的质量管理体系;
6、产品经济效益好,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高,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7、所属基地内农户的创名牌产品人均产值居全市同类产品前茅,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属金华名牌产品认定范围:
1、使用国(境)外、市外注册商标的产品;
2、近2年内国家、行业或省、市、县(市、区)级质量监督抽查为不合格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产品;
3、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4、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尚未获得相应证件的产品;
5、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八、金华名牌产品每年认定一次。每年4月底前,认定办受理金华名牌产品申报。
企业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金华名牌产品申请表》,报本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级企业直接报送认定办;农产品须先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接到企业《申请表》后,应会同县(市、区)有关部门,按金华名牌产品认定条件进行初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向认定办推荐;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认定办收到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和市级企业报送的金华名牌产品认定申请后,应及时调查、核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的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的监督抽查情况、市场占有情况、经济效益情况、产品的性能指标、消费者投诉情况、用户(消费者)满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分别提出评价意见,确定初审名单并提交认定委员会各委员审查。金华名牌产品评价办法由认定委员会另行制订。
认定办将认定委员会各委员审查后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报认定委员会主任审核。经审核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限期征求社会及各有关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后的名单,提交认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认定。
九、认定委员会认定金华名牌产品采取委员表决方式,满足以下条件为表决有效:
1、必须有认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
2、参加表决的委员中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赞成;
3、认定委员会主任必须参加。
十、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名牌产品,授予“金华名牌产品”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金华名牌产品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装潢和广告宣传中使用“金华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同时注明获得金华名牌产品的年份。
十二、金华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市重点保护名优产品的范围,享受各级政府、部门对名牌产品的扶持政策。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免予各类监督检查,并择优推荐浙江名牌产品。
十三、支持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益。大力宣传名牌产品及生产企业,提高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知名度。
十四、金华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延续。
十五、未获得金华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金华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超过有效期未申请延续或申请延续未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金华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
凡发现有上款所列行为之一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十六、金华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用户(消费者)反映强烈,或者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认定办可提请有权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认定委员会暂停直至撤销该产品“金华名牌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布。
十七、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凡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认定金华名牌产品资格;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金华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奖牌,并予以公布。
十八、参与金华名牌产品审查、认定工作的人员和有关部门,应保守申报金华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认定。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十九、除按本办法进行金华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类似的名牌产品认定、评比等活动。
二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金华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办〔1997〕6号)同时废止。
二十一、本办法由金华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的通知
国家教委 人事部




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教学班复查清理工作的通知》(教成〔1991〕3号)下发后,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人事部门严格按照3号文件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教学班进行了认真的复查清理。通过学校自查
、互查以及教育、人事部门复查验收,端正了办班指导思想,查处了一些不按规定办班的部门和学校,清退了一批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员,收到了明显成效。全国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复查清理工作现已基本结束。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试行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办学,确实保证质量的教学班,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为适应用人部门的实际需要,加快成人高等教育的改革步伐,有必要“继续开展专业证书教育”(国办发〔1993〕3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证书》是学员经过学习、考试合格,表明已达到了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是上岗位的一种资格证明,也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专业证书》只在本行业本专业的工作范围内适用
。若转换其他专业岗位,则应再接受新的专业知识教育,取得新的《专业证书》。各地、各部门的情况不同,是否继续举办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部委决定。
二、《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入学资格、教学计划、承办学校审批程序、管理办法等,继续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88)教高三字006号〕和《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89)教成
字011号〕。具体实施办法由地方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人事部门制定。
对已获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因工作岗位需要,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申请参加《专业证书》学习的,可免试入学。
三、《专业证书》教学班的办学机制是用人单位按工作需要选送学员委托学校培养,不是学校招生办学。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必须由用人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用人部门要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把委托举办《专业证书》教育纳入人才培养规划,贯彻学用一致,对口培养的原则,
明确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和证书效用,避免盲目性。
地方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专业证书》教学班的管理,防止乱办、办滥。人事部门负责办班需求和入学条件的审核;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办学条件、教学计划的审核,加强对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的监督;承办学校应认真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加强教学管理,保证教
学质量。
每年年底实施《专业证书》教育的地方或部委教育、人事部门要向国家教委、人事部报告举办《专业证书》教学班的情况,包括招生人数、专业设置、教学管理及结业生情况等。



1993年4月20日